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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貿易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1 09:55:44

❶ 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又何區別

涉外經濟法著重介紹了涉外經濟合同制度、涉外投資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涉外工業產權與技術轉讓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稅收、海關商檢、涉外經濟仲裁與訴訟等重要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其中又包括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以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解決等幾大分支

❷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考試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商業慣例、1980年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
理解: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熟悉並能夠運用:FCA、FOB、CIF、CFR貿易術語的基本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救濟。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幾種主要貿易術語(FCA FOB CIF CFR)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 公約適用的任意性中國加入公約時的保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要約 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 買方的義務) 風險轉移(公約確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買方的補救辦法 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規定。
理解:提單及其他運輸單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與附加險別。
熟悉並能夠運用: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海運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班輪運輸(班輪運輸的概念 班輪運輸的當事人 提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內容 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他運輸單證 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 索賠時效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關系、托收支付中銀行的責任與免責。
熟悉並能夠運用:信用證支付的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匯付(匯付的概念 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的種類)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托收的種類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第二節 信用證
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流轉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信用證欺詐及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UCP600號)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的相關內容。
熟悉並能夠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外貿法律制度(外貿法的結構 對外貿易經營者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貿易秩序、知識產權保護、貿易調查)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措施(傾銷與損害的確定 因果關系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和審查) 反補貼措施(補貼及專向補貼 損害 因果關系 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 保障措施(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損害的調查與確定 因果關系 保障措施的實施) 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內司法審查與多邊審查 WTO的兩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機構設置、決策程序等一般知識。
理解:世貿與關貿的區別與聯系,服務貿易總協定。
熟悉並能夠運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與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置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 中國入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 約束關稅制度 數量限制的禁止與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特點 最惠國待遇義務 具體承諾(市場准入與國民待遇) 減讓表] 爭端解決機制(制度特點 爭端解決程序 通過爭端解決報告的方式 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職能 爭端種類)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及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國際投資法、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淵源的構成,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資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表現形式、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條約、國際貸款協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適用范圍及其與我國相關國內立法關系的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獨立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限制性商業條款)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淵源及形式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的概念及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表現形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准 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9]1號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 1996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商會(1CC)出版物第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於華盛頓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❸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圖書

書 名: 國際貿易法
作者:陳治東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ISBN: 9787040254648
開本: 16開
定價: 34.00 元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亦是作者20餘年國際貿易法教學、研究成果以及國際仲裁實踐經驗的總結。在全書內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是整個國際貿易法的核心,所以寫得最為詳盡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就相對簡寫,注釋和案例等相對簡略。此外,將運輸和保險列為一章,除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就不再介紹航空運輸保險和鐵路運輸保險。此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現代保險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鐵路運輸保險並無特殊性。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既可供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務、司法部門以及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參考使用。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
第三章 國際貿易慣例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
第六章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制度
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製度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 王傳麗 主編
出 版 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0-1
開本: 16開
ISBN : 9787562035473
定價:¥46.00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上編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制度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總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經濟學理論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 國際貿易法的主體與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際貿易法的研究方法
思考題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第五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第六節 違約救濟
第七節 貨物所有權與貨物風險的轉移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三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四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律制度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三節 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方式下的保險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第二節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六章 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貿易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司法方法
思考題
必讀法規
下編 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對外貿易管理措施
第一節 關稅措施
第二節 非關稅措施
思考題
第八章 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GATT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法
第三節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
第九章 區域貿易協定
第十章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美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❹ 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麼文件和法律常識

建議你了解一下的內容:

一、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進出境檢疫、檢驗相關法律確立的。
以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和服務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貿法除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以及基本原則等進行總則性的規定外,主要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我國對貨物、技術進出口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圍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則從根本上建立了我國的貿易救濟制度。此外,還有針對特定產品或技術的管理條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理條例》。就目前而言,我國對服務貿易的管理還相對比較薄弱。
(一)進出境貨物的關稅制度
海關法是我國關稅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中國海關是國內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對關稅稅率的利用、完稅價格的審定、稅額的繳納、退補、關稅的減免及審批程序以及申訴程序等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商品的歸類原則、商品的稅目、稅號、商品描述和適用的相關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
我國海關關稅有兩種: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於與中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於與中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貨物,執行優惠稅率征稅。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人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應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估定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符合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條件的貨物,可以免稅或減稅。
(二)外匯管理制度
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實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經常項目,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資本項目,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人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須經外匯管理機關審查批准。
(三)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包括原來的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國家衛生檢疫局)合並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對進出境動植物以及進出境衛生進行檢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應的實施細則。
在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方面,我國法律規定,對國家指定范圍內的商品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法定檢驗),對法定檢驗之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抽樣檢驗。對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不得銷售、使用;對於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經當事人申請、國家質檢部門批准,可以免予檢驗。
在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方面,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對下列各項實施檢疫: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我國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國外貿法於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訂,修訂案於2004年7月1日實施。2004年對外貿法的修訂是在我國「人世」後出現的新環境及舊法不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進行的。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的資格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一般貨物和技術貿易的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2004年修訂的外貿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立,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但對某些產品的經營資格仍然實行審批制。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於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布其目錄。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組織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於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葯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並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中國以中國加人或締結的國際協定為基礎,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中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准人和國民待遇。可以說,在中國,國際服務貿易遵循的原則是一種管制式貿易規則,而非自由貿易原則。只有在中國根據國際協定承諾的領域,才允許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進人,外國服務貿易經營者和外國服務才有可能獲得國民待遇。
國家制定、調整並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准人目錄。依《外貿法》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內,對於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依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依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規范對外貿易中的壟斷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修訂後的外貿法針對壟斷行為、不正當行虧為等進行了規定,有關規定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矛盾,因為外貿法只調整進出口環節,新規定填補了我國外貿法中缺乏競爭規則的空白。
關於壟斷行為,第32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關於進出口環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33條規定,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行為違法,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禁止該經營者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條還規定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2)騙取出口退稅;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六)對外貿易調查
「對外貿易調查」一章,是在原有條款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該章為對外貿易主管機關嚴格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對相關利害關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護。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一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2)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貿易壁壘;
(3)為確定是否應當依法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4)規避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5)對外貿易中有關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6)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的歧視性措施,侵犯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或者未能對中國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的事項;
(7)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裁定,並發布公告。
(四)關於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
根據UCP600號第37條,為了執行申請人的指示,銀行利用其他銀行的服務,其費用和風險由申請人承擔。即使銀行自行選擇了其他銀行,如果發出指示未被執行,開證行或通知行對此亦不負責。指示另一銀行提供服務的銀行有責任負擔被指示方因執行指示而發生的任何傭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費用」)。如果信用證規定費用由受益人負擔,而該費用未能收取或從信用證款項中扣除,開證行依然承擔支付此費用的責任。信用證或其修改不應規定向受益人白A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費用為條件。外國法律和慣例加之於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申請人應受其約束,並就此對銀行負補償之責。
有人稱銀行的免責為銀行責任的局限性,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相符,不負責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調查單據的真實性,其原因主要是:
(1)銀行並不是買賣合同的商家,對一些貿易術語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並不了解;
(2)銀行不是調查機構,國際結算要求銀行提供快捷的服務,不可能讓銀行長期滯留單據進行調查;
(3)銀行提供的是一種信用而並非保險,謹慎尋找貿易夥伴的責任在商家;
(4)銀行開立信用證收取的只是少量的開證費,因此要求其承擔所有的風險有欠公平。

❺ 明清時期對外貿易的法律制度

奉行海禁抄政策,阻撓對外貿易。
明朝反「禁海」定為基本國策,清祿為了鎮壓抗清力量,頒布禁海令《大明律》、《大明律例》始終都有「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律文。清統治者還不斷補充其條例,乾隆年間該律文條例多達36條。

❻ 在國際貿易法律制度中,普遍優惠待遇的原則

答案 BCD

❼ 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中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至今將近十年了。在這十年中,我國對外貿易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我國在兩年前加入WTO以來,我國外貿法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的實際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因此,適時修改外貿法,這已經是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和外貿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下面就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徵,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問題,作如下介紹: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概念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國對其外貿活動進行行政管理和服務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國的外貿法律制度是其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採取的鼓勵與限制措施,或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對進出口採取鼓勵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國對外貿易總政策的集中體現。
政府管理及服務外貿的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一種是對出口貿易的管理和服務。這些法律都屬強制性法律規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加以改變。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范圍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檢制度以及有關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及不公平貿易等方面。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發展對外貿易和投資,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產業安全,促進一國經濟穩定發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與其它部門法比較,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它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對外貿易這一縱向法律關系,屬於公法范圍。對外貿易法與涉外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後者調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前者調整的則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縱向的對外貿易法律關系。
2.當代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只調整貨物進出口關系的范圍。現代對外貿易法,其調整的對象,既包括貨物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如電信、金融、教育、旅遊、法律服務等,還包括技術貿易。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貿易已經呈現出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三位一體並駕齊驅的發展趨勢。
2002年,全球貨物貿易總額達15.2萬億美元,全球服務貿易總額達到3萬6百億美元,全球的技術貿易量則超過了萬億美元。而且後二者的發展勢頭十分迅猛,因此,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在整個外貿法律制度中,已佔據很重要的地位。這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對外貿易制度的新趨向和新特點。
3.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一般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不僅包括調整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內容,還包括以外國直接投資為代表的各類生產要素跨國間流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狹義上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主要限定在管理國際貿易(貨物、服務及技術)的法律法規。
4.當今世界各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不是全部)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中一般含有管理外資的內容,而且是作為整個外貿法的重要組成部份;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的外貿法在內,往往是把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與管理國際貿易的外貿法相分離的。
5.此外,西方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規則,在WTO的核心文件中得到較充分的體現,或者說WTO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主要規則就是集中反映了這些國家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的共同點。也就是說在各國的國內法中,對外貿易法律制度是與WTO及國際慣例靠得最近受其影響最大的一個部門法,因此它必然帶有深刻的國際法的烙印。
(三)對外貿易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對外貿易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它是伴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但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即生產大分工和以自由競爭為主導的生產方式確立之後,才得到空前的發展。對外貿易是各國商品在流通領域中的延伸,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對外貿易也獲得了相應的進步。世界歷史上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1723-1790)在使其聲名大作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1776年,簡稱《國富論》)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分工」理論。
「自然分工」理論的核心內容就是各國可按各自最有利的條件進行專業化生產,通過自由貿易,輸出本國在生產費用上占絕對優勢的商品,換取本國不能生產或生產費用較高的產品。該理論在世界歷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國際貿易的內在經濟規律。
在馬克思主義產生之前,另一位對國際貿易理論作出巨大貢獻的古典著名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1772-1823)在亞當-斯密的「自然分工論」基礎上,於1817年提出了「比較利益」學說,在更深層次上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後面的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guojijingji/06112/48811_2.html
http://www.66wen.com/02jjx/jingjixue/guojijingji/06112/48811_3.html
請自己看太多了。

❽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有哪些特點

1.多邊性.WTO所管理的這個貿易體制,叫作多邊貿易體制,它包括了世界上幾乎所有的主要貿回易國家。大多答數國家都是該體制的成員,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是WTO的成員。這也是為什麼不把WTO叫作「全球」貿易體制或「世界」貿易體制,而叫多邊貿易體制。
「多邊」一詞,在WTO事務中的用法與在國際關系其他領域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WTO,「多邊」一詞是相對於區域或其他數量較少的國家集團所進行的活動而言的;而在國際關系其他領域,多邊則可能是區域性的,例如,一個多邊安全協議可能是區域性的協議。
2.依據規則處理貿易關系.依據規則處理貿易關系,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制度與原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法律制度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在WTO下,任何成員國在多邊貿易中都再也不能因為實力強而為所欲為,起碼不能左右對有關措施的裁決。單邊報復也是如此。在原來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框架下,某一締約方可以阻止對自己不利的報告或決定通過,比如,解決爭端的裁決只能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所以敗訴方如果不同意,裁決就不能通過。這種情況在WTO框架下,已經一去不復返。這一特點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中表現得最為突出.

❾ 外貿方面各國法律制度上有什麼差異

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主要表現在下面四個方面: ①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②保護生產的關稅回政策和答海關的貨運監管、查禁走私; ③外匯管制制度; ④進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和管制。 世界各國除少數外都規定有不同程度的對外貿易管制措施,不同的國家措施的側重點可能會不一樣,不過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關稅方面的措施 第二 非關稅壁壘 一、 進口配額制 二、 進口許可制 三、 自動出口配額 四、 外匯管制 五、 政府采購 六、 最低限價 七、 進口押金制度 八、 海關估價制度 九、 復雜的技術標准、衛生檢疫規定和商品包裝與標簽規定 第三 獎勵出口的措施 第四 出口管制措施

❿ cisg是一部怎樣的法律制度,外貿當事人該怎麼正確適用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合同雙方約定內接受該條約,才能對雙方有約束力容。否則只能按約定國內法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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