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有什麼
第一題:來1、銀行的做自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②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解答
不能說確切的說責任是屬於哪一方
重點是雙方都不清楚海關的規定:單回證上的品名與實際貨物包答裝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罰款
你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是否有包裝條款,根據你說的(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的是"cider"字樣)我推斷合同的包裝條款是要求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簽了字,說明他認同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你們生產的時候當然要在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這樣不違反合同,但是客戶來證品名就變為了"applewine",說明客戶也就有責任了,為了能順利結匯,你們就根據證來做單,而沒有要求外商改證,這樣不違反信用證,但是結果卻導致外商被海關罰款,你們也有責任。
關於具體責任分攤很難分清楚,與外商交流交流
③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案例在裡面!
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 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 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根據成立的第四點,這個合同不成立。
現在的國際業務中一般都採用電子郵件,傳遞速度非常快,不會再出現這種情況了。
④ 幾道國際貿易事務案例分析題
案例1
:傭金的支付抄條件與支襲付時間沒有事先說明,引起歧義。教訓:事先談好條件!
案例2
:不違約,銀行要議付!分別從兩地運來,即使不同的裝運地和裝運日期,只要是同一條船同一航次,視為不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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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b:運輸單據上表面註明貨物系食用同一運輸工具並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韻書單據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
案例3: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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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要求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除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尚須規定一個在裝運日後按信用證條款規定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於裝運日期後21天提交的單據,但無論如何,叫但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案例4
:CIF價成交,我方負責運費和保險費,但風險劃分仍然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海上出事,由進口方找保險公司解決。
⑤ 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保險公司能拒絕賠償,因為你投保的是一切險,而暴雨淋濕屬於特殊附加險里的,你要額外再投保的。保險公司會因為這個而拒絕賠償的。
⑥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不能說確切的說來責任是屬於哪一方
重點源是雙方都不清楚海關的規定:單證上的品名與實際貨物包裝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罰款
你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是否有包裝條款,根據你說的(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的是"cider"字樣)我推斷合同的包裝條款是要求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簽了字,說明他認同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你們生產的時候當然要在該酒的外包裝上均寫"cider"字樣,這樣不違反合同,但是客戶來證品名就變為了"applewine",說明客戶也就有責任了,為了能順利結匯,你們就根據證來做單,而沒有要求外商改證,這樣不違反信用證,但是結果卻導致外商被海關罰款,你們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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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謝謝高手。
合理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七條:「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回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答價人時終止。」
美商回電還盤還盤,就是一種「拒絕」的表示,自美商回電還盤,外貿公司發盤就已經失效。
這項規定,不僅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列明,而且是大陸法國家和絕大多數英美法國家的一致理解。
⑧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