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與報關之類的論文
研究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是我國制定和完善出口發展戰略的重要前提。
一、國際貿易的現狀與前瞻
進入90年代後,由於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西方國家受周期性和結構性因素的影響而先後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匯率的變化、國際債務、戰爭等因素的嚴重製約,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連年下降,而且波動較大,國際貿易增長率從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長到7%左右,1996年後,增長速度還要加快。但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之間的發展是很不平衡的。
總的看,整個90年代國際貿易將處於一個新的增長期,其發展速度可達5%左右,不僅超過世界經濟增長速度還將明顯高於80年代(4%)的發展水平。國際商品市場對機電產品、運輸設備、計算機、有色金屬、石油、石化產品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長,價格上揚,其中製成品貿易將進一步擴大。初級產品貿易亦有明顯好轉,其絕對貿易額將不斷增長,但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卻呈下降的趨勢,下降幅度將小於80年代同類產品的水平,這種態勢在今後幾年內還將繼續發展。90年代,國際貿易的基本走勢是初期緩慢增長,中後期增速加快,其推動力主要來自西方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但是與產業結構變動直接關聯的技術大周期正處在上升階段,還沒有重大突破,貿易保護主義的新發展以及發展中國家沉重的債務負擔等因素的制約,國際貿易出現大幅度增長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響國際貿易發展的幾個主要因素
(一)世界經濟繼續保持增長的勢頭
世界經濟已擺脫連續4年的增長緩慢和不景氣狀態,並開始步入新一輪的經濟上升周期,世界經濟增長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礎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為1.7%,1994年上升到3.1%,預計1995年可達3.5%,90年代下半期大體可保持3%的增長率,略高於80年代2.9%的水平。
西方國家經濟普遍復甦和發展,是世界經濟好轉的重要原因。美國經濟在90年代下半期的增長率可能維持在3%左右。西歐經濟增長率也從1993年0.4%的負增長,提高到1994年的2.6%,1995年可達2.9%,爾後幾年,經濟形勢將進一步好轉,並步入常規增長,年平均增長率將高於80年代。美國、西歐經濟情況的進一步好轉,有助於抑制日元升值的勢頭,並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日本的出口,為日本擺脫經濟衰退提供一個轉機,使經濟出現一些復甦的跡象。90年代下半期,日本經濟增長率大體維持在3—3.5%,盡管高過美國和西歐,但仍低於80年代的水平。
國際貿易的發展及趨勢
發布時間: 2003-7-21 作者:安和芬
研究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是我國制定和完善出口發展戰略的重要前提。
一、國際貿易的現狀與前瞻
進入90年代後,由於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西方國家受周期性和結構性因素的影響而先後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匯率的變化、國際債務、戰爭等因素的嚴重製約,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連年下降,而且波動較大,國際貿易增長率從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長到7%左右,1996年後,增長速度還要加快。但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之間的發展是很不平衡的。
總的看,整個90年代國際貿易將處於一個新的增長期,其發展速度可達5%左右,不僅超過世界經濟增長速度還將明顯高於80年代(4%)的發展水平。國際商品市場對機電產品、運輸設備、計算機、有色金屬、石油、石化產品等的需求大幅度增長,價格上揚,其中製成品貿易將進一步擴大。初級產品貿易亦有明顯好轉,其絕對貿易額將不斷增長,但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卻呈下降的趨勢,下降幅度將小於80年代同類產品的水平,這種態勢在今後幾年內還將繼續發展。90年代,國際貿易的基本走勢是初期緩慢增長,中後期增速加快,其推動力主要來自西方國家的宏觀調控措施。但是與產業結構變動直接關聯的技術大周期正處在上升階段,還沒有重大突破,貿易保護主義的新發展以及發展中國家沉重的債務負擔等因素的制約,國際貿易出現大幅度增長的可能性不大。
二、影響國際貿易發展的幾個主要因素
(一)世界經濟繼續保持增長的勢頭
世界經濟已擺脫連續4年的增長緩慢和不景氣狀態,並開始步入新一輪的經濟上升周期,世界經濟增長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礎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為1.7%,1994年上升到3.1%,預計1995年可達3.5%,90年代下半期大體可保持3%的增長率,略高於80年代2.9%的水平。
西方國家經濟普遍復甦和發展,是世界經濟好轉的重要原因。美國經濟在90年代下半期的增長率可能維持在3%左右。西歐經濟增長率也從1993年0.4%的負增長,提高到1994年的2.6%,1995年可達2.9%,爾後幾年,經濟形勢將進一步好轉,並步入常規增長,年平均增長率將高於80年代。美國、西歐經濟情況的進一步好轉,有助於抑制日元升值的勢頭,並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日本的出口,為日本擺脫經濟衰退提供一個轉機,使經濟出現一些復甦的跡象。90年代下半期,日本經濟增長率大體維持在3—3.5%,盡管高過美國和西歐,但仍低於80年代的水平。
在東盟經濟部長第26屆年會上,一致同意把建成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時間,從原定15年縮短為10年,決定在2003年1月1日,把東盟內部工業品、農產品的關稅降到0.5%。目前,亞太地區的「成長三角」,作為次區域經濟合作的一種補充模式進展比較順利。
為了推動亞太經濟合作的發展,1995年2月16日,亞太經合組織舉行高級官員「特別」會議,討論地區貿易和投資的遠景,並為今年11月在大阪召開部長級會議和第三屆領導人會議准備議事日程,同時起草在2020年以前實現亞太地區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行動計劃」。參加會議的官員一致認為議事日程應由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以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兩部分組成。會議同意成立一個私營企業協調組。
(四)科學技術進步的加速
90年代是以微電子、生物技術、信息技術和新材料等領域為中心的高新技術、繼續加速發展、而且日趨走向實用化、產業化的時代,隨著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國際化分工的深化,產品質量性能的不斷提高,產品種類、規格的不斷變化,產品的生產同期將大為縮短。由於產品的不斷升級換代,必將促使各國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向更高層次發展,使國際間的相互依賴和滲透進一步加深,從而推動國際商品范圍和貿易量的不斷擴大。使商品生產的內容、形式以及組織等方面都將發生變革。國際貿易的發展也越來越多地和新技術聯在一起,使國際商品生產和貿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為減少,而技術、知識密集度卻大大提高。由於社會消費需求向多樣化發展,通過商品交換,促進行業內部貿易的發展。
(五)跨國公司的蓬勃發展
進入90年代後,跨國公司發展尤為迅速,並正在不斷改變著世界商品生產和流通的格局。目前,全球跨國公司約有1.2萬家,控制著世界出口貿易總額的2/3,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已佔國際貿易的40%。隨著生產國際化的新發展,跨國公司將在更大程度上控制著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和技術轉讓等經濟活動。製成品貿易,特別是高技術貿易和資本貨物貿易在跨國公司內占的比重也將越來越大,在發達國家的製成品貿易中,由於規模經濟的作用,使同一行業內部的雙向性國際商品流動發展很快,並成為貿易效益的主要來源,據1992年有關部門的調查,發達國家的產業內貿易約占國際貿易的60%,新加坡、韓國、印度尼西亞等國的產業內貿易約占國際貿易的45%。
隨著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的發展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盛行,企業進入國外市場更為困難。為了繞過東道國的貿易壁壘,為了有利於降低研究、試制、生產成本,擴大市場,實現優勢互補,從80年代起,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已開始走向無國界化,但是直到近幾年,大企業間締結國際戰略聯盟的工作才得到迅速發展。跨國公司聯盟可以利用自身和他國的不同優勢,通過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在世界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共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
三、國際貿易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一)國際服務貿易蓬勃興起
進入80年代後,服務貿易正以高於商品貿易的速度增長,國際服務貿易額從1982年的4050億美元增加到1987年的9600億美元,1992年又增加到10200億美元,10年間增長1.5倍,同期,世界商品貿易額只增長1倍。1993年,世界商品貿易額比上年減少2%,而國際服務貿易額卻增長3%。在國際服務貿易構成中,運輸和旅遊服務貿易所佔的比重相對下降,通訊、保險、廣告、技術、租賃、管理等服務貿易所佔的比重在不斷提高,尤其是高技術產品中的附加值的不斷增加,其商品也越來越趨向於服務密集型。
發達國家的經濟越來越「服務化」,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發達國家約佔3/4的份額。美國是世界最大的服務貿易出口國,在電信、數據處理、銀行、保險等新興服務項目中具有明顯優勢。世界許多國家出於自身的經濟安全考慮,對服務貿易實行保護主義政策,普遍構築了貿易壁壘,對美國服務貿易的擴大構成強大的威脅,因此,幾年前,美國就向關貿總協定提出要求解決服務貿易的問題。烏拉圭回合經過多年的談判,終於達成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協定,規定締約方所承擔的一般義務與紀律,包括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國民待遇、發展中國家的逐步參與、市場准入、解決爭議等條款。服務貿易多邊框架的制定,是關貿總協定在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發展問題上的一個重大突破,它將使締約方對服務市場的保護與多邊談判,加強人員交往與信息流通,特別是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數據處理、咨詢、廣告等服務行業的貿易逐步自由化,有利於加速國際貿易的發展。
(二)環保產品風靡全球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大大增強了世界人民的環保意識,對人類健康無害的綠色食品、綠色冰箱、綠色空調、綠色電腦、綠色汽車等綠色產品的需求量明顯上升,從而推動了電器、能源、建築、石化等工業部門的變革,防治污染、節能、信息服務等將形成一個新興的龐大產業。北美、西歐的環保技術已佔據國際市場的60%,據西方7個工業國的調查,抵制非環保產品的人數約占總人數的79%,這表明綠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已佔主導地位,而且市場前景非常廣闊。
為了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1993年12月15日,在烏拉圭回合的貿易談判委員會議上,通過一項「關於貿易與環境」的決議,決定起草一份貿易與環境的工作方案,並制定有關貿易與環境措施之間增強相互作用的規則,監督用於環境目的的貿易措施,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環保措施。隨著國際社會環保意識的增強,在國際援助和國際投資中,環保工程倍受重視。當前,許多國家不僅陸續推出嚴格的環保法規,而且在進出口貿易中,無論是工業國家還是「新興工業國家」,大都制定「環保產品優先」的原則,美國柯林頓總統明確提出:對環保產品要制定出口優惠政策;歐洲聯盟已制定「綠色輸入」政策;東盟國家決定對環保產品徵收低關稅;這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四、國際貿易方式正處在變革中
(一)無紙貿易逐步盛行
無紙貿易(簡稱EDI),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傳統的紙面單據進行貿易活動,將標準的經濟信息通過通訊網路,在商業夥伴的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和處理,以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利用EDI,可以大量減少甚至消除在傳統貿易過程中的各種紙面文件和單據,避免數據的重復輸入,簡化工作程序,這不僅能加快信息的反饋速度,可及時得到大量的商業信息,減少差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於管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還可提供更有利於企業的貿易機會和條件。
無紙貿易始於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擴展到國際貿易領域。從1992年開始,美國的進出口貿易報關都採用EDI;日本結合EDI的應用開發了「戰略信息系統(SIS)」;韓國也建立了EDI服務系統——韓國貿易網(KT—NET);我國政府已成立「中國促進EDI應用協調委員會」,負責推動EDI的應用工作;聯合國也提出了應用EDI的貿易服務促進項目——ET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在制定有關EDI應用的國際法,為EDI在全球范圍內普及使用創造條件。
(二)管理貿易發展迅速
管理貿易具體講是指一國政府從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和國內外政策需要出發,對外貿活動進行的行政管理和干預。對國際經濟組織來講就是對國際經濟的協調管理。
進入90年代後,由於國際市場競爭激烈,工業國家爭奪市場份額的斗爭越來越尖銳,對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體系形成強烈的沖擊,有關國家出於經濟利益的相關性,都認識到加強國際經濟協調十分必要。發展中國家通過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實施改革開放政策,有力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韓國、新加坡、香港、台灣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汽車、家電、服裝、電子等商品,已開始與發達國家爭奪國際市場份額,發達國家為了保護傳統產業的發展,採取了不少的管理貿易措施;隨著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趨勢的進一步加強,各區域經濟集團為了保護區內市場,在逐步拆除妨礙商品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各種障礙的同時,對外實行排斥,使新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各集團之間的非公平壟斷競爭和矛盾加劇,非成員國也感到自己的貿易空間在不斷縮小,為了擴大出口,保護市場,需要加強對貿易的單邊管理和與集團之間的貿易協調管理;隨著生產國際化的新發展,跨國公司既需要採取自由貿易,消除對外經濟擴張的一切限制,同時也需要藉助國家干預外貿來提高競爭力,以保護某些產業免遭外國壟斷組織的侵害,因此,90年代管理貿易將得到迅速發展。
五、發展對外貿易的幾點思考
90年代,國際貿易發展的總趨勢,對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是機遇和挑戰並存。
其機遇主要是:1.有利於擴大出口。國際貿易的持續增長,標志著國際市場需求的穩步擴大,為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提供一個比較有利的國際環境,有利於擴大出口。2.有利於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在國際貿易中,製成品特別是資本貨物(電器、非電氣的機械及運輸設備)和高新技術、信息、智能等「軟體貿易」占的比重將不斷上升,這有利於我國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加快發展製成品的出口。
其挑戰主要表現在:1.增加了我國出口貿易的障礙,而且出口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將面臨著更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2.增加了我國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難度,獨聯體和東歐國家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成為我國的競爭對手。
為使機遇變成現實,充分利用國際環境中的有利因素,我國應採取下列措施:
1.實行全球性的信息戰略。建立健全全球性的行銷網路。在世界各地尋求市場機遇,推動外貿活動的開展。
2.根據國際市場需求,調整產業結構。特別要對無污染、附加值高、輕型化、多功能等市場發展潛力大的產品加以扶植,並作為經濟發展的策略工業對待。
3.積極開展跨國經營。我國企業應跳出傳統行業的單一產品生產框架,踴躍涉足其他新的領域,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參加跨行業的競爭。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時,為了繞過對方的貿易壁壘,可以輸出勞務,承包工程,以資本輸出代替商品輸出,開展跨國、跨地區經營,採取在東道國(地區)投資建廠、合資辦廠、收買股份、兼並等手段,就地生產,就地銷售。要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發展跨國戰略聯盟。
4.進一步擴大市場開放度,加強法制,改善投資環境。
② 單證在國際貿易中必要性相關論文
國貿是國際貿易來的簡稱(源International Trade),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同時還有北京「國貿商城」和中國國際貿易中心的意思。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 上海在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心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 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兩部分組成,故有時也稱為進出口貿易。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國際貿易就是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國際經濟與貿易是運用國際經濟學中的貿易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國際貿易發生的原因、國際貿易政策、國際貿易實務以及國際貿易與經濟發展關系的一門學科。
③ 急急急!!!!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優劣勢分析的論文參考文獻
我也是學國際貿易的。
你可以去中國知網找資料。很多的。。要善用搜索功能。
④ 誰能幫我寫一篇 對外貿易中信用證欺詐案例的問題研究 論文 2000字左右就可以 謝謝
一般情況下,基於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發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開證行或付款行履行其義務的。原因在於信用證的基本法律性質。
信用證的基本法律性質。
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泛指一項約定,由銀行(開證行)根據該約定主動或應客戶(開證申請人)邀請並循其指示承諾,在完全符合L/C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等)付款、兌付或議付。L/C獨立抽象性原則是L/C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並貫穿L/C法律關系的始末,對各L/C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首先,獨立抽象性,即L/C與基礎合同彼此獨立。根據UCP500 第3條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因此,銀行的付款、承兌並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任何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提出的因其與開證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第3 條的含義即在於說明L/C與基礎合同以及相關的其他文件彼此獨立,即使L/C提及這些合同,銀行也不受其拘束,對此可不與理睬。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和中介銀行都不得利用單據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開證行。同樣,開證行也不得利用單證不符以外的抗辯對抗其他L/C當事人。
其次,L/C的表面相符或文義性,即證下單據必須與L/C的要求表面相符。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UCP500第4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 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並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如果進口人付款後發現貨物有缺陷,則可憑單據向有關責任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與銀行無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據UCP500第13、14條規定,銀行雖有義務「合理審慎的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但這種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只「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匯票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並對履行以上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出於同樣的理由,UCP500第15條又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格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一般及或特殊條件,一概不負責任;對於任何單據所代表的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態、包裝、交貨、價值或存在,或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運輸人、收貨人或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誠信或行為及或疏漏、清償能力、履約能力或資信情況,也不負責。」
L/C的獨立性原則與抽象原則互為條件,相輔相成,兩者合成為獨立抽象性原則。該原則要求:(1)銀行的地位和責任是獨立的、 第一性的,銀行無權援引單證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辯拒付。這與普通立法意義上擔保人的從屬地位和第二性責任具有本質的不同。(2)L/C 獨立於基礎合同或其他合同,L/C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及其他中介銀行如通知行、議付行、償付行等)不得援引後者對前者進行修改或作補充解釋,也不得援引後者的抗辯解除銀行的付款責任和開證申請人的補償責任,或者因此強制銀行付款和開證申請人補償。(3)各L/C當事人僅處理單據而非單據之關聯事務,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單據,銀行付款責任和開證申請人的補償責任是確定的。反之,即使基礎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受益人亦無權自銀行獲取貨款,而此條件下兌付了不符單據的銀行也無權獲得償付或補償。
L/C獨立抽象性原則確立了開證行兌付證下相符單據的絕對責任,它禁止以單據不符以外抗辯拒付。所以,任何基於基礎合同違約或相關爭議的抗辯,即使涉及基礎合同中的根本違約、合同落空、事實或法律的履行不能等事實,都不能免除證下銀行的付款責任申請人的償付責任。這作為一項國際貿易慣例,已為世界各國所接受。
信用證欺詐及相關立法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領域一項成熟的商業制度,從其產生至今,一直在該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於銀行信用的優越性,它為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安全保證,同時,銀行還可藉助L/C向買賣雙方提供資金融通的便利(註:吳百福主編《進出口貿易實務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1—283頁。)等。這些作用得以充分發揮的根源,乃是對L/C的獨立抽象特性的尊重與執行。離開了這一點,作為中介組織的銀行將不可避免的被糾纏人買賣雙方的具體交易糾葛當中,整個信用證制度也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消亡。但是不幸的是,恰恰是獨立抽象性原則本身,產生了對其自身進行否定並進而侵蝕整個信用證制度後果——信用證欺詐。信用證欺詐的一般表現形式是受益人偽造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甚至製作假單據從銀行騙取款項。由於銀行僅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對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在所不問,因此使得投機奸商屢屢得手。而且信用證欺詐兼具風險小、成本少、收益大的特性,致使近些年來L/C欺詐有日益盛行的趨勢。
對信用證欺詐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從信用證制度內部找到答案,因為產生信用證欺詐的根源乃是獨立抽象原則,而這一原則恰恰是信用證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詐而否定獨立抽象性原則,則等於否定整個信用制度。解決的方法,筆者認為,唯在於事前交易雙方對風險的防範和事後國內法的補救。事前防範非本文討論范圍,在此不作論述。
對於信用證欺詐的國內法補救,少數國家依據相關專業立法,如美國;其他各國的實踐一般為直接援引國內法關於民事欺詐的普通立法,但均採用由法院直接向處於其管轄范圍之內的開證行或付款行發布止付令禁止其付款的方法。在這方面,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立法。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發布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欺詐使一切變得無效,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之一,L/C欺詐也不例外。各國一致認為,基於維護社會公正及良好商業道德的需要,在發生L/C欺詐的條件下,可對獨立抽象性原則軟化處理或排除其適用。於是出現了L/C獨立抽象性原則下欺詐例外的適用原則,簡稱欺詐例外原則。
是不是只要發現有欺詐行為,法院都可以發布止付令呢?觀各國立法和通常做法,並非如此。
美國的《統一商法典》5—114(2)規定:除另有約定外, 如單據表面上符合L/C條款而事實上並不符合押匯或移轉物權證書(7—507)投資證券(8—306)時的擔保,或單據系出於偽造、詐欺、或交易上有欺詐時,(a )如押匯銀行或其他匯票(或付款請求書)之持有人系基於L/C而取得並成為正當持票人(3—20)時,開證人必須付款。(b)至於對客戶而言,如開證行系屬善意,可以不顧客戶有關偽造、欺詐或其他未在單據表面顯示之瑕疵之通知而予付款;但有管轄權法院得禁止其付款。
在我國,《紀要》在肯定獨立抽象性原則絕對性基礎上,確立了下列欺詐例外原則的框架性條件:(1 )法院凍結令僅適用於經充分證明的L/C欺詐;(2)凍結令不應限制證下正當持票人的受款權利;(3)頒布凍結令不僅考慮欺詐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重凍結令對銀行信用不利影響。(4 )頒布凍結令的時間應是不遲於開證行對外確定性的承擔付款責任之時而不是尚未對外付款之時。
考察以上具體規定,至少存在一種法院不能發布止付令的情形。
即,對於善意持票人,法院不能禁止開證行或付款行對其付款。對於善意持票人的保護見之於各國票據法與民商法及UCP500的具體規定。其理論基礎乃在於票據的無因性及文義性,即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只是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至於這種支付關系的原因或者說權利取得票據的原因均可不問。票據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內容,完全以票據所載文義而定,而不能進行任意解釋或者根據票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確定。其目的在於保證票據流通及商事流轉的順暢進行。所謂善意持票人,又稱正當持票人,其在取得票據時,除法律特殊規定外,如我國《票據法》第11條,必須支付對價,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1 )其取得的票據在表面上是完整和合格的;(2)其在成為持票人時,票據未過期, 如票據過期已被退票,但其對退票事毫不知情;(3)票據轉讓給他時, 其未發現轉讓者對票據的所有權有任何缺陷(對票據的所有權缺陷是指以欺詐、脅迫、暴力、恐嚇或背信而取得的對票據的所有權)(註:趙威主編《國際票據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0頁。)。根據票據法的一般規定,善意持票人的權利優於其前手且可不受票據當事人間債務糾葛的影響。同時,UCP500第9條對開證行、 保兌行有義務在議付信用證下「支付受益人所開立的匯票/或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並對……善意持票人無追索權。」
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對於在遠期L/C中匯票承兌後,法院可否發布止付令,U. C. C. 對此無明確規定,而《紀要》則明令禁止。遠期L/C是指付款的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時, 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俟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證。按UCP500第9 條「信用證不應要求憑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支付」的新規定,付款人將僅限於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其他銀行。承兌是遠期匯票特有的制度,它對於確定匯票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票據當事人尤其是受款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義。匯票是一種他付證券,它是出票人為「委託」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額與收款人而簽發。由於出票人這種「委託」付款的出票行為在性質上是單方面法律行為,而非民法上的委託合同行為,它只能為收款人設定權利,卻不能使付款人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對付款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付款人對出票人的:委託」既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即使是他與出票人之間存在資金關系和承擔付款的約定也是如此。正是由於收款人取得匯票後,如果沒有付款人的承兌(或不承兌)的行為,則收款人的權利始終處於一種期待的不確定狀態,這勢必對收款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響,同時也會使匯票的信用功能降低,影響其正常的流通。因此,承兌對於收款人利益的保護和增強匯票的信用功能具有重要意義。對於付款人而言,承兌是其自願承擔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額與收款人的行為。在承兌之前,付款人沒有承兌義務,但一旦付款人做出承兌,他就負有到期日付款的確定義務,即使是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未有資金關系或付款約定或其承兌之前並不知悉出票人的委託,只要其承兌即負有付款的義務,承兌是付款人承擔付款義務的唯一要件。在信用證業務實踐中,開證行或付款行對受益人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意味著其承擔了對該匯票到期付款的確定性義務,而且這種付款義務是第一性的。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即使存在欺詐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法院也不能發布止付令呢?從票據法的角度講,並非如此。在票據流通過程中,存在票據抗辯制度。根據這一制度,票據債務人可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提出相應的事實或理由,否定票據權利人提出的請求,拒絕履行票據義務。這些相應的事實或理由稱為抗辯事由。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與對人抗辯。(註:趙威主編《國際票據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132頁。)其中,票據債務人基於欺詐對票據原因關系直接當事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即屬於對人抗辯中原因關系抗辯的一種。原因關系抗辯,是指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的一定原因關系所發生的抗辯。盡管票據是無因證券,但這只是就不存在的原因關系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而言;在存在直接原因關系的票據當事人之間,仍得以原因關系而提出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直接債權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同時,第10條第1款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據此,當原因關系為不法或無效,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票據債務人可對其直接票據債權人提出抗辯,而不論承兌與否。在信用證業務中,當提交單據的是簽發匯票的受益人本人而不是已經買單押匯的議付行時,開證行完全可以根據原因關系存在欺詐而提出抗辯。即使在開證承兌匯票後,只要其能證明受益人有欺詐行為,就仍享有抗辯的權利。有管轄權的法院也當然有權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和事實,在開證行尚未對外付款以前,對其發布止付令。因此,拙見以為,《紀要》有關法院不能對遠期信用證下已承兌的匯票發布止付令的規定是缺乏法理依據的。
法院發布止付令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從以上論述可知,法院在多數情況下是可以針對信用證欺詐發布止付令的。但筆者認為,法院在發布止付令時,應採取慎而又慎的態度,正如《紀要》中所指出的,頒布凍結不能僅考慮欺詐受害人的利益,更要注意凍結令對銀行信用的不利影響。除非有存在欺詐的充分理由,法院不宜干涉信用證業務。
首先,要對欺詐作嚴格解釋。根據我國民法學界通行的理論,認定欺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欺詐一方必須是出於故意。所謂「故意」即當事人明知欺瞞行為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由於陷於錯誤的認識,進而希望另一方當事人陷於錯誤認識而為的一定的行為。欺詐行為,包括積極的行為,如捏造虛假情況、歪曲真實情況等,也可以是消極行為,如隱瞞真實情況。由此可以判斷,根據這一概念所界定的「欺詐」的范圍必然是很寬泛的。而且,由於這一定義沒有考慮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因而缺乏針對性。
目前對於這一問題,各國均無統一的認識。美國U. C. C.中將欺詐限定為「交易中的欺詐」至於「交易中的欺詐」是指受益人對開證行所為的欺詐,還是指受益人對開證申請人即買方所為的欺詐,U. C. C.卻沒有做明確規定,在Shaffer V. Brooklyn Park Garden Apartments中,美國法院認定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的證明文件中欺詐性地宣稱申請人沒有支付貸款的行為構成「交易中的欺詐」; 而在Bosser Bank &Trust Co. V. Union Planters National Bank一案中,法院認為, 受益人根據信用證要求出具的表明其有權獲得款項的聲明不因其目的與申請人之本意不一致而被認定為「交易中的欺詐」。上述判例反映出美國法院所堅持的「信用證獨立於基礎交易」的原則立場」。 而在UnitedBank V. Cambridge Sporting Goods Corporation一案中,當法庭發現受益人所裝運的是「破舊、無墊襯的、撕裂的、發霉的拳擊手套」而不是合同要求的「新拳擊手套」時認定已構成「交易中的欺詐」並對銀行發布了禁令。在NMC Enterprise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案中,法院根據合同相似的情況發布了禁令(註:THomas D. Crandall,M. J. Herbert, LaryLawrenc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在這兩個案例中,法院又將信用證與基礎合同聯系在一起考慮。對欺詐認定,美國法院認為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欺詐行為必須為受益人所為而不是任何其他第三方;二,必須是受益人所為的積極欺詐行為並使整個交易的目的受到破壞。
以上判例反映出美國法院在處理信用證欺詐案件時所持的態度是既維護公平原則更兼顧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銀行信用,同時,還對信用欺詐的當事人及危害程度作了限制。這些都值得我國在今後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加以借鑒。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筆者以為還有必要將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加以區分,以避免刑事訴訟機關輕率介入相關案件。(註:竺琳《民事詐欺制度研究》載於《民商法論叢》第9 卷)刑事欺詐是指可以構成詐騙罪之欺詐,其已構成犯罪,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民事欺詐則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雖然民事欺詐與刑事欺詐在構成要件和特徵上具有相同之處。如,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均出於故意,並都希望達到一定的和有利於自己的利益,客觀方面兩者都以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方法欺騙他人。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之處。首先,形式上的欺詐需被欺詐人之財產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相當的損害。盡管各國法律對損害程度的規定不同,但都以造成損害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欺詐並不以被欺詐人或第三人受到財產損失為必要條件,但在損失情況下,被欺詐人除可要求無效或可撤銷外,還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其次,由於民事欺詐不以被欺詐人受到損失為必要條件,因此民法上不存在欺詐未遂問題。而刑事欺詐必須以取得的公私財務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能構成,因此在因犯罪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獲得數額較大的財務時,仍構成詐騙罪未遂。第三,民事欺詐中欺詐人獲得不法利益的同時,一般還承擔著約定義務。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過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而獲得。刑事詐騙犯罪分子是毫無履行義務的意思而無償佔有他人財務,即由詐騙行為直接取得不法利益而不履行任何義務,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以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履約的能力、擔保能力和是否履行了部分義務為劃分刑事欺詐與民事欺詐的界限之一。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信用證欺詐屬於民事欺詐的范疇;只有當法院沒有及時或不能以發布止付令或凍結財產的方式阻止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獲得貨款時,受益人的欺詐行為才構成刑事欺詐。
同時,即使刑事欺詐案件成立,通過偵察措施限制證下貸款匯出國境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但「由於國際經濟犯罪涉及各國刑事管轄權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問題,由我國追訴機關根據保護管轄或屬人管轄等原則管轄我國域外的信用證詐騙犯罪幾乎沒有可行性」(註:《信用證下貸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於《法商研究》 1997年第4期)。
基於對欺詐的嚴格定義,申請止付令一方應負嚴格而繁重的舉證責任。它必須能夠證明:(1)欺詐已經發生而不是臆想中的欺詐。(2)受益人參與了欺詐,對欺詐知情或對欺詐負有其他個人責任,否則受益人不應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喪失其證下受款權。(3 )其將因欺詐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否則,申請人就應利用其他救濟手段獲得補償。如果申請人能證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損害無法彌補。1 )追償損失的費用將超過貸款,2 )受益人有財務狀況表明其將無力補償申請人的損失,3)損失因被告所在地司法不公等原因而無法追償等。4)禁令申請者須提供充分擔保(註:《信用證下貨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於《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止付令的法律性質
作為解決信用證欺詐問題的主要救濟手段止付令與凍結令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止付令指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為,或開證行向受益人或非正當持票人支付貨款的命令。而凍結令是我國民訴法上財產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涉案財產加以凍結的一種措施。在信用證欺詐案件中,銀行並不是當事一方,被申請人應是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而申請人申請凍結的款項為尚未付出的貸款。這一部分貨款在申請人交付開證押金情況下,為申請人本人的財產;在無開證押金情況下則為銀行根據信用證的融資功能和銀行承擔的第一性付款義務應支付的屬於銀行的資金。這兩種情況均不符合凍結的條件。因為申請人申請凍結自己的財產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而法院無權凍結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面的財產。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發布「凍結令」是不恰當的。
止付令根據其發布的不同時間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依據。首先,在訴訟前與訴訟中法院發布的止付令,其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是程序法上的救濟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94條的規定,在訴訟發生前或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有關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兩種保全措施的共同特點在於: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只要聲稱情況緊急,不立即進行保全就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提供擔保情況下,就會得到此類救濟;同時,這兩類保全措施都具有暫時性的特點,即,在訴前保全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不在提出保全請求後15天內提起訴訟,或在兩種情況下,法院的終局判決與保全措施不一致,相應的保全措施將會馬上解除。
第二類是作為法院終局判決的止付令。這一類止付令是法院根據相關實體法,主要是民法與相關特別法,為解決信用證欺詐而採取的實體法上的救濟措施。
由於獲取程序法上的止付令是一件相當容易的事,因此這一類止付令極易被當事人濫用而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和我國銀行的信譽。法院在使用這類止付令時應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做必要的審查,盡量減少或避免負面影響的產生。
綜上所述,在信用證制度中可否援引欺詐而發布止付令,本質上帶有商業制度與公平理念相制衡的色彩。法院在裁決此類案件時,應綜合事實與法律,兼顧各方利益而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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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和世界市場的整合,世界各國和地區經濟的相互依賴不斷加深,國家的界限和市場分割也逐漸削弱。為了取得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和市場利益,組織或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成為各國和地區的必然選擇。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最終提出雙方合作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⑩ 單證員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論文
寫論問的話你可以從幾個方面闡述的:
1、單證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
2、國際貿易單證工作的意義;
3、現在經濟形勢對單證員的要求等,具體的在這邊無法列明,你可以題外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