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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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這個理應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托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2.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55%的損失,而根據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賠款後,保險權益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再向船公司或代理人追回索賠;比較,這個損失的最初源頭是船公司操作不當造成。
3.此案例中,最後的判定理論上是不符合保險規則和國際貿易法制的。
❸ 外貿保險案例
你這個案例明顯是教材。
我憑一些經驗分析一下看看是不是對。
1.CIF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專賣方已經給這批貨買了屬保險了,實際的操作中買方或者賣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本案中賣方已經收款,那麼我覺得應該是買方索賠,這樣分析的話我覺得是從貨物上船起風險就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2.第二個問題很明確。不可以。因為這個是不可撤銷信用證。銀行只是審核單證。單證沒有不符點就付款的。
3.如果投保了一切險的話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責任。這個沒有為什麼。因為貨保險了啊,本案中沒有違反保險公司的條款。
❹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險承擔責任范圍有:在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只有廣州的貨物滿足這個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來自廣州2000噸貨物的價款,以及船方在進行補救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❺ 國際貿易保險案例,請律師、保險家幫我看一下
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與可保利益:
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投保的對象,即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者要求保險保障的目標或對象,是構成保險關系的重要依據。保險標的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承受體,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就是肯定了他們所要轉嫁風險或需要取得保險保障的對象,對保險人來說則明確了他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目標。保險標的是構成保險關系的重要依據。有觀點認為,保險標的就是海上保險合同的客體。然而,持相反意見的觀點則認為,保險標的並不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原因在於:保險標的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的承受體,當它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到損失時,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索賠,然而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不是保證保險標的不發生以外事故,而只是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可見,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擁有的經濟利益,即可保利益。
❻ 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版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權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❼ 這是國際貿易中有關保險投保原則的案例分析,幫忙解答一下,謝謝!下面為題目:
我個人認為 A公司也要擔一部分責任的 保險公司也要負責的 保的應該是在供貨商和接貨商之間的全部過程
❽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❾ 國際貿易 CFR 例題 解析 案例分析 保險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於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於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並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於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准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後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後,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範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於是買方投保,如果由於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麼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於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後,風險責任也一並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採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於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採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採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於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裡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並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