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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技術的特點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0-12-19 22:07:18

❶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哪些交易方式各種方式的特點是什麼

國際技術貿易可以分為三類,即單純的技術轉讓、引進技術與引進設備相結合、引進技術與引進外資相結合。具體可以分為:
(1)工業產權與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
工業產權與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 1)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主要對象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商標(不包括單純的商標轉讓與許可)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的轉讓與許可; 2)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非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對象是專有技術的轉讓與許可。 無論是工業產權還是非工業產權的國際技術貿易通常都是進行使用權的許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是通過所謂的許可貿易(licensing)來實現的。當然,國際技術貿易也包括上述對象的所有權本身的轉讓。
(2)技術服務於咨詢:
1)技術服務。技術服務(technology service)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比較常見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包括:員工培訓、技術的指導和現場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等。 2)技術咨詢。技術咨詢(technology consultancy)則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提供解決決策。常見的技術咨詢服務包括:有關技術運用的可行性論證、相關技術的調查、相關技術成果的分析和評估等。
(3)合作生產與合作設計。
合作生產與合作設計就是通過雙方的合作,利用各自擁有的技術共同完成有關的生產項目或共同開發有關的生產計劃。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形式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同時引進了經濟發展所需的有關技術和技術設備。
(4)國際工程承包。
國際工程承包通常通過國際間的招投標方式由中標人為招標人承建相關的工程項目。由於國際工程承包設計咨詢、勘探、評估、技術設備的提供、人員的培訓、設備的調試、試生產等技術性服務,國際工程承包已經成為國際技術貿易的重要形式。
(5)國際直接投資。
國際直接投資是投資方通過兼並、收購或建立新企業的方式,直接在東道國設廠生產。在當前國際經濟全球化日趨深化的背景下,國際直接投資已經成為國際性跨國公司實現全球化經營的重要戰略內容。國際直接投資的投資方通常以現金資本的方式作為主要形式,目前以技術和技術設備作價作為投資的方式日趨增多。
(6)與設備買賣相結合的國際技術貿易。
技術的引進方除了運用許可貿易方式引進軟體技術之外,還通過購買有關產品生產的成套設備、流水線等硬體技術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這種所謂的硬體技術的轉讓通常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初期較為常見的方式。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所引進的技術大量的就是以成套設備為主的硬體技術。
(7)補償貿易。
所謂補償貿易(compensational trade)就是技術引進方以融資的方式引進成套設備,通過生產的產品(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產品)抵償設備價款的方式。設備的引進方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設備提供方的幫助下獲得相關的生產技術。有些學者將補償貿易、加工貿易等方式合並在合作生產的技術貿易方式中。

國際貿易包括哪些方面

國際貿易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

1、按貨物移動方向國際貿易可分為:進口貿易、出口貿易、過境貿易

2、按統計標准國際貿易可分為:總貿易、專門貿易

3、按商品形態國際貿易可分為:有形貿易、無形貿易

4、按有無第三者參加國際貿易可分為:直接貿易、間接貿易、轉口貿易

5、按參加國的多少國際貿易可分為:雙邊貿易、多邊貿易

6、按清償工具國際貿易可分為:現匯貿易、記帳貿易、易貨貿易

7、按貨物運輸方式國際貿易可分為:陸路貿易、海路貿易、空運貿易、郵購貿易

8、按經濟發展水平國際貿易可分為:水平貿易、垂直貿易

9、按地區國際貿易可分為:南南貿易、南北貿易、北北貿易

拓展資料: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❸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方式以及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於條款,常用"鑒於"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願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這是整個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范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范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製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願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復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於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後,逐年按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並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准、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二、技術服務和咨詢台同 技術服務和咨詢也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常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於其內容、范圍和形式相當廣泛,故其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合同的標的。主要訂明合同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或要達到的技術要求。 (2)服務的要求及形式。在該條款中,應訂明服務方派遣技術人員的人次、等級、資歷、工作進度、工作地點和待遇條件,委託方接受培訓人員的數量、資格、培訓時間、地點、方式和待遇條件,服務方提供資料或報告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完成技術服務和咨詢的時限。 (3)雙方的責任。委託方要如實介紹情況,為服務方實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規定支付技術服務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4)咨詢報告的驗收和處理。若屬咨詢性服務,則在咨詢報告期限完了以後一定時間內,服務方要提供出咨詢報告,雙方舉行答辯會,由服務方解答委託方提出的問題或質疑。若發現報告中有數據差錯或其他問題,應規定糾正的期限,並確定驗收報告的最終期限。 (5)其他條款。

❹ 國際貿易中,託付有什麼特點

應該是托收吧
A.托收的基本涵義
托收(Collection)是債權人(出口方)委託銀行向債務人(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後備妥包括運輸單據(通常是海運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並開出匯票,把全套跟單匯票交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託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

B.托收的種類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C.托收的使用 托收方式對買方比較有利,費用低,風險小,資金負擔小,甚至可以取得賣方的資金融通。對賣方來說,即使是付款交單方式,因為貨已發運,萬一對方因市價低落或財務狀況不佳等原因拒付,賣方將遭受來回運輸費用的損失和貨物轉售的損失。遠期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賣方承受的資金負擔很重,而承兌交單風險更大。托收是賣方給予買方一定優惠的一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是一種促進銷售的手段,但必須對其中存在的風險持慎重態度。 我國外貿企業以托收方式出口,主要採用付款交單方式,並應著重考慮三個因素:商品市場行情,進口方的資信情況即經營作風和財務狀況,以及相適應的成交金額。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商品的市場行情。因為市價低落往往是造成經營作風不好的商人拒付的主要動因。市價堅挺的情況下,較少發生拒付,且即使拒付,我方處置貨物也比較方便。 我外貿企業一般不採用承兌交單方式出口。在進口業務中,尤其是對外加工裝配和進料加工業務中,往往對進口料件採用承兌交單方式付款。

❺ 我國大力引進先進技術談談國際貿易的特點內容和方式

國際貿易方式,是一種用於國際間的貿易方式。其范圍擴大化,交易類型復雜化。除採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
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國出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擇適當客戶,也可採用包銷方式.包銷指出口人(委託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 採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一.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
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託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託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並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二.代理人通常運用委託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三.代理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四.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一.總代理(general agency)
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託人的全權代理。 他除了有權代理委託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二.獨家代理
(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三.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個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託人計收傭金,委託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種委託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採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並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種有別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託的(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託國外一個代銷人(受委託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寄售人的職責
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二.寄售人與代銷人的關系
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託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根據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三.寄售應承擔的風險
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一銷,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定目的地。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人在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招標單,提出准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的行為。 投標(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公告或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實際上招標、投標是一種貿易方式的兩個方面。
目前,國際上採用的招標方式歸納起來有三類、四種方式,即
一.競爭性招標
競爭性招標(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是指招標人邀請幾個乃至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成交易,它屬於兌賣的方式。
國際性競爭投標,有兩種做法: 1.公開投標(open bidding)。公開投標是一種無限競爭性招標(nlimited competitive)。採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要在國內外主要報刊上刊登招標廣告,凡對該項招標內容有興趣的人均有機會購買招標資料進行投標。 2.選擇性招標(selected bidding)。選擇性招標又稱邀請招標,它是有限競爭性招標(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採用種做法時,招標人不在報刊上刊登廣告,而是根據自己具體的業務關系和情報資料由招標人對客商進行邀請,進行資格預審後,再由他們進行投標。
二.談判招標
談判招標(negotiated bidding) 談判招標又叫議標,它是非公開的,是一種非競爭性的招標。這種招標由招標人物色幾家客商直接進行全同談判,談判成功,交易達成。 三.兩段招標(two-stagebidding) 兩段招標是指無限競爭招標和有限競爭招標的綜合方式,採用此類方式時,則是用公開招標,再用選擇招標分兩段進行。 政府采購物資,大部分採用競爭性的公開招標辦法。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拍賣人把貨物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質的易標准化的,或是難以久存的,或是習慣上採用拍賣方式進行的商品。如茶葉、煙葉、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進行的。 拍賣一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一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在一定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序進行的。 拍賣程序不同於一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准備、看貨、出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
一.增價拍賣
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一種拍賣方式。拍賣時,由拍賣人(auctioner)提出一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估價後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人。
二.減價拍賣
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tch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喊出最高價格,然後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有某一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經接受的價格,表示買進。
三.密封遞價拍賣
密封遞價拍賣,密封遞價(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賣又稱招標式拍賣。採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條件等,然後由各習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拍賣人進行審查比交,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一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採用這種拍賣方法。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要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一定的規則,用喊叫並藉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劇烈競爭達成交易的一種貿易方式。 期貨交易不同於商品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一定時間在特定期貨市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准期貨合同」進行的期貨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並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二.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簽訂合同之日與履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三.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准期貨合同,並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商品標准和種類進行交易; 四.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貨期不同; 五.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一種是利用期貨合同作為賭博的籌碼,買進賣出,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活動;一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投機活動。 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漲,買進期貨;一旦貨期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後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套期保值」,又稱為「海琴」。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對等貿易」,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易貨」或「大易貨」。 我們一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轉手貿易等屬於貨物買賣范疇,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同特徵的各種貿方式的總稱。

❻ 國際技術貿易壁壘的新特點是什麼

國際技術貿易壁壘的新特點及對我國的影響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FDA)開始對我國一些水產商品的殘留問題提起關注後,隨即歐盟和日本也對我國食品設置了更為嚴厲的貿易技術壁壘,其中水產品中有多個品種被扣留,這對我國水產品的出口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此事件也引起了我國許多龜鱉企業的重點關注。筆者認為,今年國際上針對中國水產品出口所設置的貿易壁壘對我國龜鱉產業影響不大。龜鱉和我國出口的其它水產品一樣,出口的質量檢測是十分嚴格甚至於苛刻,今年FDA事件發生後,主要市場日本更由抽檢改為批檢,這不但提高了出口成本也會影響出口的時間。盡管如此,技術壁壘的作用不會對龜鱉產業造成全局性的影響。和其它水產品相比,龜鱉的出口主要是周邊的亞洲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和澳洲等,進歐美市場的很少,所以它的影響面很小。雖然近年來國外來我國采購龜鱉的定單連年增加,但真正出口的數量增速不大,如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我國龜鱉產品(含加工產品)的國外定單高達5000噸,但真正交付出口的數量估計不會超過1000噸。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國內鮮活龜鱉價格從2006年開始穩中有升,而出口則因人民幣升值縮小了利潤空間,有的甚至沒利潤。如2006年我國鮮活鱉出口日本的到岸價是每公斤12美元,而國內同樣質量的甲魚價格已超過每公斤100元人民幣;二是出口的檢測名目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耽擱時間越來越長,成本也越來越大,風險也越來越高,從而大大影響了出口的積極性。所以因出口的數量不多風險也就很小。相比今年歐美的貿易技術壁壘,龜鱉出口產品質量已經經受了日本《肯定列表》的考驗。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對我國出口的龜鱉產品提出異議,過硬的產品質量也避免了出口的損失。

❼ 國際技術貿易的技術知識

國際技術貿易是以無形的技術知識作為主要交易標的的,這些技術知識構成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內容,它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商標和專有技術。商標雖不屬技術,但它與技術密切相關,所以常將它作為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內容之一。 對什麼是專利,眾說紛紜。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給「專利」下的定義是: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一種文件,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並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項得到專利的發明,通常只能在專利持有人的授權下,才能予以利用(製造、使用、出售、進口)……」。在這里,「專利」被理解為三層意思,一是指專利證書這種專利文件;二是指專利機關給發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術發明獲得了這種法律地位就成了專利發明或專利技術;三是指專利權,即獲得法律地位的發明的發明人所獲得的使用專利發明的獨占權利,它包括專有權(所有權)、實施權(包括製造權和使用權)、許可使用權、銷售進口權利放棄權。簡言之,專利權就是專利持有人(或專利權人)對專利發明的支配權。在我國,專利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授予的。專利權受到專門法律《專利法》的保護。可見,專利、專利技術、專利權和專利權人這幾個概念是有密切聯系的。
專利權有其明顯的特點。(1)專利權是一種法律賦予的權力。發明人通過申請,專利機關經過審查批准,使他的發明獲得了法律地位而成為專利發明,而他自己同時也因之獲得了專利權;這種權利的產生與物權的自然產生是不同的。(2)專利技術是一種知識財產、無形財產。專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3)專利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專利權的獲得是以發明人公開其發明的內容為前提的。而公開了的知識很難真正為發明人所獨有。(4)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獨占性、專有性)的權力。對特定的發明,只能有一家獲得其專利權。也只有專利權人才能利用這項專利發明,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能使用該專利發明。(5)專利權是一種有地域性的權利。專利權只在專利權批准機關所管轄的地區范圍內發生效力。(6)專利權是一種有時間性的權利。專利權的有效期一般為 1020年。超過這個時間,專利權即失去效力。
根據專利技術的創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點,常把專利分為三種類型。(1)發明專利。所謂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的技術問題的新方案。發明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其發明的結果是一種新產品;另一類是方法發明,其結果是一種製造產品或測試或操作的新方法。(2)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實際上,實用新型也屬於一種發明。它與上述發明專利不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是一種僅適於產品的、創造性水平較低能夠直接應用的發明(有人稱之為「小發明」)。在實踐中,實用新型這種「小發明」為數眾多,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少數國家把它從發明中劃分出來,單獨加以保護。實用新型專利條件低,審批程序簡單,收費也少,這有利於鼓勵眾多的小發明者。(3)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是指財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與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圖好看,而實用新型對產品形狀的設計主要是及於增加產品的使用價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圖好用。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實際上是工業外觀設計,它與純美術作品不同,造型、圖案和色彩只有體現在有獨立用途的製成品上,才是專利中的外觀設計。它是在保證或不影響產品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外型、圖案、色彩的設計來吸引消費者。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區別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特徵的標記。常見的商標是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國外有立體商標,如「可口可樂」飲料瓶子的特殊形狀。還有音響商標、氣味商標等形式。商標大體上可分為三類:製造商標、商業商標和服務商標。
一般只有能夠移動的重復性生產的商品才使用商標。商標須具有顯著性特點,即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商標的作用:(l)區別功能,即商標能標明產品的來源,把一企業的產品與另一同類企業的產品區別開來。這是商標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2)間接標示產品質量的功能。產品的來源不同,其質量和信譽也會有差別。商標作為特定來源的產品的標記,它間接地反映了該產品的內在質量。人們選購商品時,一般無法當場檢驗其內在質量,而往往是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商品的社會信譽憑商標來選購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質量的商品的。(3)廣告功能。由於商標的簡明性和「顯著性」,它最容易被消費者記住,從而使商標成為醒目的廣告。
商標權。商標權是商標使用者向商標管理部門申請注冊並得到批準的商標專用權。但在少數國家,商標權是由於商標的首先使用而獲得的。在我國,商標權是以注冊在先原則而取得的。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禁止他人使用)、轉讓權、許可使用權和放棄權。商標權受專門法律《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權的特點。(l)商標權是一種排他性權利。(2)商標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商標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3)商標權是有時間性但又可無限延期的權利。與專利權期滿不可延期不同,商標權到期可續展延期,且延期次數不限。(4)地域性。商標權只在注冊機構所管轄地區范圍內有效。 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工業產權是指法律賦予產業活動中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均屬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和版權合稱為知識產權。它們都受到專門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受到各國的國內法的保護。但由於國際間的貨物和技術貿易,使得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成為必要。為此產生了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公約。
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過政府之間的合作,並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於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簽訂,是最早簽訂的一項關於保護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制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具體對象和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以及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1989年10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於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它對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國際注冊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記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加入該公約後,我國注冊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於1970年6月 19日在華盛頓簽訂,它是隨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個特別協定,其目的是為了使獲得發明保護的工作更加簡化和經濟。
199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於 19957年6月1;日在法國尼斯簽訂。它規定了參加協定的國家採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注冊用。
另外,我國還是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的《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首批簽字國。但由於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反對,該條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國還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製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
所謂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1)專利技術必須是可以通過語言來傳授的,專有技術雖也須是可以傳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傳的,有些只能通過「身教」才能傳授。(2)專有技術是處於秘密狀態下的技術;而專利技術是公開技術。(3)專有技術沒有專門法律保護,所以它不屬於知識產權。(4)專利技術是被專利文件固定了的靜態技術,而專有技術則是富於變化的動態技術。(5)專利技術受保護或被壟斷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專有技術是靠保密而壟斷的,因而它被壟斷的期限是不定的。
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❽ 國際技術貿易的新趨勢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進。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技術貿易發展迅猛,而且呈現出新的格局和新的發展趨勢。國際技術貿易是當前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技術貿易的發展,加速了生產要素的國際間轉移,促進了科學技術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國際技術貿易參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縮短了有關國家經濟現代化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進程。因此,在近一二十年來,國際技術貿易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呈現出新的特點。 國際技術貿易的地位不斷提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續發展,特別是二戰後,國際技術貿易獲得了持續迅速的發展,在國際貿易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一是發展速度迅猛、規模日益增大,相關統計資料表明,1985年全球國際技術貿易總額為500億美元,1990年1200億美元,1995年2600億美元,2000年則激增至5000億美元,到2002年達到近萬億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僅大大快於貨物貿易,而且也快於其它的服務貿易。二是在整個世界經濟增長和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不斷提升,國際技術貿易額在國際貿易總額和國際服務貿易總額中的比重也持續增高,20世紀70年代分別是1/30和1/10,而這一比例分別達到了1/20和1/6。 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發生重要變化 國際技術貿易的傳統方式主要有:許可證貿易、特許專營、咨詢服務、技術服務與協助、承包工程等。但是近幾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特別是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其方式開始走向多樣化,並發生重要變革。 企業兼並成為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新方式。企業兼並是市場競爭的結果。在過去,企業兼並主要是企業間的「以強吞弱」。在這種技術先進型企業吞並技術落後型企業的情況下,企業兼並活動中的技術轉讓或貿易的成分並不明顯、甚至根本不存在。隨著以知識為基礎的國際競爭的加強,當前的企業國際兼並活動主要體現在技術先進企業間的「強強聯合」上,兼並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壯大自己實力,使自己的資金、技術和產品流通能在較短時間里躍上一個新台階。伴隨著這種性質的企業兼並,必然有著較多的國際技術轉讓或貿易存在。換言之,此時的企業國際兼並事實上已成為了直接獲取國外先進技術的特殊貿易方式了。 電子商務的興起。電子商務有利於形成新的國際技術營銷方式,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需求;並且改善了國際技術貿易的運行環境,推動了國際技術貿易的大幅度增長;還促使產生了新的國際技術貿易模式,實現貿易模式的多樣化。 第三方技術供給的出現。專業研發技術型企業出現,即第三方技術供給。即既不是企業自己研究開發,也不是從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製造企業引進技術,而是將研究開發活動外包給專業化的研發與設計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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