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國際貿易中一個國家的貿易限制措施包括哪些 謝謝了
一般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所以,以下的列舉不是窮盡的。 以貿易壁壘影響的貿易種類為標准,可以把貿易壁壘分為以下五種:
貨物貿易:關稅壁壘(tariff barriers)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ction) 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本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盡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
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
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補貼(subsidies)
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准入范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條例的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本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2. 國際貿易中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時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A. 中止履行 B. 損害賠償 C. 宣告合同無效 D. 實際履行
答案:C。
解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49條第1款規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於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後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後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採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這與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是一致的。由於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採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3. 違反國際商事合同的救濟措施主要有哪些,如何實施
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合同部分:
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s
罰責:Penalties
合同終止: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爭議解決:Disputes
如何實施內自己在合同中約定,容如信用證、保函等方式通過約定違約金額來進行財務上的補償;
一般國際貿易除法務、稅務和政治因素外很少採用訴訟和爭議解決的方式來救濟合同。因之會影響雙方合作關系。
4. 貿易救濟的定義及主要手段是什麼
貿易救濟」就是指對在對外貿易領域或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國內產業由於受到不公平進口行為或過量進口的沖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各國政府給予他們的幫助或救助。貿易救濟法律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兩部分,作為國內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國內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貿易救濟法律是世貿組織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世貿組織有關規則是在各國貿易救濟法律制度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之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是貿易救濟的主要方式。
為維護公平貿易和正常的競爭秩序,WTO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中國入世後,WTO的其他成員的國內產業針對中國產品的進口又多了一種貿易救濟手段,即:特別保障措施。貿易摩擦的發生是世界經濟運行中的常態,然而從WTO成員在對華貿易中頻頻使用貿易救濟措施和製造貿易摩擦來看,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國。成員在對華貿易中頻頻使用貿易救濟措施和製造貿易摩擦來看,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國。
5. 論述國家實施貿易政策的措施有哪些
對外貿易政策有自由與保護之分,縱觀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歷史,基本上都經歷了由保護到自由再到保護的過程。中國外貿政策的發展演變過程也始自保護貿易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存在不同的特點,理論依據也在不斷地更新,具體的貿易措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對外貿易的國別和區域政策開始逐漸得到重視。
根據經濟發展階段以及面臨的國內外形勢的不同,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劃分為四個階段:(1)1949-1978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2)1978-1992年改革開放後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3)1992-2001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入世前具有貿易自由化傾向的保護貿易政策;(4)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wto後的逐漸與wto規則相適應的規范的公平與保護並存的貿易政策。
一、建國後改革開放之前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1949-1978年)
1949年9月通過的政協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是「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並採用保護貿易政策」,明確指出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保護傾向。同時,由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經濟封鎖和禁運政策,使得自力更生和自給自足成為中國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選擇了在資金短缺的經濟中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工業化戰略,使對外貿易成為調劑餘缺的手段,對外貿易政策的目標就是換取進口必要機器設備所必須的外匯,基本上忽略了對外貿易的效率原則。
在這個階段,中國執行的是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具體而言,在對外貿易體制上建立了傳統的「高度集中、獨家經營、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來取代市場進行資源配置;在政府的對外貿易管理手段上,基本以行政計劃為主,主要靠計劃和數量限制來直接干預進出口,不參與世界性的貿易組織,很少進行雙邊經濟貿易合作(除了早期與蘇東國家之間的經濟來往);同時對外貿易的目的主要是創匯,為滿足必須的進口對外匯的需求,而採取人民幣幣值高估以及外匯管制的匯率政策(從中國對外貿易的數據來分析,人民幣幣值高估實際上鼓勵了進口,抑制了出口,導致建國後20年中出現進口贏利,出口虧損的局面)。
在對外貿易戰略方面,中國此時基本上採取的是「進口替代」戰略。在1960年之前選擇的進口替代行業基本上是重工業,這與中國當時的工業化戰略是相輔相成的,隨後才開始有計劃地引進部分基礎工業。但是,與拉美國家的經歷相同,完全的進口替代政策也導致國際收支狀況日益惡化,外匯收不抵支;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不良;企業缺乏發展的動力,即使是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一段時間後,又成為落後。
在此階段,政府也採取進行進出口管制、徵收關稅、海關監管和商品檢驗等具體的貿易措施。制訂關稅政策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生產」和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家生產就是用較高的關稅稅率加重進口商品的成本,以保護中國已有一定基礎的手工業和輕工業產品以及其它新興工業產品的正常生產和發展,不致遭受外來商品的競爭。
二、改革開放後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1978-1992年)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對外貿易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和指導思想。由於經濟體制從嚴格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商品經濟體制,使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開始變化。這一階段對外貿易政策的主要標志有兩個,一是1982年1月黨中央書記處會議,它為對外經濟工作確定了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二是1986年「七五」計劃的公開發表,為對外貿易戰略設計了明確的藍圖。此外,中國在1986年7月正式向關貿總協定(gatt)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制度備忘錄》,提請恢復中國在gatt的創始締約國地位。
根據外貿體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把這一階段區分為1978-1987年、1988-1992年兩個時期。前一時期是改革初期,對外貿易體制改革主要體現在下放對外貿易經營權,開始工貿結合的試點,簡化對外貿易計劃的內容,並實行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度。後一時期的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重點則體現在外匯管制制度的放寬、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進出口協調服務機制的建立、開始鼓勵發展加工貿易。
對外貿易政策著重體現在獎出限入的政策上:(1)採取出口導向戰略,鼓勵和扶持出口型的產業,並進口相應的技術設備,實施物資分配、稅收和利率等優惠,組建出口生產體系;實行外匯留成和復匯率制度;限制外資企業商品的內銷;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建立進出口協調服務機制等一系列措施。(2)實施較嚴格的傳統進口限制措施,通過關稅、進口許可證、外匯管制、進口商品分類經營管理、國營貿易等措施實施進口限制。(3)鼓勵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鼓勵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和引進先進技術。
比較優勢理論逐漸成為中國開展對外貿易的理論基礎。中國對外貿易國別結構和進出口的商品結構明顯地體現了這一點。中國出口的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產品,進口的主要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產品。與改革開放前相比,這一階段的對外貿易政策更注重獎出與限入的結合,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動態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稱此階段的對外貿易政策為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保護貿易政策。
三、入世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貿易自由化傾向的保護貿易政策(1992-2001年)
1992年10月後中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對外貿易政策開始進行廣泛的改革。
中國在進口限制方面的改革包括:(1)對關稅政策進行調整,1992年1月1日採用了按照《國際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制度》調整的關稅稅則,並降低了225個稅目的進口稅率。其後進行多次的關稅下調,到1996年中國的關稅總水平已經下降到23%。(2)減少、規范非關稅措施,包括進口外匯體制的改革,實行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大量取消配額許可證和進口控制措施,配額的分配也轉向公開招標和規范化分配製度。(3)依據gatt/wto的規則對中國的涉外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其中包括建立了大量的技術法規、反傾銷條例等。
在出口促進方面的改革包括:(1)繼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2)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扶持企業的對外出口;(3)採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4)成立各類商會和協會,並積極組織和參與國際性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等;(5)大力發展出口援助等。
在這個階段,中國政府幹預對外貿易的目的盡管與改革開放前不同,但是依然受到古典重商主義觀念的影響,奉行「順差就是成績,順差就是目的」的「順差至上」的重商主義思想,不遺餘力地從事賠本出口創匯。這種觀點應該說沒有脫離中國的傳統經濟思想——「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等保守的觀念。但是,長期的越來越大的貿易順差雖然給中國帶來了某種程度的「放心」,也為中國「創造」了越來越多的貿易摩擦。
這10年中,中國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基本指導理論實際上就是比較優勢理論,而且從靜態比較優勢理論開始向動態比較優勢理論轉移。根據靜態比較優勢理論,或者說是外生比較優勢,中國是勞動力豐裕的國家,有數字表明,中國勞動力的年均工資大約為1371美元,是美國勞動力年均工資的2.2%。所以中國大力發展勞動力密集型產業,並鼓勵出口勞動力密集型產品。自1996年開始中國的機電產品出口取代了傳統的紡織品成為最主要的出口產品,表面上看中國已經走出了勞動力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這個圈子。但是,因為90年代全球經濟增長,以及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全球生產鏈的轉移,使得中國成為全球生產中的一環,跨國公司進入中國主要進行的資源配置就是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力。這里所說的廉價勞動力不等同於簡單勞動力,它包括跨國公司廉價地在中國僱傭高級技術人員和知識人員。這一點表現在兩點上:一是中國的出口貿易方式主要是以加工貿易、代工貿易為主,二是三資企業出口比重逐年在上升。
四、入世後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走向(2001年以後)
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履行入世的承諾,以及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出現了大幅度的調整。對外貿易政策目標已經成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構造有利於經濟均衡發展的產業結構,實現產業的持續升級,推動中國經濟在適度內外均衡基礎之上高速發展。由中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國別結構以及所處的國內外政治經濟關系,決定著對外貿易政策的取向。
自1996年開始,機電產品的出口就已經占據中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的第一位,但主要的出口方式是加工貿易或代工貿易,而且三資企業在進出口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再加上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仍然不高,所以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應傾向於出口商品結構的優化,或者中國國內產業結構優化。
中國主要的貿易對象是美國、日本、歐盟、東盟和韓國,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資也主要來自這些國家或地區,因此,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必須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情勢的變動而有所變動。例如,在美國、日本以及歐盟對中國的匯率制度提出質疑和責難之時,為了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可能從其他的對外貿易措施上進行協調。
另外,針對國際社會中區域集團化的傾向,中國在近年也開始逐漸通過雙邊和多邊磋商參與到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之中,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發展創造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國家環境。例如中國與東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區意向協定,積極開展湄公河流域經濟合作等等。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固然能夠給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的成長帶來相當大的好處,但是獲得好處的同時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中國對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的承諾。從現有的資料和兩年的發展來看,中國議定書中有三方面的內容將對中國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第一是特別產品保障措施條款,印度和美國已經對中國使用過此條款;第二,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等程序時,在中國入世15年內wto成員依然可以將中國等同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看待;第三,入世後8年內每年對中國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
這些都意味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會出現大幅度調整。例如農產品貿易方面的政策,中國入世議定書中規定「中國應該執行中國貨物減讓和承諾表的規定,以及本『議定書』中具體談到的農產品的那些規定。在這方面,中國不得保持或採取對農產品的任何出口補貼。中國應按『過渡期內審議機制』規定將農業部門的國有企業(不論是國家級還是地方級)與農業部門用作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其他企業之間,或者上述各企業相互之間的財務或其他轉移,做出通知。」從這些條款可以看出,中國農產品的出口補貼政策已經無法使用,根據wto農業協定,中國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只能從國內支持上出發,或者說只能採取「綠箱措施」和「黃箱措施」。對於農產品的進口,中國已經約定關稅稅率和關稅配額,但是,根據wto的若干例外條款——如國家安全例外、環境例外和國際收支例外等,可以採取一些臨時性的限制措施,但前提是符合wto的例外規定。
各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時主要考慮國內的政治經濟狀況,國際經濟環境以及各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政治經濟狀況,和本國參加的國際或區域性經濟組織的要求。對於中國來說,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應該是考慮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因素。由於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納入了全球生產鏈、資本鏈、產品鏈的環節,中國依靠傳統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已經不能維持長久的優勢,因為勞動力比較優勢極容易為它國取代,或被機器節約。從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出發,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理論應該從傳統的外生比較優勢理論轉移到內生比較優勢,從靜態比較優勢轉移到動態比較優勢。
簡而言之就是:首先,認識到比較優勢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過後天的培養形成的,所以政府可以採取各種措施來扶持比較優勢產業的形成;其次,比較優勢不是靜止的,而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在整個的生命周期中,產品和技術會從知識密集型轉移到資本密集型再到勞動力密集型,所以一國在某種產品和技術的生產上是不可能永遠具備比較優勢的。這就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必須在產品和技術的創新與模仿上做文章,而且根據波特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可以知道,要素越是高級、專業,其帶來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就越持久,企業自身管理和競爭情況也可以帶來強大的競爭優勢。因此,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就應該圍繞培養更持久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換句話說,就是斟酌採取某些戰略性貿易政策。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開始從自由貿易或貿易自由化傾向逐漸轉向「公平貿易」政策的實行。所謂「公平貿易」主要是指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必要時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貿易救濟措施以恢復市場的可競爭性。wto的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了美日歐的這些做法,因此,中國在入世之後的對外貿易政策必須加強這方面政策措施的改進與完善,防止本國產業和企業或產品在遭受類似的損害之時無法可依,在遭遇貿易對象國的指責時無以回應,當然首要的還是《反壟斷法》出台。
綜合來說,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趨向應該是依據wto的基本原則以及例外條款,以國內經濟發展要求為基礎,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的利益上進行完善,傾向於採取開放型的公平與保護並存的貿易政策。
6. 三種救助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異同點
1、三個措施的概念界定。
第一,傾銷與反傾銷。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市場內,如因此對該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的威脅,或者對其國內工業的建立造成實質性的阻礙,則構成傾銷。發生傾銷事件時,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阻礙。反傾銷措施主要為徵收反傾銷稅。
第二,補貼與反補貼。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以及對其價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者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國家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補貼導致受補貼產品出口激增,使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工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了某一工業的建立,則進口國可對補貼產品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規定於關貿總協定第19條中,「如因意外情況(不可預見)的發生或因一締約國承擔本協定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國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土內相同產品或與它直接競爭產品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的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該締約國在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修改減讓」。保障措施特指對被裁定違反保障條款的進口產品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禁止進口或特別許可進口等各項措施。
2、三個措施的相同點。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進口國保護本國工業、限制進口產品而設立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即都屬於貿易救濟措施。隨著各締約國一般工業品關稅水平大幅度消減,關稅壁壘作用逐漸減弱,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以其較強的靈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貿易保護效果而備受各國青睞,特別是在貿易保護主義趨勢又有所抬頭的國際貿易形勢下,它們更有可能被各國頻頻使用而成為實施貿易保護的一劑良葯。
3、三個措施的差異點。
盡管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它們依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別:
第一,措施所針對的行為主體不同。傾銷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企業;補貼行為的主體是出口國的政府或其他機關。
第二,三個措施的行為性質不同。傾銷和補貼這兩種行為都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保障措施所針對的行為是一種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的行為,保障措施只是在對國內工業產生嚴重損害或對一國國際收支平衡帶來嚴重影響等緊急情況下才被採用。因此,反補貼、反傾銷對進口國產業所受損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損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嚴重損害」,後者的執行條件和程序嚴於前二者。
第三,三個措施使用的對象不同。反傾銷使用面最廣,可以針對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或混合經濟國家的產品出口行為;反補貼措施通常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可以針對任何國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相對更有威脅性。
第四,三個措施具體執行的手段不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最終執行方式是進口國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的執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關稅、禁止進口、對進口產品實行許可證或配額的數量限制以及特別行政審批手續等各種手段。
綜上所述,通過比較,反傾銷和反補貼的差別主要是「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傾銷具有形式合法、易於實踐、能夠有效排斥外國產品的進口且不易招致報復等特點,而反補貼因補貼形式多樣,加上系政府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故實施較為困難易招致報復。反傾銷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對象、制裁成本、實施程序的煩瑣及難易程度上的差異。反傾銷相對於保障措施在使用對象上具有更強的選擇性和靈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實施程序更易於操作以及預見性更為確定。由此可見,反傾銷比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在實施過程中更易於以最低的代價獲得最大的保護效果。
7. 13、下列關於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有關規定的說法正確的有( )
呃,不會。
8. 貿易救濟措施有什麼不同點
A反傾銷: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反傾銷構成要件:
(1)國外產品存在傾銷(正常價值)(2)國內相關產業受到損害 (3)傾銷和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基本程序:
1.起草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2.遞交反傾銷調查申請書
3.初步審查 4.公告立案 5.調查期限 6.調查機關的調 7.初步裁定和臨時反傾銷措施 8.價格承諾
9.最終裁定和反傾銷稅 10.行政復審
反補貼程序:
1.調查的發起
2.反補貼調查的程序
B反補貼: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反補貼構成要件:
a. 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b. 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c. 受補貼的進口產品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d. 補貼產品和產業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反補貼的種類:
臨時措施
補救承諾
反補貼稅
C保障措施: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構成要件:
1.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
2.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1)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與增長量;
(2)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佔的份額;
(3)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
(4)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不得將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歸因於進口增加。
3.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基本程序:
保障措施的發起
立案
調查
保障措施
期限: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兩者合並最長不超過10年。
9. 哪些是wto允許的合法貿易救濟措施請闡述wto關於這些措施的國際慣例
1,反傾銷,反傾銷是三種國際貿易救濟措施中被採用最多的救濟措施。
2,出版口價格的確定。出權口價格是指出口商將產品出售給進口商的價格。
3,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之間的比較。
貿易救濟的三種措施在我國對外貿易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了解三者間的差別不僅對我國企業及政府制定出口戰略方針和對策,避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我國政府正確選擇和合理運用相應的制度保護國內產業提供了重要依據。
(9)國際貿易救濟措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貿易救濟措施是為了保護本國貿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國的貿易救濟措施主要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此外,中國對外貿易法還規定了其他救濟措施,如適用服務貿易的保障措施,針對進口轉移的救濟措施,其他國家未履行義務時的救濟措施,反規避措施,預警應急機制等。
關於貿易救濟措施應稅產品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從境外進口的特定產品作出貿易救濟措施征稅決定後,所有此類產品從貿易救濟措施征稅之日起停止執行進口減免稅政策,由海關按規定恢復徵收進口稅。
10. 對外貿易的救濟制度有哪些
隨著復我國對外貿易的快制速發展和入世後過渡期的到來,我國開始進入貿易摩擦多發期近年來,國外對我出口產品使用的貿易救濟措施種類越來越多除世貿組織成員之間普遍相互使用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外,一些世貿成員還開始頻頻發起專門針對我國的特保措施和紡織品特別限制措施調查針對我國的337調查也迅速增加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核心的新的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認識這些貿易救濟措施,有利於公平貿易工作。
為規范各成員政府採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經過關貿總協定的多輪談判,達成了WTO現在的《反傾銷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這是世貿組織維護公平貿易的三個重要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