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貿交易怎麼確定國外企業還在存續期
國外也有企業執照。在商務部門可以查詢到注冊號。
❷ 她另外有外易
夢見火和四條小黃蛇意味著:三分鍾熱度是你的致命傷,凡事多花一些心思去規劃才能專獲得結果屬。而這兩天在中午過後運勢逐漸下降,重要的事情趕在上午前將它完成吧。另外就是出門在外易遭遇與人發生紛爭、小意外事件的情況,這兩天在屋內的時間似乎要比室外來得幸運且安定喔。夢見火和四條小黃蛇的吉凶:基礎運雖平吉但成功運卻甚佳,能得上司或長輩之提拔而得大發展,優秀之良配,但要勤勉,再加上說話及處事均力求和平穩健,而切莫得罪人(不可孤高、自大、剛硬、好勝、出風頭等皆忌之,若得罪人須誠心道歉),始方能得大成功及發展。人格地格數,若無凶,身心健而無病。【大吉昌】
❸ 國際貿易公司裡面做點什麼
《外貿七日通》第一日入門篇:從零開始,四步教你上手做外貿 從零開始,四步教你上手做外貿 我也能做外貿嗎?這個問題就如同「我也能做生意嗎」一樣。看看你的周圍,「做生意」已變得簡單而無處不在,甚至很多不在學校讀書的學生已經在做生意了,從方便麵、小飾品、CD到服裝。當然,這些生意因為金額小而非常簡易;把東西賣給需要或喜歡它的人,價格高於你的進價,差額就是利潤。不過,如果打算把生意做大些,程序就會變得相當復雜;也許你開始需要房間來存放和展示商品(固定資產),需要做廣告來吸引客戶(市場開發與推廣策略),需要聯絡快遞公司或出租貨車為你進出貨物(物流、對外協作)。再發展得大一些,恐怕你就需要去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製作會計帳本,使用商業發票並依法納稅了(市場監督、財務與稅務)。看,做生意本質始終沒變:買進賣出商品,賺取差價。只不過隨著規模的擴大,增加些手續和管理機構而已。 外貿也是做生意,只不過客戶是外國人罷了。和你身邊的種種生意一樣,既有簡單的交易,也涉及到各個部門----有時是不同國家部門的相對復雜的大買賣。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做選擇,由小到大,由簡易到復雜。最簡單的外貿,大概是小販們在旅遊區里向外國遊客兜售紀念品吧。此外如目前很流行的網上小店,在ebay或淘寶網上公開出售各種小玩意,無論世界上哪個地方的人都可以購買,你通過UPS、DHL或Fedex等國際快遞服務公司用小包裹把東西寄給買方,買方則把錢(一般都是美金----全世界流通最廣泛的錢)通過Paypal等網上支付工具匯入你的帳號里,或者直接匯入你的信用卡或銀行帳戶內----因為交易金額小,過程就是這么簡單。網上小店式的外貿對於個人而言不是相當有吸引力的,利潤積小成多,有時候也頗有可觀。然而,隨著外貿生意做得越大,手續和牽涉到的管理機構會逐漸增加: 1.取得進出口權:只有擁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和個人才能直接經營進出口業務。 2.准備貨源:自己生產或從國內采購。 3.商品檢驗:正規出口的產品,很多都需要接受強制質量檢驗,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申報檢驗以取得出口許可。 4.申報出口:向出口地的海關申報出口,簡稱報關。 5.辦理國際運輸:委託國際運輸公司將貨物運往國外。 6.通過銀行收取國外客戶支付的貨款----一般是美金。 7.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國家外匯管制規定,營業外匯收支需向外匯管理局申報審核。 8.向稅務機關申報:國家稅務局對外貿交易相關稅務進行監管,並相應調整某些稅種。 所以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做外貿,只不過根據生意的大小操作手續不同罷了。 當然,真正意義上的外貿,有其嚴格的管理規定。作為一個工廠、貿易公司的業務員,或個人決心開拓國際市場的時候,面臨的第一個問題首先就是外貿經營權上的限制:爭取它,或者繞開它。 外貿第一步:外貿經營權----四招開啟外貿之門 國家規定,只有具備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才能直接經營進出口業務。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則可以採用委託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進行。 取得外貿通行證的第一招: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的外經貿委申請進出口權。自己擁有進出口權當然很好,全套業務都可以自己進行,對外的合同等等票據都以自己的名義出具,對企業形象和樹立品牌很有好處。 自中國加入WTO以後,國家鼓勵企業申報進出口經營權,申辦的手續日益簡單而開放。但對企業的規模、生產能力、人員配備等仍有相當的要求。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通常也需要接受相對嚴格的政府職能機構行政管理。暫時達不到申請進出口條件要求,或因地區和行業的限制不便申辦的企業,還有第二招:代理出口。對眾多的民營小企業而言,通過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更為簡便可行。所謂代理出口,就是找一家外貿公司或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合作。與外商的生意你自己去洽談,談定後,以外貿公司的名義與之簽訂合同。根據合同備貨妥當後,由外貿公司代理進行出口事宜,比如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申報、外匯收支等。外商把美金貨款支付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再按照約定的比例摺合成人民幣,扣除相應費用後支付給你。這樣一來,雖然實質上仍是你做外貿,但操作形式上就變成:你以普通內貿的方式把貨物賒銷給外貿公司,外貿公司自行出口後支付貨款。代理出口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是除了同樣的成本與費用外,還不得不承擔額外的出口代理費----這個費用常常會占總交易金額的1%---2%。其次你不得不把外商資料、交易價格等商業秘密提供給外貿公司。外商貨款直接支付給外貿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雖然外貿公司受國家嚴格管理,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賴帳私吞的可能性很小,但佔用資金遲遲不轉帳給你的情形卻屢見不鮮,因為在外貿操作中根據資金轉帳的渠道和各個經辦銀行程序的不同,國外支付的款項抵達國內帳戶所需時間差別有時長達一個月,也不容易查詢進展,這就給不良的出口代理商佔用資金提供了借口與便利。畢竟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良莠不齊,既有本分經營拿了代理費認真替你做事情的,也有千方百計挖牆腳、剋扣挪占貨款的。再者,通過代理出口,所有票據寫著別人的商號名字,對自己在國際市場上的品牌拓展多少有些局限與影響。 但不管怎麼說,代理出口的方式避開了出口許可權制,任何工廠都可以做外貿了。而且,只要慎重篩選出口代理,並且自己深入了解外貿操作流程,就能把風險降到最低。事實上,在目前的外貿行業中,工廠與外貿公司順利合作出口的情形尚屬多數。同樣地,除了工廠以外,普通外貿公司甚至個人都可以通過代理出口的方式從事外貿。實務操作上與工廠無異,只多了一個普通國內進貨的環節以解決貨源而已。 對於個人做外貿還有第三招:掛靠。所謂「掛靠」就是與某個外貿公司達成協議,成為此外貿公司名義上的業務員或兼職的業務員。業務自己做,以外貿公司的名義對外簽合同、交貨、結算貨款,自己則按照約定的比例計提利潤。掛靠的方式多見於有一定的外貿經驗,有自己的進貨和銷售渠道的人。這所以選擇掛靠而不是自己去開公司,主要是藉助大型外貿公司的知名度和商業信用,以期在購銷過程中得到優惠便利,並節省辦公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掛靠者甚至不需要到公司上班,在自己家中用一台電腦即可完成外貿交易----有時甚至是大宗交易。這種自由的SOHO(small-home office)方式頗受有經驗的外貿人的歡迎。不過,做外貿SOHO需要比較深厚的外貿知識技巧,有對進銷兩方面渠道較強的把控能力,因此並不推薦外貿新手去做。如果交易金額不大,但又不能像網上小店那樣可以用「國際快遞+網上支付」方式簡易操作外貿的,還可以選擇個體工商戶外貿備案。自2004年新版《對外貿易法》出台以後,放開了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出口業務的限制,理論上個人也可以申請外貿經營權了。申請上也沒有資金限制,具體步驟是: 1.在工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 2.到外經貿委作個人外貿經營權登記。 3.到海關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手續。 4.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出口單位名錄」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 5.在銀行開立個人對外貿易結算帳戶,辦理外匯收付。 個人申請外貿權雖然並不困難,但因為是個體工商戶身份,在經營中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加上個人的商業信用畢竟有限,即便取得了外貿權,實際操作中也很難運用各種基於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結算工具等,因此目前而言還只適合特定產品或小額交易。 有了自營進出口權、代理出口、掛靠、個體工商戶外貿備案四招,外貿之門為虎添翼此敞開。 接下來的問題是,面對無限廣闊的全球市場,選擇什麼樣的經銷產品去闖天下呢?國際買家喜歡什麼樣的產品呢? 其它的在我的空間里看吧 http://user.qzone.qq.com/125215265/blog/1228400696
❹ 在填2015年企業所得稅年報,請問「108存在境外關聯交易 "什麼意思對外貿易公司都存在境外關聯交易嗎
正常業務往來不屬關聯交易
同一股東什麼的才是
❺ 外易上用的FOB價,指的是什麼價,請告知.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 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❻ 我公司是做外貿易出口的,運費分為兩個部份,一半是海運費,一半是陸運費,請問高手,怎麼做分錄啊
你是說始發港的港雜費等和海運的運費吧。
那要看你們報的是什麼價格,如果是FOB價格術語版:中國始權發站的港雜費等是由出口方付,而海運運費是由客戶承擔;如果是CIF或者CFR,這樣的話,始發港的港雜費等和海運運費都是出口商付的。
❼ 我司為外貿企業,在國外注冊了一個公司(也有人),我司與國外交易都要通過這個中間商,請問這樣有什麼用
屬於你們公司國外代理吧,類似國外 公司在中國的采購。好處1 與國外聯系業務方便.2 信譽高.3時效強。當然也有弊端
❽ 一朋友介紹我用外郵易外貿客戶搜索軟體,有沒有用過的用著怎麼樣
我是國內某大型郵件公司的員工,很誠實的告訴樓主。國內大部分的郵件群發軟體都是騙人的,特別是需要安裝軟體的那種,從你電腦上發出的郵件98%都會被攔截的。
所以判斷一個郵件營銷平台有沒效,關鍵是看他們是否是採用在線發送的機制,還有就是他們的伺服器是否是在國外。
外郵易的團隊我們聽說過,做郵件營銷挺有一套的。他們老總和國外的許多大型郵件公司的負責人的關系是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