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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fob合同模板

發布時間:2020-12-19 10:41:48

㈠ 急求一份 FOB或CIF標准格式化英文版國際貿易合同一份,合同條款齊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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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FOB和CIF條款的區別

FOB和CIF條款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交貨方式不同

FOB:裝運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賣方負責口出清關手續,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及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各項費用和進口清關等費用。

CIF:目的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卸到目的港碼頭為界。賣方負責出口清關手續、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運費及保險費(一般險)。目的港碼頭卸貨費及進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負責。

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裡,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准確取證就更難。

三、實質不同

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FOB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國際貿易fob合同模板擴展閱讀

CIF成本費加保險費加運費注意事項:

1、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2、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3、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4、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5、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㈢ 國際貿易術語FOB是什麼意思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其進口單證的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㈣ 進出口貿易合同中,FOB術語下的運輸條款要怎麼寫

FOB術語成交的合同,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指定,為了方便合同的執行,
1、如果是整船出運的散裝貨,其中運輸條款應該註明:賣方何時備妥貨物待運;買方何時派船到港受載等內容。
2、如果是集裝箱出運,合同條款中應註明買方指定的裝運港代理人名稱及聯系方式。

㈤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希望高手幫忙。買賣雙方簽訂FOB合同,買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艙至艙條款的一切險,當貨物

案情分析
「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物在最後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本例中貨物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賠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於FOB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
在FOB合同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物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物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並提交符合規定的運輸單據,就算完成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物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該負責的風險,即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此案例中貨物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條件。
可以說,在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實際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FOB合同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合同,對此要特別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倉至倉條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險公司拒賠賣方,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雖然擁有保險利益,但他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的受讓人,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絕買方索賠是因為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不具備保險利益,雖然他也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其索賠。
保險公司只對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向擁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賠償損失,否則有權拒賠。

㈥ FOB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術語

1,既然是FOB,那你來的責任只是把自貨送到起運港的貨過船舷為止,船的晚到不由你來承擔責任,我想雙方肯定有銷售合同的吧?合同條款的交貨時間是否是明確為5月30日,是否有相關的條款來明確的告訴客戶,荔枝這樣明顯的帶有時效性的商品,是不能拖延交貨期的。是否有條款協定如果由買方造成的不能按時交貨,賣方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在超過3天內,有權利自行銷售,避免大量的損失?現在貴司的問題不是條例和法案,而是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善。如果沒有,賣方算違約。

2,鋼材更不用講,在雙方有合同的前提下,沒有相關的約定,絕對的違約。

㈦ 國際貿易中的FOB價,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相關對貿易術語的慣例也很多,但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下面介紹的也是《2000年通則》里的FOB和CIF術語。每個慣例都是不同的,所以這里一定要強調一下是《2000年通則》。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
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採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並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於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採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後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願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後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於以後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
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
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
,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並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
在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後,為了保持船舶承受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如煤炭,糧谷等,需要進
行調動和平整。這項作業叫作平艙。按此條件成交,裝貨費和平艙費,概由賣方負擔擔,按一般慣例,如在FOB
後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負擔平艙費用,平艙費用究竟由買方抑或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
員合同的規定,當租船合同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支付。

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
當裝到船上的貨物,即要理艙雙需平艙時,則就面時明確這兩項費用由誰負擔,凡在FOB後加列「理艙」和「平
艙」(Stowed and 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貨費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按一般慣例,凡FOB
後未加「理艙」和「平艙」字樣者,則理艙和平艙的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裝運期間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2、辦理出口手續,取得許可證等核准書;擔負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或電子數據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2、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 收取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注意事項:
1、 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由於在CIF術語後註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成「到岸價」,所以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CFR與FOB都一樣,都屬「裝運合同」。此類合同的賣方按規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負擔責任。即使裝船後到交單這時間內,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反之,即使貨物符合要求並安全到達,只要單據不符合要求,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因此可見單據在「轉運合同」中具有的特別意義。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4、 單據買賣。從商業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提交貨運單據,就等同於交付貨物。是一種「象徵性交貨」。

㈧ 國際貿易術語FOB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4)應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其它單證。
*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於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隻,或指定的船隻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確定為合同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㈨ 關於國際貿易FOB合同的一道題目!

那要看投的什麼險種,如果僅僅是投了平安險的話,保險公司就不賠了。
如果投的是一切險+附加險的話,保險公司就必須得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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