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什麼法規
《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及立法指南》
⑵ 與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電子商業示範法》、《電子商業示範法頒布指南》;
1999年通過了《電子簽名統一規則》;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5年4月18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組織有關企業起草《網上交易平台服務自律規范》正式對外發布;
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個五年規劃》。
2006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
2006年6月,商務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2007年3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
2007年12月17日,國家商務信息化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公布了《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
2008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十一五」規劃》;
2008年04月24日,國家商務部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范》和《網路購物服務規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意見》;
2009年4月,央行、銀監會、公安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2010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出台《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辦法》;
2010年 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⑶ 新手接觸合同法規以及合同條款的建議~~
得針對性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行政法及訴訟法 6憲法 7法理 8國際法 9國際經回濟法 10國際貿易法答 11國際私法 12中國法制史 13外國法制史 14婚姻家庭法 15經濟法 16法律語言學 17知識產權法 18勞動法 19公司法 20公正與律師制度 21保險法 22房地產法 23犯罪心理學 2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25合同法 26法律文書寫作
http://ke..com/view/1552.html
⑷ 請推薦一些有最新國內法律法規信息條文的英文網站
中國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學院)www.Chinalawinfo.com
覓法網 www.34law.com
中國法律信息網 www.law-star.com
國外常用網站
LexisNexis 資料庫 (大圖) www.LexisNexis.com
Westlaw 資料庫 (院圖) www.Westlaw.com
聯合國文件資料庫 (院圖) www.ods.un.org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資料庫 www.uncitral.org
國際條約集資料庫 (院圖) http://untreaty.un.org
世界貿易組織資料庫 www.wto.org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資料庫 www.wipo.org
海牙國際私法協會資料庫 www.hcch.net
世界銀行資料庫 www.Worldbank.org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資料庫 www.IMF.org
OECD (經合組織)網址www.oecd.org
歐盟法律資料庫 www.europa.eu.int
歐洲法院判例資料庫 www.curia.eu.int
美國憲法協會資料庫 www.Constitution.org
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資料庫 www.Uspto.gov
美國專利商標局 www.uspto.gov
美國最高法院多媒體資料庫 www.oyez.org
美國司法部的網站地址是:www.doj.gov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地址是:www.supremecourtus.gov/
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會 www.law.cornall.e
英國 http://library.kent.ac.uk/library/lawlinks/resources.htm
英國 www.lii.org/
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資料庫 www.un.org/icty/
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網址是:www.ftc.gov/
國際清算銀行網 www.bis.org
國際金融學院網 www.iif.com
歐盟委員會官方網站 www.europa.eu.int
⑸ 為什麼需要法律
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法律所指的是一個國家用來規范國家各方管理的一個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規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執行到位。主要不是強制性的執行,而是法律制度對自己國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說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⑹ 涉外法律專業具體是什麼
你好!涉外法律專業抄是政法類大中專院校開設的重要專業或綜合大學開設的主要專業。涉外法律專業主要專業課程有: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私法、涉外經濟法、涉外知識產權法、涉外法律文書、涉外訴訟與仲裁、涉外民商法案例研究、涉外民商法綜合實訓課、對外函電及國內商務公文處理、比較公司法、比較金融法、比較環境法學、比較律師制度、商務談判、國際貿易實務等。另外,還有理論基礎課程有: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大學語文、大學英語、法律英語、商務英語、英語口語訓練、計算機應用基礎、秘書學、汽車駕駛技術等。祝你順意!
⑺ 國家什麼時候出台關於對學生的有效懲戒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推廣應用將會帶來無限的貿易機會。在全球信息化、經濟一體化日趨形成的今天,發展電子商務也是我國經濟發展,融入世界格局的必然選擇。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問題,尤其是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也越來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一、電子商務發展與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發展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於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適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裡,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後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
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准、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後,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範法為範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於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台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並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於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後,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
二、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電子商務立法,從狹義上講只屬於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用於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主要解決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於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並且電子商務是以網路為運作平台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因而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立法還應解決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電子證據的確認、網路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網上廣告、市場准入、法律沖突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從廣義上來講,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十分龐雜,並且具有不穩定性。下面只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而急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電子認證的法律問題
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和虛擬化的特點,安全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一方面,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賣雙方是通過互聯網來聯系的,彼此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買賣雙方身份的真實性如何確認;另一方面,互聯網作為全球使用范圍最大的信息網,它的開放性拓寬了資源共享,但也使信息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如何確認電子文件的真實、有效性,如何保證網上數據的完整性?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應用,尚需對電子認證中的有關電子文件、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電子身份認證機構的權利義務等問題,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二)電子支付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的必經環節,也是個至關重要的環節,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准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的積極參與,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對電子商務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具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信用。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摸不到的商品和看不到的商家往往產生疑慮,無法確信其真實信息。盡管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商家如實告知商品信息的義務,但在虛擬的網路中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須建立商業信用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網上商業機構信譽評價制度,對網上的商業企業進行信譽評價。這個做法很好,不僅可以預防或懲戒網上商業機構的欺詐行為,還可以增強消費者對網上交易的信心,積極參與網上交易活動,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繁榮與發展。
2、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為確認身份或保證正常交易和提供服務等,電子商務經營者往往會讓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盡管立法上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保密義務,但鑒於互聯網的特殊性,個人信息的竊取變得非常容易,電子商務經營者如何保證消費者個人信息在互聯網上不受第三方干擾,如果非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原因使消費者的信息在網上被竊取,電子商務經營者是否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這都是擺在立法者面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3、商品售後服務。
消費者在從事網上交易時,最擔憂的就是商品的售後服務。網上交易往往是先付款,後送貨,當消費者接到貨物時,貨款早已匯出,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要求,對隔著千山萬水、互不見面的商家,消費者難以行使退換貨的權利。目前立法還沒有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如何行使退換貨權利進行規定。
4、消費者爭議解決
由於網路環境的特殊性,在電子商務中一旦產生消費者爭議,也將產生一些適用傳統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最為典型的是因電子商務伺服器、支付系統發生錯誤而產生的爭議,而且,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面臨著一個難以確定經營者應屬何地管轄的主要問題。
(四)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法律地位的問題。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通過設立電子交易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在線交易的服務。電子交易平台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但這種交易模式卻產生一些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發生糾紛的時候。由於立法上沒有明確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所提供服務的法律性質,從而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的權利義務,所以一旦發生了網上信息不實、貨品不符、損害賠償等情況時,難以確定法律責任的分擔。
三、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一)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
電子商務立法是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建立相互協調、完整、統一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必須先制定電子商務立法規劃。電子商務立法規劃可以從建設中國電子商務法制體系的全局出發,從總體上對電子商務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具體立法的內容和步驟,指導立法實踐。 (二)明確電子商務的立法原則。
1、兼容性原則兼容性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電子商務立法要與國際條約、法規(如《電子商務示範法》等)保持兼容,使立法最大限度地與國際接軌,充分體現電子商務立法的國際性;二是要與現有的和將來可能出現的技術手段、技術標准相兼容,由於網路立法與網路技術發展是密不可分的,電子商務立法必須緊跟信息技術發展的步伐,根據技術的發展調整技術標准,否則將很難解決新問題和新的矛盾沖突。
2、規范與促進相結合的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應旨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立法不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強制性,以維護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更應具有激勵性。通過建立各種激勵法律機制,創造各項有利條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立法者在創制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不僅要考慮如何確定否定式的消極法律後果,而且應當考慮如何確定肯定式的積極法律後果,電子商務法律的這種特有的激勵性不應忽視。
(三)確定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
對於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主張先就電子商務出現的具體法律問題,先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形成統一思路後,再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二是主張先制定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後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就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或修訂傳統法律。
以上兩種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盡管不能照套照搬任何一種立法模式,但出台一部電子商務基本法卻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當務之急。而且目前我國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時機已經成熟,理由是:第一、我國電子商務已經有過幾年的發展歷程,開始滲透傳統領域,並出現了一些現實的法律問題,為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國際電子商務立法較為成熟,有可借鑒的經驗,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就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一個範本,美國、親加坡頒布實施的《電子交易法》均可以借鑒;第三,我國近年來出台了一些規范信息市場、促進信息產業發展等方面的法規規范,有些省市也開始就電子商務的某些具體方面進行立法探索和研究,均為出台電子商務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礎。當然,根據我國立法體制,目前急需研究起草電子商務基本法,再考慮出台具體單行法律,但在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之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應就電子商務的一些具體問題先行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各省市也可以根據地方立法許可權,就地方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制定電子商務法規、規章。電子商務基本法出台後,再以基本法為指導思想,並總結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經驗,就電子商務所涉及的各種具體問題制定單行法律或修訂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傳統法律。從而構成相互配套的、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四)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加快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進程,不僅是電子商務建設的應時之需,而且在目前國家電子商務立法尚屬基本空白的情況下,進行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更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是我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性原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在立法工作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地方立法權特別是創制性地方立法權,通過地方性電子商務立法,對國家立法不便、不宜或不可能作出規定,或者尚未作出規定的事項,根據地方電子商務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作出規定,有利於改變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後與缺位狀況,對統一的國家立法體系和內容將會發揮拾遺補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立法是一個國際性的新課題,地方立法具有一定的實驗性,立法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總結立法經驗教訓的過程。地方在立法工作中所作的探索與創新及其獲得的成果,實際上也給國家立法提供了素材與藍本,積累了經驗。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以信息技術為支撐的貿易方式,是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不可逆轉的歷史發展趨勢,加快電子商務立法,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時不我待、任重道遠。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研究和學習國內外的先進立法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011-5-12 3:26:17
⑻ 做國際貿易必須了解的法律法規,高手進
國內的:《國際貿易法》,《合同法》
國際慣例和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5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即《INCOTERM 2000》)
⑼ 求一篇《淺談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要求字數在三千以上,能夠提供有關資料的書籍類型也可以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