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商法題目:中國公司與美國公司根據2010通則,以FOB上海條件簽訂出口合同,目的港紐約.投保後
(1)美國公司與承運人簽訂海運合同?。
(2)該批貨物應由美國公司投保並支付保費版。
(3)出口公司交貨地點在裝運權港上海的船上。
(4)貨物遲延到達目的港而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5)根據《海牙規則》,索賠的訴訟時效期限為自貨物交付之日的次日起算一年內。
❷ 《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不同之處
《2000通則》對FOB只有一種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
1、在內陸指定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即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2、在內陸指定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運費預付到指定出口地點,即FOB(...name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3、在指定的內陸發貨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減除至指定出口地點的運費,即FOB(...name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
4、在指定出口地點的指定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即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5、指定裝運港上交貨,即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6、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即FOB(...named inland point of in country importation)
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但在實踐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差別: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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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於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 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 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 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字樣, 變成「 FOB Vessel SanFrancisco」, 否則, 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況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同是在船運的條件下, 關於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2000》FOB,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是船舷。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 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之三規定「: 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 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 已將貨物裝載於輪船上為止。」
3、另外, 關於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 通則》的解釋, FOB 條件下, 賣方義務之( 3 ) 是「 自負風險及費用, 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 並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 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 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 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 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❻ 求通貨膨脹和利率 匯率 進出口的關系 請舉例 比如這么說 匯率上升 一美元就可以購買從7人民幣到8人民幣
1、人民幣有對內價值和對外價值,通貨膨脹率上升,人民幣的對內價值下降,也就是購買力下降,原來7塊錢可以買到的東西要用8塊錢才能買到了。匯率反映的則是人民幣的對外價值,按你所說的,匯率上升,人民幣的對外價值降低,7rmb現在買不了1d
2、通貨膨脹是流通中的貨幣超過實際所需的貨幣而引起的持續的物價水平的上漲。提高利率有利於鼓勵儲蓄,從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抑制通貨膨脹。所以你看央行在持續加息嘛~但是在國際上來看中國的利率水平已經相當高了,利率上升又會引起國際套利資本(也就是熱錢)流入,這就使得在國際貨幣市場對人民幣的需求增加(比如現在你有一億的美元,美國年利率0.1%,中國年3.5%,那你肯定願意把它換成人民幣存到中國來,這樣你就必須在外匯市場上用你的美元來買人民幣)所以人民幣就面臨強大的升值壓力,那樣匯率就會下降啦~比如1:8就會想1:7靠攏~但矛盾的是,熱錢進來之後,市場上流通的貨幣量又增加,又會加劇通貨膨脹~~不過最終利率上升是抑制通脹還是加劇通脹就看兩者博弈的結果了,畢竟我們對熱錢還是有管制的啦~這就是通貨膨脹率、匯率、利率大致的關系了~
3、匯率與進出口,匯率上升,人民幣貶值,有利於出口(因為你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價格變得相對便宜了),不利於進口(因為你的rmb沒以前值錢了,要買和原來一樣多的東西就要更多的rmb)。匯率下降,反之~
ps:匯率上升和下降的說法會因為所採用的標價法有所不同。這里採用的是1dollar=n rmb ,n就是匯率啦~
另:匯率的變化引起的進出口變化是否會改變一國貿易順差逆差的狀況,還要看該國的進出口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之和是否大於1~~~
❼ FOB術語在《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有何區別
)<<2000年通則的FOB與1941年美國定義修正本>)的FOB術語比較 第一,《2000年通則》與《定義修正本》關於FOB術語的范圍不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只有一種形式,是一個完整並有確切內涵的貿易術語,即船上交貨,買賣雙方之間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界限是裝運港的船舷,我國實業界通常稱為「離岸價格」。《定義修正本》中的FOB有六種形式,僅有FOB則不完整,沒有確切的內容,必須在FOB後附加說明。因而兩個慣例中的FOB囊括的范圍不同,也就決定了兩者性質的不同。 第二,《2000年通則》中的FOB與《定義修正本》中FOB的第五種形式FOB VESSEL的異同。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需負責出口清關,而FOB VESSEL中,賣方卻沒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及繳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OB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於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以便於買方辦理投保並做好接貨的准備工作,《定義修訂本》中的FOB則沒有作出這樣具體的規定。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稱「成本加運保費」或「保險費、運費在內價」,使用此條件要註明目的港。 使用這一術語,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將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負擔貨物裝上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這一術語也只適用於海洋和內河運輸。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如下: 1.賣方必須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3)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許可證,支付出口關稅和費用。 (5)負責提供商業發票、清潔的、可轉讓的已裝船提單和保險單。 2.買方必須 (1)負擔除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貨物在海運途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卸貨費。 (2)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的一切風險。 (3)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並接受符合合同的單據。 (4)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貨物,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進口手續。 採用C.I.F.術語成交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租船訂艙問題 賣方應按照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之用的海輪,裝運貨物至指定目的港,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對於買方事後提出的關於限制裝運船舶的國籍、船型、船齡、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公會的船隻等要求,賣方都有權拒絕接受。 C.I.F.合同的賣方也必須給予買方關於貨物已裝上船的充分的通知。 (二)保險險別問題 根據《INCOTERMS 2000》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保險公司責任范圍最小的一種險別,而最低投保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成10%,同時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三)卸貨費用負擔問題 在裝運港的裝船費應由賣方負擔,至於目的港的卸貨費,按《INCOTERMS 2000》中有關C.I.F.術語的各條規定由買方支付。但是由於世界各國港口的習慣做法不同,對於卸貨費用誰來負擔的問題仍存在分歧。為了避免在此問題上引起糾紛,便產生了C.I.F.的幾種變形,它們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賣方負擔卸貨費。 (2)C.I.F。 Landed.(卸到岸上):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3)C.I.F. Ex tackle(吊鉤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離吊鉤。如果船舶靠不上碼頭,那麼,應由買方自費租用駁船,賣方只負責將貨卸到駁船上。 (4)C.I.F。 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指貨物運抵目的港後,自船艙底起吊直到卸到碼頭的卸貨費均由買方負擔。 C.I.F.的變形只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並不改變C.I.F.術語交貨地點和費用劃分的界限。 (四)象徵性交貨問題 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交貨義務。即C.I.P.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後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❽ 2010通則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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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與美國百通電纜一樣品質的有什麼其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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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布線類的就多了去,比如康普,西蒙,泰科,德特威勒,特雷卡,等諸多外資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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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如果一家沒有外貿營權的企業通過一家外貿出口代理與美國客商簽訂合同,結算貨
這樣操作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