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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數量條款示例

發布時間:2020-12-18 07:25:39

國際貿易中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 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的數量, 防止心中無數, 盲目成交。
1. 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訂具體數量時,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當我們確定向某市場出口時, 應了解該市場的需求量和各地對該市場的供應量, 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 按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 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能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 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過少或供應不及時, 而導致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 使我們失去原有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供應情況。確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應當同國內的生產能力貨源供應狀況相適應.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沛的情況下, 可適當擴大成交量; 反之, 如貨源緊張, 則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數量時, 還應考慮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 如有貨源, 應爭取多成交, 快拋售; 價格看漲時, 不宜急於大量成交, 應爭取在有利的時機拋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 對資信情況不了解的客戶和資信欠佳的客戶, 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 對小客戶的成交數量也要適當控制, 對大客戶的成交數量過小, 勢必缺少吸引力。總之, 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地掌握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一般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內的實際需要。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應根據國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進口。
(2 )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數量, 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 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 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反之, 如外匯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則應控制進口成交數量, 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 )市場行情變化。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還應根據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確定成交數量, 當市場行情發生對我方有利的變化時,應適當擴大成交數量; 反之, 則應適當控製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於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 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 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 應一並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 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 如「 中國大米1000 公噸, 麻袋裝, 以毛作凈」。某此商品, 如需要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時, 則數量機動幅度多少, 由誰來掌握這一機動幅度, 以及溢短裝部分如何作價, 都應在條款中具體訂明。此外, 在進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採用大約、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說明, 成交數量只是一個約量。因為, 各國和各行業對這類詞語的解釋不一, 有的理解為2%的伸縮, 也有的理解為5% , 甚至10% 的伸縮, 眾說紛紜, 容易引起爭議。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這個約數,可解釋為交貨數量有不超過10% 的增減幅度。鑒於國際上對約數有不同解釋, 為了明確責任和便於履行合同, 某些難以准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的商品, 特別是大宗商品, 可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三) 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於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 要求准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 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於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 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 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 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數量機動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種不同的規定, 其中一種是只對合同數量規定一個百分比的機動幅度, 而對每批分運的具體幅度不作規定, 在此情況下, 只要賣方交貨總量在規定的機動幅度范圍內, 就算按合同數量交了貨; 另一種是, 除規定合同數量總的機動幅度外, 還規定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 在此情況下, 賣方總的交貨量, 就得受上述總機動幅度的約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交貨, 這就要求賣方根據過去累計的交貨量, 計算出最後一批應交的數量。此外, 有的買賣合同, 除規定一個具體的機動幅度(如3% )外, 還規定一個追加的機動幅度( 如2%) , 在此情況下, 總的機動幅度, 應理解為5%。
2. 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
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 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 一般來說, 是履行交貨的一方, 也就是由賣方選擇。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運輸, 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隻的艙容關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隻時,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 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隻的一方( 如FOB 的買方)選擇, 或是乾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 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 由買方行使, 也可由賣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為了明確起見,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過去, 我國按FOB 條件從國外進口一項大宗商品, 合同規定賣方交貨總數和每批裝船數量均有5% 的機動幅度, 此項機動幅度都由賣方確定。顯然, 此項規定是極不合理的, 今後應當避免。
此外, 當成交某些價格波動劇烈的大宗商品時, 為了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根據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船數量, 也可在機動幅度條款中加訂:「 此項機動幅度只是為了適應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 才能適用。」
3.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對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於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 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 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繫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按合同價格計價的條件下, 交貨時市價下跌, 多裝對賣方有利; 但如市價上升,多裝卻對買方有利。因此, 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 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 也可在合同中規定, 多裝或少裝的部分, 不按合同價格計價, 而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如雙方對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議, 則可交由仲裁解決。

㈡ 國際貿易合同中數量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責任在來於買方,雙方交易是以源買方當面看樣品成交的,因此,一經雙方憑以成交便成為履行合同時交接貨物的質量依據。2
首先合同中並未說明某農產品一般是以毛重計價的還是以凈重計價的,一般來講,單位價值不高不產品比如用麻袋裝的大米等,採用以「以毛作凈」方式交易,該出口商在規定數量和價格時就應該加註此條款(gross
for
net)來避免日後的問題。3合理,因為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每袋黃豆凈重100千克,但是經俄羅斯海關檢查發現每袋黃豆凈重94千克,說明我方未按合同交易,應在合同中加入質量機動條款和質量公差。同時也會說明了,在簽訂合同時要對自己留有餘地,比如加入採用以「以毛作凈」方式交易4可以,外商要求定牌中性包裝,中性包裝是為了適應外國市場的特殊需要,有利於擴大貿易,但是應注意侵權的問題和對本國企業的長期發展不利問題

㈢ 數量條款有哪些內容

在不同計量方法下,通常採用的計量單位名稱及適用的商品具體如下:計量方法常用計量單位適用商品重量千克(kilogram,k9.),公噸(metric ton,m/t),長噸(10ng ton,l/t),短噸(short ton,s/t),盎司(ounce,oz.)一般天然產品、部分工業製成品,如羊毛、棉花、穀物、礦產品等容積蒲式耳(bushel,bu.),公升(1iter,1.),加侖(ga11on,gal.)穀物類以及部分流體、氣體物品,如小麥、玉米、汽油、天然瓦斯等個數只(piece,pc.),件(package,pk9.),雙(pair),套(set),打(dozen,doz.),卷(ro11或coil),羅(gross,gr.),輛(unit),頭(head),袋(bag),箱(case),包(bale)一般日用工業製品以及雜貨類商品,如文具、紙張、玩具、成衣、車輛、活牲畜等長度碼(yard,yd.),米(meter,m.),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er,am.)紡織品、繩索、電線電纜等面積平方米(square meter,m2),平方碼(squareyard,yd2),平方英尺(square foot,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皮製商品、塑料商品等,如塑料篷布、塑料地板、皮革等體積立方米(cubic meter,m3),立方碼(cubic yard,yd3),立方英尺(cubic foot,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化學氣體、木材等在進出口貿易中,重量是一種最為常用的貨物數量的計量方法。合同中重量的不同計量方法見下表:類別計量方法備注毛重(Gross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連同包裝的重量。按照毛重計算重量又稱為「以毛作凈」(Gross forNet)。一般用於單位價值不高的農副產品和初級產品。實際皮重將整批商品的包裝逐一過磅,算出每件包裝的重量和總重量。凈重商品本身重量扣除平均皮重從全部商品中取出幾件,秤其包裝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數,得出平均數,再乘以總件數,算出全部包裝重量。在國際貿易中,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採用何種方法計(Net Weight)皮重得出凈重習慣皮重按照市場已公認的規格化的包裝計算,即用標准單件皮重乘總件數即可。算重量和價格,按照慣例應當以凈重計算。約定皮重按照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皮重作為計算的基礎。公量(ConditionedWeight)用科學的方法去掉商品中所含水分之後,再加上標准水分重量所求得的重量。公量=凈重×(1+標准回潮率)/(1+實際回潮率)通常用於少數經濟價值較高而水分含量不穩定的貨物,如羊毛、生絲、鴨絨等。理論重量(TheoreticalWeight)件重量乘以件數得出總重量。主要用於某些有固定規格和固定體積的商品,其形狀規則,密度均勻,每一件的重量大致相同。如鋼板、馬口鐵等。法定重量(LegalWeight)純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材料,如內包裝等的重量。是海關依法徵收從量稅時的計量方法。凈凈重量(Net NetWeight)凈重扣除內包裝的重量以及其他包含雜物,如水分、塵芥等的重量。 (二)數量機動幅度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商品受本身特性、生產、運輸或包裝等條件的限制,在實際交貨時不易精確計算。為了便於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爭議,買賣雙方通常要在合同制定時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這種條款又稱為「溢短裝條款」 (more or less clause)。所謂溢短裝條款是指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 (Shipment Quantitv5%more or less a11owed)。在採用溢短裝條款時,具體伸縮量的掌握大多明確由賣方決定,在由買方負責裝運時,也可由買方決定。在採用租船運輸時,為了充分利用船艙容積,也可授權由承運人決定。此外,在少數場合合同中也可採用「約量」(Approximately 01"About)條款來表示實際交貨數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縮。但由於「約」字在國際貿易中有不同的解釋,因此雙方應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約」的理解。另外,根據《ucP600>>第30條規定,凡「約」或「大約」的詞語用於涉及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應解釋為允許有關數量可有l0%的增減幅度。

㈣ 國際貿易條件的商品的數量

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單位為千克和米。為歐洲大陸及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國際標准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單位包括千克、米、秒、摩爾、坎德拉、安培和開爾文等七種。是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 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單位為磅和碼。為英聯邦國家所採用,而英國因加入歐盟,在一體化進程中已宣布放棄英制,採用公制。 美製(The U.S. System)。基本單位和英制相同,為磅和碼、但有個別派生單位不一致。如英制為長噸等於2200磅,而美製為短噸等於2000磅。此外容積單位加侖和蒲式耳,英美製名稱相同,大小不同。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A.凈重
凈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凈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後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價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凈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計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幾種做法:
實際皮重。即稱量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平均度重。在包裝物比較劃一的情況下,可從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數的包裝物,加以稱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習慣皮重。適用於規范化的包裝方式。包裝的重量已為人所共知,無需稱量。 約定皮重。雙方事先約定的包裝重量。
B.公量
對干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准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採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干凈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於凈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 A.合同數量條款的作用
商品數量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於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實際收取數量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於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之前補交,且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買方可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因而,正確訂立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數量機動幅度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對在機動幅度內多交或少交的數量,一般可按合同價格結算。如果雙方考慮到交貨時市場價格可能有較大變化,則可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於溢短裝部分接貨物裝船時的市價計算。

㈤ 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5)國際貿易數量條款示例擴展閱讀: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import Trade):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㈥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數量條款糾紛案例分析 我國某外貿公司出口燈泡2000個。買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開來不可撤

《UCP600》規定,即使信用證抄不準分批,在數量上也允許有5%的數量增減比例這個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散裝貨,而對於有包裝的貨物是不適用的。本案中的貨物是燈泡,不可能是散裝貨,所以不適用此條款。因此銀行有權拒付。

㈦ 國際貿易中合同數量條款問題

答案錯了,應該是ABE

㈧ 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㈨ 國際貿易中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麼,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並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於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㈩ 如何簽訂一份合格有效的對外貿易合同以數量條款為例

首先合同不能違反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說質量不合格的產品等專;
其次是對合屬同的主體身份要明確,對外貿易的產品質量、規格、數量、價格,運輸方式,保險承擔,費用計算,違約責任,適用何國法律等作出明確約定。
包含以上這些就大致可以,但是對外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建議當面咨詢專業律師,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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