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術語:DAT的風險轉移點是
在目的地指定的終端將貨交與買方時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B. 國際貿易術語2010中DAP條款下,如果交貨地為目的港,賣方如何交貨需要負擔哪些目的港費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交貨的方式為 買賣雙方定訂。貨品在指定的目的地抵達後,無需卸貨無瑕疵即完成交易條件。無論包括船舶,飛行航運,目的地包括港口空港等。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DAP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轉運聯運方式及海空運等皆適用。
C. 2010貿易術語中DAT與DAP的區別
兩者唯一區別在於DAT賣方需卸貨, DAP賣方不卸貨。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後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AP即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3)dap國際貿易術語擴展閱讀
國際商會重新編寫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
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D. 國際貿易術語:DAT;運費、保險、出口清關、進口報關分別是買方還是賣方
運費、保險、出口清關是賣方負責,進口報關是買方負責!!
E. 我們剛學習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但是講到CIP和DAP的區別時,很模糊,都是在買方規定地方交貨。
DAP: 賣方承當進口清關費用而CIP則有買家負責
F. 國際貿易術語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分別是何意義
成本,就是出廠前價格,這個術語是用來劃分關於運輸和保險的費用,還有一些主要的責任承擔方。一隻貨櫃到工廠提貨時,所裝貨物的價值就是成本,不同術語就包括了賣方除了成本外,應承擔的保險或者運費費用
G. 國際貨物貿易術語有哪些它們的意思都是什麼
Incoterms2010中將貿易術語劃分為適用於各種運輸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水運輸的CFR,CIF,FAS,FOB,並將術語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國內貿易中,賦予電子單據與書面單據同樣的效力,增加對出口國安檢的義務分配,要求雙方明確交貨位置,將承運人定義為締約承運人,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際貨物貿易的實踐要求,並進一步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鹿特丹規則》銜接。本規則將貿易術語分為11種,每一術語訂明買賣雙方應盡的義務,以供商人自由採用。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新增了2個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
第一組: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H. DDP與DAP的區別
區別
1.DAP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DDP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2.DAP的交貨地點既可以是在兩國邊境的指定地點,也可以是在目的港的船上,也可以是在進口國內陸的某一地點。
在DDP的交貨條件下,賣方是在辦理了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目的地交貨的,這實際上是賣方已將貨物運進了進口方的國內市場。如果賣方直接辦理進口手續有困難,也可要求買方協助辦理。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或辦理進口手續,則不應使用DDP術語。
3.DAP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於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
DDP對賣方的風險要大得多,應該說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貿易條款。
(8)dap國際貿易術語擴展閱讀:
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個國際貿易術語,即所在地交貨,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該術語出自INCOTERMS 2010。
如果貿易條款是DDP的話,付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100%的前T/T,另外一種是OPEN ACCOUNT。如果是30%的定金,70%的餘款見提單COPY的話,在DDP條款下,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提單最後還要交給你目的港的代理幫你安排提貨和清關,這是DDP與C&F的區別。
說得通俗一點,DDP就是你把貨物送到國外客戶的倉庫,在此之前的所有費用都由你支付,所有手續都由你來辦理,所有風險都有你來承擔。
I. 外貿術語:DAP是什麼意思
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後,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所需通知,以便買方採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的措施;
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出口和交貨前從他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提供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所需的許可或其他官方授權,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按合同約定收取貨物,接受交貨憑證,支付價款。
DAP是一種根據商品銷售地理位置不同而規定差別價格的策略。地理差別價格又分為產地交貨價格和買主所在地交貨價格。
地理定價策略的形式
(一)產地交貨價格
產地交貨價格是賣方按出廠價格交貨或將貨物送到買方指定的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的價格。在國際貿易術語中,這種價格稱為離岸價格或船上交貨價格。
交貨後的產品所有權歸買方所有,運輸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和保險費均由買方承擔。產地交貨價格對賣方來說較為便利,費用最省,風險最小,但對擴大銷售有一定影響。
(二)目的地交貨價格
目的地交貨價格,是由賣方承擔從產地到目的地的運費及保險費的價格。在國際貿易術語中,這種價格稱為到岸價格或成本加運費和保險費價格。
還可分為目的地船上交貨價格、目的地碼頭交貨價格以及買方指定地點交貨價格。目的地交貨價格由出廠價格加上產地至目的地的手續費、運費和保險費等構成,雖然手續較繁瑣,賣方承擔的費用和風險較大,但有利於擴大產品銷售。
(三)統一交貨價格
統一交貨價格,也稱送貨制價格,即賣方將產品送到買方所在地,不分路途遠近,統一制定同樣的價格。這種價格類似於到岸價格,其運費按平均運輸成本核算,這樣,可減輕較遠地區顧客的價格負擔,使買方認為運送產品是一項免費的附加服務,從而樂意購買,有利於擴大市場佔有率。
同時,能使企業維持一個全國性的廣告價格,易於管理。該策略適用於體積小、重量輕、運費低或運費占成本比例較小的產品。
J. INCOTERMS2010的國際貿易術語的中英文名稱有哪些
第一組: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Incoterms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它來自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全稱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它的宗旨是為普遍使用中的國際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或減少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
在起草Incoterms 2000過程中,工作小組力求使這十三個術語中的不同表述盡可能地做到連貫一致,這樣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達相同的意義。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托運人
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只是由於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詞的緣故。商人們在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中經常遇到這種困難。例如,「托運人」一詞既表示將貨物交付運輸的人,又表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人,而這兩個「托運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而買方則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交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於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
用於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後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
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並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面,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並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
而只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與銷售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范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