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資源稅繳納方式全都是代扣代繳嗎都是收購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實際業務發生過程中
有些生產企業也是資源稅的義務納稅人,比如煤礦,根據產量繳納。是的,銷售應稅產品一方實際收到的錢應該是總額扣減掉資源稅後的余額,有代扣代繳義務的采購方代扣資源稅後應該按時足額繳納,如果隱瞞不申報,被稅務稽查查到後會罰款和收滯納金的,比如有些水泥生產企業要用大量石灰石作為原料,他們基本採取代扣代繳方式繳納資源稅,如果不申報,稅務部門會根據他們采購的石灰石數量計算其未申報的資源稅,並處罰金。
② 關於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收購的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的資源稅不能計入成本。
代扣代繳內是依照稅法規定容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這里的扣繳是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繳而不是從其所持有的收入外另行收繳。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也就是說從貨款里扣下來,再上繳稅務部門。
采購材料,支付貨款代扣資源稅: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銀行存款(應付材料款-代扣資源稅)
代繳資源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③ 求助:關於代扣代繳資源稅如何做分錄問題
一、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1、企業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時,按實際內支付的收購款容:
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稅額:
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3、企業按規定繳納代扣的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二、收購未稅礦石時地稅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購入時借:材料采購(或原材料)
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繳納代扣個人所得稅時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④ 關於黃沙,石渣,代扣代繳資源稅,稅法可有明確規定
根據《資抄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和《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未稅礦產品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由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因此,上述收購未稅礦產品的企業,應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於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⑤ 銷售砂石需要繳納資源稅嗎
收購未稅的礦產品,收購方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作為銷售砂石的企業版,需要拿到上家的資源權稅管理證明,原則上是源頭管理但實際情況復雜,稅務機關為防止漏稅採取誰用誰交的原則,所以如果拿不到資源稅管理證明稅務機關視為未稅礦產品是可以徵收資源稅的。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稅與費的區別編輯
1.看徵收主體是誰。稅通常由稅務機關、海回關和財政機關收取;費答通常由其他稅務機關和事業單位收取。
數情況外,一般不實行專款專用;而收費多用於滿足收費單位本身業務支出的需要,專款專用。因此,把某些稅稱為費或把某些費看作稅,都是不科學的。[1]
⑦ 如何代扣代繳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這里,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為了正確掌握收購的礦產品是否繳納了資源稅,《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礦產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購方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收購方就有法定義務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於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免予扣繳資源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即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⑧ 砂石料需要繳資源稅嗎
砂石料需要繳資源稅。
1、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2、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8)從貿易公司購入砂石資源稅代扣代繳擴展閱讀:
資源稅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⑨ 最新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稅與費的區別編輯
1.看徵收主體是誰。稅通常由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收內取;費通常由容其他稅務機關和事業單位收取。
數情況外,一般不實行專款專用;而收費多用於滿足收費單位本身業務支出的需要,專款專用。因此,把某些稅稱為費或把某些費看作稅,都是不科學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