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貿易中導致發盤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專是不可撤銷的,在拒絕通屬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①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②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③其他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Ⅱ 國際貿易中不平等交換的原因是什麼
國與國之間實力懸殊、企業與企業之間經濟規模懸殊以及國際地位的差異,這些都會造成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性現象。
國與國——以卵比石。
人常說“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但國際貿易中,各國腳總是偏向地位更高的一方。漸漸地就形成一幅局面,即小企業被“欺負”也不願說出,說出來也被人多勢眾給逼交流,無聲者最終還是沒能吶喊。沉默的不公平,知曉它的人多了,也並不覺得意外了,哪天平等貿易了,還覺著會被對方拿來做什麼文章呢!
Ⅲ 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國際貿易索賠是指出進口交易中,因一方違反契約規定,直接或間接造成另一方有所損失,受損害的一方向違約方提出賠償要求,以彌補其所受之損害。
國際貿易索賠的范圍:
1.金錢的索賠
(1)拒付價款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拒付。
(2)要求減價或折價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要求減價或折價。
(3)要求賠償損失
a.買方索賠:例如賣方遲延裝貨,致買方工廠停工而發生的損失。
b.賣方索賠:例如買方不開或遲開信用狀,或開發不常的信用狀。
2.非金錢的索賠
(1)拒收貨品並要求退還貨款
同時若因而影響工廠停工或因需另補進貨物而發生損失,則這種附帶損失也可一並向賣方索賠。
(2)掉換貨物
若貨物不符契約規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貨物,他方面要求賣方因另行補運合手契約的貨物。
(3)補交
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
(4)修護
通常要求修護的情形,以機器類居多。如故障或損壞可經修護而恢復的,經修護後,買方往往仍可要求賣方給予若乾的賠款。
(5)要求覆約
即賣方或買方要求對方按照契約條件覆行之意。例如對於不交運契約貨物時,買方要求賣方照約交運。又如買方遲遲不開發信用狀時,賣方要求買方依約開發信用狀。
(6)取消契約或取消契約余額
前者為要求取消全部契約,後者為要求取消未裝運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約。
Ⅳ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採用那些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2)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於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於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於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於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並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於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Ⅳ 為什麼國際貿易中要使用貿易術語
因為使用統一的貿易術語,有利於提高國際貿易的效率。使用國際貿易術語的優勢如下:
1、有利於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於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於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於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於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於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由於貿易術語由相關的國際慣例解釋,對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爭議,可通過國際貿易慣例解釋。
(5)國際貿易中引起爭議的原因有擴展閱讀: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另一個方面是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
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於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Ⅵ 國際貿易中具有爭議性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具有爭議性的問題:國際貿易壁壘
1、在國際貿易中,影響和制約著商品自由流通的各種手段和措施,稱之為貿易障礙或貿易壁壘。這種壁壘一般可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兩種。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徵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徵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本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徵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 非關稅壁壘,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採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准、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什麼是貿易技術壁壘?
貿易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准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從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技術性指標體系方面入手,施於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於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關稅壁壘逐步被非關稅壁壘所取代,而其中的綠色壁壘更是以其鮮明的時代特徵日益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關卡。綠色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有:綠色關稅、綠色市場准入、環境貿易制裁、強制性綠色標志、強制要求ISO14000認證、繁瑣的進口檢驗程序和檢驗制度,以及要求回收利用、政府采購、押金制度等等。可以預測,綠色壁壘對未來國際貿易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由此而引起的貿易糾紛將成為國際貿易與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一個新的焦點。和其他貿易壁壘相比,綠色壁壘具有更強的技術性、隱蔽性、靈活性和爭議性。正由於這些特點,綠色壁壘一旦形成,往往使出口方無可奈何,對出口方影響嚴重。
Ⅶ 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國際貿易情復況復雜,產生爭議和制索賠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爭議和索賠並不局限於買賣雙方,有的還涉及運輸、保險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分清原因和責任方。從索賠對象來分,大致有以下各種原因:
(1)買賣雙方之間的貿易索賠包括:
①買方違約。如不按時開立信用證,以及故意開立不完全的信用證或過高要求的信用證,致使賣方無法履行合同;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接貨,或不按時簽訂運輸契、指定交貨地點等。
②賣方違約。如不按時交貨;不按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包裝、數量、重量交貨;不提供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
③合同條款不夠明確,以致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或解釋不一致引起爭議索賠。
(2)向承運人的運輸索賠(裝運索賠)包括:
①貨物短卸。即貨物未卸凈,或貨物誤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盜竊,或因破損撒漏而貨物短少。
③屬於承運人責任的貨物損毀,包括破損、毀壞、水漬、污染等。
(3)保險人的保險索賠。屬於保險單內規定范圍的有關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Ⅷ 國際貿易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般最大的風險就是貨款問題。進口方不給付貨款給出口方的事情是常有的。另外就是國貿多用海運,所以海上風險大,指不定哪天這個地區戰爭,那個地區海盜。再加點天災那就是欲哭無淚的事情了。
Ⅸ 影響國際貿易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在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背景下,提高我國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己成為關鍵。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貿易發展的動態利益,更好地通過貿易發展戰略來促進產業結構的良性調整,提高貿易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應充分利用WTO賦予的各種許可的措施,制定並建立我國面向21世紀的對外貿易發展戰略,實現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
經濟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國在全球范圍內的經濟融合,它是世界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其推動力是追求利潤、取得競爭優勢和謀求經濟的發展。
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大大加強,導致經濟全球化的直接原因是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環境出現了新變化。在21世紀,經濟全球化己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一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大趨勢。
(9)國際貿易中引起爭議的原因有擴展閱讀:
國際貨物貿易屬商品交換范圍,與國內貿易在性質上並無不同,但由於它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所以與國內貿易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所涉及的問題遠比國內貿易復雜。
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因此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遠比國內貿易要大。
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
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較國內貿易要復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