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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包裝情況國際貿易的貨物

發布時間:2020-12-15 22:40:12

⑴ 外貿中貨物的包裝尺碼如何計算越詳細越好!

外貿中的貨物尺寸主要是根據運輸工具來,還有就是工人搬運等因數來決定的。一般來說,尺寸小些,方正些的要好,貨運的時候,不管是海運空運還是快遞,陸運,都是對尺寸有限制的,你打包裝的時候最好是控制在這個最大尺寸之類

國際貿易運輸包裝存在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才能到達收貨人和消費者手中。為了保證長途運輸中的貨物不受外界影響和安全到達,就需要有科學合理的運輸包裝。一般來說,國際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比國內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的要求更高。因此,我們製作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時應當體現下列要求:1.必須適應商品的特性:每種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性,例如,水泥怕潮濕,玻璃製品容易破碎,流體貨物容易滲漏和流失點等,這就要求運輸包裝相應具有防潮、防震、防漏和防毒等良好的性能。2.必須適應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不同運輸方式對運輸包裝的要求不同,例如,海運包裝要求牢固,並具有防止擠壓和碰撞的功能;鐵路運輸包裝要求具有不怕震動的功能;航空運輸包裝要求輕便而且不宜過大。3.必須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例如,美國政府宣布,從1998年12月17日起,凡未經處理的中國木製包裝箱和木製托架,一律不準入境,以免帶進甲蟲而危害美國森林。又如,有些國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之類的材料做包裝用料,因恐將病蟲害帶進去;有些國家對包裝標志和每件包裝的重量有特殊的規定和要求。此外,如客戶就運輸包裝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時,也應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考慮。(盡量避免出現爭議,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⑶ 根據國際貿易實踐,論述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品質條款應注意的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標的物與品質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不同種類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①憑樣品確定商品的品質。
②憑規格、等級或標准確定商品的品質。
③憑商品的商標或牌號進行交易也是國際貨物買賣活動中較常使用的方式。
④憑說明書

(2)數量條款

(3)包裝條款
包裝分為兩類,一類是運輸包裝,其目的是保護商品品質和數量,便於運輸、裝卸和儲存。另一類是銷售包裝,具有保護商品、便於保管、儲存、美化、宣傳商品的作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包裝條款應當規定如下內容: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包裝材料和運輸標志。

(4)價格條款
(5)裝運條款
(6)保險條款
(7)支付條款
(8)商品檢驗條款
(9)索賠條款
(10)不可抗力條款
(11)仲裁條款

⑷ 國際貿易中,商品包裝的種類有

主要包括兩大類:
(一)運輸包裝:1、箱2、桶3、袋4、包5、其他包裝。
(二)銷售包裝
這兩類

⑸ 急求國際貿易中的包裝案例

2003年,我國抄某外貿公司與西歐襲一客戶簽訂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藝品,規定內包裝盒子由客戶免費提供。距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個月,公司去電「貨將備妥,請速提供內包裝盒子」,客戶未作答復。1個月後公司再次去電「貨妥,急等內包裝盒,否則貨將無法按期裝運」。客戶仍未回復。幾天以後該客戶派了一位遠東分公司的代表來廠看貨,當場表示「內包裝印刷來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廠方自行解決」,並指明用無印刷的單瓦楞紙盒。我方工廠當即按該代表意見辦妥紙盒,進行包裝,進倉待運。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一個月,客戶突然來電:「此批貨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內包裝。」公司當即回電說明:「貨已按你方遠東公司代表意見包裝完畢,進倉待運,無法更改。」客戶回電承認遠東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裝是出於好意,旨在解決工廠困難。但是,由於用戶現在堅持要用印刷的包裝盒,事出無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經濟損失對方不能承擔,而包裝一定要改,否則將不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考慮到該買方是老客戶、大客戶,關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戶要求,重新更換包裝。試就此案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⑹ 外貿出口貨物的包裝

其實這個條款有點模糊。
但開證人的意思是要求結實牢固的外箱。至於要多堅固專,多結實,這就屬是個問題了。建議你參照以前給他們用過的外箱(如果你們以前有跟他們做生意的話),可能客戶覺得你們以前用的不夠牢固,所以會有這個要求。如果是第一次做這個客戶的貨的話,最好叫你們的紙箱供應商注意紙箱的厚度問題。

⑺ 國際貿易中的包裝問題

合同怎麼規定的,你就按照合同來。
如果合同沒有特殊規定,那就按照公約中提到的,保全貨物的包裝方式就可以

⑻ 在國際貿易中,關於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什麼

在國際貿易中,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如下:

  1. 由賣方供應包裝,包裝連同商品一塊交付買方。

  2. 由賣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後,賣方將原包裝收回,關於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由何方負擔,應作具體規定。

  3. 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採用此種做法時,應明確規定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於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發運時買賣雙方所負的責任。

  4. 關於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別計收,但也有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負提,應在包裝條款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⑼ 國際貿易為什麼對貨物要進行包裝

國際貿易對貨物要進行包裝是由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對於貨物的檢驗權是其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買方的這項權利是與賣方應當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的義務相對應的。賣方必須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法律上稱之為品質擔保義務。按照買賣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已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具體規定,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規格交貨;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則賣方所交貨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公約》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據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檢驗結果,是判斷賣方提交的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的標准,也是買方據以向賣方索賠的依據。
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貨物檢驗的具體操作
,買方在貨物的檢驗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訂有內容詳細的檢驗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時間和地點。包括如下幾種做法:a.工廠檢驗;b.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c.進口國目的港檢驗;d.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驗;e.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2)檢驗機構。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包括:官司方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非官司方機構(如SGS),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檢驗室。(3)檢驗證書。如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質量檢驗證書等。檢驗證書一般由賣方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給銀行,作為結匯的單據。
應該說,詳盡的檢驗條款保護了買方的利益,並能督促賣方提交與合同質量標准相符的貨物。
2、買方檢驗權的喪失。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與其聲稱的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的索賠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索賠權已經喪失,則檢驗權也失去其意義。具體說來,檢驗權的喪失包括如下幾種情況:(1)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已過;(2)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已過;(3)買方沒有在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之後的合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索賠,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權利;(4)買方表示無條件地接受了貨物;(5)買方所做的檢驗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沒有通過約定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3、貨物的檢驗與風險轉移的關系。所謂風險轉移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風險轉移是指在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風險由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誰承擔風險,誰就應當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產生的損失就應當由賣方承擔,而在此之後,則由買方承擔。
《公約》第36條明確了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責任與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和區別:
(1)如果在風險轉移於買方的時候,貨物即與合同不符,賣方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2)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貨物有潛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缺陷往往要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甚至要經過科學檢驗或投入使用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出現或顯露出來,這時盡管風險已經轉移於買方,但賣方仍然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因為這種缺陷在風險轉移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當時還不明顯,等到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才變得明顯而已。
(3)在某些情況下,賣方對貨物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應承擔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違反了他的某項義務,包括關於貨物在一定期間內將繼續適合於其通常用途或某種特定用途的保證。
4、買方的檢驗時間。在實踐中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1)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前,對貨物進行檢驗,如買方在賣方將貨物裝船前,到賣方的工廠、倉庫對貨物進行檢驗。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以前,已經檢驗過貨物或樣品模型,或者買方拒絕進行檢驗,則賣方對於通過此項檢驗本應能發現的缺陷,就不承擔任何默示擔保義務。
(2)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時,對貨物進行檢驗,但這種做法多運用於實際交貨的情形,如EXW(工廠交貨)、DDP(完稅後交貨)等情形。
(3)雙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公約》第三十八條雖然在第1款規定了買方應當在實際可行的最佳時間內檢驗貨物,但在第2款也規定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存在著一定的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就存在著與合同不符的情況,這種缺陷不是由承運人或其他任何外來原因造成,或者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符合合同,但由於其內在的缺陷,導致在貨到目的地時貨物與合同不符。例如,買方在收到貨物時,外包裝完好無損而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或者雖然外包裝損壞,但這種損壞是由於賣方沒有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所造成。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舉證責任是比較復雜的,有時甚至是難以舉證的。

⑽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包裝能否申報出口退稅

如果包裝物按規定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其數量在出口報關單上有體現而且確定它的商品編碼,可以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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