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攬加工企業是否需要加工貿易備案
問:您好!我是南通一家外資企業,沒有進出口權,現無錫有一家外貿公司以進料加工專的方式進口乳膠後委託我屬廠加工成手套後出口,請問作為工廠方要辦那些手續?如果要備案,請問要提供那些資料,謝謝! 答:無錫企業作為經營單位需要向其辦理手冊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外發加工。根據168號令規定,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你司作為承攬企業應當辦理加工企業的注冊登記,所需材料及表格要求建議到你司所在地主管海關業務窗口領取,按照要求准備齊全後再向海關申請辦理。
『貳』 小規模貿易公司外發給加工廠成本如何計算
加工型企業和貿易型企業最大的差別在於內部管理:加工型的需要工人的管理,而版貿易型的僅需員權工管理;但加工型企業做成實業型企業的可能性較大,而貿易型則較困難;加工型企業稅率較低;一般都需要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注冊,沒有特殊的產品經營的,在工商就行了,有比方說化工類五金類等品種的需要到主管的部門報批,有的還需要到勞動部門報批,另外,如你招收了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或軍人,還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現在內外資差別不大了,還是內資吧,方便些。
『叄』 外發加工貿易和異地加工貿易有差別么差別是什麼
異地加工貿易,是指一個直屬海關的關區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將進口料件內委託另一個直屬海關的關容區內加工生產企業加工,成品回收後,再組織出口的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出口產品生產環節中的個別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肆』 進料加工型企業充當貿易公司來接單然後外發加工呢
海關不允許。
『伍』 比較加工貿易異地加工,外發加工,和深加工結轉的區別
1、不同的概念:異地加工是指將進口物資委託給關區內另一家加工生產企業加工,對外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委託加工貿易貨物的承包企業,經海關批准,因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的限制,辦理有關手續。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材料和零部件加工的產品轉移給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深加工和再出口的經營活動。
2、不同手續:出口報關手續由深加工結轉辦理的,海關可簽發《收匯報關單》,對外加工由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包企業加工貿易貨物。
3、不同范圍:外協加工也可經經營企業所在地海關批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成品、余料、余料、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不得運回原企業。無需進行異地加工和深加工。
(5)貿易公司和外發單給加工廠的關系擴展閱讀:
外發加工注意事項:
1、對國內加工市場及相關加工業務不熟悉,是許多新辦加工企業和尋求進入加工市場發展的企業和個人面臨的最大困難,在拓展加工企業發展方向、規范經營思路、合理認識和分析自身條件等方面存在明顯的
不足和不足,所尋找的各種材料和設備的材料組裝加工業務也非常盲目和沖動。
2、來料加工業務與訂單外包的合作條件不合理,運作模式不規范,也使許多尋找加工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蒙受了很大損失,沒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認真分析承接加工業務的可行性,忽視外包單位的效益分析或承諾,成本結算困難且扣除保證金,加工產品不合格等問題,導致加工業務發展陷入困境。
3、盲目投資加工業務,擴大加工隊伍規模,是造成加工業務發展困境的重要原因,正是一些剛剛進入加工市場的個人,在沒有充分准備的情況下,在接觸到自己認為適合條件的加工企業後,立即擴大加工隊伍規模,造成加工企業經濟損失的嚴重問題。
『陸』 什麼是加工貿易中的「承攬企業」與「外發加工」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回業務的生產企業答。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柒』 我是中介,有家公司外發服裝訂單的,讓我找加工廠,給我的利益就是一件衣服提幾毛錢,公司要求要找能開1
你有電話嘛 ..
『捌』 外貿公司外發加工的可信嗎
外貿公司一般都是貿易公司,即自己不是加工(生產)型企業,因此,外貿公司版接到訂單或簽權訂合同後,外發加工是很正常的事兒。
至於具體的外發加工是真是假,需要准備承接外放加工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己加以判斷。
『玖』 我公司是貿易單位,材料外發加工要轉好幾個加工廠,怎麼做分錄
可以做深加工結轉(如果有多本手冊的話)也可以做外發加工,然後運回後,再做外發加工
『拾』 外發加工的對外發加工新舊規定的比較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於2008年1月1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對外公布,並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決定》與原《辦法》的最大區別在於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稅加工貨物外發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義外發加工、實行對經營企業的單邊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條件、明確外發加工保稅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等。
《決定》對外發加工業務管理進行重新明確
由於原有的外發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於海關監管和執法,也比較容易使企業運營處於被動。由於外發加工屬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業若要開展外發加工,必須先向海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審批。而海關審批同意與否的主要標准之一就是外發加工的環節是否為主要工序。實踐證明,這一做法一方面會導致海關執法不明確,由於加工貿易行業面廣、產品復雜,難以界定什麼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輕則影響執法效率,重則造成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不僅影響了企業的辦事效率,而且由於主要工序的難以界定,難免造成企業的困擾。實際上,由於企業加工能力和特點的差異以及市場細分的趨勢,在不同企業間進行工序上的轉移,既是加工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延長產業鏈、提高保稅加工增值水平的國家產業政策原則。基於以上原因,《決定》重新明確了外發加工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發」的限制性規定。
《決定》修改的原《辦法》的內容
《決定》涉及對原《辦法》五條七款內容的修改,具體如下:
一、修改了原《辦法》中關於外發加工的定義
原《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新《辦法》修改為:「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對外發加工定義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除了生產工序限制外,現實中更多是因企業生產能力不能滿足國際市場旺季需求,或者因訂單數量多和單票訂單無法拆分而需要外發加工,對此海關如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企業為維持市場和追逐利潤,往往採取擅自外發加工方式。為此,新《辦法》除生產工序限制外,對於企業出現緊急履約等情況的,經海關批准企業也可外發加工。
二、調整了外發加工的適用條件和管理方式
由於加工貿易行業繁多,產品加工工序復雜多樣,尤其在現代聯合生產的情況下,對於生產鏈條比較長的行業,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對而言的,同時,在對「主要工序」標準的認定上,企業與海關存在較大差異,海關又沒有明確可執行的標准,導致現場海關難以統一規范執行。基於上述情況,《決定》取消了原《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適應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了「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的表述,確保海關仍能有效監管。
三、明確了外發加工貨物經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的原則
對於外發加工環節產生的大量毫無價值的邊角料或有毒有害的邊角料及副產品,如果企業仍需將這些貨物運回,不但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社會環境成本,也增加了海關監管的難度,因此,為尊重企業生產實際,《決定》將原先「應當運回」的表述修改為:「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四、為與相關法規、規章相銜接,完善了核查、行政處罰等相關條款
一方面為與《保稅貨物核查管理辦法》相銜接,刪除了原《辦法》中,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有關核查的定義。另一方面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銜接,修改了原《辦法》中,第四十二條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