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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名詞解釋最惠國待遇

發布時間:2020-12-15 01:06:13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
zuìhuìguó dàiyù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

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路透金融詞典的解釋
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

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在2005年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㈡ 最惠國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名詞解釋

一、最惠國待遇,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是國與國之間貿易條約和協定的法律待遇條款,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方面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①有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樣的補償後才能享受,即締約國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是有條件的,締約國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條件才能享受這些優惠待遇。②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締約國一方現在及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優惠待遇,都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國的另一方。二、最惠國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原則是:一個成員給予另一個成員方的貿易優惠和特許必須自動給予所有其他成員。作為關貿總協定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對規范成員方間的貨物貿易,推動國際貿易的擴大和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最惠國待遇原則包含4個要點。1、自動性。當一成員國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享有這種優惠。 2、.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的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員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時,也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 4、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㈢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含義

知識產權協議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適用於全體其他成員之國民」。

世界貿易組織把最惠國待遇視為成員間經貿關系的重要基石,而在以往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幾乎沒有一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為此,世界貿易組織在知識產權協議管轄的范圍內,在四大國際公約已有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將重要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移植於知識產權之中。這確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重大變化,它對世貿組織成員間實行非歧視貿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由於知識產權協議是眾多國家和地區參加的國際協議,因此,享受最惠待遇的主體也有100多個,其受惠范圍之大也是空前的。盡管它是無條件的、多邊的、永久的,但卻只適用於知識產權保護。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按協議的過渡條款,無論延期多久去適用協議,協議中關於「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規定,都必須立即適用。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各國都不能歧視它們的貿易夥伴。給予某國特別優惠(例如一種產品較低的關稅率),也得給予世界貿易組織其它所有成員相同的優惠。
這個原則就是著名的最惠國待遇。它是那樣重要,因此作為關貿總協定(GATS)(第二條)和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亦可譯為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4條)的重點條款,雖然這個原則在每項協議中的重要性有微小差別。總之,這三個協定適用世界貿易組織管理的三個重要領域的貿易。
有些例外是允許的。例如,一個地區之內的國家可以簽訂建立自由貿易區協定,不適用來自該集團以外的貨物。或者,某個國家可以對來自某些被認為進行不公平貿易國家的產品提高壁壘。在服務業方面,允許各個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實行歧視性做法。不過,這些協定僅規定在嚴格情況下才允許有這些例外。總之,最惠國待遇是:某個國家每次降低貿易壁壘或開放市場,它這樣做必須是針對來自其所有貿易夥伴的相同的貨物或服務,而不論它們是窮或富,是弱或強。

㈣ 比較世界貿易組織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規定的異同

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在貿易、航海、關稅、國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另一國的優惠待遇不得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
WTO體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不同於雙邊貿易條約中規定的最惠國待遇條款。首先它確認的是一種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即確保WTO的一方成員給另一方成員的任何貿易優惠都立即無條件地提供給予所有其他成員,從而使最惠國待遇多邊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員在國際貿易的各個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確保了所有成員在同一水平上進行公平的貿易競爭;第三,它擴展適用於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方面。
國民待遇是國際上關於外國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義是指一國以對待本國國民之同樣方式對待外國國民,即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WTO下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細比較的話內容很多,還有很多例外。
推薦你看這篇論文《WTO體制下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地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519

㈤ 什麼是最惠國待遇

俺昨天剛考完國際貿易- -|||
最惠國待遇
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一回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答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也都給予締約方對方.享有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稱為受惠國.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指簽訂雙邊或多邊貿易條約的締約一方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給予任何第三國的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時,締約另一方或其他締約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國待遇分為無條件和有條件兩種.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指締約方一方給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動地、無償地給予締約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給予它同樣的補償的情況下,才能給予.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不要求補償,締約的一方給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無償地、自動地給予與其它締約的另一方.關貿總協定所倡導的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並且與雙邊最惠國待遇不同,它是多邊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㈥ 目前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都採用什麼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在國際經貿實踐中,締約國相互給予的這種待遇有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二是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㈦ 租界 片面最惠國待遇 的名詞解釋

租界是指兩個復國家議訂制租地或租界章程後,在其中一國的領土上為擁有行政自治權和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的另一國設立的合法的外國人居住地(土地國有化)。
片面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被迫給予另一國在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在當時的最優惠待遇

㈧ 名詞解釋: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無論是否為WTO成員國)的優惠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各成員方。最惠國待遇的實質是保證市場競爭機會均等。

㈨ 為什麼最惠國待遇條款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如此重要

牽扯到關稅減免的問題
最惠國對進出口雙方都有好處,關稅互惠,降低進口商成本,便於贏得市場

㈩ 名詞解釋 國民待遇 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與本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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