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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格局WTO規則

發布時間:2020-12-14 20:08:00

A. WTO主要規則有哪些

WTO作為全球性性的組織,有很多 規則:
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農業]
關貿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保障列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配額管理的主要方法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削減承諾下出口補貼的類型 [農業]
GATS《第2條豁免清單》 [服務貿易]
GATS《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 [服務貿易]
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
WT0貿易相關知識產權保護(TRIPS)的基本規則
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WT0《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基本規則
世貿組織不是自由貿易組織
WT0關於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
WTO的基本原則
關稅及關稅減讓
減讓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WTO保障措施詳解 [保障措施]
WTO各類文件的標志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三)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二)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一)
中歐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WTO反傾銷協議概述 [反傾銷]
《中美雙邊貿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中美雙邊貿易協定》中與農業有關的內容 [農業]
中國「入世」農業談判的基本情況 [農業]
WTO與中國的農產品貿易承諾 [農業]
WTO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規定 [農業]
小資料2: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及實踐 [反傾銷]
小資料1:傾銷與反傾銷 [反傾銷]
知識產權協定的主要內容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國營貿易與國有貿易企業
烏拉圭回合中的知識產權談判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農產品協定的主要內容 [農業]
烏拉圭回合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 [紡織品]
多種纖維協定 [紡織品]
政府采購准則 [政府采購協議]
原產地原則 [原產地原則]
貿易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證]
世貿組織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補貼與反補貼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稅]
緊急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何謂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GATT的歷史局限性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在推進自由貿易方面獲得的成果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歷屆多邊貿易談判的內容和協議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貿易相關投資協議]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
技術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
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估價]
烏拉圭回合以前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
建議去相關網站查尋。

B. 如何理解"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對東南亞後起國家的反攻倒算"

世貿組織的游戲規則是由美國為代表的富國制定並推動的,具有形式上的平等實際上的不平等的特點,並缺乏透明度,其推動的「全球化」實際上成了美國化。WTO規則的「片面性」和「扶強抑弱」傾向,導致整個世界資本投機行為泛濫,民族國家主權地位被削弱,發展中國家就業緊張進一步加劇,兩極分化更趨激烈,個人主義惡性膨脹。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後,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協調世界經濟的全球化支柱機構。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於實現國際資源的優化配置,擴大跨國經營,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消除我國在國際貿易中遇到的歧視性待遇,調整我國產業結構,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為我國居民的消費得到更大的滿足提供了機遇。

但是,世界貿易組織作為最權威的國際經濟組織,從一開始就帶有很強的富國烙印,特別是帶有很強的美國烙印,尤其是體現WTO這一組織的靈魂的規則,先天就具有「扶強抑弱」性,具體表現在:

首先,世界貿易組織是以發達國家在國內已經實行過且證明對他們有利的游戲規則來界定各項標準的。任何一種機制、組織、秩序的運行和競爭,規則是第一重要的。為發達國家控制與主導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在制定規則和制度時,只以那些發達的富國為模型,在這些國家已經實行的國內貿易規則的基礎上修修補補,並要求世界上所有國家和政府向這些規則看齊。很顯然,WTO的不少規則適應富國而不適應窮國,在某種程度上只是富國國內貿易規則在世界上的延伸,先天就具有強烈的「扶強抑弱」性,體現著強烈的實力主義特性和要素的趨利本性。所以,在世貿組織推動的自由貿易潮流中,許多發展中國家抱怨世界貿易組織成為發達國家的御用工具,是富國推行其價值觀念、經濟模式乃至政治模式的「代理人」,它們根本不考慮窮國的利益和要求,不考慮人的基本需要,而只考慮它們自身的貿易利益和利潤,毫無公平可言。最典型的例證是,東南亞、俄羅斯與拉美等地發生金融與經濟危機過程中,發達國家所控制的國際貿易和金融機構與這些國家討論實施援助計劃時,往往提出極其苛刻的條件,脅迫各國服從。

其次,即使WTO規則是那些規則制定者按照世界各國情況平均加權後制定出來的,也同樣存在著形式上的平等而實際上的不平等。WTO規則按照生物達爾文主義「優勝劣汰」的法則設計,窮國和富國在貌似平等的游戲規則面前,起跑時的起點不一樣,廣大發展中國家處於明顯的劣勢地位。比如說,發達國家使用的是現代化的機器生產,而發展中國家則大部分生產還停留在手工勞動階段,發達國家的生產總值主要依靠知識和信息獲得,而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則仍然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粗放階段;發達國家掌握了世界貿易乃至全球化所需要的一切制度安排,而發展中國家則對此茫然無知。由於生產力和科技水平的差異和總體上的壟斷性,發達國家通過經濟的全球化大舉進入和佔領發展中國家市場,發達國家依仗技術和設備的優勢,利用知識產權等措施和法律手段,不僅掠奪性地大量開發和廉價佔有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資料、人力資源,而且以昂貴的價格向發展中國家出售技術和知識產品,使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的持續和良性發展方面受到嚴重影響,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而發展中國家由於生產技術水平落後,商品價格高,在世界市場上競爭力相當弱。二者起點的差距如此之大,現在卻要使用同一規則去進行競爭和賽跑,勝負的結局不是早已定論了嗎?

第三,游戲規則缺乏透明度,沒有讓發展中國家發表自己見解的機會。世界貿易組織盡管不分國家大小、人口多少和經濟實力強弱,一視同仁,每個成員有一票投票權。但由於小國、弱國的貿易水平低,貿易量小,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影響非常有限。特別是對貿易規則的解讀無法得到發達大國的認同,以致參與相關問題的談判能力非常有限,從而造成形式上具有和大國相等的合法的權利,但實際上卻沒有發言權。發達國家憑借其雄厚的資本和對發展中國家金融服務業的大量介入,通過投機活動向發展中國家轉嫁金融危機。在發達國家將工業生產大批外移的情況下,其生產性危機的壓力就迅速下降。而由於資金的積累和動作,金融活動有了更多的流動性、隨意性和投機性,發達國家利用游戲規則信息不對稱和缺乏透明度的誤區,迫使發展中國家開放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制尚不健全、資本也不雄厚的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性金融危機中,資本大量縮水、外逃,經濟遭受嚴重打擊。

第四,由WTO等世界性組織驅動的全球化,實際上成了「美國化」。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涉及范圍更廣泛的WTO取代原來的關貿總協定。這是一個滲透著美國構想的有關同質、均等的世界發展的新方案、新組織,在涉及全球化進程的一系列問題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回答。法國一家報紙曾發表一篇文章批評美國的霸權主義說,美國把它作為自己模式的傳播工具,以援助來逼迫有關國家實行所謂的經濟自由化制度,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的被稱為「千年回合」的WTO第三屆部長會議上,作為世界第一經濟大國的美國,意欲將自己的價值觀念、行為准則、經濟模式、政治模式等一切規則、制度,作為WTO制定談判的原則和框架,成為構造冷戰後國際貿易格局的理念。特別是美國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經濟發展迅猛,積蓄了巨大的潛力,因此,美國在西雅圖會議上,從自身最大利益角度考慮,把降低關稅作為第一重點,希望通過減稅談判讓其優勢行業佔領世界市場,持久地主宰未來。

由於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帶有強烈的「美國化」傾向,使得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以後,那些體制不健全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首先受到沖擊,而美國等貿易大國則乘機從中漁利。大量外資流入美國,有利於美國調低利率,大量廉價的原材料和商品進入美國,刺激了美國的消費市場而又不引發通貨膨脹。在文化領域,美國的娛樂產品大量涌進世界上每一個國家,並超強度地排斥當地文化或者其他國家的電影、文學、藝術、光碟等產品。人們說現代的世界是麥當勞、可口可樂、迪斯尼、好萊塢、NBA、拳擊之夜和微軟的世界。所以,按照WTO規則推動的經濟全球化並不意味著所有人一起沉浮,美國是站在那些處於滅頂之災的發展中國家肩膀上的巨人。



冷戰結束以後,世界貿易組織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時,其規則的「片面性」和「扶強抑弱」傾向,導致整個世界出現了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導致了資本投機行為的泛濫。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推動的全球化進程,使得資本可以在全球內不受限制地流動。當今世界,大約有超過100萬億美元的衍生金融品在尋找機會盈利,進行股票交易的投機商們藉助高科技,利用許多政府高度依賴外國資本的心態,大肆進行金融炒作,興風作浪。世界貿易組織恰好又為作為資本的貨幣的流入和流出提供了土壤。全球市場正在對國家內部的經濟政策進行裁決和懲治,一旦用於投資、基礎設施和政府項目的資金突然枯竭,對該國的打擊將是毀滅性的。國際金融投機炒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到處尋找機會,買空賣空,大發橫財,將許多新興金融市場搞得人仰馬翻,雞犬不寧。他們借經濟全球化之勢和自由市場之名,對金融弱勢國家和地區進行掠奪。而某些發達國家則對這種過度投機行為聽之順之,美其名曰「投資自由化」。與此同時,有些發達國家以WTO規則為武器,指責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透明度不高,開放程度不夠,堅持要發展中國家進一步開放市場。發達國家迫使發展中國家在金融市場不完善、金融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不顧實際地對外開放本國金融市場,就等於是將自行車趕上高速公路,其後果必然是凶多吉少。

其次,民族國家主權地位被削弱。那些對WTO等這些驅動全球化的國際組織頂禮膜拜的人,甚至對國家在未來會有什麼有意義的、重要的作用表示懷疑。奧梅(K.Ohmae)在暢銷書《民族國家的末日》(The End the Nation State)中宣稱:「……在現今無國界的全球化經濟的寰宇內,民族國家作為有意義的參與單位的作用已不復存在。」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性組織挑戰民族國家主權,在經濟上通過跨國公司網改變私人和公共部門之間的關系,促使跨國公司融入國家市場,使得一個政府在跨國公司經營的領土范圍內,不再享有合法權利的壟斷,從而挑戰一個國家的對內主權。一個國家的合法性源於它保持邊界線的能力,而跨國公司的市場卻不依邊界線而存在。當全球化促進市場一體化時,民族國家的主權在政治上就變得不那麼完整了,WTO等國際性組織將自己的規則延伸到國家主權范圍中。在政治上,「人權」、「民主」等成為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削弱民族國家主權的工具,而世界貿易組織則助紂為虐。美國等發達國家提出了「人權高於主權」的奇談怪論,更是削弱了民族國家的主權。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性組織制定出來的規則成為國際法,組織本身則成了國際裁判或世界法官,它們正在向干涉權、國際監護、人權或有限主權等概念轉化,逐步侵蝕國家主權中領土專屬權和處理內部事務中排除外部參與的原則。為了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規則及規則設計者們的要求,為了保持對國外資本市場的門戶開放,許多後起的國家被迫降低了本國的社會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標准。最後利益犧牲者總是那些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這樣進一步加劇了全球的不均衡,從而為社會動盪和失范培植了沃土。

第三,進一步加劇了發展中國家就業的艱難。加入WTO融入全球化過程雖然能夠創造就業機會,但對發展中的貿易小國來說,在全球化過程中創造的就業機會 往往得不到足夠的保護。巨大的技術進步和降低成本的辦法,使得產品的產量穩定增長,而所需的就業職位的數量卻顯著地減少。進入21世紀後,人類有可能以20%的現有世界經濟人口為全球提供產品。即使是今天那些高度工業化的國家中,受過良好教育和訓練的人口也有很大數量找不到合適的工作。這些國家的跨國公司,憑借WTO規則的「扶強抑弱」性,在發展中國家設立了許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與發展中國家爭奪就業機會。跨國公司的生產環節也不再根據某個地區或國家的地理位置優勢來加以組織,而是根據正在形成的那種無拘無束、游移不定的資本主義新條規來安排。只要有機會贏利,企業必然向廉價勞動力國家轉移,甚至可以把工廠從一個國家遷往另一個國家。那些工資水平較低、社會防範標准較差,尚未制定出環境保護、收入免稅額以及外國公司的投資稅惠等方面法規的國家,正在吸引著跨國經營的公司。東亞的一些「虎」國已經在抱怨公司離開自己的國家而遷至相鄰的國家或地區去安排自己的生產。

第四,世界進一步兩極分化,富國更富,窮國更窮。WTO規則失衡,使得世界貿易偏離預想的軌道,在促進整個世界財富迅速增長的同時,導致了財富佔有天平的嚴重傾斜,地區與地區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階層與階層之間的兩極分化更加厲害。無論是北方還是南方,東方還是西方,工人階級的力量大大削弱,而跨國企業、資本家和一些管理或專業階層的地位卻得到有效增強。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金融資本本身具有「趨利本性」,資本的流向總是那些獲利最豐厚、報酬最高的地區和國家,以債務國以及那些仰賴外國援助的國家的「赤貧」為代價,債權國、國際投資者和多國金融機構的影響力日益增加。發達國家挾天子以令諸侯,強制推行按照他們價值觀念制定的、在其國內行之有效的WTO規則,從而導致「優質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呈「倒瀑布型」配置,最後向發達國家積聚,發展中國家成為資本最無希望獲利的地方,世界上最貧窮者最易受到威脅,並面臨著被永久排除在所謂WTO的「全球化世界」視野之外的危險。諸如非洲這樣的資源豐富、勞動力便宜的地區,卻是資本最不願意投向、最「無利可圖」的地區。美國經濟學家科頓發表了一篇《全球化資本主義導致人類日益貧困》的文章,認為當今經濟的特點是生產力過剩,大量失業,貧富差別擴大,而世界貿易組織首要關注的則是商業利益,關注盈利和創造金錢,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其成員國的食品、健康、安全等漠然置之。結果發展中國家政府的政治經濟權利日益被WTO等國際性經濟組織驅動的全球化剝奪,民族國家的權利正在向全球性金融這種動盪不安的、具有掠奪性的體制轉移。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被稱為「富裕的白人俱樂部」。1998年世界上最貧困國家的出口在世界貿易總量中只佔0.25%,富裕的歐盟從世界最貧困國家的進口只佔歐盟商品進口量的1.2%。歐盟從貧困國家最多的非洲進口的商品1998年甚至比上年還減少了6.8%。讓人更傷心的是,富裕國家向最貧困國家的商品實施的平均關稅事實上比它們向其他富裕國家徵收的關稅還要高兩倍。全球化將使得窮國更窮。發達國家在盡享WTO規則「紅利」的同時,廣大發展中國家卻在飽受貧窮落後之苦,總體上處於更為不利的地位。

第五,個人主義更加惡性膨脹。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驅動的全球化,使得那些休戚與共的集體原則逐漸失效,而過度的個人主義和無節制的競爭卻進一步得到強化。WTO的基本原則是建築在自由放任的理論基礎與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念之上的,團結一致、互依互存的價值觀,已經被國內和國家間鼓勵競爭和極端主義的原則所廣泛取代。尤其是世界上的那些經濟大國,任意將自己的意志和命令,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等這些國際性組織強加給那些弱小的國家,運用自己的優勢,掠取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和市場。即使是夥伴,在經濟利益面前仍然是互不相讓,爾虞我詐,頻頻過招,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美國倚仗WTO規則,打著自由貿易的幌子,不時揮舞起超級301條款的大棒,毫不留情,動輒將對方推上世貿審判台,並施以種種制裁。對於發展中國家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美國憑借強大的經濟和貿易能力,試圖建立起「單極世界」,在經濟、貿易等問題上居高臨下,強權欺壓,奉行美國至上的「單邊主義」原則,威脅、欺壓和剝削廣大發展中國家,使發展中國家成為美國的原料供應地和產品銷售市場。因些,加入WTO融入全球化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發達國家盡可能地運用自身優勢去暢通無阻地剝削發展中國家的過程。在世貿組織西雅圖會議上,美國總統柯林頓甚至公開要求將不符合勞工標準的國家生產的產品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從表面上看這是為了維護發展中國家工人的權利,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近乎排他性的貿易保護主義的做法。小布希上台以後,「單邊主義」更加濃厚,對WTO則採取「有用則納之,無用則棄之」的極端實用主義態度,公然推出有悖WTO公平貿易規則的鋼鐵貿易保護和農產品補貼法案。正因為如此,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撰文指出,工業化世界絕不應該試圖以犧牲貧窮國家為代價解決它自己的問題。利用貿易限制來處理可能源於其他政策的問題,很少有合情合理的時候,它只會加劇貧困,阻礙發展,造成問題的惡化。發展中國家一再得到這樣的忠告:自由貿易對它們有益——它們必須開放它們的經濟。然而當它們真的這么做了,卻發現富國削減的關稅還不如窮國削減的多。富國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製成品徵收的平均關稅是它們對從其他工業化國家進口的產品徵收的關稅的4倍。配額和「反傾銷」懲罰還被用來阻止第三世界的產品進入第一世界的市場,尤其是在窮國有競爭優勢的領域,例如農產品、紡織品和服裝。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不管它們何時以有競爭力的價格生產某種產品,都會被指責進行傾銷。安南呼籲世界需要建立一個公平自由的貿易體系。

第六,世界貿易組織成為文化帝國主義的助推器。以新自由市場思想和個人主義為理論基礎的世界貿易組織,尤其注重服務業和信息產品的貿易,這是與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的文化侵略擴張相伴隨的,尤其是個人主義價值觀,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國家中為數眾多的青年人極具吸引力。隨著資本全球流動而產生的貼上「美國牌標簽」的大眾傳播文化,以現代傳播工具為媒體,以廣大青少年為對象,以通俗和流行為特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將文化的生產和消費服從於市場機制和價值規律,以摹仿和復制的方式,在流水線上製造出千千萬萬「美國牌」文化商品的同時,把劃一的具有「美國風味」的文化品,通過廣播、衛星電視和地方電視台,推銷到每一個角落的人群去。好萊塢的虛幻世界差不多被帶到了世界上的每一個地方。而在非洲的一個村莊里,收錄機里邁克爾•傑克遜的流行音樂和麥當娜的性感靡調,淹沒了傳統的激揚鼓聲。

這種狀況,不僅使發展中國家的社會變得更加脆弱,也使經濟社會在保持它們本身的文化認同、社會價值觀、語言和對信息傳播的現有控制方面,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在私人或國家電視台的節目單上,從美國輸入的廉價「肥皂劇」日甚一日地替代了歐洲文化人自己創作的影片。即使文化觀念與美國基本相同的歐洲各國,都在驚呼美國的文化消滅了歐洲的文化,何況「免疫力」甚差的非洲、亞洲等地呢?社會的文化對該社會的認同和價值導向至關緊要,全球化的媒體不僅對其他文化進行滲透,而且佔主流的文化逐漸侵蝕著地方文化和宗教所規定的「規范」。法國原文化部長雅克•蘭曾經公開譴責WTO、IMF等組織驅動的全球化實為「美國文化帝國主義」,認為美國作為大眾文化的超級大國,不僅決定著娛樂活動,而且決定著麵包的分配。



冷戰結束以後,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美國成為了唯一的超級大國,世界政治體制以及相應的眾多社會正處在失衡之中。基於純粹經濟理由由WTO推進的全球化進程,由於沒有一種公認的規則用以從國際或國家的層面進行社會協調,只能導致社會和國際政治的不穩定。如果我們猶如韋瑟福德(R.Weatherford)所表明的,即走美國人的路,上述社會失衡的發生同樣是不可避免的。韋瑟福德認為,美國兼容並包的文化已成了冉冉浮現的大同世界文化的核心,美國人的特性將變成人類的特性,其他的特性就失去得越多。顯然,這是一種文化帝國主義,是一種消滅了內容的法則。

解救由WTO「扶強抑弱」規則驅動的全球化過程出現的「現代性隱憂」,建立起一種為世界上所有文化都能分享和接受的「全球規則」,最緊要的任務就是確立共擔風險,而非單方面坐享紅利的方向,讓全球的承擔風險者以公平而又適當的方式來參與構築WTO等這些國際組織的體制。就道德導向而言,世界貿易組織更需要的是一種「太空船道德」(K•波爾丁)而非「救生艇道德」(G•哈丁)。後者指的是,當碰到緊急情況時,大家都同意把數人推入海中,以挽救其餘人的生命;而前者則意味著,太空船中的所有人都意識到,發生了不測事件,不能撇下任何一個人,因為即使只有一個人被扔出座艙,其餘的人照樣會命喪黃泉。為了生還,唯一的可能就是調動各種力量,按照商定的規則來共同排除「險情」。顯然,世界貿易組織應當考慮採納「太空船道德」的導向,以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在21世紀的人道途徑。如果群體和國家不把這樣的道德原則內在化和制度化,那麼帶來的社會弊病就將更加嚴重。

1999年1月31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會議上向全世界呼籲,要求實施有共同價值准則的契約,以支持合適的公共利益准則為方式,給世界貿易組織等帶來一張「富有人情味的面孔」。受惠於WTO規則的跨國公司和那些富國肩負起應有的責任,不要企圖以犧牲貧窮國家為代價來解決自己的問題,而應當將WTO的好處全部擴展到全世界,建立一個更加公平自由的世界貿易體系。WTO規則驅動的全球化是我們生活中的一個事實,但是如果人們享受不到「某些最起碼的准則」的保護,世界經濟將是脆弱和不堪一擊的,全球多邊貿易體制將受到威脅。

C. WTO有什麼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 作用: (1)多邊貿易和提供多邊貿易的談判所; (2)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 (3)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 (4)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都是可以大大提高本國的經濟實力的; (5)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減少誤會。

D. WTO規則的強制性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與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傾銷(Dumping)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經濟行為,WTO《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將其界定為,「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而反傾銷(Anti-mping)則是一種政府行為,主要是指進口國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或者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採取增加關稅等措施對進口國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情況看,歐美國家對中國眾多出口產品和企業採取反傾銷措施、徵收反傾銷稅,從各類生活用品到各式各樣小商品等等,而這些正是中國企業的「優勢產品」。但在中國,反傾銷案件卻寥寥無幾,由於行政部門採取或者不採取反傾銷措施而引起司法審查的案件還未出現。我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將急劇增加,如何遵循WTO反傾銷協議,確立司法審查的規則體系,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在保護本國經濟利益和國際貿易自由方面的作用,是一個日趨重要的問題。筆者將在文中著重論述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問題。
WTO反傾銷協議第十三條(司法審查)規定:「各成員, 其國內立法包括有關反傾銷措施的規定,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的內容規定,對最終裁決和復審決定的行政行為可特別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者通過訴訟程序,迅速進行審議,該法庭或訴訟程序應完全獨立於負責作出該裁決或復審決定的當局。」WTO 除了在反傾銷協議中規定了司法審查,還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二十三條、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六條、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三十二條、 裝船前檢驗協議第四條中作了大致相同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是源於關貿總協定(GATT)的規定。GATT第十條第3 款(乙)項規定「為了能夠特別對於有關海關事項的行政行為迅速進行檢查和糾正,締約各國應維持或盡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這種法庭或程序應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而它們的決定,除進口商於規定上訴期間向上級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訴之外,應由這些機構予以執行,並作為今後實施的准則;但是,如果這些機構的中央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它們的決定與法律的既定原則有抵觸或與事實不符,它可以採取步驟使這個問題經由另一程序加以檢查」。從字面上看,WTO 規定了三個司法審查的主體: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由於WTO 反傾銷協議對司法審查的主體及其司法審查權的規定不是十分明確,有的學者認為,在我國,不應當由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而由其他行政機關對反傾銷行為進行最終審議或者由作出反傾銷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最終審議。
筆者認為,這些觀點與WTO的司法審查的原則不相符。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在我國應當明確法院對反傾銷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司法審查權。
WTO反傾銷協議沒有排斥法院擁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原則
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法院都擁有對行政行為的最終司法審查權。著名的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這樣解釋司法審查的概念的:「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政府的另一部門或另一級政府決定的權力。從行政機構向法院提起的上訴,以審查事實認定或法律,或審查兩者。也指上訴法院審查初審法院或中級上訴法院的裁決。」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代表了英美法學的普遍認識。王名揚先生認為,「在美國,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而言」。在英國,司法審查通常是指,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請求高等法院根據其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所具有的傳統的監督權,對後兩者的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當然,司法審查並不專門指英美法系國家普通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在美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由國際貿易法院管轄,上訴法院是聯邦上訴法院,後者為普通法院),也包括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便是如此。在德國,普通法院不享有任何行政法事務的管轄權(jurisdiction),行政法方面的事務由專門的法院即行政法院(the administrative court)管轄。因此,在德國,司法審查是指行政法院審查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在法國,行政法院同樣具有司法審查的權力。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看來,行政法院是嚴格意義上的司法機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他們與其它法院共同地行使國家的司法權。行政法院像普通法院那樣,與行政機關是相互獨立的。
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法院對行政行為都擁有司法審查權。那麼,為什麼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產生的WTO 反傾銷協議中規定了司法審查三個並列的主體呢?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這個問題。一是在有些WTO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中, 法院對行政行為不具有司法審查權。對於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問題,GATT第十條第3 款(丙)項作了補充的規定,「如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事實上能夠對行政行為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查,即使這個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以外,本款(乙)項的規定,並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換它。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如被請求,應向締約國全體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國全體決定這種程序是否符合本項規定的要求」。根據該項規定,能夠對行政行為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的機構,即使不是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機構,或者在形式上不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機構,也不必然是不合格的主體。這種審查主體和程序是否符合第十條第3款(乙)項的規定,由締約國全體決定。 這種規定主要是基於締約國的司法、行政和仲裁體系的不統一。允許在有的國家由獨立的行政機構或者仲裁機構過渡性地替代法院作出最終的裁決,有一定的必要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的國家,可以排除法院對反傾銷行為的司法審查權。二是基於WTO 規范的行政行為涉及的行政專業性很強,WTO規定了獨立的行政機構的審查程序, 體現了很多國家行政法上行政救濟窮盡的原則。WTO 中規定的獨立的「行政的法庭」,可以理解為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還可以被理解為英美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the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普通法中的行政裁判所盡管被認為是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但享有自己的法律地位。美國行政機關依正式聽證程序裁決行政爭議時,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法庭。它們的裁決仍然受普通法院的監督。在這方面美國和英國相同,和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不同。從形式上看,英美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只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從法律關繫上看,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決定的機構,並且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家們對於WTO有關司法審查規定的主體不作並列的理解, 而是分層次的理解,即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尋求行政法庭的救濟,對行政法庭的裁決不服,可以再尋求法院的司法救濟。兩者的區別是,行政法庭可以審查行政決定的合理性問題,而法院只能審查合法性的問題;行政法庭的審查是初步的,而法院的審查結論具有最終裁決性質。
在我國法律框架下,應當明確法院對WTO 反傾銷行為的司法審查權
從嚴格意義上講,司法審查是一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的概念。在很多國家,司法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這通常被稱為違憲審查;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要是指後者。司法審查是現代民主政治國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一國法院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進行審查,救濟公民權利的法律制度。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基本原則,系統的、完整的司法審查制度隨著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而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的運作狀況,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志。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以及其他提起訴訟的條件。我們在判斷反傾銷行為是否應當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的司法審查法典即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一)反傾銷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根據WTO 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一國的反傾銷主管行政機關接到國內產業的申請後,應當對外國進口產品進行調查,確定國內產業的損害程度,並決定是否對外國產業採取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的調查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裁決等。主管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一般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反傾銷申請。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 反傾銷申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的產量不足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全部生產量的25%的,則調查不應發起」。二是中止或者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主管行政機關在調查開始後, 一旦確認沒有充分的傾銷或者損害證據以證明有理由繼續對案件進行調查的,應當駁回申請,並盡速終止調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 主管行政機關在調查的基礎上可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有關傾銷或者損害的初步行政裁決。在初步裁決的基礎上,主管行政機關可以採取臨時措施和價格承諾措施。最終行政裁決則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最終確認進口產品傾銷並造成損害而作出徵收反傾銷稅的裁決。這三種行為無論從內容還是從形式上看,都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
(二)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WTO 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反傾銷行為一般涉及兩個主體,一是提出反傾銷申請的國內產業或者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在特定條件下,訴訟主體還可能是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第三國企業。通常請求司法審查的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WTO 反傾銷協議規定當事人可以尋求司法審查,對於保障當事人特別是被徵收反傾銷稅的當事人的利益,防止反傾銷行政當局濫用權力十分重要,這是國際反傾銷立法史上一次具有重大意義的突破。在我國,允許進口國產業擁有訴訟主體資格,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由於WTO反傾銷協議屬於國際條約,有關司法審查的規定, 主要適用於出口國尋求司法救濟的程序。國內產業對反傾銷主管行政機關不調查、中止調查或者終止調查的決定不服,則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尋求司法救濟。
當然,反傾銷行為還可能涉及其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這些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WTO 反傾銷協議第六條第11款規定,「本協議所稱『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應包括:(a)受調查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或產品的進口商,或其大多數成員是該產品的生產者、出口商或進口商的商會或同業公會。(b )出口國成員政府。(c)進口成員的同類產品的生產商, 或者其成員的大多數是進口成員地域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商會和同業公會。除上述列舉的名單之外,這個名單並不排除將國內或國外的當事人包括在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之列。」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反傾銷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基本一致,只是出口國成員政府是否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新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沒有排斥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國內政府或者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是常有的。WTO 反傾銷協議中「出口國成員政府」,在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案件中,代表的是出口國產業的經濟利益,因此,也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而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請求進口國法院司法審查。
(三)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不存在立法上的障礙。WTO 規則和國內立法的關系,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在有關WTO 反傾銷協議與國內立法關繫上,存在同樣的沖突與選擇的問題。國內立法排除法院行使對反傾銷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往往被有的學者作為支持其主張的一個重要理由。我國國務院1997年曾經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我國有關主管行政機關可以初步裁定傾銷成立和最終裁定傾銷成立,「最終裁定傾銷存在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徵收反傾銷稅,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徵收反傾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由海關執行」。例如,2000年8 月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的《關於對原產於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用的就是「最終裁定」的概念。但我們不能據此得出「最終裁定」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審查的結論。值得注意的是,WTO反傾銷協議用英文final determination(直譯為最終的決定)表述最終行政裁決,但這只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終裁決, WTO反傾銷協議還規定了利害關系人對反傾銷行為可以請求司法審查。
《條例》與WTO反傾銷協議不同的是, 沒有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反傾銷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人據此認為,《條例》排除了法院的司法審查。筆者認為,這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理由有二。第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八項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盡管反傾銷行為不包括在第(一)項至第(七)項內,但該款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不能因為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定中沒有列舉反傾銷行為而否定這類行為的可訴性。第二,即使《條例》規定的「最終裁定」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終裁定,也不能排除司法審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的。而這里的「法律」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僅指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也作過明確規定。最高法院的這一解釋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排除司法審查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來決定,若允許行政機關(國務院也是一個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排除司法審查,則不符合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的精神。
(四)法院的司法審查具有不可替代性。我們在討論司法審查的主體的時候,應當明確,WTO反傾銷協議規定行政的、 仲裁的機構可以作為司法審查的主體的前提是,某個特定國家的法院不具有司法審查權。但是,目前仍有觀點認為,在中國也應當由獨立的行政機構來進行司法審查。這種觀點的存在,與我國法院司法審查的權威性和信任度的低下有一定的關聯。但是,與法治程度相當的法院的尊嚴不是通過放棄權力而可以取得的。這是我國法院的司法審查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個重要理由。第二個理由是,在中國是否存在一個獨立的行政的裁決機構是一個值得質疑的問題。如果我們排除法院的司法審查,但為了遵循WTO 的規定,應當由獨立的行政的裁決機構對反傾銷的最終裁決進行審查。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的法制工作部門都不可能成為合格的機構。其一,國務院是作出反傾銷最終裁定的上級行政機關而不是與之相獨立的機構。其二,國務院的實際審查機構是國務院法制工作部門,而這些機構只能通過復議程序進行審查。而我國的復議程序,很顯然不是WTO 所稱的司法審查的程序。第三個理由是,法院有充分的能力進行司法審查。盡管反傾銷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但這不能成為排除法院司法審查的理由。因為,任何行政行為對於法院來說,都具有行政專業性,但都是可以審查的。這關鍵不在於法院的法官具有很強的相關行政專業知識,而是在於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和法官的法律判斷能力。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不能因為行政的專業性而被放棄。我國新的專利法賦予法院對專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正是法院的司法審查的價值重新得到承認的重要標志。

論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一 反傾銷司法審查在我國缺乏具體法律規范
自從1997年12月10日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定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正式立案進行反傾銷調查以來,我國有關主管當局就不斷收到關於反傾銷案件司法審查問題的質詢。傾銷是指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當傾銷給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進口國可以決定對該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以達到保護本國工業及國內市場的目的。反傾銷措施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國採用的保護本……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貿易組織第二次中國工作組會議上,中國政府承諾: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裁決將允許司法審查。我國現行的反傾銷法規《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對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司法審查程序,實際上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由於行政機關就反傾銷案件做出的行政決定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權,所以當事人有權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而且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人民法院進行,符合1994年反傾銷法典關於進行司法審查的機構要獨立於進行反傾銷調查機構的規定。不過當事人對哪些具體的反傾銷行政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哪些人可以提起訴訟,具體由哪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還是有必要成立專門的法院予以受理,則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是各方存在爭議的問題。
二 世貿組織及歐美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范
世貿組織1994年反傾銷法典第13條規定: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這一司法審查的規定對保障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被徵收反傾銷稅當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國際反傾銷立法上的一次有意義的突破。同時該規定也是強制性的,隨著關貿總協定為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均必須在其反傾銷立法中貫徹該條規定的內容

E. WTO中有哪幾條規則是關於投資的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現任總幹事是素帕猜(泰國人),2002年9月任職,任期3年。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截至2004年10月,有成員148個。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證充分就業的前提下,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全球資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的份額與其經濟需要相稱;保護和維護環境。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准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於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F. 世界貿易(WTO)及其規則

這個問題太大了

WTO作為全球性性的組織,有很多 規則:
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農業]
關貿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保障列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配額管理的主要方法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削減承諾下出口補貼的類型 [農業]
GATS《第2條豁免清單》 [服務貿易]
GATS《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 [服務貿易]
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
WT0貿易相關知識產權保護(TRIPS)的基本規則
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WT0《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基本規則
世貿組織不是自由貿易組織
WT0關於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
WTO的基本原則
關稅及關稅減讓
減讓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WTO保障措施詳解 [保障措施]
WTO各類文件的標志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三)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二)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一)
中歐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WTO反傾銷協議概述 [反傾銷]
《中美雙邊貿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中美雙邊貿易協定》中與農業有關的內容 [農業]
中國「入世」農業談判的基本情況 [農業]
WTO與中國的農產品貿易承諾 [農業]
WTO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規定 [農業]
小資料2: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及實踐 [反傾銷]
小資料1:傾銷與反傾銷 [反傾銷]
知識產權協定的主要內容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國營貿易與國有貿易企業
烏拉圭回合中的知識產權談判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農產品協定的主要內容 [農業]
烏拉圭回合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 [紡織品]
多種纖維協定 [紡織品]
政府采購准則 [政府采購協議]
原產地原則 [原產地原則]
貿易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證]
世貿組織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補貼與反補貼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稅]
緊急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何謂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GATT的歷史局限性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在推進自由貿易方面獲得的成果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歷屆多邊貿易談判的內容和協議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貿易相關投資協議]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
技術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
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估價]
烏拉圭回合以前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
建議去相關網站查尋
參考資料:http://www.mytrade.com.my/rulesregulations/wtorulesandguides.htm

G. WTO的基本規則

WTO作為全球性性的組織,有很多 規則:
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農業]
關貿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保障列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配額管理的主要方法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削減承諾下出口補貼的類型 [農業]
GATS《第2條豁免清單》 [服務貿易]
GATS《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 [服務貿易]
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
WT0貿易相關知識產權保護(TRIPS)的基本規則
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WT0《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基本規則
世貿組織不是自由貿易組織
WT0關於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
WTO的基本原則
關稅及關稅減讓
減讓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WTO保障措施詳解 [保障措施]
WTO各類文件的標志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三)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二)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一)
中歐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WTO反傾銷協議概述 [反傾銷]
《中美雙邊貿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中美雙邊貿易協定》中與農業有關的內容 [農業]
中國「入世」農業談判的基本情況 [農業]
WTO與中國的農產品貿易承諾 [農業]
WTO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規定 [農業]
小資料2: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及實踐 [反傾銷]
小資料1:傾銷與反傾銷 [反傾銷]
知識產權協定的主要內容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國營貿易與國有貿易企業
烏拉圭回合中的知識產權談判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農產品協定的主要內容 [農業]
烏拉圭回合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 [紡織品]
多種纖維協定 [紡織品]
政府采購准則 [政府采購協議]
原產地原則 [原產地原則]
貿易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證]
世貿組織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補貼與反補貼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稅]
緊急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何謂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GATT的歷史局限性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在推進自由貿易方面獲得的成果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歷屆多邊貿易談判的內容和協議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貿易相關投資協議]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
技術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
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估價]
烏拉圭回合以前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
建議去相關網站查尋
參考資料:http://www.mytrade.com.my/rulesregulations/wtorulesandguides.htm

H. 關於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第一感覺,應試教育..小學類選項...給出的選項莫名其妙....出題老師水平有限..
我是學生所以只能對答案進行自己的看法說明、自己權衡
A.WTO條款中,有專門對環境保護做出說明的,具體我不可能記得!!WTO基本原則就是貿易自由化、透明化,為了取消不合理的貿易限制!!在WTO裡面是允許進口國為保護本國的環境及國民安全而制定不違背WTO 環境條款的
所以,我感覺A實際上錯的,但是中國的老師們可能會抓住」貿易限制」說其是對的,但是這樣就對「貿易限制」一詞理解就太片面
B.貿易保護措施中有: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技術性壁壘等,實質上只要一國加入了WTO之後,組織上對其關稅的透明化要求很高,所以入世後,關稅壁壘被削弱了..但其仍是最主要的保護手段!! 而數量限製作為非關稅壁壘來說,最明顯的就是「配額」,如中國的進口和出口配額,但是入世後這也被給與了過渡期削減...
本來我覺得沒什麼好比較,不過老師的想法應該是關稅比數量限製作用大
C.這個選項,我不知道你們的老師專業素養怎麼樣,如中國,只從入世後,WTO的全方位(不僅僅是透明度)各方面都要求締約方的國內法與WTO規則靠攏
所以,這個選項的答案很片面,不過單純這個角度是對的(悲哀的選項)
D.明顯錯,這個選項完全曲解最惠國待遇的概念,把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混淆了!
所以,D錯。 順便告訴你,D講的是國民待遇中的「超國民待遇」(概念比較相近)

I. wto貿易規則十五個貿易規則有哪些

1、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2、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3、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采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4、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范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領域。

5、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6、市場准入原則:

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7、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8、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准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9、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10、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11、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

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13、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組織協調原則: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調節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9)國際貿易格局WTO規則擴展閱讀:

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責:

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2、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

3、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4、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5、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6、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7、在處理該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努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和政治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

J. WTO中的灰色區域原則是什麼

(1)我國已經加入,經濟將全方位、有步驟地開放,在此過程中必定會受到外部的巨大沖擊。我國面臨的仍然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國際市場,為維護自己的貿易利益,仍然需要實行積極的貿易政策。我國不應只作單方面消極的保護而應該將進口保護與出口促進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利用WTO中有關特例原則和灰色區域原則等,使中國抵抗住沖擊,安全度過過渡期;應積極扶持本國的大企業,鼓勵企業適當兼並和聯合,加快企業集團化、國際化的進程,促進企業規模經濟的形成,使其在更高的基礎上參與國際競爭,並加強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在貿易政策制定過程中,要排除利益集團的干擾,同時考慮匯率制度的配合;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要安排好各項改革措施的先後次序,必須為本國經濟完成市場化提供充分的時間和空間,並盡可能採取較為溫和、漸近的自由化方式。

(2)我們主張自由貿易,也主張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對本國行業進行合理保護。我們主張的自由貿易決不能是以犧牲本國利益而使他國的貿易保護主義者獲利為代價的。面對國外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限制進口措施,中國企業在積極應訴的同時,也不能忘了國內市場的保護。中國要維護自己的貿易利益,不能拘泥於傳統的貿易理論和自由化分工的結論,應通過積極的政府幹預,越過要素稟賦的約束,利用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條件,創造出競爭優勢和有利的分工格局。我們一方面要適應當今國際貿易發展的主題和潮流,注重貿易自由化進程的逐步推進,不斷擴大對外開放,贏得發展機遇;另一方面要積極構築動態的市場適度保護體系,以適度和有效的市場保護來最大限度地緩解外來的風險壓力和挑戰。

(3)現在外國攻擊我們最厲害的就是補貼的問題和保障機制的問題。可以肯定,中國政府對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支持,將是人世以後處理與WTO關系的最核心的問題。如果問題僅局限在國內貿易,政府還是可以堅持原來的做法,因為沒有更大的權威能超過政府;然而一涉及到國際貿易,本國政府就不再是最高權威了,比它大的是世貿組織及規則。當然最優選擇是政府主動實行改革;主動依照WTO的規則對國有企業停止輸血。但最優選擇往往是難以實行的,通常我們能獲得次優選擇就不錯了。加入WTO,在發生國際貿易糾紛時依照它的規則行事,這對我們來說就是一種次優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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