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家商貿公司,就設立事宜分工負責
無論商貿公司是否成立,戊都可以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
商貿未成立,丙承擔違約責任
成立,經公司確認使用後,公司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是《公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和第三條
⑵ 甲乙丙准備設立一家普通合夥企業,在其下列兩項擬定的合夥協議中,為什麼都不符合規定。A以勞務出資的甲
A,無限責任,只是內部會按出自額確定具體責任。
B,商號必須有。
⑶ 劉某擬設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2012年4月9日,劉某起草好了申請書並提交到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書內
1,企業名字中有「有限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內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容記管理有關規定,並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⑷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決定共同投資1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四人擬訂:甲出資3
1、來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源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所以甲、乙、丙出資方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丙的出資方式不合法
2、
<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所以只要這個公司不屬於上述范圍,就可以。
⑸ 甲乙丙三人擬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該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
甲乙丙三人抄擬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襲企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 A.該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B.經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入可以貨幣、實物、勞務、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作價出資 C.經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執行部分合夥事務 D.如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則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⑹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
計算機軟體來可以作價並源依法轉讓,可以作為公司出資。而特許經營權不得作為出資。因為特許經營權無法轉讓。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所以,在這兒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是合法的(除了中外合資企業,其必須由董事長擔任,但是,在這里可以認定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是合法的)。股東的表決權是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來行使的,公司章程可以排除。
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分紅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行使的,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這些,公司法中都有具體的規定。
⑺ 甲,乙,丙擬共同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
1:關於首期出資比例問題可以參考《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回的注冊資本為在公答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為180萬,首期最少36萬。
2、關於法定代表人任免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3、關於表決權問題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4、對你的出資資本我看的不是很清楚
⑻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求此題答案
具體的題干如下: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體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餘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體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乙出資 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餘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餘的80萬元。
具體的問題如下:
1、公司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P54)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0%。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 。
⑼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首先:按常規:有限責任公司有董事會的,法人代表應是董事長。另外,專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屬是不能委派的,董事是可以委派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工商注冊時對該章程的提法會有疑義。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員工,相互之間的關系是不一樣的。股東與董事會之間是屬於代理關系,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是委託關系。讓經理擔任法人代表,就是該由董事會負責的事,卻交給了管理層來完成,這樣肯定不合適,法人經理結構混亂,不利於公司的未來的成長與管理。其次,丙方想控制公司其實可以通過董事人員來實現,丙方委派3人,甲乙各委派1人,組成5人董事會,或者丙派2人,甲派1人,乙方委託人員任監事會主席。這樣,丙就可以通過董事會選擇甲乙當董事長、副董事長。否則,甲乙聯手2:1,任何董事會決議都可以通過,丙就無法控制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