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國際貿易與結算的案例分析
ISBP681第96段如果提交的是預先印就的「已裝船發運」字樣的提單提單的出具日期即視為發版運日,除非提單上加註有單獨的權註明日期的已裝船批註,在此情況下已裝船批註的日期視為發運日,而不論該批註日期是早於還是晚於提單出具日期。案例中既然出具的是已裝船提單即認為有已裝船批註,而且也有批註裝船日期,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是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化工進出抄口公司應承擔賠襲償責任,其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賠償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雖然貨物品質發生變化,導致買方損失的情況是發生在運輸途中,即越過船舷之後,但損失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這就說明致損的原因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於賣方履約中的過失,應構成違約。而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果途中由於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本案所說的情況顯然不屬於慣例規定的范圍,所以賣方公司拒賠是沒有道理的.
3.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4.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這個理應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托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2.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55%的損失,而根據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賠款後,保險權益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再向船公司或代理人追回索賠;比較,這個損失的最初源頭是船公司操作不當造成。
3.此案例中,最後的判定理論上是不符合保險規則和國際貿易法制的。
5.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6.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7.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商業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8.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制,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效。
《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可視作允許分批裝運。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地點,也不視作分批裝運。
所以我認為,凡裝載同一航次及同條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與裝運地點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貨~
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確定你的合同具體要求,你能否給我更具體的信息?
9.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按照實際來說,我們吃進這個損失,然後問保險公司賠。
因為CIF貿易術語的風險點在於到達目的港且卸貨以後。
所以碰到這樣的滅失情況就只能去申請保險理賠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