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貿中,信用證的操作風險及注意事項
1.信用證有效期和有效地
2,。信用證要求的最遲裝運時間,是否趕得上。
3.付款方式。LC SIGHT LC 30DAYS LC 90DAYS
4.產品要內求是否和容合同談的一樣,是否能滿足
5,單據要求是否能做到。
6交單期,能否趕上
⑵ 國際貿易中,如何理解 信用風險、運輸風險、價格風險、外匯風險、政 策風險等
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方不履行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結算方式的不同,場內衍生交易和場外衍生交易各自所涉的信用風險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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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運輸風險一:海上風險
海洋運輸的過程中,一旦出現天氣變化或者因為其他一些什麼因素,就很容易出現風險。這些風險就被統稱為海上風險,在海上風險中,還可以具體分為因自然環境發生改變引起的自然災害,比如說雷電、海嘯、雷電、洪水、火山爆發等,以及因人為因素導致的擱淺、觸礁、碰撞、火災等意外事故。一般來說,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海運保險中,很多險種也可以有效地對這些意外事故進行保險。
國際貿易運輸風險二: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和海上風險很容易被人混淆。一般來說,海上風險是直接作用於船隻,導致貨物發生意外情況,而外來風險則是直接作用於貨物,即在船隻正常的情況下,貨物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在外來風險中,主要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船員的偷竊造成的貨物丟失,因為下雨、受潮、受熱、霉變、生銹等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壞的風險。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起運港或者目的港發生一些大規模的突發事件,比如說由於戰爭、罷工或者其他管制措施導致船隻無法出入港口或者進出口貿易無法繼續進行所造成的風險。
國際貿易運輸風險三:欺詐風險
國際貿易運輸過程中的欺詐風險是危害最大的風險,欺詐風險的種類非常多,有單證欺詐、繞航非法銷售貨物、沉船等類型。一般來說,欺詐風險存在於交易商、船東和租船人之間,是一種具有主觀意識的商業行為,這一點要和外來風險中的船員盜竊相區分。在諸多欺詐事件中,根據參與者的不同,主要分成貿易商自謀的國際海事欺詐、貿易商與船東共謀的國際海事欺詐以及船東自謀的國際海事欺詐,因為參與者不同,所以三種欺詐行為的受害人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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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信用證是進出口商進行國際貿易風險小的一種結算工具
信用證結來算方式以「銀行信用源」代替了「商業信用」,通過銀行的信用擔保,減少貿易各方所承擔的「商業信用風險」。這是指賣方裝船後,准備文件去銀行索取貨款,只要所遞交的文件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則銀行必須支付;而買方在銀行通知其付款贖單時,只要支付了貨款,就可以取得能提取貨物的單據。這樣買賣雙方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狀態,因此信用證對買賣雙方的風險都是比較小的。
因此判斷應該是「對」
⑷ 求一篇有關國際貿易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及風險並對問題與風險提出相應的政策與建議
這個是關於信用證的,不知道有沒有用,參考下吧
摘要:本文闡述了信用證的兩大特徵,根據中國外貿行業的實況揭示了出口商採用信用證結算所面臨的種種風險,分析了這些風險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並就這些風險的防範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地探討,提出了避免和減少風險的一些建議。
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簡單地說,就是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書。是開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擔保,保證只要符合了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就承擔必然付款的責任。這里銀行承擔了第一行的付款責任,其付款條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單據嚴格相符,即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信用證結算方式實際上是以銀行信用取代了商業信用,使出口商安全收匯得到了保證,並且信用證項下的融資也給出口商的資金融通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使用,在我國出口企業中,信用證結算方式也是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但是,信用證自身只看單不看貨,只管單證表面相符而不管其是否為偽造的特點也使得在信用證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的風險。
一、出口商資信風險分析
(一)偽造信用證欺詐
當有以下情況時,出口商應更加謹慎:金額較大,對賣方提出的要求,一般都以口頭接受;信用證及修改書直寄賣方,不通過銀行;賣方裝貨後,要求賣方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單給收貨人;信用證上日期、貨名、金額等有被塗改的痕跡。
(二)信用證「軟條款」
軟條款,也叫陷阱條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證中規定有若干開征申請人單方面可隨時解除付款責任主動權的條款,使得表面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變成了實質上可撤銷的信用證,○1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置都很隱蔽,如果出口商審證不嚴,就會落入圈套,陷入被動。
(三)提運單風險
1、信用證規定「提單徑寄開證申請人」。一般情況下受益人將全套正本提單及單據交銀行議付,開證行再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然後向船公司提貨。但如果信用證中有上述條款,開證申請人在收到直寄的提單後在未付款的情況下提貨。這對受益人式極具風險的,極易出現貨款兩空的危險。
2、航空運單的風險
空運方式下的空運單據----航空運單(A.W.B)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特徵,它僅是航空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的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接收貨物的收據。
(四開證行信用風險
信用證就是開證行以其自身的信用為擔保,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信用證業務中最大的風險,實際上就是開證行的信用風險,如果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權益就都得不到保證。
(五)單證不符、單單不一、證同不符、證貨不一的風險
二、出口方信用證結算風險防範
(一)重視資信調查,確保合同周密,嚴格審證
我外貿人員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前,對進口商所在國家政治、經濟、法律、慣例要全面了解,綜合國際形勢做出預測,作到心中有數。資信調查已成為一種行業,在商業決策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在簽約成交,打包放款,提貨擔保前要對有關各方進行資信調查,建立客戶檔案。○2買方的往來銀行和貿易夥伴的資信要好,切不可草率行事。
(二)要求信用證保兌
一些客商信用欠佳,在貨價下跌時,他們往往不講信用,不去付款贖單,開證行此時亦稱由於商人不付款而不履行付款責任。對於此類情況,最好要求一家比較大且資信好的銀行加以保兌,並對其條款逐字加以審核,對沒有十分把握的條款,一定要求修改,並待其修改書到後,方可裝運出口,對於資信不良或資信不祥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也可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以減少風險。
(三)正確繕制各種單據、加強審單
整套出口單據繕制好後,對照信用證,①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審單;②按照獨立原則審單;③按照嚴格相符原則審單;④按照普遍聯系原則,結合上下文內容審單;⑤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則審單。以確保所有單據與發票嚴格相符,全套單據與信用證嚴格相符。
(四)對出口企業實施「區別對待,擇優扶持」原則
該原則是指銀行與客戶交往時,誰資信好、效益高,就支持誰,並相應增大融資額度,放寬「打包放款」條件,而對於資信不佳、效益較差的企業,則應從嚴掌握,少做或不做融資業務,或要求對方提供第三者擔保或等值抵押品作保證,以提高融資安全性。
綜上所述,出口方信用證風險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市場行情的變化等屬於客觀原因,在某種程度上是無法避免的,只能採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預防和應對;而進口商的資信問題、軟條款信用證、證同不符、單證不符、單單不一的風險等,是完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可以預防、避免和克服的。只要銀行和出口企業業務員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掌握有關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等方面的法規及慣例,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增強風險意識和防範意識,辦事小心謹慎,保證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就能在實際業務中從容迴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確保安全准時收匯。○3
參考文獻:
○1賀麗萍 信用證項下的軟條款陷阱案例實解[J].國際商務研究,1998.7.97-99
○2馬德才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審單准則[J].中國對外貿易,2000.3.55-57
○3夏 晴 信用證結算的風險與防範[J].對外經貿實務,1999.3.41-43
⑸ 案例二:信用證改托收帶來的風險 1998年夏,我國河北省XX進出口公司 通過函電與一個馬來西亞客
1、所謂D/P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的英文縮寫,是托收結算的一種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通常是賣方(托收人)在裝運貨物之後,將所有單據通過本地的銀行(代收行),向買方(付款人)當地的銀行(代收行)寄單,並委託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單據,並要求付款人付款贖單。
所謂D/A是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承兌交單的英文縮寫,也是托收結算的一種方式,且是遠期付款,即托收人委託托收行向代收行寄單,其中有一張遠期承兌匯票,只要付款人承兌了該匯票,代收行就可以向付款人移交單據。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時到代收行付款兌現匯票。
為並也就是提貨方只要對出口方的匯票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付款(簽字承諾),就可以向銀行取得提單以提取貨物。
根據上述概念的介紹,可知D/P和D/A同屬於托收結算方式,但不同的是移交單據的方式不同——D/P是付款交單,即只有當付款人付清貨款後,代收行才向其移交單據;而D/A是承兌交單,即只要付款人承兌了匯票,代收行就可以向其移交單據,換句話說,就是D/A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就拿走了單據,那麼,當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時不付款(如本案),那麼, 托收人便是款貨兩空悲慘結局。
2、本案例的啟示是:國際貿易的經營者要熟悉國際結算的各種方式,並且要吃透各種結算方式的實質和要點,要能夠能夠把握好尺度——對於不熟悉的客戶,在沒有詳細了解對方的情況下,一般不宜採用D/P方式結算,當然更不能夠採用D/A結算——因為,無論是D/P還是D/A結算方式,這些都是屬於商業信譽,即付款與否完全取決於客戶的信譽,對於賣方來說沒有絲毫的收款把握。而D/P多用於長期交往,且非常熟悉的、信譽較好的客戶;而D/A則只適用於信譽極好的客戶或者自己的海外分公司。
因此,「打鐵還需自身硬」這句話用在這里非常合適——自身要有足夠的經驗和知識,否則,就不能夠應對國際貿易中千變萬化,難免就要「被算計」——本案例就是一個「被算計」的典型。
⑹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的風險
你出口時做的單據不清潔(NON-CLEAN) 有不符點 會造成開證行拒付;有時專 假如的原材料那種產品出口屬 以為原材料價格波動比較嚴重;如果你出口的時候是一個價格,然後到了APP(開證申請人、進口商)那裡又跌了什麼的,進口商要是不想要你貨了,而且進口商和開證行之前關系比較好,就會挑一些不符點什麼呢,然後不給錢
主要是不符點的問題,如果你的客戶可以接受你的單據上出現的不符點,OK----不會拒付,只不過會扣掉一些不符點費,還是不影響收匯的;
銀行對信用證的審核 主要是針對單據與信用證,單據與單據之前的表面真實性!
⑺ 如進出口中客戶提出做信用證,風險大嗎
信用證其實是一種對雙面都相對保險的付款方式
但是就算是信用證還是一定要有預付款
第二就是開出的信用證一定要一句一句的審清楚,怕有軟條款
第三就是單證要求,確認裡面的單證都能提供就OK
⑻ 備用信用證在國際貿易應用中的風險與防範
無論是備用信用證,還是跟單信用證,其主要性質都是信用證,而信用證的主要特點是銀行信譽,即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譽作擔保,只要受益人滿足信用證的要求(跟單信用證是受益人提交符合跟單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而備用信用證是受益人提交被擔保方的違約證據,或備用信用證規定的文件),那麼,開證行將保證對受益人付款。因此,信用證的首要問題是開證行的信譽。而如果開證行的信譽本身有問題,那麼,其開立的信用證就肯定有問題(不能接受)。
話說本案例,說得是M銀行開立一個備用信用證,並經過瑞士的N銀行保兌,而M銀行在銀行年檢中無從查詢,即沒有M銀行的任何資料,那麼,詞銀行是否存在都是問題,何況信譽乎?另外,瑞士N銀行的保兌函,其中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即該瑞士N銀行的保兌存在很大的疑點,也就是該保兌是否真實有效性不確定,那麼,豈不是存在連帶的疑點么?據此,才有了K銀行的判斷,並經過K銀行竭力勸阻,受益人才避免損失的發生。
綜上分析可知:對於信用證(無論是備用信用證還是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信譽的確認,以及對保兌行的保兌的真實有效性的確認,是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證做出判斷的根本,即當對上述問題都存有疑問和不確定的情況下,受益人是不能夠輕易接受信用證,更不能執行和利用該信用證,否則風險將立現——這是應對任何信用證詐騙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⑼ 如何加強外貿企業的信用風險管理
(一)風險分類標准
按照回收風險程度大小,將授信資產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授信。
正常: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理由懷疑授信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還授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授信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債務人無法足額償還授信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授信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部分。
授信資產風險分類的核心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歸還授信本息的可能性,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1、債務人的還款、履約能力;
2、債務人的還款、履約記錄;
3、債務人的還款、履約意願;
4、授信的擔保;
5、授信償還的法律責任,授信抵押與擔保的完善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只要出現不良授信,我公司需協助貸款發放客戶對該筆貸款進行合法的清收,抵押物的處置,以保證貸款發放客戶合法的本息受益。
(二)風險准備金提取
五級分類為不良類的貸款全部為減值貸款。公司將在每筆業務收入中提取30%作為風險准備金,以應付突發性的風險在時間上給貸款發放人所帶來的不便。
八、資產質量監控
(一)監控原則
1、真實合規原則。2、主動預防原則。3重點和全面、總量和結構相結和原則。4、日常監控和專項調研、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原則。5、靜態監控和動態監控相結合的原則。
(二)監控對象
1、授信業務及其變動
通過對授信總量、結構分布及發展趨勢的分析,把握授信總量和風險狀況,從源頭控制風險。包括對授信總額及其變動情況的監控和授信結構及其變動情況的監控。
2、授信業務的監控
對上所有授信業務的監控,應結合地區、行業、客戶的情況,作到「以點帶面、點面結合、集中資源、重點突破」。
(三)監控方法
1、非現場監控(通過電話,網路,借款人業務鏈,上下遊客戶,借款人業務市場,生意圈,合作夥伴,朋友親戚,鄰居。)
2、現場監控(實地了解:經營情況,經營動向,經營變動,生產經營環境的變更,抵押的使用情況)
⑽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1.信用證業務面臨的主要風險
1.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以L/C條款為依據。銀行對於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概不負責。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L/C相符,出口商照樣可得到貨款,而深受其害的則是進口商。
出口商偽造單據騙取貨款《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對單據下述方面不負責任: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偽、法律效力等。」這里存在的最大問題在於銀行只憑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卻沒有這個義務或者也沒有這個能力去核實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實的真偽,因為在程序上銀行對交易的審查不過限於文件的核對,信用證交易不允許銀行在詢問開證人貨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確知事實後再行結匯。銀行的責任只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到位,不在監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騙免責」的操作讓某些身為皮包公司的賣方只需要偽造一套字面無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單、保單、發票、出口證等)就可將錢提走,即使手頭沒貨照樣拿錢。而面對這種損失,銀行免責,買單的是買方。
賣方與承運人的勾結行為,比較常見的如賣方勾結承運人出具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特別在CIF條件下,船是賣方找的,運費是賣方給的,對航運的控制權在賣方。承運人如果接受賣方的請托在明顯會導致延誤航期的情況下為賣方出具倒簽、預借提單以避免和信用證有出入結不到錢,那銀行方面在核對提單信用證等單據無誤情況下就會放款,由於延誤航期導致船沉了、被搶了、貨物變質使開證人蒙受損失的事實,銀行不管。
1.2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失效。由於在信用證交易制度下,銀行對文件的審核是嚴格依據交易的表現形式而非交易事實。因此,對提單所載交貨數量、貨物規格等任何一項與信用證出現的不符,哪怕是買方根本不會追究的貨物自然屬性導致的正常損耗也會使銀行暫緩結匯,這在事實上使信用證失去了保證作用,給賣方的資金融通帶來困難。此外,即使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軟條款導致的風險。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
③貨到目的港後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
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通知生效。
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賣方的安全結匯構成威脅。
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於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後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於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客戶可以不經銀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不承擔責任。實質上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了商業信用。
由於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於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3 銀行面臨的風險
買方無理拒付合格單據或破產。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即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買方商破產無力償付貨款或因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拒絕付款贖單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信用證用於擔保向銀行融資給買賣雙方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如果雙方串通合謀欺騙銀行,則這種融資方式也給銀行帶來許多麻煩。如某外商向其在國內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貨,開出一張約50萬美元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銀行申請打包貸款,用以購買原料後投產。信用證到期時供貨方卻未出貨。原來外商並不要貨,只是由於該企業資金緊張,貸款無門,假借信用證內外勾結來獲取貸款。
2.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範。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後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貿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 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錶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於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2.3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整筆業務完成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後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並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並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
2.4在信用證中,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開證行應認真審查開證申請人的付款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不高的申請人要提高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擔保。通知行應認真核對L/C的密押或印簽,鑒別其真偽。議付行應認真仔細審核議付單證,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5買方事前防範措施
首先,買方應該尋找有信譽的賣家和承運人,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處於不同地域的買賣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這也是此舉的不足之處。 其次,買方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進行驗貨、監督貨物裝船甚至跟船,這也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但無疑極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買方也可以自行為標的物投保,可確保在風險發生後得到合理的補償,但這也會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銀行可以加強與買家的信息溝通,如提前通過傳真等方式將賣家單據發予買家,以進一步保證單據的准確性。 最後,可以考慮建立完善的行業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協會等一些中介機構來對單據及貨物進行數量和質量上的實質性審查。
2.6買方事後防範措施
加強國際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對船的方位和動向進行衛星追蹤)以及早發現不法行為,便於搜集有利證據和採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進行救濟。
2.7買方可以通過預防性的保護措施來保證自己的正當權利
1、選擇 FOB 貿易 術語 進行交易,或者是 班輪 運輸的 CFR 或 CIF ,因為在這些交易條件下買方提供的部分單據需由較為公正的第三方簽發,而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相對較小。
2、第三方檢驗。買方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世界各國都有一些獨立的像公正行一類的檢驗機構,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3、裝船通知。對大額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賣方發貨後用傳真或電傳發給買方一份裝船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數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裝船通知後,買方將有關船情資料提供給國際商會的海事局進行調查,以確定船情資料的真偽。
4、傳真單據。要求賣方在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備齊後,傳真給買方以便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
5、裝船前檢驗並監裝。「裝船前檢驗」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檢驗」,之所以還要加上第三方監裝,主要是為了防止賣方將貨物掉包。這方面,我們吃過很多虧。例如,我國進口木材,國外第三方檢驗後沒有任何問題,符合合同要求。等我們收到貨物後,卻發現全是一些朽木和雜木。國外檢驗機構說,這不能怪他們,木材確實沒有問題,至於賣方裝上傳的是不是這批貨就與他們無關了!因此,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發生,我們可以要求第三方進行監裝,並出具監裝證書。
6、買方監裝。對於大宗貨物的進口,買方自己派人監裝。不過這里需要強調的是,一定要選派責任心強的人員監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