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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2000字

發布時間:2020-12-13 03:08:00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根據《2000通則》,在「溢短裝條款」中,因為冷凍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確,其最多的增減數量為5%,信用證所規定的內容與條款不符,所以單證無效。

Ⅱ 國際貿易實務的術語 案例分析 論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請問,賣方的要求合不合理?為什麼?

分析:賣方的要求合理。在對美按照上述的價格術語洽談進口交易和而簽訂合同時,還應明確買方應負責辦理各種出口證件和負擔一切有關簽證費用。即對於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款也應註明須由買方負擔。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有關解釋FOB Vessel 項下,買方責任中: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上述費用皆有買方負擔。所以賣方要求增加金額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風險劃分問題)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隻離港一個小時後,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收單證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分析:賣方是有權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因為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其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此,雖然貨物在離港一小時觸礁沉沒,賣方仍有權憑合同中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拒付。

Ⅲ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貨物損失由我方承擔。1. CFR貿易術語的風險點是到達目的港,而目前顯然風險由我方控制。2. 由於我司業務員沒有向客戶發出通知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投保。 基於以上2點,所以我方承擔責任!

Ⅳ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1)當天下午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那麼,發盤人應該立即發電撤銷原發內盤並更正發容盤即可。
(2)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處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已接受,那麼,可以致電對方解釋之前的發盤錯誤,並將正確的發盤告知對方,並請求對方的諒解。如果對方接受解釋,並接受更改後的價格,那麼這是最佳結果。但是,如果對方不接受解釋,並堅持按照原報價執行合同,那麼,報盤方沒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慘痛的結局,好好總結經驗,加強內部管理,對外報盤實行嚴格的責任審核程序,避免之後犯同樣的錯誤。

Ⅳ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此案例提單的簽發為來倒簽自提單,倒簽提單是賣方串通船方來欺騙買方的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國際慣例,買方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上說明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貨物、支付貨款,即使貨款已經支付,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退還。買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若出現船舶臨時損壞,在國外修理,不能在預定時間到達我國口岸裝貨的情況,貨運代理人應該與買方聯系,進行應急處理,商量應對對策。

Ⅵ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我簡單回答第一題吧,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不合理。罷工險規定,保險公司對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戰爭的人員採取行動所致承保貨物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這些行為間接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上述案例導致羊肉變質的直接原因是冷凍機設備停機,與工人罷工沒有直接的關系,所以不屬於罷工險的范疇,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並且,像這種情況應當包括在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這個類別中。

Ⅶ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 2 有義務付款,因為CIF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賣方提供出全套與貨物相符的單據,買方就必須無條件的付款。

3 第1種 屬於共同海損,因為那是被滅火的水淋濕或浸泡而導致的。
第2種 屬於單獨海損,由於這200箱貨物已經著火,但被撲滅,雖然有嚴重的水漬損失,但還是只能列為單獨海損。這是因為,貨物已著火,如不施救,該貨物將被燒毀。
第3種,屬於單獨海損,已經被燒毀,就是屬於單獨海損。

4 對方索賠顯然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當允許有一定的上下浮動范圍,而不是像這樣的憑樣買賣。

5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船上被毀的那部分貨物。而已經卸岸的貨物,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因為戰爭險的承保范圍是舷至舷,對於已經越過船舷卸岸的貨物,保險公司不需要進行賠償。

Ⅷ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分批裝運指一個合同的貨物先後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裝運。
UCP500規定多個裝港且貨物裝一條船、同航次、同一目的地的情況不屬於分批裝運,
如貨物裝不同運輸工具(在同一港口)或同一運輸工具的不同航次,則肯定構成分批

所以,銀行拒付不合理!

Ⅸ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Ⅹ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商業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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