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貿案例及其分析!
不難的!!網上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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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地板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復合地板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4119290.20。2005年6月17日,加拿大對本案作出終裁。2007年5月30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本案啟動第二次期中復審調查程序。
2007年11月2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復合地板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復審裁決,裁定26家中國應訴企業獲得單獨稅率,對於其他未合作公司,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和補貼額分別為30%和3.54元/平方米。
中國鋼材
歐盟鋼鐵業者(Eurofer)11月27日對日益飆升的中國鋼材進口提起新的反傾銷申訴,而貿易摩擦在11月28日開幕的中歐峰會中成主要議題。曼德爾森已警告稱,如果中國不放開對歐盟企業的貿易壁壘,他可能採取行動。
中國掛鎖
2006年12月5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掛鎖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南共市共同對外關稅稅號為83011000。
2007年11月14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在其《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根據巴西外貿委員會2007年10月23日頒布的第51號法令,對原產於中國的掛鎖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作出裁決,稅率為3.56美元/件,有效期為5年。
汽車零配件
截至2006年底,我國汽車零配件已遭到10多起反傾銷調查,涉及到雨刷器、剎車盤、剎車鼓和汽車擋風玻璃等產品;2007年同樣風波不斷,近幾個月,就有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對原產於中國和泰國的客車、卡車斜紋輪胎反傾銷調查作出終裁,秘魯調查當局對原產於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程序等,「反傾銷」大棒頻頻揮舞。
薄壁矩形鋼管和復合編織袋案
2007年11月27日,美商務部就對華第三和第四起反傾銷反補貼雙反調查案——薄壁矩形鋼管和復合編織袋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存在補貼。中國商務部發言人王新培2007年12月4日表示,中方對美商務部仍堅持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的決定,並沿用其在銅板紙案和標准鋼管案中的錯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機電產品
2007年12月3日,墨西哥經濟部在其《官方日報》上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機電產品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以決定是否要取消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5015204、85015304、85041001、85041099、85043301、85081101和85081999(原稅號85091001)、85094001、85094002、85159001、85163101、85166001、85167201和85322299。該公告自2007年12月3日起開始生效。復審調查期為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墨西哥經濟部將就本次復審在2008年6月17日舉行聽證會。
熱浸鋼材
歐盟12月對從中國進口的熱浸鋼材進行反傾銷調查,而此前歐盟貿易總長已警告可能會採取嚴厲的制裁行為。據悉,在10月收到歐洲鋼鐵製造商的投訴後,執委會將於12月中旬對這批鋼材進行調查。
據透露,商務部下一步將全力應對美國、加拿大等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爭取更多國家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並將重視鋼鐵、紡織等主要及敏感產品的貿易摩擦,准備下發337調查的檔案文件,提高企業應訴能力
㈡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說,當雙方同意以L/C方式來成交貨物,那麼所有的依據都應與L/C掛鉤,因當
從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約束。在商檢的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那麼商檢的時間必須就是L/C規定的時間。
2,回到商檢證書的問題上,如果商檢的時間不是L/C規定的時間那麼這個商檢證書也應是無效的。
3,在CFR貿易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而賣方的裝船通知內容錯誤,導致買方蒙受了貨物入關後徵收的滯報費,且將賣方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所以,這個責任理所當然應由買方負責。
樓主,希望你早日將答案貼出來。
㈢ 求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點評.越詳細越好```
1.第一份海復運險一般分制港到港和倉至倉,簡單說港到港的話那麼保險公司只承擔從海港運出到目的地海港的費用,如果倉對倉的話,那麼即包含陸運,山洪屬於運輸一切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是要賠的。
2.這題明顯是要看合同內容了。就看你們怎麼約定的了。我是保險專業畢業。雖然法律基礎也有一點,但沒看合同的情況下,2、3題都沒辦法判定。看樣子你應該是學生應付考試吧
㈣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請大家幫幫忙!
本案的原因是在我國公司對外國企業的不熟悉 對法律對合同認識的不完善回 缺乏規范性答 預防性的措施
吸取的教訓就是對國際貿易商產品的熟悉 對國際貿易法的了解 對合同細節包括各種不可抗力的規定的了解 對合同執行和中止的各項的風險、責任、賠償 有明確的規劃
㈤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貨物損失包括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其中,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部分內損失包括共同海損和單容獨海損。
第一貨艙的毛毯和茶葉均失去了原有的用途,所以屬於實際全損。
第一貨艙的煙草使用價值降低,屬於單獨海損。
精密儀器的整理費用超過了貨物的保險價值,屬於推定全損。
亞麻是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而損失的,屬於共同海損。
第三、四艙紡織物品勾損也是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而損失的,屬於共同海損
㈥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這個理應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托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2.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55%的損失,而根據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賠款後,保險權益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再向船公司或代理人追回索賠;比較,這個損失的最初源頭是船公司操作不當造成。
3.此案例中,最後的判定理論上是不符合保險規則和國際貿易法制的。
㈦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一般CIF價是賣方代辦保險,其保險險別是最低險別一般險。如合同中另有規定其他投保險別,賣方應按照合同中規定投保。針對上述案例,買方來電要求加保戰爭險,賣方可以代辦,費用由買方承擔。
㈧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㈨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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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