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國際貿易仲裁實例作為買方在仲裁庭上應該怎樣說對自己更有利
該案例無論如何買方都沒有勝訴的可能——
1、買方要求判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的依專據是什麼?屬
2、合同中沒有具體的品質約定,更沒有不接受轉基因玉米的條款。而商檢局要求銷毀的的原因是因為該批玉米有轉基因成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這項根本內容,如何確定賣方違約?
3、作為當年的新產玉米,水分含量一定會比較高,但是,並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允許值,因此,這不構成對方違約的依據。
4.、新玉米應該考慮用保溫集裝箱運輸,從而減少在運輸途中可能發生的霉變風險。另外,買方應該投保黃麴黴素險,這樣發生霉變後,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索賠來減少損失。
5、賣方是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獲得信用證項下的價款,符合信用證結算的國際慣例。因此,要求賣方退還貨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6、總之,該案例皆因買家訂立合同不嚴謹,運輸方式不恰當,防範措施不周全而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毫無勝訴的可能,無需勞神費事再給自己找事兒了。
2. 國際貿易仲裁的特點是什麼
1、國際貿易仲裁相對於一般的友好協商易於解決問題,裁決對雙方的約束力也較大,仲裁比司法訴訟有較大的靈活性。
2、仲裁員多由國際貿易和法律專家擔任,解決爭端比法院快,仲裁費用也較低,裁決的結果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執行,雙方解決爭議的感情和氣氛比較好,有利於未來業務的發展。
3、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雙方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可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點、仲裁所使用的語言、仲裁規則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簡便,其裁決一般是終局性的,沒有上訴或再審程序。
4、仲裁裁決具有可強制執行性,若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開庭制度,未經當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聽案件審理,案件程序和實體的進行情況不公布於媒體。
仲裁與司法訴訟的區別:
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法定管轄權,當一方向法院起訴時,無須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而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發出傳票,傳喚對方出庭。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仲裁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另一方進行仲裁;仲裁機構也不受理無仲裁協議的案件。
另外,仲裁員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而法官是由國家任命和選舉的。仲裁可以按照產業慣例作出裁決,因此,對當事人來說,仲裁比司法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非強制性。所以,在國際貿易中,當有爭議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問題時,一般都願意採取仲裁方式來解決爭端。
3. 國際貿易合同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 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系: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或裁決的事項是屬於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並宣布其為無效。
4.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轄權的問題
合同中只有約定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夠申請仲裁,且合同專中的仲裁條款應該屬約定具體的管轄或者仲裁地點,以及適用的法律。如果這些都沒有約定,那麼,這個仲裁條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這個瑕疵提出異議,那麼,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夠實現。
5. 國際貿易仲裁的法律適用有哪些
、 1961年《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第7條第款規定:「當事人得通過協議自行決定仲裁員就爭論所適用的實體法。如果當事人沒有決定應適用的法律,仲裁員可按照其認為可適用的沖突規則的規定,適用某種准據法。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仲裁員均應考慮到合同條款和商業慣例」。
2、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第1款、3款規定如下:
「 (1)仲裁庭應適用當事人雙方預先指定的適用於爭端的實體法。當事人未有此項指定時,仲裁庭應按照其認為合適的法律沖突規則所決定的法律。
(2)無論屬於何種情況,仲裁庭應按照合同條款進行裁決,並應考慮到適用於該項交易的貿易慣例。」
此外,《國際商會調解與仲裁規則》第13條第3款、5款,1978年《美洲國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第1款、3款,也均有類似的規定。
3、《經濟互助委員會成員國商會仲裁院統一仲裁規則》第12條僅規定,「仲裁法院應根據合同條款指明的實體法並參照貿易慣例解決爭議」。但並無在當事人未於合同中指明時,仲裁庭可以運用它認為可以適用的法律沖突規則以決定適用實體法的規定。
4、1965年《關於解決國家與另一國家國民之間的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第1款規定,「法庭依當事者採用的法律規則裁決爭議。在當事者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法庭運用爭議締約國的法律(包括有關法律沖突的規則)以及關於這方面的國際原則」。
6.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三十五條審理方式(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二)仲裁庭應開庭審理案件,但雙方當事人約定並經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並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用詢問式或辯論式的庭審方式審理案件。(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所審理的案件發布程序令、發出問題單、製作審理范圍書、舉行庭前會議等。經仲裁庭其他成員授權,首席仲裁員可以單獨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決定。第三十六條開庭地(一)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出現本規則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二)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或其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應分別在北京或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第三十七條開庭通知(一)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後,應不晚於開庭前二十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於收到開庭通知後五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後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第三十八條保密(一)仲裁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公開審理。(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員、證人、翻譯、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缺席(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第四十條庭審筆錄(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製作庭審筆錄及/或影音記錄。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製作庭審要點,並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筆錄或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蓋章。(二)庭審筆錄、庭審要點和影音記錄供仲裁庭查用。(三)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視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決定聘請速錄人員速錄庭審筆錄,當事人應當預交由此產生的費用。第四十一條舉證(一)當事人應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其主張、辯論及抗辯要點提供依據。(二)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第四十二條質證(一)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應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二)對於書面審理的案件的證據材料,或對於開庭後提交的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同意書面質證的,可以進行書面質證。書面質證時,當事人應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調查取證(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二)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三)仲裁庭調查收集的證據,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第四十四條專家報告及鑒定報告(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專家和鑒定人可以是中國或外國的機構或自然人。(二)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當事人也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文件或財產、實物,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三)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轉交當事人,給予當事人提出意見的機會。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專家或鑒定人應參加開庭,並在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就所作出的報告進行解釋。第四十五條程序中止(一)雙方當事人共同或分別請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現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滿後,仲裁程序恢復進行。(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復,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決定。第四十六條撤回申請和撤銷案件(一)當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請求或全部仲裁反請求。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被申請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和裁決。(二)因當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進行的,可以視為其撤回仲裁請求。(三)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銷。在仲裁庭組成前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後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款所述撤案決定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第四十七條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一)雙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的,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並經仲裁庭徵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對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二)仲裁庭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三)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仲裁庭應終止調解。(四)雙方當事人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應簽訂和解協議。(五)當事人經調解達成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請求或反請求,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或製作調解書。(六)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由仲裁員署名,並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七)調解不成功的,仲裁庭應當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並作出裁決。(八)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但不願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委員會可以協助當事人以適當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解。(九)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曾發表的意見、提出的觀點、作出的陳述、表示認同或否定的建議或主張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自行達成或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及其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由仲裁庭按照其認為適當的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具體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規則其他條款關於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7. 國內貿易合同在哪裡仲裁國際貿易又在哪裡仲裁
國內合同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包括其上海、深圳分會),也可以內約定當地的仲裁委容員會。無論選擇那個,都要明確約定,否則極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國際貿易合同也可以約定上述機構。當然,如果合同非常重要、價款很高,則多會選擇國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常見的有倫敦、巴黎、香港、斯德哥爾摩。具體名稱可以自己網上查找。
8. 國際貿易仲裁法律適用有哪些
你可以參考一下幾個網址:/news/2004_11%5C8%5C1610059956.htm三個裡面都有你想要的詳細內容就不具體貼出來了。因為內容太多,這里貼出來的都會不全
9.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應當在什麼法院
仲裁和法院是不同的抄。
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國內的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10. 國際貿易關於仲裁的問題
C 仲裁員數量 不應在合同中規定。
A 是仲裁機構,B 是仲裁地點,D 是仲裁裁決的效力,這些都應該在合同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