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如按C.I.F.條件成,保險就應由賣方辦理。辦理貨運保險的一般程序是: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 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系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㈡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即承諾後),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並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准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演算法和同類計演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演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演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㈢ 論述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一般實踐程序
如果是傳統的投保程序,首先選擇保險公司,填寫運輸信息、貨物信息、被保險回人信息,保險公司核保,答核保通過,承保,列印保單。
目前網路投保很方便,在費率上可以比較選擇性價比最高,在保險公司上也可以選擇,只需要電腦操作,出單也極其快,常規保單15分鍾就可以出單。電子保單直接下載列印就可以,法律效應與紙質相同。網上操作的流程是,進入網站,輸入信息,計算費率,支付,投保,15分鍾後下載保單。
㈣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范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版政管理規章所引權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進口關稅險(import lty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還包括戰爭險(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等。
㈤ 進出口貨運保險的損失內容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sea dam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之後,凡屬於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復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貨物險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貨運險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余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㈥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於國際貿易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別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另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包括11種附加險(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4.混雜、沾污險 5.滲漏險 6.碰損、破碎險 7.串味險 8.受潮受熱險 9.鉤損險 10.包裝破裂險 11.銹損險),
二、除外責任
㈦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內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容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㈧ 進出口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有哪些險種
現行的貨運險主要險種有以下幾種: (一)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1、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承保沿海、內河水路運輸的貨物,分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基本險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綜合險除承保基本險責任外還負責包裝破裂、破碎、滲漏、盜竊和雨淋等危險。 2、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承保標的為國內經鐵路運輸的貨物,分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基本險承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綜合險除承保基本險責任外還負責包裝破裂、破碎、滲漏、盜竊、提貨不著和雨淋等造成的損失。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障范圍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還綜合承保雨淋、破碎、滲漏等危險。 4、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保障范圍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還綜合承保雨淋、破碎、滲漏、盜竊和提貨不著等危險。 5、鮮、活易腐貨物特約保險。 6、國內沿海貨物運輸艙面特約保險。 (二)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分海洋、陸上、航空、郵包四類。 1、主要險別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有: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三種。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有:空運險和空運一切險兩種。 郵包保險有: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兩種。 2、附加險 (1)一切險范圍內的附加險有:偷竊險、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等。承保了一切險,對其中任何一種附加險都是負責的。 (2)特別附加險。不屬於一切險范圍內的特別附加險主要有:進口關稅險、艙面險、賣方利益險、港澳存倉火險、蟲損險等。 (3)特殊附加險,指戰爭險和罷工險。
㈨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國際經濟法
第一章導 論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考試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
基本要求:
了解:國際商業慣例、1980年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
理解: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熟悉並能夠運用:FCA、FOB、CIF、CFR貿易術語的基本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救濟。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概述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概念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990年通則的主要修改 幾種主要貿易術語(FCA FOB CIF CFR)
第三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公約的貨物銷售合同 公約適用的任意性中國加入公約時的保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要約 承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 買方的義務) 風險轉移(公約確定的風險轉移的時間) 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買方的補救辦法 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的規定。
理解:提單及其他運輸單證,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與附加險別。
熟悉並能夠運用: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海運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班輪運輸(班輪運輸的概念 班輪運輸的當事人 提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徵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內容 提單在跟單信用證機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其他運輸單證 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其他方式的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 索賠時效 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附加險別)
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關系、托收支付中銀行的責任與免責。
熟悉並能夠運用:信用證支付的相關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匯付與托收
匯付(匯付的概念 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的種類)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托收的種類 銀行的義務與免責)
第二節 信用證
信用證(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流轉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銀行的責任和免責 信用證欺詐及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UCP600號)
第五章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的相關內容。
熟悉並能夠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規定。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外貿法律制度(外貿法的結構 對外貿易經營者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貿易秩序、知識產權保護、貿易調查)
第二節 貿易救濟措施
反傾銷措施(傾銷與損害的確定 因果關系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措施的期限和審查) 反補貼措施(補貼及專向補貼 損害 因果關系 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 保障措施(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損害的調查與確定 因果關系 保障措施的實施) 貿易救濟措施的國內司法審查與多邊審查 WTO的兩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貿易組織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機構設置、決策程序等一般知識。
理解:世貿與關貿的區別與聯系,服務貿易總協定。
熟悉並能夠運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內容,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考試內容: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與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法律制度的區別與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 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設置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 中國入世承擔的特殊義務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法律制度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 約束關稅制度 數量限制的禁止與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特點 最惠國待遇義務 具體承諾(市場准入與國民待遇) 減讓表] 爭端解決機制(制度特點 爭端解決程序 通過爭端解決報告的方式 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職能 爭端種類)
第七章 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及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國際投資法、國際融資法和國際稅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淵源的構成,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資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其表現形式、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及其解決方式。
熟悉並能夠運用: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條約、國際貸款協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適用范圍及其與我國相關國內立法關系的原理。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有關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原則(國民待遇原則 優先權原則 獨立保護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邊境措施 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限制性商業條款)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淵源及形式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
第三節 國際融資法
國際融資法概述(國際貸款 國際證券融資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貸款協議的種類及共同性條款 國際融資擔保(國際融資的信用擔保 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
第四節 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的概念及淵源 國家稅收管轄權及其表現形式(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准 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國際雙重征稅及其解決(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疊征稅) 國際逃稅與避稅的概念 我國對外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訂於維也納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0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釋[2009]1號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5年修訂 1996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商會(1CC)出版物第5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29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決定》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30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決定》修訂)
關於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訂於華盛頓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㈩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條款
涉及的條款如下
1.水漬 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2.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3.平 安 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4.一 切 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8.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9.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10.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