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貿易有限公司如何獲得進出口經營權
你拿著企業在工商部門的資料,去外經貿申請進出口經營資質,現在是備案制度,很容易申請。
然後回工商局,更改企業備案,進行變更為具有進出口資質的企業。
如果要開展對外貿易業務,
下一步就是去海關進行企業備案,備案後就可以開展外貿業務!
一、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外貿公司(包括
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准「入世」後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1.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准
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准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准手續。另外,對於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准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准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
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1)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本企業產
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後眼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3.對經濟特區內生產企業申請自薦進出口經營權試行自動登記制,經濟特區的生產企業,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並已投入生產,均可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予以登記,即取得出口自產產品和進口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原輔材料的進出口經營權,可按規定到海關、商檢、外匯、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生產企業在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過程中,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向外經貿部申請復議。
(二)地(市)縣外貿公司
1997年以來,有關部門對有固定經營渠道、有外貿供貨、多年來對外貿發展作出了貢獻的地縣級外貿貨源公司放寬了審定標准。對國民生產總值每30億元(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每10億元)的地市(縣),原則上可考慮賦予一家進出口經營權。
對經濟特區內除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試行由外經貿部總量控制,經濟特區自行審批的辦法。即:在外經貿部重新核定各經濟特區現有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數量的基礎上,按照外貿企業總數和一般貿易出口創匯規模掛鉤的原則,各經濟特區一般貿易出口創匯總額每增加1億美元或一般貿易年出口創匯增長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貿企業。各經濟特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外經貿部規定的必要條件和標准,自行審批在經濟特區內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目前,外經貿部已核准五個經濟特區1996年的總量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較強的技術及技術產品研究開發能力,並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方面取得實績,申請進出口權前兩年,委託代理出口平均創匯額不低於30萬美元的科研院所,經國家科委推薦,外經貿部即受理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核、批復工作。
截止目前為止,已有二百餘家科研院所獲得了其科技產品的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科研院所申請進出口權須履行以下程序: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科研院所應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部門送科技部和外經貿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和科委提出書面申請,由經貿廳(委)和科委負責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後聯合報科技部和外經貿部。科技部對各部門、各地區報送的科研院所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分批送外經貿部,外經貿部根據科技部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批復。
進出口權原則上直接賦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進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權直接授予該單位;科研院所本身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對外經營權可根據申請單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屬全資全民所有制企業。
(四)外經公司
我國自1979年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17年來,成績顯著。隨著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對外承包勞務隊伍也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們主要支持和鼓勵具有獨立施工能力和較強經營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請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這類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級工程資質證書,並與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合作有較好的對外業績。
對出口創匯達到1億美元的外貿公司有關部門也將授予其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對設計院在國外承擔過重要工程項目並持有建設部頒發的一
級勘察設計監理證書和勘察設計院,並已在外開展1—2個經營項
目,將授予其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等對外經營權。
(五)商業、物資企業
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
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增強國有大中型商業、物資企業活力,加快發展第三產業。 目前,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精神,賦予商業、物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工作已從試點階轉入正常審批,具體標准如下:
1.部門直屬企業及沿海地區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2.部門直屬及沿海地區以經營機電產品為主的物資企業、商業批發企業年銷售額在6億元人民幣以上,內地同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億元人幣以上;
3.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
4.為進一步考核申請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加對申報企業的資本金要求;物資企業實收資本應在1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商業企業固定資產原值應在1 000萬元人幣以上(以企業財務報表為准),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西部地區企業可酌情放寬。
經批准賦予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經營范圍相一致。其中商業零售企業不經營進口商品的批發業務和代理進口業務,企業年進口額不得大於企業的年出口創匯額。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委、外經貿委(外貿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部門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行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兩年經營情況(國家統計局或地方統計局的原始統計表)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提出初審意見告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對部門及地方申報的企業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審查意見送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予以審核批復。
(六)供銷合作社企業
授予供銷合作社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目的是加快供銷合作社的對外開放,強化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功能,推動我國農業的產業化,提高農產晶的附加值,發展創匯農業,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沿海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年銷售額應達到3億元人民幣以上,其中為農民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年銷售額占該供銷合作社企業年銷售總額60%以上,已扶持當地農民建有3個以上的專業合作社,或建有1個以上的出口骨幹商品生產基地。
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供銷合作社企業,其進出口業務的范圍原則上與其經批準的國內業務經營范圍相一致,但不經營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的16種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14種進口商品。
申報及審批程序:
供銷合作社進出口經營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聯合向外經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申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收到申報文件後向外經貿部推薦,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直屬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由總社直接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供銷合作社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請示和可行性報告;企業前兩年銷售額和為農服務的銷售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實有資金狀況;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2.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3.年銷售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申報及審批程序:
地方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商委(商業貿易廳、局)向外經貿部申報。部委直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向外經貿部申報。
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可靠性報告;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企業前1年經營情況(須提供銷售統計表並要求主管部門和地方統計部門蓋章確認)和進出口實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統一配送中心的情況(所在地、規模等);企業申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外經貿部到各地方、部門申報文件後,由外經貿部審核批復。
三、關於賦予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條 為深化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參與國際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記注冊、資本屬於私人所有或私人資本控股的生產性企業或科研機構(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生產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生產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領取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連續兩年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5000萬元人民幣和100萬美元(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年銷售收入、出口供貨額分別在3000萬元人民幣和50萬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私營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一)已經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了營業執照,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均在8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銷售收入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過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人民幣(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自營進出口業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申報材料
一、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報告;
二、企業或院所章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連續二年企業年檢合格證明和資產情況證明;
五、申請的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
六、代理出口的外貿企業出具的出口供貨證明材料;
七、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八、高新技術企業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五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准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准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後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並、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准;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准,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准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七條 權利和義務
經批准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權利和應承擔義務如下:
一、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
二、在批準的進出口業務范圍內,可以經營本企業或院所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或院所生產、科研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
三、可以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參加國家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並得到國家對外貿易方針和政策的指導。
四、在從事自營進出口貿易活動中,可以享受與公有制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六、接受外經貿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
七、積極出口創匯。
第八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開展進出口業務,要積極支持,加強指導,做好服務和規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條 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如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撤銷自營進出口權的處罰。
Ⅱ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包含貨物技術進出口),操作外貿業務還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抄營業執照上的經襲營范圍有了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的項目,那麼,先到當地四捨五入或外經貿委的官網上填寫並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然後下載列印該申請表,並帶著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公章等,到商務委或外經貿委指定的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的手續。待這個《備案表》批下來,就取得了進出口權。如果要實際操作進出口業務,還要帶著這個《備案表》等資料,分別到海關、商檢和外管局做備案登記。
Ⅲ 進出口商品類型是否受限於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
一、申請表
二、證明性文件
(一)境內申請人應當提交: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審查通知單,樣品委託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託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委託協議。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應涵蓋申報產品類別。
(二)境外申請人應當提交:
1.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醫療器械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企業資格證明文件。
2.境外申請人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未將該產品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注冊地或者生產地址所在國家(地區)准許該產品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3.境外申請人在中國境內指定代理人的委託書、代理人承諾書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者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見附件8)各項適用要求所採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於《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其理由。
對於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於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註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四、綜述資料
(一)概述
描述申報產品的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的確定依據。
(二)產品描述
1.無源醫療器械
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徵等內容;必要時提供圖示說明。
2.有源醫療器械
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和軟體)的功能,以及區別於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徵等內容;必要時提供圖示說明。
(三)型號規格
對於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採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於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徵和運行模式、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
(四)包裝說明
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對於無菌醫療器械,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
(五)適用范圍和禁忌症
1.適用范圍:應當明確產品所提供的治療、診斷等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定義的目的,並可描述其適用的醫療階段(如治療後的監測、康復等);明確目標用戶及其操作該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說明產品是一次性使用還是重復使用;說明預期與其組合使用的器械。
2.預期使用環境:該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實驗室、救護車、家庭等,以及可能會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功率、壓力、移動等)。
3.適用人群: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兒童或新生兒),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測的參數、考慮的因素。
4.禁忌症:如適用,應當明確說明該器械不適宜應用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
(六)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於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製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七)其他需說明的內容。對於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當提供批准文號和批准文件復印件;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通用產品組合使用的應當提供說明;應當說明系統各組合醫療器械間存在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
五、研究資料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一)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輻射安全)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採用的標准或方法、採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二)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成品中與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2.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
3.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4.對於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三)生物安全性研究
對於含有同種異體材料、動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質等具有生物安全風險類產品,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質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包括說明組織、細胞和材料的獲取、加工、保存、測試和處理過程;闡述來源(包括捐獻者篩選細節),並描述生產過程中對病毒、其他病原體及免疫源性物質去除或滅活方法的驗證試驗;工藝驗證的簡要總結。
(四)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1.生產企業滅菌: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並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2.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3.殘留毒性:如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採取的處理方法,並提供研究資料。
4.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五)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1.有效期的確定:如適用,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2.對於有限次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使用次數驗證資料。
3.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六)臨床前動物試驗
如適用,應當包括動物試驗研究的目的、結果及記錄。
(七)軟體研究
含有軟體的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體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演算法,詳盡程度取決於軟體的安全性級別和復雜程度。同時,應當出具關於軟體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明確軟體版本的全部欄位及欄位含義,確定軟體的完整版本和發行所用的標識版本。
(八)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六、生產製造信息
(一)無源醫療器械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註明關鍵工藝和特殊工藝,並說明其過程式控制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二)有源醫療器械
應當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可採用流程圖的形式,並說明其過程式控制制點。
註:部分有源醫療器械(例如:心臟起搏器及導線)應當注意考慮採用「六、生產製造信息」(一)中關於生產過程信息的描述。
(三)生產場地
有多個研製、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製、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七、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相應規定提交臨床評價資料。進口醫療器械應提供境外政府醫療器械主管部門批准該產品上市時的臨床評價資料。
八、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產品風險分析資料是對產品的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應當提供對於每項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個過程的可追溯性:
(一)風險分析:包括醫療器械適用范圍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徵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計每個危害處境的風險。
(二)風險評價:對於每個已判定的危害處境,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三)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和驗證結果,必要時應當引用檢測和評價性報告,如醫用電氣安全、生物學評價等。
(四)任何一個或多個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
九、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規定編制。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並提交兩份產品技術要求文本完全一致的聲明。
十、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提供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
十一、產品說明書和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十二、符合性聲明
(一)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分類規則》有關分類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二)所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境內產品由申請人出具,進口產品由申請人和代理人分別出具)。
Ⅳ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1)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衛生、安全質量檢驗(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機械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檢驗)。
(2)各種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鑒定(包括衡器計重、水尺計重、容量計重),以及整批貨物和包裝內貨物的數量鑒定(包括件數、長度、面積、體積等)。
(3)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標記鑒定。
(4)各種進出口貨物的貨載衡量。
(5)進口貨物承運船舶的艙口檢視、監視卸載、載損鑒定和進口商品的殘損鑒定。
(6)出口貨物承運船艙、車廂和集裝箱的有關清潔、衛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適載條件檢驗,以及積載鑒定和監視裝載。
(7)進出口商品的承運船舶,宣布共同海損後的海損鑒定(積貨鑒定)。
(8)為有關國家對進口商品實行全面監管制度提供裝船前檢驗服務。
(9)其他檢驗鑒定業務,如財產鑒定評估,價格比較,審核簽發價值證明書,抽取或簽封貨物樣品,出口成套設備從設計審查到監造,出口商品從原料檢驗到成品驗收乃至裝船前檢驗。
(10)進口商品在生產國或裝運地檢驗或代辦委託國外檢驗機構進行裝運前檢驗。
(11)各國安全認證代理申請服務。
(12)各國安全認證技術咨詢服務。
(13)國外認證機構委託的工廠跟蹤檢驗服務。
(14)產品預驗及客戶委託的其它安全測試服務。
(15)承接EMC測試,出具CB測試證書與測試報告。
(16)ISO9000、QS9000及ISO14000質量體系認證咨詢服務。
凡國外的貿易單位、製造廠商、運輸、保險部門以及公證檢驗機構等,都可直接向商檢公司委託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各項鑒定工作。商檢公司也可接受有關方面的委託,派員到國外辦理檢驗、鑒定;還可辦理與商品檢驗有關的咨詢業務和技術服務,如出口商品的催交,進口機電儀商品的調試、維修等等。
Ⅳ 一般進出口貿易公司進口食品,企業經營范圍是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是否可以進口
肯定不行。食品類商品的進出口的經營是很嚴格的,必須是具備食品經營資質的公司,才可以經營食品。
Ⅵ 普通貿易公司與進出口貿易公司有什麼區別
最基本的區別就是進出口貿易公司可以以自己公司的名義進口國外的貨物,而且也可以在國內流通市場上進行買賣;而普通貿易公司就沒有這樣的進出口權,只有在國內流通市場銷售的資質。
Ⅶ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增加貨物進出口這一項怎麼辦
需要增加進出口業務,必須首先辦理進出口許可證,然後辦理經營范圍變更即可。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7)貿易公司可以銷售進口商品嗎擴展閱讀:
營業執照的變更與注銷:
一、營業執照變更程序
變更營業期限、股東名稱所需要材料:
1、填寫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填寫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股東會決議或決定。
二、營業執照注銷程序
先要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然後向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稅務會對公司進行清查後,出具允許注銷意見書,這時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請公司注銷,工商局會要求公司在公開媒體出具清算公告,在規定時限內,無其他單位對注銷提出意見,工商局會給你辦理注銷手續的。
Ⅷ 商貿公司能從事生產嗎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審核各類外貿企業經營范圍和進出口商品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的通知》(國發〔1989〕17號)和《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批發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物資公司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74號)的有關規定,目前,經貿部已批復了大部
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所屬外貿公司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的清理整頓撤並留方案,並配合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對中央部門所屬外貿公司撤並留方案進行了批復。
為繼續貫徹執行國發〔1989〕17號和國發〔1989〕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0〕70號),現就審核各類外貿企業經營范圍及進出口商品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核對象和程序
(一)審核對象
經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批準保留的中央部門所屬各類外貿公司;
經經貿部批準保留的地方所屬各類外貿公司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經全軍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批準保留並經經貿部確認的軍隊系統所屬外貿公司;
以上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咨詢、廣告服務性公司。
(二)審核程序
由中央各部門和地方經貿部門對其所屬外貿企業在原批準的經營范圍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核,提出意見後報送經貿部。
經貿部根據各有關部門的初審意見對各類外貿企業逐個進行審定,並頒發《對外經濟貿易部對外貿易企業審定證書》(見附表一)。
(三)報送材料
1.各部門對所屬外貿企業初審情況及初審意見;
2.企業初審材料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地址、電話、電傳、經營范圍、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二、經營范圍的規范和劃分
(一)經營范圍的規范和劃分
1.經營××××商品的出口業務(如機械、電子、糧油等);
2.經營××××商品的進口業務;
3.接受委託,承辦上述進出口業務的代理業務;
4.經營(××省、區、市、部門系統內)技術進出口業務;
5.承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業務;
6.承辦國外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業務;
7.承辦補償貿易業務;
8.經營對銷貿易業務;
9.經營蘇聯東歐國家易貨貿易業務;
10.經營小額邊境易貨貿易業務;
11.經營租賃項下的進出口業務;
12.經營轉口貿易業務;
13.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廣告業務;咨詢服務、展覽、技術交流業務。
(二)經營范圍的劃分
1.外貿專業總公司、省外貿專業公司、中央各部門的綜合性外貿公司、原由經貿部批準的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和經濟特區綜合性外貿公司可接受國內單位的委託,承辦其經營范圍內的進出口業務;
2.省(含經濟特區)屬綜合性外貿公司可接受省(特區)內單位的委託,承辦其經營范圍內的進出口代理業務;
3.省外貿公司經營本地區技術進出口業務,按照《關於審核地方外貿公司經營技術貿易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90〕外經貿技字第47號)的規定,由省指定公司報經貿部批准經營;
4.中央部門外貿公司只經營本部門或本系統內的技術進出口業務;
5.蘇東國家易貨貿易業務,由經貿部批准中央和地方公司經營;
6.從事對外廣告、咨詢服務、展覽、技術交流業務僅限於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公司經營,其它公司不得經營。
三、出口商品經營分工和審批原則
出口商品的經營分工以商品分類劃分,按照國務院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一)第一類出口商品
1.由指定的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
2.由專業總公司與地方外貿專業公司聯合經營,統一成交。
(二)第二類出口商品
1.由各專業外貿總公司和地方外貿專業公司經營,按專業分工審批經營商品目錄;
2.中央行業性部門外貿公司、有關部門(含軍隊)綜合性外貿公司,按以下原則審批經營商品目錄:
(1)經貿部原批准經營的;
(2)屬於本部門或本系統企業生產的產品;
(3)已投資生產且1988年以來一直經營的。
(注:國內資源緊缺及國際市場容量有限的商品除外)
3.省屬綜合性外貿公司,其經營商品參照第二條原則審批;
4.經貿部批準的經濟特區綜合性外貿公司,在原批準的經營范圍基礎上,參照第二條原則,審批其經營商品目錄;
5.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集團按其企業(集團)自產的產品審批。
(三)第三類出口商品
由各類外貿企業按專業分工或產品類別分工經營。
1.專業外貿公司按專業分工經營第三類出口商品;
2.行業外貿公司、工貿、農貿等公司,經營本行業或本系統生產的第三類出口商品;
3.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集團經營本企業(集團)自產的第三類出口商品;
4.綜合性外貿公司按照批准范圍和類別經營;
5.經貿部批准試點經營第三類出口商品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只經營與其業務有關的國家或地區的第三類出口商品,但不得經營第三類計劃列名商品。
(四)幾點說明
1.技術進出口公司只經營技術引進項下的設備(配件)的進口和技術出口所帶動的相關設備(配件)的出口業務,不直接經營其它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從事對外廣告、展覽業務的公司,僅經營與其業務有直接關系的商品進出口業務;
3.對外咨詢服務公司,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四、商品目錄的確定
(一)對實行計劃列名的商品(包括第一、二類進出口商品和第三類計劃列名出口商品),經貿部將按具體商品品名審定。
(二)三類出口商品目錄的確定
經貿部將按商品的類別劃分為專業大類和大類下的小條目分類(詳見附表二)。
1.專業公司只審定其專業大類和小條目分類;
2.綜合性公司審定專業大類;
3.屬公司交叉經營的商品,審定到小條目分類或具體商品品名;
4.屬國家或有關部門特殊規定的商品,如高退稅商品等,將按具體商品審定。
五、關於進口商品的審核
有關進口商品的審核,仍按現行分類經營和管理辦法執行。
六、在商品目錄未審定之前,地方綜合性公司暫不經營二類出口商品,其它各公司可暫按原定商品目錄經營。
七、各單位在收到此通知後,應盡快對所屬公司進行業務范圍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初步審定並報送我部。
附:三類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不包括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計劃列名出口商品)
1.糧油
(1)糧谷類 (2)豆類 (3)轉口糧食 (4)食用植物油籽 (5)工業用油籽(6)動物油 (7)其它糧油
2.食品
(1)活畜禽類 (2)肉食類 (3)蛋品類 (4)水產類 (5)水果
(6)果乾果脯 (7)乾果及製品 (8)蔬菜 (9)乾菜及製品 (10)罐頭 (11)糖類 (12)糖果餅干類 (13)酒類 (14)飲料 (15)調味品 (16)鮮奶及其製品 (17)米、面、豆製品 (18)速凍食品 (19)食品工業原料 (20)? 淥稱? 3.飼料
(1)植物性飼料 (2)動物性飼料
4.咖啡、可可
(1)咖啡 (2)可可 (3)其它咖啡,可可產品
5.香調料及香料油
(1)香調料 (2)香料油 (3)合成香料 (4)其它香料
6.工業用土產原料
(1)植物性原料 (2)膠類 (3)蠟類 (4)其它工業用土產原料
7.山貨
(1)竹、葉、棕及製品 (2)花類及觀賞動物 (3)其它山貨
8.畜產品
(1)鬃尾 (2)腸衣 (3)羽絨及其製品 (4)革皮及其製品 (5)裘皮及其製品
9.木材
(1)成材 (2)板及製品 (3)其它木材
10.中葯材
(1)生葯 (2)中成葯 (3)中葯酒
11.種籽種畜
(1)種籽 (2)種畜
12.紡織纖維及廢棉
(1)絲類 (2)絲半製品及副產品 (3)化學纖維 (4)麻及製品 (5)廢棉及其它纖維
13.紡織品
(1)化纖紗 (2)麻紗 (3)毛紗及毛線 (4)其它紗 (5)棉布
(6)化纖混紡布 (7)麻布及其它布 (8)呢絨 (9)人造毛皮 (10)棉織品 (11)滌棉織品 (12)人棉織品 (13)其它織品 (14)棉針織品 (15)毛針織品 (16)尼龍紡織品 (17)滌棉針織品 (18)人棉針織品 (19)棉型腈綸針
織品 (20)其它針織品 (21)毛毯 (22)纖維毯 (23)製品 (24)其它紡織品
14.絲織品
(1)真絲針織品 (2)人絲針織品 (3)混紡針織品 (4)絲揣製品 (5)其它絲織品
15.服裝
(1)棉布服裝 (2)棉滌綸服裝 (3)麻及麻滌綸服裝 (4)中長纖維服裝 (5)人棉服裝
(6)虎木棉服裝 (7)滌粘服裝 (8)滌虎服裝
(9)化纖服裝 (10)呢絨服裝 (11)真絲綢服裝 (12)合纖綢服裝 (13)其它綢服裝 (14)進料加工服裝 (15)其它服裝
16.輕工業品
(1)自行車 (2)縫紉機 (3)搪瓷器皿 (4)保溫瓶 (5)玻璃器皿 (6)金屬器皿
(7)鞋類 (8)皮件 (9)人造革、塑料箱包 (10)鍾表 (11)清潔用品 (12)化妝品 (13)日用五金、百貨 (14)鎖類 (15)漁網漁具 (16)塑料製品(17)紙張、紙漿 (18)紙製品 (19)文教用品 (20)辦公用品 (21)體
育用品 (22)樂器 (23)玩具 (24)建材雜品 (25)家用電器 (26)電視機及音響設備 (27)照相機及電影器材 (28)其它輕工業品
17.陶瓷品
(1)日用瓷以外的其它瓷 (2)日用陶以外的其它陶 (3)陶瓷貼花紙
18.工藝品
(1)特種工藝 (2)日用工藝 (3)傢具類 (4)草柳竹藤製品 (5)其它工藝品
19.黑色金屬
(1)鋼錠 (2)金屬製品 (3)小五金 (4)黑色金屬礦產品
(5)鑄鐵製品 (6)鑄鍛件 (7)其它黑色金屬
20.有色金屬
(1)有色金屬礦產品 (2)有色金屬材及製品
(3)高純金屬 (4)貴癮金屬 (5)癮有金屬及其
礦產品 (6)癮土金屬及其礦產品 (7)其它有色金屬
21.非金屬礦產品
(1)建築材料 (2)耐火材料 (3)其它非金屬礦產品
22.化工類
(1)化工原料 (2)各種染料 (3)染料助劑
(4)染料中間體 (5)顏料 (6)油料 (7)油漆
(8)油墨 (9)塑料原料 (10)化肥 (11)火工
產品 (12)化學試劑 (13)其它化工產品
23.橡膠及製品
(1)天然橡膠 (2)合成橡膠 (3)再生膠 (4)橡膠製品
(5)其它橡膠製品
25.運輸工具
(1)船舶 (2)航空設備 (3)鐵路車輛及設備 (4)汽車
(5)無軌電車及設備 (6)摩托車 (7)汽車零件 (8)摩托車零件
(9)其它運輸工具
26.機械及設備
(1)動力機械 (2)電工設備 (3)重型礦山
機械 (4)金工機械 (5)通用機械 (6)軸承基
礎件 (7)農業機械 (8)煤礦機械 (9)土建機
械 (10)地質機械 (11)紡織機械及器材 (12)
糧油食品加工機械 (13)橡膠加工機械 (14)制
葯機械 (15)輕工機械 (16)雜項機械 (17)炭
素製品 (18)小成套設備 (19)援外出口零配件
(20)其它機械設備
27.工農具
(1)工具 (2)硬質合金 (3)農具 (4)其它工農具
28.儀器儀表
(1)電機設備 (2)電子設備 (3)光學儀器
(4)物理化工儀器 (5)其它儀器儀表
29.圖書
口說還是不好...國家書面文件你看看。
Ⅸ 請教貿易公司進口貨物報關流程.謝謝
進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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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海關進口手續流程圖及簡要說明
1、一般情況下的從國外進口到國內
到港貨物->外貿公司或者委託外貿公司辦理進關手續->進口
備註: 1、外貿公司是指經國家經貿部或省、市級經貿委批准其有進出口商品經營和代理權的企業。
2、所需通關單據:1)進口合同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海運提單 5)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 背書、傳真空運單據換取) 6)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2、從國外視同進口到保稅區
到港貨物->保稅區企業自行辦理保稅區海關備案手續->保稅區倉庫
備註: 1、海關備案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如實向海關申報,而無需加稅和進口許可證。備案進區後的貨物呈保稅狀態。
2、海關備案所需提供的單據: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保稅倉儲進庫登記簿
3、從保稅區進口到國內
保稅區倉庫內貨物->保稅區海關通關手續或保稅區海關核銷手續,海關通關手續->進口
備註: 1、方法B是指在保稅區內投資經營自身產品,且經保稅區海關核准按月、季等核銷期限的倉庫和生產性企業,進口時可辦理的方法。特點是貨物可先實現國內銷售,後報關付稅、付證。
2、通關和核銷單據:1)進口合同(保稅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2進口發票(保稅區內企業和外貿公司的) 3)裝箱單 4)出庫單(正本) 5)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上的規定)
4、從國外通過保稅區海關(一次性)進口到國內
到港貨物->保稅區外的貿易公司代理進口保稅區海關通關手續->國內
備註: 1、這種方式是保稅區內企業為了保證自己獨立對海外經商的進口通關方法。
2、通關單據:1)進口合同(如國外賣方是本公司系統可免去) 2)進口發票 3)裝箱單 4)提貨單(正本海運提單背書、空運提單換取) 5)海運、空運提單 6)進口合同(保稅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7)進口發票(保稅區內企業與外貿公司) 8)各種進口許可證(根據海關商品編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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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聯系人: 雷先生(進出口行業工作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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