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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公司是不是不能內銷

發布時間:2020-12-08 07:28:55

『壹』 國際貿易中的外銷合同和內銷合同分別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外銷合同是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之間簽訂的,外貿公司是賣方,國外客戶是買方。 內銷合同是外貿公司與國內供應商之間簽訂的,外貿公司是買方,供應商是賣方。 2.貨幣不同 外銷合同是外幣結算,如美元,歐元,澳幣等 內銷合同可以是外幣結算(如美元)也可以是人幣結算 3.付款方式 外銷合同,常用的國際結算一般有三種:付匯,托收,信用證 內銷合同,最常用的一般是付匯中的電匯,手續簡便,費用少 4.具體簽訂的條款不同

『貳』 想注冊一個貿易公司,進口國外東西內銷,需要哪些步驟一竅不通,求解。

1, 到工商局辦營業執照
2,到稅務局辦稅務登記證
3,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內備案容登記手續,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到所屬區縣管轄海關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5,海關中國電子口岸申請備案,取得入網許可並預約IC卡
6,外匯管理局出口核銷備案,進口單位進入付匯名錄備案
7,外管局外匯賬戶開立申請備案手續

注冊貿易公司流程:
查名--驗資--營業執照--代碼--稅務--基本戶--海關--進出口--電子口岸--一般納稅人
注冊公司所需材料:
股東身份證--公司名稱--注冊資金--出資比例--注冊地址--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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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進口報關單上用途寫著:外貿自營內銷,這表示這個貨物是進口企業出口以後被退回還是怎麼樣個情況

用途代碼表

一、定義
指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以此對征免稅和監管條件進行輔助檢查和處理。
二、用途分類代碼及說明
(一)外貿自營內銷:
指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以正常方式成交的進口貨物。
(二)特區內銷:
指特區內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經營范圍內進口在特區內銷售的貨物。
(三) 其它內銷:
指進料加工轉內銷部分、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四)企業自用:
進口供本單位(企業)自用的貨物,如: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
(五)加工返銷:
指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補償貿易和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從國包進口料件,用於在國內加工後返銷到境外。
(六)借用:
指從境外租借進口,在規定的使用期滿後退運出境外的進口貨物,如租憑貿易進口貨物。
(七)保證金:
指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八)免費提供:
指免費提供的進口貨物,如無償援助、捐贈、禮品等進口貨物。
(九)作價提供:
指我方與外商簽訂合同協議,規定由外商作價提供進口的貨物,事後由我方支付或從我方出口貨物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費中扣除,如來料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等。
(十)貨樣、廣告品
指進口專供訂貨參考的貨物樣品以及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的廣告宣傳品。

『肆』 國際貿易中的外銷合同和內銷合同分別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外銷合同是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之間簽訂的,外版貿公司是賣方,國外客戶是買方。權
內銷合同是外貿公司與國內供應商之間簽訂的,外貿公司是買方,供應商是賣方。

2.貨幣不同

外銷合同是外幣結算,如美元,歐元,澳幣等
內銷合同可以是外幣結算(如美元)也可以是人幣結算

3.付款方式

外銷合同,常用的國際結算一般有三種:付匯,托收,信用證
內銷合同,最常用的一般是付匯中的電匯,手續簡便,費用少

4.具體簽訂的條款不同

『伍』 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陸』 "加工貿易余料內銷的進出口通關手續" 是什麼意思

通關手續是指:先要提供貨物內銷申請表和審批表給海關審批, 海關審批同意內銷補稅後,會發補稅繳款通知書, 這時你拿著繳款書去繳稅,繳稅完成後, 海關發放進口料件內銷報關單

『柒』 關於貿易是什麼

凡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其貿易方式以海關的監管方式為基礎進行分組,分為以下幾種:

1. 一般貿易

2.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

4. 補償貿易

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6. 進料加工貿易

7. 寄售、代銷貿易

8. 邊境小額貿易

9.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10.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11. 租賃貿易

12.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13. 出料加工貿易

14. 易貨貿易

15. 免稅外匯商品

16.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7.出口加工區

18.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19.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

20. 其他

對上述海關統計貿易方式說明如下:

1. 一般貿易(統計代碼「10」)

一般貿易是指我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但上述第2-20項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除外。

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計。

一般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凡海關監管部門按「一般貿易」管理的,按「一般貿易」統計。

2.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統計代碼「11」)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是指我國根據兩國政府間的協議或臨時決定,對外提供無償援助物資、捐贈品或我國政府、組織基於友好關系向對方國家政府、組織贈送的物資,以及我國政府、組織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組織無償援助、捐贈或贈送的物資。這類物資的贈予和接受一般是通過我國政府、組織(包括地方政府、組織)或紅十字會等機構實現的。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統計代碼「12」)

境外捐贈人(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除外)以扶貧、慈善、救災為目的向我國境內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救災、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物資。

境外捐贈人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 補償貿易(統計代碼「13」)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准,也可以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補償貿易中外商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機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均按「補償貿易」統計。

在補償貿易中訂有來料加工合同的,應按「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貿易」分別統計。

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代碼「14」)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採取各作各價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與外商同一客戶同時簽訂進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輔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國產原輔料),我方按對方要求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價。在成品返銷原客戶後,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與客戶來料進口值之間的差價。

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

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准轉為內銷時,按「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來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後剩餘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來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剩餘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來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6.進料加工貿易(統計代碼「15」)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進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採取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口和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成品款。

對開信用證的對口合同貿易,及進料加工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

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

對從境外存入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入境時已知該貨物將用作進料加工的料件,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進料加工貿易貨物管理(即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應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如果該貨物入境時用途未定,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則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准轉為內銷時,按「進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如進口原油加工為成品油)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進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後剩餘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進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剩餘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進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7. 寄售、代銷貿易(統計代碼「16」)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的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埸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後,按照協議規定方式將餘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託關系,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進口寄售貨物的增發部分按「寄售、代銷貿易」統計。

8. 邊境小額貿易(統計代碼「19」)

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同我國陸地邊界接壤的毗鄰國家是:阿富汗、不丹、緬甸、朝鮮、印度、寮國、蒙古、尼泊爾、巴基斯坦、越南、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

以易貨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其進出口貨物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

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資不作統計。

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邊境地區的「邊境游」中,出境旅客委託報關企業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以貨運方式報運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

邊民互市貿易不統計。邊民超出自產、自銷、自用原則進行商品交換而進出境的商品應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海南省東方縣對外貿易公司和儋州市邊境貿易公司現享有通過東方縣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馬井)兩個口岸對越南小額貿易經營權。其對越小額貿易項下的進出口商品,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現行的邊境貿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暫繼續執行。署稅[2000]846號)

9.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代碼「20」)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是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對方作價或不作價提供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以工繳費(或差價)償還的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不扣減投資額度的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是扣減投資額的,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統計。是否扣減投資額度,以企業主管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審定的結果為准。

1999年以前,貿易方式代碼20的名稱為「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僅指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項下對方提供的設備,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進口按「一般貿易」統計。自1999年起,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提供進口的設備,凡不扣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的,均按「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

10.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統計代碼「22」)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但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

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機器、設備、物資等貨品(包括在境外購買的以及對方以實物產品抵償我工程費或勞務人員工資的)運回境內時,按「一般貿易」統計。

我方為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而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資不統計。

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機器、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

貸款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包括無息貸款和不定息款)應按「一般貿易」統計。無償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應按「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物資」統計。據了解,我國的對外援助項目現基本都是貸款援助,無償援助成套項目出口很少。

11. 租賃貿易(統計代碼「23」)

租賃貿易是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貿易合同,租賃期為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租賃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而不按租賃貿易統計。

租賃期一年以下的進出口貨物不統計。

12.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統計代碼「25」)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和辦公用品(設備)。

外商投資企業按合同規定比例進口供加工內銷部分的料件及經批准進口的全部用於內銷產品的料件,按「一般貿易」統計。

外商投資企業以「一般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或「租賃貿易」等已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應按相應的貿易方式進行統計。

外商投資企業從保稅區或保稅倉庫提取的進口設備、物品並扣減其投資額度的,應分別按「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貨物」或「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其貿易方式代碼為「25」,運輸方式代碼為「7」或「8」。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進口後又復運出境時,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13. 出料加工貿易(統計代碼「27」)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我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帶料加工出口」。

「帶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將我境內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運至境外加工或裝配,成品在境外銷售。帶料加工出口項下運出境的貨物,應按實際貿易方式統計,如: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貿易」統計;來、進料加工成品出口按「來、進料加工貿易」統計;租賃出口按「租賃貿易」統計。

14. 易貨貿易(統計代碼「30」)

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以易貨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其進出口貨物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

15. 免稅外匯商品(統計代碼「31」)

免稅外匯商品是指由經批準的經營單位進口,銷售專供入境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和駐華外交人員的免稅外匯商品。

屬免稅外匯商品供應對象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包括:我駐外外交機構人員、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援外人員和遠洋船員。

屬於免稅外匯商品統計范圍的有以下情況:

(1)專供出國人員用結存外匯在國內購買限定物品的特定公司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2)專供駐華外交人員免稅商品的特定公司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經營單位進口供維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等應按「一般貿易」列入海關統計。

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由經批準的單位專營。免稅外匯商品進口後存放在海關監管的專用倉庫內,按「免稅外匯商品」作進口統計,而不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16.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代碼「33」)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是指從境外直接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出口監管倉庫運出境的貨物,不包括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

本項統計所稱保稅倉庫僅指設置在非保稅區內的保稅倉庫。崐 列入本項統計的保稅倉庫貨物包括設立在非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所存貨物,保稅生產資料市場貨物,經經貿部門批準的寄售、維修零備件,外商寄存、暫存貨物,轉口貨物,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進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進口「免稅品」和「免稅外匯商品」,也不包括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上述貨物。

進口免稅品按「免稅品」作單項統計。進口免稅外匯商品按「免稅外匯商品」作進口統計。

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按「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作進出口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立在非保稅區內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入境時已知該貨物將用作進料加工的料件,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進料加工貿易貨物管理(即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應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如果該貨物入境時用途未定,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則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立在非保稅區內保稅油庫的成品油,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作進口統計。保稅油庫儲存的進境成品油,如申報轉口復運出境或供應給國際航行的外國籍船舶、飛機,應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作出口統計;如提離出庫供應給我國籍船舶、飛機,則應按「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

保稅倉庫進口供自己使用的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動、起重和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按「一般貿易」統計。

從境外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供國內使用時,按「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8」)。已向海關辦結出口報關手續的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1」)。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及其統計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3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22號發布)和《海關總署關於修訂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規定的通知》(署監[1995]440號文)的規定,出口監管倉庫指存放已按規定領取了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並向海關辦完全部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的專用倉庫。存放在該倉庫內的貨物為「出口監管倉庫貨物」。

(1)出口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交驗下列單證:-加蓋「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印章並註明擬存出口監管倉庫名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屬進料加工或對外加工裝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進倉貨物清單》二份;按規定可辦理出口退稅的還應加填一份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對外簽訂的貨物出口合同;

-如出口貨物屬於實行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由出口貨物收貨人委託境內發貨人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委託證明;

-境外銀行出具的信用證,或外匯管理部門簽發的核銷結匯證明;

-其他有關單證。

倉庫所存貨物裝運出口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交驗該批貨物入庫時經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填寫《出倉貨物清單》二份,辦理裝運出口手續。倉庫代理人應憑海關簽印的《出倉貨物清單》交付有關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將貨物裝運出口。

(2)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應根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倉時經海關簽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貨物」作單項統計:其「貿易方式」按實際貿易方式的代碼統計,「運抵國」按142統計,「運輸方式」按1統計。

貨物從出口監管倉庫出境時,應根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倉時經海關簽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倉貨物清單》,按「保稅倉庫出境貨物」作出口統計(貿易方式統計代碼「33」)。出口的數量、金額、國別等根據《出倉貨物清單》及有關單證的實際情況統計,其他項目根據原《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

(3)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出口後,出境地海關方予以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並作出口統計。報關出口但實際不離境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4)以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的貨物,由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啟運地海關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中運抵國填報「142」, 監管方式按海關實際監管方式填報,運輸方式填報「1」。啟運地海關作貨物結關處理後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貨物」列入單項統計。貨物從出口監管倉運出境時,由出境地海關作出口統計(統計函[2001]36號)。

(5)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後經批准未實際出境而轉為供國內使用的貨物,按「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1」)。

17.出口加工區倉儲貨物(統計代碼「33」)

出口加工區倉儲貨物是指出口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供區內企業加工的倉儲貨物。(統計[2000]21號)

18.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統計代碼「34」)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不包括從境外存入非保稅區和從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其他貨物(即除倉儲轉口以外的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其他貨物,應根據貨物在境內的用途,分別按實際貿易方式列入進出口統計,但不得出現貿易方式代碼33(即不得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在非保稅區的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設在非保稅區的保稅倉庫運出境的貨物,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按「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貨物,按「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

19.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統計代碼「35」)

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是指出口加工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區內加工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工模具、區內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

20. 其他貿易(統計代碼「39」)

其他貿易是指除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我國各類企業以外的單位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個人自用進口汽車;溢卸貨物;無進出口經營權的我國機關、團體、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經批准臨時進出口的貨物和辦公用品;外國駐華企事業機構進出口的辦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內購買以貨運方式運出境的貨物;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我境內購運出口的貨物等;對台小額貿易貨物(即指經省經貿委批准,台灣漁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業成交,數額不大,使用一百噸以下的台灣船隻運進的直接來自台灣的產品和運到台灣的大陸產品)。

自1999年起,外國駐華外交機構轉售給我境內非外交機構或個人的公務用品和機動車輛;我國駐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單獨關稅地區的各類機構在境外獲取後運回境內的公務用品和機動車輛;邊境地區開展的「邊境游」中,出境旅客委託報關企業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以貨運方式報運出境的物品(3000元人民幣至5萬美元按「其他貿易」統計、5萬美元以上的按一般貿易統計);邊境地區邊民超出自產、自銷、自用原則進行商品交換而進出境的商品;拍賣的走私貨物等,凡填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均應按「其他貿易」作進出口統計(原不作統計)。

『捌』 海關報關程序案例分析·····

1、全保
2、辦半實轉的台賬管理
3、剩餘料件加工成品需審批再征稅才能內銷。具體做法如下:
剩餘料件生產的製成品應先折算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如果折算後的料件金額占該加工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由主管海關對上述料件按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後予以核銷。
如折算後價值超過以上規定比例和金額,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上述料件按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還提交相關的進口許可證件。
4、該批合同執行完畢,企業要向海關辦理合同的核銷結案手續。提交相關單證:
(1)《保稅企業辦理海關保稅加工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2)《保稅企業核銷申請表》;
(3)《加工貿易手冊》(包括續本及分冊)(正本);
(4)貨物進出口報關單(正本);
(5)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流程:企業提出核銷申請--海關審核--海關開具銀行保證金台賬核銷聯系單--企業到中行核銷台賬--海關登記銀行保證金台賬核銷登記單--海關簽發核銷申請(結案)表
5、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報核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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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進出口貿易公司是不是不能內銷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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