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盤在進出口業務中的重要性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通常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又稱作遞盤)。有實盤和虛盤兩種。實盤是發盤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受發盤內容約束,非經接盤人同意,不得撤回和變更;如接盤人在有效期限內表示接受,則交易達成,實盤內容即成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個完整的實盤應包括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支付方式、裝運期等,還應有實盤的有效期限並應明確發盤為實盤。虛盤是發盤人有保留地表示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不受發盤內容約束,不作任何承諾,通常使用「須經我最後確認方有效」等語以示保留。
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三個條件。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後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准」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
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接受有效接受
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1.接受必須由發盤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3.接受必須與發盤條件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限內送達發盤人有條件接受《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改變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一項有效接受。但是如果發盤人同意並通知受盤人,則逾期接受屬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逾期接受可成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據《公約》規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接受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於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後,合同已經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銷的。
2.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求解答
1、內容明確完整來的商業廣告屬於源發盤。可以具體到產品型號,數量,價格以及購買期限等信息。C
2、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人將受盤人已經收到但還沒有接受的發盤撤銷。發盤的撤回是指未生效的發盤(即本題中未到達受盤人的發盤)撤回。D
3、這是判斷題吧?發盤是發出要約的行為,可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 因此,有賣方發盤和買方發盤之分, 後者習慣上稱為遞盤。對應來看,接受也就是承諾了,雙方均可。
3. 請問外貿函電中的發盤與報價是一回事嗎,請專業人士不吝賜教
發盤又稱發價和報價,法律上叫要約
所以是發盤函和報價函區別不大,一個意思
4. 國際貿易中有效發盤的條件有哪些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要與「發盤的邀請」相區別。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定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後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准」等。包括內容一項發盤,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表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十分確定,或沒有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發出的,則此建議可看做發盤的邀請。方法形式一項發盤須充分了解商品的貨源、生產成本、及有關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後,同時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有關信息,最後以最為對方易於接受的語句(或發盤程序)進行發盤。有效期1.發盤在傳達到受盤人時生效。2.發盤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盤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間。撤回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a.發盤表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5. 名詞解釋:國際貿易,信用證,國際貿易術語,關稅,發盤
國際貿易:國家之間進行的有形或無形的商品交換活動(以世界為主體)
貿易術語:指在國際貿易中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換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和劃分問題的專門用語。
發盤: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並願意按此條件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承諾有條件付款的書面命令
6. 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發盤後被買方還盤,但賣方並沒有做出答復而是開始著手備貨,那麼
無論是發盤還是還盤,都必須表示接受,否則容易引起爭議,並使自己且處於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按照慣例,明確地表示接受則合同成立,或者在規定有效期內照做,也算合同成立——比如發盤中規定付款條件為開立信用證,而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將信用證開出,這也算合同成立,或者按照還盤發了貨,那麼算是合同成立。但是,只備貨而沒有發貨,不能夠算作合同成立。而且這種操作有問題,即對方不承認合同成立,且沒有收款的把握,那麼即便算是合同成立,對方不付款,你又奈何?而且國際貿易的官司不好打。
7. 國際貿易實務中 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 發盤人是誰 收盤人是誰
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
(一)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 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二) 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8. 國際貿易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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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Trade Terms,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稱價格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9.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還盤有何分類
其實簡單地分的來話則分源口頭及書面: 但是,其實知道國際貿易中的發盤及還盤的定義才能較好地分析分類: 發盤可分為由賣方發出的習慣上叫"賣方發盤"(Selling offer);也可以由買方提出,習慣上叫"買方發盤"(Buyingoffer)或稱 遞盤(Bid)或稱訂單(Order) ,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10. 簡述國際貿易中報價(Quotation)的概念和種類
Quotation是指在潛在買家Inquiry的基礎上,對其作出的Offer。
報價的種類有13種:
EXW
FOB
CIF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