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幾道關於國際貿易中商品品名品質和包裝的問題!
1.100MT的5%上下數量都可以接受.
2.無責任,那是賣家沒有依據要求供貨.
3.A商屬於販賣偽造回B商的商品答,廠家必須知道來料加工的產品及客戶底細.
4.也不是一定不合理,那樣要依據合同雙方約定,毛重與凈重必須有個說明才不會造成誤會及損失.
5.是的!對方要求合理.質量檢測報告為主,所有出口產品在報價時與出口後,最好都是這樣處理.
B. 在國際貿易中,關於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什麼
在國際貿易中,包裝由誰供應的通常做法是如下:
由賣方供應包裝,包裝連同商品一塊交付買方。
由賣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後,賣方將原包裝收回,關於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由何方負擔,應作具體規定。
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採用此種做法時,應明確規定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於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發運時買賣雙方所負的責任。
關於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別計收,但也有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負提,應在包裝條款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C. 國際貿易為什麼對貨物要進行包裝
國際貿易對貨物要進行包裝是由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對於貨物的檢驗權是其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買方的這項權利是與賣方應當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的義務相對應的。賣方必須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法律上稱之為品質擔保義務。按照買賣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已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具體規定,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規格交貨;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則賣方所交貨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公約》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據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檢驗結果,是判斷賣方提交的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的標准,也是買方據以向賣方索賠的依據。
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貨物檢驗的具體操作
,買方在貨物的檢驗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訂有內容詳細的檢驗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時間和地點。包括如下幾種做法:a.工廠檢驗;b.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c.進口國目的港檢驗;d.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驗;e.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2)檢驗機構。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包括:官司方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非官司方機構(如SGS),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檢驗室。(3)檢驗證書。如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質量檢驗證書等。檢驗證書一般由賣方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給銀行,作為結匯的單據。
應該說,詳盡的檢驗條款保護了買方的利益,並能督促賣方提交與合同質量標准相符的貨物。
2、買方檢驗權的喪失。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與其聲稱的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的索賠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索賠權已經喪失,則檢驗權也失去其意義。具體說來,檢驗權的喪失包括如下幾種情況:(1)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已過;(2)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已過;(3)買方沒有在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之後的合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索賠,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權利;(4)買方表示無條件地接受了貨物;(5)買方所做的檢驗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沒有通過約定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3、貨物的檢驗與風險轉移的關系。所謂風險轉移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風險轉移是指在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風險由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誰承擔風險,誰就應當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產生的損失就應當由賣方承擔,而在此之後,則由買方承擔。
《公約》第36條明確了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責任與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和區別:
(1)如果在風險轉移於買方的時候,貨物即與合同不符,賣方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2)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貨物有潛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缺陷往往要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甚至要經過科學檢驗或投入使用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出現或顯露出來,這時盡管風險已經轉移於買方,但賣方仍然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因為這種缺陷在風險轉移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當時還不明顯,等到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才變得明顯而已。
(3)在某些情況下,賣方對貨物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應承擔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違反了他的某項義務,包括關於貨物在一定期間內將繼續適合於其通常用途或某種特定用途的保證。
4、買方的檢驗時間。在實踐中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1)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前,對貨物進行檢驗,如買方在賣方將貨物裝船前,到賣方的工廠、倉庫對貨物進行檢驗。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以前,已經檢驗過貨物或樣品模型,或者買方拒絕進行檢驗,則賣方對於通過此項檢驗本應能發現的缺陷,就不承擔任何默示擔保義務。
(2)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時,對貨物進行檢驗,但這種做法多運用於實際交貨的情形,如EXW(工廠交貨)、DDP(完稅後交貨)等情形。
(3)雙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公約》第三十八條雖然在第1款規定了買方應當在實際可行的最佳時間內檢驗貨物,但在第2款也規定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存在著一定的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就存在著與合同不符的情況,這種缺陷不是由承運人或其他任何外來原因造成,或者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符合合同,但由於其內在的缺陷,導致在貨到目的地時貨物與合同不符。例如,買方在收到貨物時,外包裝完好無損而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或者雖然外包裝損壞,但這種損壞是由於賣方沒有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所造成。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舉證責任是比較復雜的,有時甚至是難以舉證的。
D. 國際貿易的問題
一般來說,招國際貿易專員都是做業務員和單證的。業務員主要是做出口的。
出口貨物流程
出口貨物流程主要包括:報價、訂貨、付款方式、備貨、包裝、通關手續、裝船、運輸保險、提單、結匯。
一、報價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是由產品的詢價、報價作為貿易的開始。其中,對於出口產品的報價主要包括:產品的質量等級、產品的規格型號、產品是否有特殊包裝要求、所購產品量的多少、交貨期的要求、產品的運輸方式、產品的材質等內容。
比較常用的報價有: FOB"船上交貨"、CNF"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形式。
二、訂貨(簽約)
貿易雙方就報價達成意向後,買方企業正式訂貨並就一些相關事項與賣方企業進行協商,雙方協商認可後,需要簽訂《購貨合同》。在簽訂《購貨合同》過程中,主要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索賠、仲裁等內容進行商談,並將商談後達成的協議寫入《購貨合同》。這標志著出口業務的正式開始。通常情況下,簽訂購貨合同一式兩份由雙方蓋本公司公章生效,雙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信用證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證付款方式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國際貿易中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證的開證日期應當明確、清楚、完整。中國的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都能夠對外開立信用證(這幾家主要銀行的開證手續費都是開證金額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您的客戶將款項匯至貴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一定期限內匯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買賣雙方直接交貨付款。
四、備貨
備貨在整個貿易流程中,起到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須按照合同逐一落實。備貨的主要核對內容如下:
1、貨物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
2、貨物數量: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五、包裝
您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六、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七、裝船
在貨物裝船過程中,您可以根據貨物的多少來決定裝船方式,並根據《購貨合同》所定的險種來進行投保。可選擇:
1、整裝集裝箱
集裝箱(又稱貨櫃)的種類:
(1)按規格尺寸分:目前,國際上通常使用的干貨櫃(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簡稱20尺貨櫃;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簡稱40尺貨櫃; 及近年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簡稱40尺高櫃。
20尺櫃:內容積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17.5噸,體積為24-26立方米.
40尺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54立方米.
40尺高櫃:內容積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2噸,體積為68立方米.
45尺高櫃:內容積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貨毛重一般為29噸,體積為86立方米.
2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貨毛重20噸,體積31.5立方米.
40尺開頂櫃:內容積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貨毛重30.4噸,體積65立方米.
2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5.85米X2.23米X2.15米,配貨毛重23噸,體積28立方米.
40尺平底貨櫃:內容積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貨毛重36噸,體積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鋁合金集裝箱,鋼板集裝箱,纖維板集裝箱,玻璃鋼集裝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裝箱;冷凍集裝箱(REEFER CONTAINER);掛衣集裝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開頂集裝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裝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裝箱(TANK CONTAINER).
2、拼裝集裝箱
拼裝集裝箱,一般按出口貨物的體積貨重量計算運費。
八、運輸保險
通常雙方在簽定《購貨合同》中已事先約定運輸保險的相關事項。常見的保險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空郵貨運輸保險等。其中,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和附加險別兩類:
(1) 基本險別有平安險(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漬險(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險(All Risk-A.R.)三種。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貨物在裝卸和轉船過程中的整體滅失;由於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分擔和救助費用;由於運輸船隻觸礁、擱淺、沉沒、碰撞、水災、爆炸引起的貨物全損和部分損失。水漬險是海洋運輸保險的基本險之一。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其責任范圍除了承擔平安險所列各項風險外,還承擔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風險。一切險的承報保責任范圍相當於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
(2) 附加險別。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兩種類型。一般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抽竊短量險、滲漏險、破損破碎險、鉤損險、混雜沾污險、包裝破裂險、霉變險、受潮受熱險、串味險等。特別附加險有戰爭險、罷工險等。
九、提單
提單是出口商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海關放行後,由外運公司簽出、供進口商提貨、結匯所用單據。
所簽提單根據信用證所提要求份數簽發,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辦理退稅等業務,一份寄給進口商用來辦理提貨等手續。
進行海運貨物時,進口商必須持正本提單、箱單、發票來提取貨物。(須由出口商將正本提單、箱單、發票寄給進口商。)
若是空運貨物,則可直接用提單、箱單、發票的傳真件來提取貨物。
十、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在中國,企業出口享有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E. 國際貿易實務中,整箱(整櫃),當貨物是同類型包裝時,可以不列印嘜頭嗎
所謂在國際貿易中的嘜頭,是收貨方(買方)用來辨別自家貨物的一種識別標記專,且一般都是刷在外包裝屬上。因此,如果買家要求要求在外包裝上刷印,就應該照做,與是否整箱運輸無關。
當然,如果貨物用集裝箱整櫃運輸,且由賣方自行裝箱或監督裝箱,那麼,可以省略嘜頭。但是如果買方堅持要刷,那麼就不應省略。
F. 國際貿易運輸包裝存在的問題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才能到達收貨人和消費者手中。為了保證長途運輸中的貨物不受外界影響和安全到達,就需要有科學合理的運輸包裝。一般來說,國際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比國內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的要求更高。因此,我們製作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時應當體現下列要求:1.必須適應商品的特性:每種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性,例如,水泥怕潮濕,玻璃製品容易破碎,流體貨物容易滲漏和流失點等,這就要求運輸包裝相應具有防潮、防震、防漏和防毒等良好的性能。2.必須適應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不同運輸方式對運輸包裝的要求不同,例如,海運包裝要求牢固,並具有防止擠壓和碰撞的功能;鐵路運輸包裝要求具有不怕震動的功能;航空運輸包裝要求輕便而且不宜過大。3.必須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例如,美國政府宣布,從1998年12月17日起,凡未經處理的中國木製包裝箱和木製托架,一律不準入境,以免帶進甲蟲而危害美國森林。又如,有些國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之類的材料做包裝用料,因恐將病蟲害帶進去;有些國家對包裝標志和每件包裝的重量有特殊的規定和要求。此外,如客戶就運輸包裝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時,也應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考慮。(盡量避免出現爭議,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G. 國際貿易中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定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不註明生產國別。
無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名,也不註明生產國別。
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擴大貿易。但需注意,近年來中性包裝的做法在國際上屢遭非議。因此,如國外商人要求對其所購貨物採用中性包裝時,我方必須謹慎從事。
希望可以幫到你哦!
H. 出口外貿的產品和包裝具體的要求有那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國國情不同,以及文化差異的存在,對商品的包裝材料、結構、圖案及文字標識等要求不同,了解這些規定,對我國外貿出口大有裨益。
禁用標志圖案
阿拉伯國家規定進口商品的包裝禁用六角星圖案,因為六角星與以色列國家旗中的圖案相似,阿拉伯國家對有六角星圖案的東西非常反感和忌諱。
德國對進口商品的包裝禁用類似納粹和軍團符號標志。
利比亞對進口商品的包裝禁止使用豬的圖案和女性人體圖案。
對容器結構的規定
美國食品葯物局規定,所有醫療健身及美容葯品都要具備能防止摻假、摻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裝。
美國環境保護局規定,為了防止兒童誤服葯品、化工品,凡屬於防毒包裝條例和消費者安全委員會管轄的產品,必須使用保護兒童安全蓋。
美國加利福尼亞、弗吉尼亞等11個州以及歐洲共同體負責環境和消費部門規定,可拉離的拉環式易拉罐,也不能在市場上銷售,目前已趨於研製不能拉離的掀扭式、膠帶式易拉罐。
歐洲共同體規定,接觸食物的氯乙烯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單位的最大容器規定為每公斤1毫克成品含量,轉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是每公斤0.01毫克。
根據美國葯物調查局調查,在人體吸收的全部鉛中,有14%來自馬口鐵罐焊錫料,因此,要求今後5年內焊縫含鉛量減少50%。我國香港衛生條例規定,固體食物的最高鉛含量不得超過6ppm(6%),液體食物含鉛量不得超過1ppm。
使用文種的規定
加拿大政府規定進口商品必須英法文對照。
銷往香港的食品標簽,必須用中文,但食品名稱及成分,須同時用英文註明。
希臘政府正式公布,凡出口到希臘的產品包裝上必須要用希臘文字寫明公司名稱,代理商名稱及產品質量、數量等項目。
銷往法國的產品裝箱單及商業發票須用法文,包括標志說明,不以法文書寫的應附譯文。
銷往阿拉伯地區的食品、飲料,必須用阿拉伯文說明。
禁用的包裝材料
美國規定,為防止植物病蟲害的傳播,禁止使用稻草做包裝材料,如被海關發現,必須當場銷毀,並支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紐西蘭農業檢疫所規定,進口商品包裝嚴禁使用以下材料:乾草、稻草、麥草、谷殼或糠、生苔物、土壤、泥灰、用過的舊麻袋及其他材料。
菲律賓衛生部和海關規定,凡進口的貨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製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裝。
澳大利亞防疫局規定,凡用木箱包裝(包括托盤木料)的貨物進口時,均需提供熏蒸證明。
港口規定
沙烏地阿拉伯港務局規定,所有運往該國港埠的建材類海運包裝,凡裝集裝箱的,必須先組裝托盤,以適應堆高機裝卸,且每件重量不得超過2噸。
伊朗港口頒布的進口貨物包裝規定,葯品、化工品、食品、茶葉等商品,分別要求以托盤形式,或體積不少於1立方米或重量1噸的集裝箱包裝。
沙烏地阿拉伯港口規定,凡運往該港的袋裝貨物,每袋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否則不提供倉儲便利,除非這些袋裝貨物附有托盤或具有可供機械提貨和卸貨的懸吊裝置。
I. 急求國際貿易中的包裝案例
2003年,我國抄某外貿公司與西歐襲一客戶簽訂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藝品,規定內包裝盒子由客戶免費提供。距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個月,公司去電「貨將備妥,請速提供內包裝盒子」,客戶未作答復。1個月後公司再次去電「貨妥,急等內包裝盒,否則貨將無法按期裝運」。客戶仍未回復。幾天以後該客戶派了一位遠東分公司的代表來廠看貨,當場表示「內包裝印刷來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廠方自行解決」,並指明用無印刷的單瓦楞紙盒。我方工廠當即按該代表意見辦妥紙盒,進行包裝,進倉待運。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一個月,客戶突然來電:「此批貨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內包裝。」公司當即回電說明:「貨已按你方遠東公司代表意見包裝完畢,進倉待運,無法更改。」客戶回電承認遠東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裝是出於好意,旨在解決工廠困難。但是,由於用戶現在堅持要用印刷的包裝盒,事出無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經濟損失對方不能承擔,而包裝一定要改,否則將不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考慮到該買方是老客戶、大客戶,關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戶要求,重新更換包裝。試就此案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J. 國際貿易實務題目!在出口備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
1、有關貨物問題
(1)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的時候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一致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餘地,萬一裝運時發生意外或損失,以備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2、有關貨物包裝問題:
(1)盡量安排將貨物裝運到集裝箱中或牢固的托盤上;
(2)必須將貨物充滿集裝箱並做好鉛封工作;
(3)集裝箱中的貨物應均勻放置且均勻受力;
(4)為了防止貨物被盜竊,貨物的外包裝上應註明識別貨物的標簽或貨物的品牌;
(5)由於運輸公司按重量或體積計算運費免除口企業應盡量選擇重量輕的小體積包裝,以節省運輸費用;
(6)對於海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運輸途中冷熱環境變化出現的潮濕和冷凝現象
(7)對於空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貨物被偷竊和被野蠻裝卸的情況。
隨著技術進步,自動倉儲環境處理的貨物越來越多,貨物在運輸和倉儲過程中,通常由傳送帶根據條形碼自動掃描分揀。
3、有關貨物外包裝的運輸標志問題:
(1)刷制運輸標志應符合有關進出口國家的規定;
(2)包裝上的運輸 標志應與所有出口單據上對運輸標志的描述一致;
(3)運輸標志應既簡潔,又能提供充分的運輸信息;
(4)所有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必須用防水墨汁刷寫;
(5)有些國家海關要求所有的包裝箱必須單獨註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語或目的國的語言註明;
(6)在運輸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大小尺寸適中,使相關人員在一定距離內能夠看清楚;
(7)運輸標志應該至少在包裝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貨物丟失;
(8)除了在外包裝上刷制運輸標志之外,應盡量在所有的貨運單據上標注相同的運輸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