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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國際貿易法學

發布時間:2020-12-07 20:47:42

❶ 法學和國際貿易學習的聯系

法學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一般在於:
1.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的解決
2.貿易壁壘、關稅壁壘、國際公約等制定
3.國際貿易的從業人員要了解相關的國際貿易法律規定
4.國際貿易採用法律途徑解決要了解出口國與進口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❷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圖書

書 名: 國際貿易法
作者:陳治東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ISBN: 9787040254648
開本: 16開
定價: 34.00 元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亦是作者20餘年國際貿易法教學、研究成果以及國際仲裁實踐經驗的總結。在全書內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是整個國際貿易法的核心,所以寫得最為詳盡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就相對簡寫,注釋和案例等相對簡略。此外,將運輸和保險列為一章,除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就不再介紹航空運輸保險和鐵路運輸保險。此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現代保險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鐵路運輸保險並無特殊性。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既可供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務、司法部門以及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參考使用。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制度
第三章 國際貿易慣例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
第六章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制度
第七章 國際商事仲裁製度
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 王傳麗 主編
出 版 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10-1
開本: 16開
ISBN : 9787562035473
定價:¥46.00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上編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制度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總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經濟學理論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 國際貿易法的主體與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際貿易法的研究方法
思考題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
第五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
第六節 違約救濟
第七節 貨物所有權與貨物風險的轉移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一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三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第四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法律制度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三節 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方式下的保險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 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第二節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六章 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 國際貿易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司法方法
思考題
必讀法規
下編 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對外貿易管理措施
第一節 關稅措施
第二節 非關稅措施
思考題
第八章 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制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GATT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法
第三節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
……
第九章 區域貿易協定
第十章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美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❸ 國際貿易專業可以考司法考試嗎

可以參見司法考試.至於復習方法就見仁見智了.如果你單純想通過考試取得那個證書內,建議你買幾本質量高的容練習題再備一套真題反復做,做到知道選哪個錯的錯在哪你考過去沒問題.但如果你想通過復習提高法學能力,那麼你就要一點一點的去摳知識點了.

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考研大家一般都用什麼參考書

才思教育告訴你:
1.《憲法學討論教學教程》 李衛剛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版社
2.《民事訴訟法》全國高權等學校專業核心課程教材 江偉 高等教育出版社
3.《憲法》 周葉中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4.《經濟法》 楊紫喧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版
5.《民事訴訟法》 江偉 高等教育出版社
6.《國際商法》 沈四寶、王軍、焦津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7.《法理學》 張文顯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8.《民法學》 蘇號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07版
9.《刑法學》 高銘喧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❺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的課程介紹

商法學(Commercial Law)
本課程共分四編:第一編總論,講授商法的概念、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業名稱、商業經營口者和雇員的概念和制度、商業管理制度。第二編為商事主體法,介紹不同的商事組織,包括個體經營者、獨資企業、公司、合營、聯營和企業集團的概念和相互關系。第三編為商事中介制度,講授商事代理、經紀制度、信託、寄託、居間和特許經營權。第四編為商品流通,講授商品銷售的不同方式(經營、代銷、直銷、傳銷等),介紹流通證券(股票、債券、提單、倉單等)、期貨交易、房地產交易、運輸和倉儲制度。
公司法(Law of Corporations)
介紹各國公司制度及有關吸引外資的法律。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的產生與發展;工商企業的主要組織形式,重點介紹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特徵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介紹各國有關吸收外國投資的法律和有關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條約。教師主要採用課堂討論的方式,組織學生分析中、美等國主要判例,歸納和比較不同國家公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徵,幫助學生在更廣闊的背景下把握我國公司法的主要特點、發展趨勢和利弊取向。
海商法(Maritime Law)
本課程主要介紹我國的《海商法》和其他國家有關航海貿易的法律制度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法律實踐的判例。其內容主要包括:緒論介紹海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歷史沿革及海商法的淵源;船舶與船員介紹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及海上保險合同_這部分內容為講授重點;船舶碰撞、船舶拖航、海上救助、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事訴訟時效、涉外海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及海商、海事糾紛的處理等法律問題_這部分內容作一般介紹。
票據法(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主要介紹中國票據法,同時,將從比較角度介紹英、美票據法(重點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三章)以及國際統一票據法的有關內容。在不同票據(包括匯票、本標、支票)中,本課重點講授匯票與支票,包括出票、背書、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票據行為,分析票據行為中各方當事人的關系與相關訴權與抗辯權。在支票章節,還將介紹銀行與客戶的法律關系。
國際經濟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本課程主要講授五個部分的內容:第一部分是國際經濟法概述及WTO的法律框架;二部分主要講授國際貨物貿易救濟法;第三部分主要講授國際服務貿易法;第四部分主要講授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講授國際經濟糾紛爭端的解決。具體介紹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特徵、主體與相關學科的關系,WTO的基本職能以及法律文件框架,WTO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法律救濟手段及調查程序,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原則及規則體系,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理論和實踐,雙邊稅收條約的主要內容,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制度及其他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手段及基本程序。通過教師講授相關法律、介紹案例,理論聯系實際,大量課外閱讀、課堂重點講授和課堂討論相結合的方法,幫助學生把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及操作程序,為學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等領域的進一步理論研究和法律實務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國際私法學(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包括三大部分內容:(1)沖突規則,即當不同國家就某一民商事爭議的解決作出不同的規定時,規定應適用其中哪一國的民商法解決這一爭議的規則;(2)國際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涉及:各國法院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為他國法院提供的司法協助、對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國際私法上的一般制度,如識別、反致、政策與善良風俗、法律規避、外國法內容的查明等。本課程將採用理論講述與經典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使學生加深對抽象的法學概念、范疇的理解。本課程還將隨著法律教學改革的深入,對內容進行不斷更新及調整。
經濟法學(Economic Law)
概要介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實現宏觀調控及對市場進行規制的主要法律。課程內容包括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及財政法、稅法、銀行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規。課程的目的是使學生了解法律與經濟體制的相互關系及法律在經濟管理及市場規制方面的作用與影響。
知識產權法(Intel lectual Property)
介紹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重點在應用理論,同時也介紹相關的國際公約及其與內國法的關系。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的概念、基本原理、發展歷史和發展的趨勢、在理論上存在產問題和主要的爭議;具體介紹專利、版權、商標、計算機程序、商業秘密的基本內容和中國的立法、司法等基本情況;從理論性,系統性和科學性三個方面把握教學的情況,並做及時調整。
民法總論(General Principles to Civil law)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總論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一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民法概述,講述民法的含義、調整對象、發展歷史、淵源、適用范圍等;2、民法的基本原則,講述我國民法所確立的指導原則;3、民事法律關系,講述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徵、構成要件、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4、自然人,講述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監護等;5、法人、講述法人的民事權利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機關、法人成立、變更與終止;6、民事法律行為,講述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與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等;7、代事,講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徵、代理的分類、代理權、無權代理的類型等;8、訴訟時效,講述時效的類型、訴訟時效的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等。
民法物權(Property Law)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物權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二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物權概述,講述物權的概念和效力、物權的類型、物權的變動;2、所有權,講述所有權概述、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3、共有,講述共有的概念與特徵、按份共有、共同共有;4、用益物權,講述用益物權的概念瓦特生、地上權、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典權、地役權;5、擔保物權,講述擔保物權概述、抵押權、質權、留置權;6、佔有,講述佔有概述、佔有的效力和保護、佔有的取得和消滅。
民法債權(Obligation)
本課程的目的是向學生介紹民法債權的基本理論、基本概念與基本制度,是整個民法學課程體系的第三部分。本課程包括以下內容:1、債權概述,講述債的概念、特徵和構成要件、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分類;2、債的履行,講述債的概念和原則;3、債的保全和擔保,講述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具體方式;4、債的轉移和消滅,講述債權的轉讓、債務的轉移、債權債務的轉讓、債的消滅;5、合同,講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徵、合同的分類、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解除、違約責任;6、侵權行為,講述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各種特殊侵權行為侵權責任;7、不當得利,講述不當得利概述、成立要件、類型和不當得利之債內容;8、無因管理之債,講述無因、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無因管理之債的內容。 國際法學專業(包括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方向)設立於1984年1月3日,是我校第一批設立的兩個博士點之一,並於2002年被評為國家級重點學科。其專業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廣博的涉外經貿知識,同時能熟練進行外語的聽說讀寫,成為國際法學領域的高層次法律人才。
一、國家級重點學科、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自成立以來,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方面一直處於國內先進水平。我院的國際法專業是教育部批準的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國際法學博士點和博士後流動站。
經過馮大同、沈四寶、王軍三任院長和全體教師的建設,國際法專業匯聚了一批優秀的中青年骨幹教師,並形成了一個具有雄厚實力雄厚的教學和科研梯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2005年,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依託我院成立,該研究會凝聚了全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眾多著名學者,已經成為該領域最重要的全國性專業學術團體(2013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國際法系在國家「十五」「211工程」的資助下,成立了WTO法律研究中心等專業學術研究機構,並完成或即將完成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中一些成果已經被實踐部門用做決策的參考;國際法系的教師還主持承擔了多項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以及教育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局和商務部等部委資助的研究項目,在國內法學權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上發表了近百篇學術論文,並出版了數十部專著。
二、博士點專業、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水平
國際法專業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可以授予博士學位的十四個專業之一,多年來為國家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專業人才。
國際法系開設的《國際商法》課程,被教育部評審為國家級精品課程。該課程的教科書《國際商法》暢銷幾十萬冊,培養和影響了幾代經貿法律人才。
國際法系開設的其他課程,如國際投資法等,也深受廣大學生的歡迎。我系教師長期以來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教學方法,在很多課程的講授上都使用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增強了學生應用中國法律和理解外國法律的能力。為了配合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我系教師編寫了《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英美商事組織法》、《國際法》、《揭開公司面紗》等英文案例教學參考書,極大地促進了 「三會」人才(掌握法學專業知識,同時又懂外語和經貿知識)的培養。
國際法系在培養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培養的研究生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我系除了為中國大陸培養博士研究生外,近幾年還為港澳台地區和英國、韓國等國家培養了近十名博士研究生。
國際法系在開展對外教學方面也成績斐然。2003年,我院承擔了一個培養十餘名歐盟律師的項目,我系教師承擔了其中大部分的教學任務。
三、高水平的對外交流
國際法系的中青年教師大多有在歐美等國家學習或做訪問學者的經歷,有豐富的對外交流資源。每年的對外交流,特別是與國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機構的互訪非常頻繁。國際法系與一些國外的高校和研究機構建立了穩定的、長期的合作關系,定期舉辦暑期講座、教師和學生的交換等,與時俱進的對外交流和合作使得國際法系的教師能夠追蹤自己研究領域的最新發展,並把相關的信息應用到自己的科研和教學中。部分教師還被國外邀請做高級訪問學者或課題研究人員,並在國外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多篇論文。 學院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法學博士後流動站,國家級二級重點學科——國際法學。北京市法學一級重點學科。
教學科研學系
國際法學系
經濟法學系
民商法學系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系
訴訟法學系
法學理論學系
刑法學系 本科:
法學專業
科學學位碩士:
法學理論、國際法學、經濟法學、民商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訴訟法學、刑法學
專業學位碩士:
法律碩士J.M.(法學)和法律碩士J.M.(非法學)
博士:
國際法學(含: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民商法學
博士後流動站
法學博士後流動站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授課對象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本科生以及校內國際貿易、國際企業管理、外貿英語等專業的本科高年級學生。學生應在修完《國際貿易》《國際貿易實務》《國際金融》等外貿課程的基礎上,才進入本課程的學習。
國際商法的主要內容有:(1) 緒論;(2) 代理法;(3)合夥法;(4)公司法;(5)外商投資企業法;(6) 合同法;(7) 買賣法;(8) 產品責任法;(9) 票據法;(10)國際商事仲裁。應該說上述內容是國際商事法的核心部分,但不等於全部內容。其中,合同法、買賣法和公司法是本課程的重點,因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合同尤其是貨物買賣合同是基本的法律文件,而公司是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最主要的主體。票據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因受課時限制,對外貿、管理、外語等專業的學生可暫不講授,但對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則必須講授。至於運輸及保險方面的法律問題,鑒於學生在學習《國際貿易實務》、《海商法》和《保險學》等課程中已獲得必要的知識,因此,在《國際商法》課程中不擬列入。
本課程以課堂講授為主,輔以案例討論或模擬仲裁庭或模擬、法庭。其目的是使學生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懂得如何將所學的法律原理用來解決實際商務糾紛。
國際商法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十五門重點建設核心課程之一,其特點是其專業性、實踐性強,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特別是中國入世後社會對國際經貿人材的需求聯系緊密。該課程對全校開放,要求學生在學習本課程之前,先掌握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和進出口業務等基本知識。講授的對象為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本科生以及校內國際貿易、國際企業管理、外貿英語等專業的本科高年級學生。
從 1980 年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即開設國際商法課程,至今已有25年的歷史。這25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
第一時期為 1980 年至 1993 年。這一時期是國際商法課程的創建和體系確立時期。在這一時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將國際經濟法教研室從國際經濟貿易系分立出來,並成立國際經濟法系,由馮大同 教授任系主任,國際商法課程的帶頭人主要是我國著名法學家沈達明、馮大同兩位教授。這一時期的主要成就是:
(1) 建立了一套適應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發展需要的國際商法體系;
(2) 沈達明、馮大同教授於 1980 年編寫的《國際商法》教材,後來被定為原外貿部統編教材,曾獲原外經貿部優秀教材一等獎和北京市社會科學科研成果獎。馮大同教授於1992 年主編出版了《國際商法》 ( 修訂版 ) 教材,後被定為原外經貿部統編教材,曾被評為外經貿部優秀教材。
第二時期為 1994 年至今。這一時期是國際商法作為一門品牌課程的確立時期。 1994年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將國際經濟法系改建為法學院,由沈四寶教授任院長。在這一時期,國際商法課程的主要帶頭人是法學院院長沈四寶教授和副院長王軍教授。這一時期的主要成就為:
1、國際商法的教學和科研水平不斷提高,以國際商法課程為核心的國際法專業在 2002年獲得國家重點學科的稱號。
2、國際商法課程被評為 2003 年北京市精品課程。
3、由沈四寶、王軍、焦津洪三位教授編著的國際商法課程教科書《國際商法》被評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國際商法》教材現已被各大專院校採用,至今已發行幾十多萬冊,在社會上產生較大影響,對統一國際商法教材體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在國際商法的教學中不斷總結出了新的教學方法,其中包括:案例教學法、雙語教學法等師生互動的教學方法,並採用多媒體手段進行教學。這些方法的採用在國內產生較大的影響。經貿大學法學院曾先後召開過多次全國性的國際商法案例教學研討會,與國內同行共同研究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方法。
5、編寫了多部國際商法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系列教材 , 除了《國際商法》教材之外,具有代表性的還有:
(1)沈四寶、王軍、焦津洪:《國際商法教學案例 ( 英文 ) 選編》,法律出版社 1999 年出版,該教材被教育部評為全國研究生推薦教材;
(2)王軍:《美國合同法案例選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年出版;
(3)王軍:《美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年出版;
(4)丁丁編著:《英美商事組織法》(案例精粹系列叢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年出版。

❻ 李國安的主要成果

主編和參編專著、教材及教學參考書共10部,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主要有:
1、《國際貨幣金融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國際經濟法》,副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台灣法律大全》,副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4、《國際經濟法專論》,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5、《國際金融法學》,副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國際融資擔保的創新與借鑒》,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WTO服務貿易多邊規則》,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8、《國際經濟法》(「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
9、《國際經濟法學新論》,撰稿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0、《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載於《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1998年。
11、《跨國銀行合作監管法律問題比較研究》,載於《創價法學》(日本)2000年3月期。
12、《全球金融服務自由化與金融監管法律問題研究》,載於《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13、《中國的金融服務市場准入承諾透視》,載於《廈門大學學報》2003年第2期。
14、《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例外及其限制》,《國際經濟法學刊》第9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
15、《效率優先下的必然選擇:獨立擔保的國際實踐及其法律內涵》,《國際貿易》2004年第10期。
16、《我國獨立擔保的立法與實踐》,《廈門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17、《獨立擔保欺詐例外法律問題研究》,《現代法學》2005年第2期。
18、《虛假陳述的監管與信息披露擔保》,《河北法學》2005年第3期。
19、《中國のWTO政策──金融サービス貿易に対する協定合意規定を中心にして》,《創価法學》第35巻第3號(2006年3月)。
20、《WTOの金融サービス貿易自由化體制と中國の関連法制及び課題》、《比較法學》第40巻第2號(2007年1月)。

❼ 國際經濟法的圖書

書 名: 國際經濟法
作者:叢書編寫組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7
ISBN: 9787562030461
開本:16
定價: 19.00 元 名師指導
第一章國際經濟法緒論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二章國際貿易法概述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四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六章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七章國際技術轉讓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八章國際投資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九章國際金融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十章國際稅法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第十一章國際經濟貿易爭端解決
◆內容提示
◆基礎知識圖解
◆重點知識講解
◆配套習題
◆參考答案
綜合測試題
……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規定的中止履行的適用條件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的情況時,另一方可以採取中止履行義務的規定。條件:
(1)被中止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發生了嚴重缺陷。
(2)被中止方當事人須在准備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為方面表明他將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義務。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也有可能導致當事人中止履行義務,如對賣方來說,其所在的國家對與合同有關的貨物實行出口禁運,貨物交付的可能性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已經不存在了。此時,買方可以根據合理的判斷中止履行義務,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不論貨物是否發運。三、風險轉移與賣方根本違約的關系如果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是由於賣方違反合同所致,則依公約第70條的規定,買方仍然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採取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根據此條規定,賣方根本違約和風險轉移的關系根據買方採取的救濟方法的不同而不同:
(1)如果買方採取了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救濟方法,那麼就應當自然阻止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如果買方並未採取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救濟方法,那麼就不能阻止風險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公約第66條的規定,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損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
四、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效果
1.條件:
(1)根本違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得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並且在實質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期待得到的東西。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損害賠償。
(2)預期違約:如果訂立合同之後,一方當事人由於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者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另一方可以以對方當事人預期違反合同為由,中止履行義務,但是要通知對方。如對方提供了擔保,就要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則可以解除合同。
(3)分批交貨違反合同:如果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對方一次不履行合同構成對以後各批貨物的根本違反,那麼就可能導致交貨無效,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4)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5)不可抗力中,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
2.效果:合同解除的效果一般就是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恢復原狀。
五、E組貿易術語:即Exw
1.全稱是ExwORK(NA
……
作者:張桂紅主編
出 版 社: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7-1-1 字數:版次:1 頁數:309 印刷時間:開本:印次:紙張:I S B N :9787810849333 本書以國際經濟交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為重點,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制度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在學派觀點的取捨方面,本書以國內主流觀點作為體系構建的基礎。同時,書中也簡約地介紹了非主流國際經濟法的觀點,使讀者能夠全面了解國際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的發展狀況。
本書以國際經濟交往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線,以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為重點,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制度進行了系統的闡述。本書的特色主要表現為:(1)突出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2)兼顧學科前沿。(3)理論聯系實際,國際法與國內法交融,具有較強的啟發性。(4)體例新穎,便於學生自學。本書各章均配有學習目標、本章小結、綜合練習題和資料鏈接等欄目,為學生在課外獨立思考和深入學習提供了便利。 書名:國際經濟法(第二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基礎教材·必修課)
圖書編號:2579067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定價:39.8
ISBN:730008589
作者:王傳麗
出版日期:2007-10-26
版次:1
開本:16
簡介:
國際經濟法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興法學學科,在中國則是伴隨著對內搞活經濟和對外實行開放政策的腳步而發展起來的。有關國際經濟法的論著也像雨後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也在不斷的深入。
本教材力求闡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並使之密切結合中國開展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實踐,反映中國涉外經濟立法與實踐及國際立法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動向。本書比較系統地論述了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所涉及的各種主要法律問題,包括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及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等法律問題。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貿易法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四章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五章 政府管理的法律與制度
第六章 國際投資法
第七章 國際金融法
第八章 國際稅法
第九章 國際經濟貿易爭議解決
主要參考文獻

❽ 國際貿易法問題

  1.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專,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屬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2.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❾ 我是學國際貿易的考研可以報考國際法學嗎

不可以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創設與1995年,96年首批招生,2000年開始聯考並限招非法律專業考生,是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加快與國際法律教育接軌,滿足社會對高級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設立的。
法律碩士(簡稱JM)限招非法律專業考生,不再劃分具體專業,其知識結構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主要為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及企事業管理部門培養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和企業法律顧問等等。
法學碩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專業本科生,分為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等專業,主要是學術研究、科研教學,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養高級理論型學術法律人才。
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的區別有:
一、培養目標不同: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與法學碩士學位處在同一層次上,各有側重。前者是應用型、復合型高級法律人才,後者是學術型、專業型高級法律人才。
在一些法治比較健全的西方國家,其法律教育是在大學之後,如美國等JD。從長遠來看,隨著法律教育的發展,法學本科將逐漸減少,法學碩士最終與法律碩士並軌,教學、科研人才應主要通過法學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作為一種承上啟下的學位,一方面為法律實務部門輸送人才,另一方面也將為法學博士生教育提供寬廣的生源基礎。
二、招生條件不同:法律碩士要求非法律專業的畢業生,而法學碩士無此限制。
即不得報考法律碩士13個法律專業為: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對於同等學歷是否招收從各校規定,關於網上「法學法學碩士不招生同等學歷」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招生命題方式、試題難度、應試難度不同:
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考研公共課都參加全國統考,但專業課法律碩士是全國聯考(統一命題、統一閱卷),法學碩士是有資格招生的高校各自單獨命題。
參加法學碩士專業課考試,其難度有目共睹;法律碩士專業課考試為全國聯考科目,有統一大綱,已形成了規范的復習教材,難度有限。
法律碩士考生在應試之前都沒有學習過法律,站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因諸多考生不了解,作為新生事物,目前錄取分數線目前相對較低,達到國家線就能考上,名校錄取分數線比國家線相差不大,錄取比例高,入學競爭壓力小。而法學碩士考生大多數為法律專業考生,競爭壓力大,名校考取比例高達1/20-50。
法律碩士考前培訓已經走向成熟,考生可以通過參加一個好的培訓大大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參加系統培訓的考生通過率高達50%以上,有的達到70-80%。
但隨著生越來越多的非法律專業的有志之士投身於法律行業,法律碩士入學考試的亦呈難度增大的趨勢!
四、教育方式不同:法學碩士入學時就固定導師,專業劃分較細,研究領域一般只有一個方向,研究有向深度發展。法律碩士不分專業,入學後主要是學習現行的法律法規,注重實踐和應用,入學後才設導師,每個導師帶的學生相對要多。
對於非法律考生,如果學習法律從一開始就選定一個較細專業方向,並無益自身的發展,故兩種教育方式的不同取決於考生的起點與背景,並非主要區別。
五、未來的就業情景、發展潛力有稍有不同:法律碩士vs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的就業范圍要比法律碩士寬廣的多,除了法學碩士就業的范圍外,法律碩士還為企業管理及行政管理培養綜合素質的管理人才,在法律實務方面,法律碩士因其跨專業的背景,在實務工作中更易發揮其專業優勢,成為某個領域的專家,在法律教學和研究方面,讀博士是必有之路,法律碩士因具有其他專業背景,在其研究領域能夠結合專業特點,似乎也不比法學碩士處理劣勢。隨著法律碩士畢業生增多,法律碩士畢業後顯現出的綜合能力已經得到普遍認可,同時因法學碩士單一培養模式存在缺陷,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必將逐步被法律碩士培養模式取代。
所以你是不能報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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