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貿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1、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衛生、安全質量檢驗(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機械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檢驗)
2、各種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鑒定(包括衡器計重、水尺計重、容量計重),以及整批貨物和包裝內貨物的數量鑒定(包括件數、長度、面積、體積等)。
3、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標記鑒定。
4、各種進出口貨物的貨載衡量。
5、進口貨物承運船舶的艙口檢視、監視卸載、載損鑒定和進口商品的殘損鑒定。
6、出口貨物承運船艙、車廂和集裝箱的有關清潔、衛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適載條件檢驗,以及積載鑒定和監視裝載。
7、進出口商品的承運船舶,宣布共同海損後的海損鑒定(積貨鑒定)。
8、為有關國家對進口商品實行全面監管制度提供裝船前檢驗服務。
9、其他檢驗鑒定業務,如財產鑒定評估,價格比較,審核簽發價值證明書,抽取或簽封貨物樣品,出口成套設備從設計審查到監造,出口商品從原料檢驗到成品驗收乃至裝船前檢驗。
10、進口商品在生產國或裝運地檢驗或代辦委託國外檢驗機構進行裝運前檢驗。
11、各國安全認證代理申請服務。
12、各國安全認證技術咨詢服務。
13、國外認證機構委託的工廠跟蹤檢驗服務。
14、產品預驗及客戶委託的其它安全測試服務。
15、承接EMC測試,出具CB測試證書與測試報告。
16、ISO9000、QS9000及ISO14000質量體系認證咨詢服務。
(1)貿易公司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商貿相關延伸:商貿與其它區別
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在稅法中的有關定義區別在於,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商業企業的范圍一般來說包括商貿企業,但不可一概而論,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商貿企業」與「商業企業」所指還是有其特殊的內涵及外延,因此,對於這兩個名詞應當依據其出處作具體、恰當的理解。
⑵ 營業執照的貿易包括什麼
你這個問題 我剛咨詢過稅務局正好給你解答
范圍一定要寫進出口貨物貿易,或者外貿業務,然後你想要經營的產品盡量多寫幾個。
這樣就基本上除了特許經營和國家管制的都能經營了,寫大類的產品就行。例如五金產品,服裝,戶外,陶瓷,衛浴等。別寫太具體的品名,例如釘子,碳素筆等。
一個地址好像只能注冊一個公司,分租合同應該可以,但是好像有面積限制 太小的不行。
最好咨詢當地工商部門,你打12366試試,國稅局的熱線。
⑶ 商貿公司屬於什麼行業
商貿公司屬於什麼行業,有以下4點:
屬於批發和零售業,銷售行業。
如果是兼營交通運輸與批發零售業的,可以在經營范圍里寫上主營和兼營。
商貿企業即為商業零售企業。
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網路店鋪,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商貿公司申請條件,有以下3點:
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以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現為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⑷ 一般工貿企業包括哪些
工貿即工廠貿易,工業與貿易公司,可以同時兼作生產及貿易。
工貿公司一般版是產品(項權目)開發、設計、生產或加工,同時兼做營銷,內部都有明確的產、銷構架,有自己的產品供應鏈條,可以自產自銷也可以OEM,也可以貼別人的品牌來生產產品。它區別與經貿公司,兩種公司注冊資金及工商管理上都有很大差距,經貿公司門檻要低很多,經貿公司即經營貿易的公司,不具備設計、生產、開發產品的資質,只能進貨出貨做貿易。
貿指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進行生產和貿易的公司,而有限代表的是該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就其出資額度為限對公司債權負責。
工貿公司一般是開發、設計、生產或加工產品的,同時附帶營銷.兩種公司注冊資金及工商管理上都有很大差距,經貿公司門檻要低很多.在內部組織結構中有明確的產、銷結構,有自己的產品供應鏈條,自產自銷也可以OEM.是可以同時兼作生產及貿易。
工貿公司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公司經營形式,就是以公司開展貿易活動為龍頭,以公司所屬工廠製造加工為基礎的一個新興的商業經營方式,注冊為工貿公司,就是加工製造與貿易都有了,經營范圍比較廣,而且工貿公司還可以參加工程招投標。
⑸ 貿易公司的管理費用一般包括哪些
貿易公司的管理費用一般包括:
差旅費、辦公費、職工工資 、職工福利費 、交通費、 通訊費 、 房租費 、 水電費、會議費、 修理費 、 業務招待費 、 低值易耗品攤銷、社保費、折舊費等等。
⑹ 關於貿易是什麼
凡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其貿易方式以海關的監管方式為基礎進行分組,分為以下幾種:
1. 一般貿易
2.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
4. 補償貿易
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6. 進料加工貿易
7. 寄售、代銷貿易
8. 邊境小額貿易
9.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10.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11. 租賃貿易
12.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13. 出料加工貿易
14. 易貨貿易
15. 免稅外匯商品
16.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7.出口加工區
18.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19.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
20. 其他
對上述海關統計貿易方式說明如下:
1. 一般貿易(統計代碼「10」)
一般貿易是指我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但上述第2-20項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除外。
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計。
一般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凡海關監管部門按「一般貿易」管理的,按「一般貿易」統計。
2.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統計代碼「11」)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是指我國根據兩國政府間的協議或臨時決定,對外提供無償援助物資、捐贈品或我國政府、組織基於友好關系向對方國家政府、組織贈送的物資,以及我國政府、組織接受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組織無償援助、捐贈或贈送的物資。這類物資的贈予和接受一般是通過我國政府、組織(包括地方政府、組織)或紅十字會等機構實現的。
3. 其他境外捐贈物資(統計代碼「12」)
境外捐贈人(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除外)以扶貧、慈善、救災為目的向我國境內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救災、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物資。
境外捐贈人包括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含法人)。
4. 補償貿易(統計代碼「13」)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貸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准,也可以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補償貿易中外商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機械零件和工模具,以及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均按「補償貿易」統計。
在補償貿易中訂有來料加工合同的,應按「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貿易」分別統計。
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代碼「14」)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採取各作各價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我方與外商同一客戶同時簽訂進口和出口合同,由客戶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輔料(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國產原輔料),我方按對方要求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各作各價。在成品返銷原客戶後,我方收取成品出口值與客戶來料進口值之間的差價。
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來料加工裝配貿易」統計。
來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准轉為內銷時,按「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來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後剩餘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來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剩餘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來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
來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6.進料加工貿易(統計代碼「15」)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後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
進料加工裝配貿易也可採取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口和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成品款。
對開信用證的對口合同貿易,及進料加工貿易中外商免費提供直接用於生產出口商品所進口的輔料,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
加工貿易保稅工廠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凡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的,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
對從境外存入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入境時已知該貨物將用作進料加工的料件,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進料加工貿易貨物管理(即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應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如果該貨物入境時用途未定,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則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經批准轉為內銷時,按「進料加工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特定企業加工的特定產品(如進口原油加工為成品油)不返銷出境而供應國內市場的,按「進料加工以產頂進貨物」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的半成品或成品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境內其他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按「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一個合同履行完畢或因故中止後剩餘的料件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轉入同一企業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手冊繼續加工的,按「進料加工結轉余料」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剩餘的進口料件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復運出境時,按「進料加工復出口料件」作單項統計。
進料加工的退換料件或退換成品不統計。
7. 寄售、代銷貿易(統計代碼「16」)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的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埸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後,按照協議規定方式將餘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託關系,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進口寄售貨物的增發部分按「寄售、代銷貿易」統計。
8. 邊境小額貿易(統計代碼「19」)
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准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同我國陸地邊界接壤的毗鄰國家是:阿富汗、不丹、緬甸、朝鮮、印度、寮國、蒙古、尼泊爾、巴基斯坦、越南、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
以易貨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其進出口貨物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
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品和生活物資不作統計。
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邊境地區的「邊境游」中,出境旅客委託報關企業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以貨運方式報運出境的物品,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
邊民互市貿易不統計。邊民超出自產、自銷、自用原則進行商品交換而進出境的商品應按「其他貿易」列入出口統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海南省東方縣對外貿易公司和儋州市邊境貿易公司現享有通過東方縣八所和儋州市洋浦(含白馬井)兩個口岸對越南小額貿易經營權。其對越小額貿易項下的進出口商品,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現行的邊境貿易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暫繼續執行。署稅[2000]846號)
9.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代碼「20」)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是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對方作價或不作價提供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以工繳費(或差價)償還的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不扣減投資額度的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是扣減投資額的,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統計。是否扣減投資額度,以企業主管海關減免稅審批部門審定的結果為准。
1999年以前,貿易方式代碼20的名稱為「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僅指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項下對方提供的設備,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械設備進口按「一般貿易」統計。自1999年起,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項下對方提供進口的設備,凡不扣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的,均按「加工貿易進口設備」統計。
10.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統計代碼「22」)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但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
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機器、設備、物資等貨品(包括在境外購買的以及對方以實物產品抵償我工程費或勞務人員工資的)運回境內時,按「一般貿易」統計。
我方為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而帶出的勞務人員自用物品和生活物資不統計。
承包工程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機器、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按「邊境小額貿易」作出口統計。承包工程期間在境外獲取的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的及換回的)運回境內時,按「邊境小額貿易」作進口統計。
貸款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包括無息貸款和不定息款)應按「一般貿易」統計。無償援助的成套項目出口貨物應按「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物資」統計。據了解,我國的對外援助項目現基本都是貸款援助,無償援助成套項目出口很少。
11. 租賃貿易(統計代碼「23」)
租賃貿易是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貿易合同,租賃期為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租賃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而不按租賃貿易統計。
租賃期一年以下的進出口貨物不統計。
12.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統計代碼「25」)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和辦公用品(設備)。
外商投資企業按合同規定比例進口供加工內銷部分的料件及經批准進口的全部用於內銷產品的料件,按「一般貿易」統計。
外商投資企業以「一般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或「租賃貿易」等已列名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應按相應的貿易方式進行統計。
外商投資企業從保稅區或保稅倉庫提取的進口設備、物品並扣減其投資額度的,應分別按「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貨物」或「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其貿易方式代碼為「25」,運輸方式代碼為「7」或「8」。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進口後又復運出境時,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
13. 出料加工貿易(統計代碼「27」)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我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帶料加工出口」。
「帶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將我境內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運至境外加工或裝配,成品在境外銷售。帶料加工出口項下運出境的貨物,應按實際貿易方式統計,如: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貿易」統計;來、進料加工成品出口按「來、進料加工貿易」統計;租賃出口按「租賃貿易」統計。
14. 易貨貿易(統計代碼「30」)
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以易貨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其進出口貨物按「邊境小額貿易」統計。
15. 免稅外匯商品(統計代碼「31」)
免稅外匯商品是指由經批準的經營單位進口,銷售專供入境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和駐華外交人員的免稅外匯商品。
屬免稅外匯商品供應對象的我國特定出國人員包括:我駐外外交機構人員、留學人員、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援外人員和遠洋船員。
屬於免稅外匯商品統計范圍的有以下情況:
(1)專供出國人員用結存外匯在國內購買限定物品的特定公司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2)專供駐華外交人員免稅商品的特定公司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經營單位進口供維修使用的零部件、工具等應按「一般貿易」列入海關統計。
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由經批準的單位專營。免稅外匯商品進口後存放在海關監管的專用倉庫內,按「免稅外匯商品」作進口統計,而不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16.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代碼「33」)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是指從境外直接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出口監管倉庫運出境的貨物,不包括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
本項統計所稱保稅倉庫僅指設置在非保稅區內的保稅倉庫。崐 列入本項統計的保稅倉庫貨物包括設立在非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所存貨物,保稅生產資料市場貨物,經經貿部門批準的寄售、維修零備件,外商寄存、暫存貨物,轉口貨物,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進口的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但不包括進口「免稅品」和「免稅外匯商品」,也不包括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上述貨物。
進口免稅品按「免稅品」作單項統計。進口免稅外匯商品按「免稅外匯商品」作進口統計。
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按「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作進出口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立在非保稅區內加工貿易備料保稅倉庫的貨物,如果入境時已知該貨物將用作進料加工的料件,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進料加工貿易貨物管理(即使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管理),應按「進料加工貿易」統計。如果該貨物入境時用途未定,海關監管部門對其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而未使用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則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立在非保稅區內保稅油庫的成品油,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作進口統計。保稅油庫儲存的進境成品油,如申報轉口復運出境或供應給國際航行的外國籍船舶、飛機,應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作出口統計;如提離出庫供應給我國籍船舶、飛機,則應按「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
保稅倉庫進口供自己使用的貨架、辦公用品、管理用具、運輸車輛、搬動、起重和包裝設備以及改裝用的機器等,按「一般貿易」統計。
從境外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供國內使用時,按「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8」)。已向海關辦結出口報關手續的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1」)。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及其統計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3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22號發布)和《海關總署關於修訂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規定的通知》(署監[1995]440號文)的規定,出口監管倉庫指存放已按規定領取了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並向海關辦完全部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的專用倉庫。存放在該倉庫內的貨物為「出口監管倉庫貨物」。
(1)出口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交驗下列單證:-加蓋「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印章並註明擬存出口監管倉庫名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五份(屬進料加工或對外加工裝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進倉貨物清單》二份;按規定可辦理出口退稅的還應加填一份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對外簽訂的貨物出口合同;
-如出口貨物屬於實行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由出口貨物收貨人委託境內發貨人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委託證明;
-境外銀行出具的信用證,或外匯管理部門簽發的核銷結匯證明;
-其他有關單證。
倉庫所存貨物裝運出口時,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交驗該批貨物入庫時經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及有關單證,填寫《出倉貨物清單》二份,辦理裝運出口手續。倉庫代理人應憑海關簽印的《出倉貨物清單》交付有關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將貨物裝運出口。
(2)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時,應根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倉時經海關簽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貨物」作單項統計:其「貿易方式」按實際貿易方式的代碼統計,「運抵國」按142統計,「運輸方式」按1統計。
貨物從出口監管倉庫出境時,應根據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倉時經海關簽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倉貨物清單》,按「保稅倉庫出境貨物」作出口統計(貿易方式統計代碼「33」)。出口的數量、金額、國別等根據《出倉貨物清單》及有關單證的實際情況統計,其他項目根據原《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
(3)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出口後,出境地海關方予以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並作出口統計。報關出口但實際不離境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海關不得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4)以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的貨物,由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啟運地海關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中運抵國填報「142」, 監管方式按海關實際監管方式填報,運輸方式填報「1」。啟運地海關作貨物結關處理後按「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貨物」列入單項統計。貨物從出口監管倉運出境時,由出境地海關作出口統計(統計函[2001]36號)。
(5)對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後經批准未實際出境而轉為供國內使用的貨物,按「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運輸方式代碼為「1」)。
17.出口加工區倉儲貨物(統計代碼「33」)
出口加工區倉儲貨物是指出口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供區內企業加工的倉儲貨物。(統計[2000]21號)
18.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統計代碼「34」)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不包括從境外存入非保稅區和從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其他貨物(即除倉儲轉口以外的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其他貨物,應根據貨物在境內的用途,分別按實際貿易方式列入進出口統計,但不得出現貿易方式代碼33(即不得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境外存入設在非保稅區的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設在非保稅區的保稅倉庫運出境的貨物,按「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統計。
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的貨物,按「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貨物,按「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作單項統計(分各種貿易方式)。
19.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統計代碼「35」)
出口加工區進口設備是指出口加工區企業從境外進口用於區內加工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工模具、區內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
20. 其他貿易(統計代碼「39」)
其他貿易是指除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我國各類企業以外的單位進出口的貨物。包括個人自用進口汽車;溢卸貨物;無進出口經營權的我國機關、團體、學校或企事業單位經批准臨時進出口的貨物和辦公用品;外國駐華企事業機構進出口的辦公用品;出境旅客在我境內購買以貨運方式運出境的貨物;外國駐華使領館在我境內購運出口的貨物等;對台小額貿易貨物(即指經省經貿委批准,台灣漁民和中小商人同我企業成交,數額不大,使用一百噸以下的台灣船隻運進的直接來自台灣的產品和運到台灣的大陸產品)。
自1999年起,外國駐華外交機構轉售給我境內非外交機構或個人的公務用品和機動車輛;我國駐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單獨關稅地區的各類機構在境外獲取後運回境內的公務用品和機動車輛;邊境地區開展的「邊境游」中,出境旅客委託報關企業填具出口貨物報關單、以貨運方式報運出境的物品(3000元人民幣至5萬美元按「其他貿易」統計、5萬美元以上的按一般貿易統計);邊境地區邊民超出自產、自銷、自用原則進行商品交換而進出境的商品;拍賣的走私貨物等,凡填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均應按「其他貿易」作進出口統計(原不作統計)。
⑺ 商貿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有那些。(要詳細的!!!!)
商貿公司的經營范圍:
(1)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衛生、安全質量檢驗(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機械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檢驗)
(2)各種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鑒定(包括衡器計重、水尺計重、容量計重),以及整批貨物和包裝內貨物的數量鑒定(包括件數、長度、面積、體積等)。
(3)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標記鑒定。
(4)各種進出口貨物的貨載衡量。
(5)進口貨物承運船舶的艙口檢視、監視卸載、載損鑒定和進口商品的殘損鑒定。
(6)出口貨物承運船艙、車廂和集裝箱的有關清潔、衛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適載條件檢驗,以及積載鑒定和監視裝載。
(7)貿易公司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條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⑻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什麼急!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要求 1、內資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已放寬很多,除了可以經營貿易相關的業務外,還可以從事會務禮儀、企業管理咨詢等咨詢服務類業務,也可以經營工藝禮品、電子產品等產品銷售。 如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則外貿部分的經營范圍只寫一句話就可以了,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2、外資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內貿經營范圍分批發和零售,批發在上海市外經委審批即可,對於零售則要求非常嚴格,需北京商務部審批。
⑼ 貿易公司經營范圍
金融投資公司是一個對金融相關的企業進行資金股權的投資,使目標公司獲得資版金,根據權自己出資的多少對目標公司行駛自己的權力和義務,也就是參與相關工作的管理,使得目標公司的資產增加的投資公司。公司不能幹涉目標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投資公司經營范圍包括:1、工商代理、企業形象 策劃、企業管理咨詢、財稅顧問、投資顧問、財稅代理、資產託管、商務資訊;商標注冊。2、教育資訊;翻譯;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進出口業務等多個領域.每個公司注冊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的。3、投資管理,實業投資,投資信息咨詢,經濟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以上咨詢除經紀),企業形象策劃,市場信息咨詢(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市場營銷策劃、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公關策劃,展覽展示策劃,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