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運輸方式的選擇和運用800字論文
【內容提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信用證、海上貨物運輸及貨運代理合同、保險合同等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幾個環節,對應的各種法律關系相對獨立,又互相關聯。這些關聯性對幾類典型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一定影響,本文對此進行了初步分析。
關鍵詞: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運輸、關聯性、涉外海事案件審理
典型的國際貿易流程:
信用證議付或托收等
銀行
╱ ╲
國際貿易合同
賣 方←―――――――――――――→買 方
∣╲代理╱∣
∣╲ (貨運代理人) ╱∣
∣ ∣ ∣
∣承 運 人∣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保 險 人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典型的國際貿易流程由貿易合同的訂立開始,通過信用證或托收等方式結算貨款、訂立貨運代理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實現貨物運輸和交付、採用保險合同方式分散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在這一過程中,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貿易雙方可能分別與銀行、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和保險人等建立相對獨立、又互相關聯的合同關系。這些合同的內容與貿易合同約定之間通常存在著特定的意思聯絡;同時,國際貿易中流轉的提單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發揮著議付單證、提貨憑證、運輸合同證明、保險利益依據等不同功能。國際貿易、運輸及保險之間特殊的關聯性不可避免地對海上貨物運輸、貨運代理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等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
一.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貿易術語對海上貨物運輸及貨運代理關系認定的影響
國際貿易雙方通常會在合同中採用國際貿易術語(INCOTERMS) ,對貨物的運輸方式及風險劃分、由誰負責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及向承運人訂艙運輸等作出約定。雖然這種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對運輸及貨代合同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的買方或賣方將按照貿易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在運輸過程中應盡的義務,他們在買賣和運輸這兩種互相關聯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間通常存在著特定聯絡。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的委託協議、訂艙協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很多當事人在實務操作中只是通過口頭、傳真甚至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委託,沒有留下書面協議。從訴訟證據角度分析,傳真或口頭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爭議時很難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等與運輸相關的條款,據此對運輸和貨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權利義務作出合理判斷。
例如,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以FOB價格條件成交,賣方向買方指定的貨代公司聯系貨物交接事宜並換取甲船公司提單,據此托收貨款。賣方遂將貨物及出口清關文件交給該貨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貨代公司代賣方辦理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又以買方名義委託乙船公司運輸貨物並交給買方,由買方支付運費。之後,賣方以甲船公司提單委託銀行向買方托收,遭退單。經查,甲船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已下落不明。賣方遂以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貨代公司,理由是:貨代公司接受賣方委託訂艙出運貨物,具有為委託人謹慎選擇適格承運人的代理職責。貨代公司將不具備承運人資質的甲船公司提單交給賣方,致使賣方無法向承運人追償,應當承擔代理不當的過錯責任。貨代公司則辯稱其是接受買方傳真委託,代買方接收貨物、轉交甲船公司提單、委託乙船公司實際完成貨物運輸並交給買方。本案中,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沒有書面委託協議,賣方對貨代公司提供的買方傳真委託文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訴訟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託訂艙關系。
筆者認為,貨代公司與賣方之間僅存在出口清關的特定代理關系,並不存在委託訂艙關系;貨代公司是接受買方的委託向乙船公司委託訂艙。首先,貨代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代辦貨物清關手續、交接貨物、向承運人訂艙等。這些事項可由當事人在貨運代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託內容。因此,不能根據貨代公司為賣方代辦出口清關就推斷出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包括訂艙在內的委託代理關系。本案可以參考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通過F組術語體現的意思表示:正常情況下,賣方僅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並在起運港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貨物運輸環節由買方負責,由其委託訂艙運輸。筆者認為,賣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單完全基於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的約定,與貨代公司的意思表示無關。賣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單體現了雙方之間「虛擬」的運輸合同關系,其真正功能僅為托收貨款的貨物收據,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風險。乙船公司提單則證明了買方與真正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相對獨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屬於《海商法》第60條規定的與同一托運人建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從本案的情況分析,賣方的損失是其接受FOB價格條件和買方提供的「影子」提單所造成的風險結果,與貨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國際貿易合同關於貨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約定對無單放貨案件中承運人賠償金額認定的影響
無單放貨 引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在涉外海事審判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其中無單提貨人主要是國際貿易合同的買方,而最終持有全套正本提單起訴承運人的往往是托運人――賣方,本文僅就這種情況進行討論。國際貿易通常採用貨物權利憑證與貨款對價互易的結算方式,由於現代海上運輸速度明顯加快,貨物到達卸貨港的時間經常早於提單流轉至買方手中。為了盡早提貨,買方往往通過保函形式要求承運人先行無單放貨,待其取得正本提單後,再向承運人補交提單以換回保函。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這種「時間差」造成了運輸合同中無單放貨的大量發生;另一方面,為了加快運輸的周轉速度及減少疏港費用,承運人也有盡快交貨的主觀願望。只要貿易合同順利履行,買賣雙方仍然可以實現貨、款兩訖。但如果買方提貨後未實現付款贖單,賣方既可以貿易糾紛為由起訴買方,也可依據銀行退回的提單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損害賠償。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無單放貨具體責任承擔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情況下可以適用《海商法》第50條第4款的規定,推定為貨物滅失,因而套用《海商法》第55條的規定,一律以貨物的實際價值,即「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 加保險費加運費」來確定承運人的賠償金額。但是,《海商法》第50條第4款規定的「視為滅失」是針對對遲延交付貨物的特殊情況的特別規范 ;而且,承運人向買方無單放貨與貿易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其性質屬於不當交付,不同於貨物滅失。因此,筆者認為,承運人無單放貨賠償金額的確定不能一律套用《海商法》第55條的規定,而是取決於賣方的損失及其與無單放貨之間的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賣方因承運人無單放貨遭受的損失應為貨物的對價,其金額依據一般就是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 。理由是:首先,賣方貿易貨款落空與承運人無單放貨之間通常存在著因果關系。例如貿易合同約定以銀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由於銀行沒有憑單付款的信用保證,因此可以推定承運人無單放貨與買方拒絕付款贖單之間存在直接聯系。其次,即使貿易合同約定以不可撤銷信用證方式議付貨款,此時雖然銀行與賣方(受益人)之間形成獨立的保證議付關系,承運人無單放貨並不構成銀行止付的理由,與賣方貨款落空之間似乎也沒有必然聯系。但是,承運人無單放貨實際上使賣方喪失了通過繼續行使貨物處分權,追求貨物價格最大化這一正常貿易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仍可將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作為對賣方貨物對價損失的合理定位。
由此可見,國際貿易合同中關於貨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約定對無單放貨案件中承運人賠償金額的認定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賣方根據貿易合同已收取了買方的保證金、預付款或定金等,相應部分應從承運人的賠償金額中扣除;如果國際貿易的方式是來料加工,而定作物已交付給定作方(買方)的,則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賠償金額應為承攬方(賣方)因此遭受的輔料及勞務報酬損失。因無單放貨導致賣方收匯不成,由此產生不能退稅的損失,也可作為無單放貨的損失予以賠償 。同時,還應注意區分賣方將其貿易違約導致的損失轉嫁給承運人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就出現過銀行因賣方提單所載的貨物品名、數量等與貿易合同約定不符而退單止付的案例。此時,由於提單記載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承運人應予賠償的賣方貨款損失也應當根據提單所載貨物確定,而不能機械地適用貿易合同約定的貨款。
三.國際貿易過程中貨物風險和所有權轉移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案件中保險利益認定的影響
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存在著滅損等風險,買賣雙方通常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對此種風險在雙方之間的承擔和轉移作出約定。買方或賣方可以據此與保險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以求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責任期間通常涵蓋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海運承運人也因此成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的主要對象。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證明――保險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其效力與保險單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單持有人能否獲得保險賠償也取決於其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貿易和運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提單和保險單可能由不同主體持有而發生分離;貨物風險和所有權也可能發生分離,前者通常於貨交承運人時轉移,後者一般隨提單轉讓而轉移。這些都可能對保險利益產生影響。例一:在CIF價格條件下,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取得保險單;保險單和提單通常一並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這樣,無論結匯成功與否及保險事故何時發生,保險單和物權憑證提單均不會發生分離,保險單持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獲得保險賠償。例二: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訂立保險合同並取得保險單,而此時提單可能在賣方手中;在成功轉讓用以托收或議付貨款之前,提單與保險單發生分離。這時會出現兩種情況:1.如果結匯成功,持有保險單的買方最終也持有提單,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合一。因此,買方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因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保險賠償。2.如果結匯最終失敗,提單仍由賣方持有;買方承擔的貨物風險與貨物所有權也無法最終合一。由於買方所承擔的風險事實上已不可能轉化為實際權利或損失,其對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所具有的保險利益也已喪失。而且,由於提單在賣方手中,買方也不可能保證保險人對保險事故責任人的代位求償權。因此,買方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否則將違反保險「損失填補」與「防止賭博」的立法本意。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賣方雖然具有保險利益卻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無法行使保險索賠權;但卻可以依據持有的提單從承運人等事故責任人處獲得賠償,使損失得到平衡。
由此可見,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案件的審理中,為確定保險單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需要對貿易、運輸過程中貨物風險和所有權轉移的事實進行審查。另一方面,保險人理賠後,有權向海上運輸承運人等責任人代為求償,這一代位訴訟必然涉及保險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等兩種法律關系。從本質上看,這是國際貿易中的風險通過貿易、運輸、保險合同等法律關系在各主體之間獲得最終平衡的過程,必然受到國際貿易與運輸關聯性的影響。
四.結結語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貿易與貨物進出口的數額和規模將有顯著的提高與擴大,其中絕大多數必然通過海路完成貨物運輸,由此產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數量也將呈現上升趨勢。雖然海事個案審理的范圍僅限於與海上運輸、保險等相關的特定法律關系,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從國際貿易的整個過程分析,特定的海上運輸等法律關系絕非孤立、靜止地存在著,買賣、貨運代理、運輸、保險、結算等各種法律關系之間互動關聯,存在著特殊的因果聯系。這種關聯性必然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本文僅從海事審判這一角度對其中的幾種情況進行了初步分析。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正確掌握和運用這些關聯性有助於更為准確、客觀地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希望這種思路對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實踐具有某些實際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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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6月25日印發《審理海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試行)。
❷ 各種進出口貨物運輸方式優缺點有哪些啊
你好,出來口貨物可選擇空運、源海運、海鐵聯運、全鐵路運輸等這幾種運輸方式。
一、空運。
1、優點:運輸時間短,適合貨量較少,且要求時間緊的貨物。
2、缺點:價格太過昂貴,大大增加了成本。
二、海運。
1、優點:運費相對便宜。
2、缺點:運輸時間長,受天氣的影響大,無法承運到內陸國家和地區。
三、海鐵聯運。
就近期而言,海鐵聯運的方式是最不劃算的。
原因:海鐵聯運運輸時間長,運費一般只比全鐵路運輸便宜很少,而且由於在東方港產生的堆積,所以運輸時間實在不能保證,所以就現在而言最好還是不要選擇海鐵聯運。
四、全鐵路運輸。
1、優點:運行速度快、載運量較大、受氣候影響小、准確性和連續性強、運輸時間短,鐵路網四通八達,運輸相當靈活。如果出口大宗貨物到俄羅斯、烏克蘭、蒙古、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北朝鮮等國家的貨物,全鐵路運輸是最好的選擇。
2、缺點:由於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與海運相比較,全鐵路運輸的費用還是有一點高。
希望對你回答有所幫助!還望採納!
❸ 為什麼在國際貿易運輸方式中鐵路運輸這種形式被採用的很少為什麼國與國之間的物流運輸較少採用鐵路運輸
地理因素,這個情況只能用在兩個相鄰國家之間,你要從中國把東西內運到法國,建設鐵路就需要好容幾十年,更不要說後面的維護成本,山脈的隧道挖掘和其他國家的干涉等等的問題,還不如海運來的穩妥。萬一經歷戰爭時期運輸線可能就直接被截斷了,前期建設成本也直接損失了再建有需要很多投入。所以一般只會和關系比較穩固的相鄰國家建立鐵路連接。
❹ 國際運輸方式有哪些
國際運輸方式:
1、海洋運輸:在國際貨物運輸中,海洋運輸(ocean transport)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我國絕大多數進口貨物都是通過海洋運輸方式運送的。
主要有以下優點:通過能力大,海洋運輸可以利用四通八達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車、汽車受軌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過能力很大。
缺點:海洋運輸雖有上述優點,但也存在不足之處。例如:海洋運輸易受氣候和自然條件的影響,航期不夠明確,而且風險較大。此外,海洋運輸的速度也相對較慢。
2、鐵路運輸: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鐵路運輸(rail transport)是現代化運輸業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僅次於海洋運輸的主要運輸方式,海洋運輸的進出口貨物,也大多是靠鐵路運輸進行貨物的集中和分散。
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它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鐵路運輸的准確性和連續性強,鐵路運輸幾乎不受氣候影響,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晝夜地進行定期的、有規律的、准確的運轉。
3、航空運輸: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是一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它與海洋運輸、鐵路運輸相比,具有運輸速度快、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等優點。因此,它最適宜運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和貴重物品。
(4)國際貿易中各種運輸方式的優缺點及運用擴展閱讀:
國際運輸方式合理選擇:
在各種運輸方式中,如何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是物流合理化的重要問題。一般來講,應從物流系統要求的服務水平和允許的物流成本來決定。可以使用一種運輸方式也可以使用聯運方式。
決定運輸方式,可以在考慮具體條件的基礎上,對下述五個具體項目認真研究考慮:
(1)貨物品種
關於貨物品種及性質、形狀,應在包裝項目中加以說明,選擇適合這些貨物特性和形狀的運輸方式,貨物對運費的負擔能力也要認真考慮。
(2)運輸期限
運輸期限必須與交貨日期相聯系,應保證運輸時限。必須調查各種運輸工具所需要的運輸時間,根據運輸時間來選擇運輸工具。運輸時間的快慢順序一般情況下依次為航空運輸、汽車運輸、鐵路運輸、船舶運輸。
❺ 外貿運輸方式有哪些
外貿的運輸方式有有海運(最常用,價格較低)空運。
❻ 國際貿易中,中國至香港的主要運輸方式及特點是什麼
轉口貿易
❼ 國際貿易有哪些運輸方式
一. 國際貨物運輸的六大方式: 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 可分為: 江海、公路、鐵路、航空、管道和國際多式聯運等運輸形式.
二. 海洋運輸方式: (1) 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 (2) 租船運輸 .
三. 陸路運輸.(鐵路和公路)
四. 航空運輸.
五. 郵政運輸.
六. 國際多式聯運(又稱國際聯合運輸) .(以集裝箱運輸為基礎
在外貿中常用的是,1.國際快遞如FEDEX,TNT,UPS,DHL,2.其次是貨代海運。
我是做電子產品的,用國際快遞和貨櫃海運的比較多。
❽ 淺談國際貿易中的運輸方式論文提綱
我這不全哦 先說明 你看看
一,國際貿易中運輸方式的重要性
二,國際貿易中的各種運輸方式
1,海運(最常用)
2,空運
3,陸地運輸(包括鐵路和公路)
4,海陸空聯運
5,集裝箱運輸
6,管道運輸
三,國際貿易中各種運輸方式的優缺點
四,當今世界國際貿易運輸發展方向
五,我國國際貿易運輸發展現狀及對策
大概就這樣吧,拋磚引玉,希望能幫到你
❾ 外貿都有幾種運輸方式,用英語怎麼表述
1、海運(Ocean Freight):
海運廣義定義為一切與海有關的經營活動。但發展到目前,提起海運,一般意義為海上的交通運輸,如散雜貨運輸、集裝箱運輸等港到港的海上運輸。但是隨時航運互聯網的發展,特別是近期愛船網以及阿里巴巴等互聯網大鱷的發展,後期的海運的定義可能會貫穿海陸,有望發展為門到門的海洋和陸地運輸一體化的運輸產業。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貨主托運零散或小數量的貨物由承運人負責裝箱的一種方式。承運人接到這種貨物後,按性質和目的地進行分類,把同一目的地、性質相同的貨物拼裝進同一個集裝箱進行運輸。
3、整櫃(Full Container Load):
由發貨人負責裝箱、計數、積載並加鉛封的貨運。整箱貨的拆箱,一般由收貨人辦理。但也可以委託承運人在貨運站拆箱。可是承運人不負責箱內的貨損、貨差。除非貨方舉證確屬承運人責任事故的損害,承運人才負責賠償。
承運人對整箱貨,以箱為交接單位。只要集裝箱外表與收箱時相似和鉛封完整,承運人就完成了承運責任。整箱貨運提單上,要加上「委託人裝箱、計數並加鉛封」的條款。
4、空運(air transportation):
一般是比較急用的貨物,公路運輸不能符合客戶要求的時效的情況下客戶會選擇空運。空運以其迅捷,安全。准時的超高效率贏得了相當大的市場,大大縮短了交貨期,對於物流供應鏈加快資金周轉及循環起到了極大的促動作用。各大航空公司相繼投入大量航班分取貨運這塊蛋糕。但空運相對海運成本較高。
5、鐵路運輸(railway transportation):
鐵路運輸是使用鐵路列車運送貨物的一種運輸方式。在社會物質生產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其特點是運送量大,速度快,成本較低,一般又不受氣候條件限制,適合於大宗、笨重貨物的長途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