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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與閱讀

發布時間:2020-12-07 04:28:33

『壹』 國際貿易中的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

『貳』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叄』 國際貿易中合同有哪些類型謝謝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製作人分類:賣方製作的,稱專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制屬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後,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於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後,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肆』 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個完整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關於貨物本身的內容;第二,關於貨物運輸的內容;第三,關於貨物保險的內容;第四,關於貨款結算的內容;第五,萬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疑義、異議,糾紛,採取什麼方法解決。

國際貿易中,一般會發生來自以下這些方面的風險:如果合同中,以上內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條款沒有訂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後的糾紛。

買賣雙方必須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仔細斟酌買賣條件。比如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環保設備,當時由於這個環保工程的資金還沒有完全到位,這個公司也不能確認到底要不要買這些設備,到底什麼時候買。

所以這個公司在合同中要求賣方憑買方的指示發貨,並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工程進度比較難以預料,而且沒有足夠的倉庫。後來國外的供貨商等來等去等不到發貨指示,設備也生產好了,就直接把設備先運過來了,結果中方不收貨,造成外方較大的經濟損失。

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更加要注意邏輯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鑄鋼件,雙方約定採用D/P結算方式,同時合同中還規定: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5天之內必須檢驗貨物,如果貨物合格,必須在10天之內到銀行贖單。

結果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出口方怎麼也等不來貨款。去催促買方,買方說因為沒有辦法檢驗貨物,所以不能去贖單;這個合同中規定的這個條款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沒有可操作性的。

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約能力,不要承諾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到的事情,任何條件都要留有餘地,要本著平等的原則,要對雙方都有有效的約束,不能簽訂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還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4)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與閱讀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國際貿易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中,許多爭議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國際公約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 一個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合同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當事人之間要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一項可履行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合同

『伍』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陸』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國際仲裁條款爭議

國際貿易過程中需要供需雙方提前約定仲裁地點。通常是買方所在地或注冊地。
仲裁機構首先按照各種國際慣例和協定作為一級仲裁標准。不同的國家針對不同行業和產品各有各國的不同標准。鑒於貿易雙方所在國對於本國貿易商的「有效」保護,你需要了解伊朗方面對於此單貿易產品的有否特殊規定。
關於你提出的問題,對方提出由中國駐伊的本地機構作為仲裁機構,是否有節省費用和提高效率的考慮?如果對方指定由中國貿促會作為仲裁機構,你們可以提出:為使仲裁更為公平,建議由中國貿促總會作為仲裁機構。如此可以將仲裁地點改回中國。
另外貿易仲裁無第三國仲裁一說,通常指第三方仲裁為貿易雙方都認可的國際機構。
仲裁過程中,如果貿易一方不出席仲裁會的話,將無法充分應對。對仲裁結果的控制力有很大影響。

『柒』 論國際貿易合同的條款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捌』 如果合同中出現的條款與國際貿易中的規定不同合同當事人應如何看待合

國際慣例是選擇性適用的,非強制性。
合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即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約定優先。

『玖』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專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屬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拾』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回、貨物的數量條款、貨物的包裝答條款、貨物的價格條款、貨物的裝運條款、貨物的保險條款、貨物的支付條款、貨物的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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