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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協定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2020-12-05 21:06:08

① 外貿協議中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外貿相關的協議太多了,你說的也太籠統了。
有跟國外客戶簽署的協議,有跟國內公司/個人簽署的協議,還有與物流公司、場站、其它第三方等簽署的協議,這些協議所包括的主體內容完全不同,你到底想問什麼?

國際貿易中主要貿易方式有哪些

一、包銷

出口企業為了在別國推銷自己的產品,不一定通過自己辦銷售店的辦法,可以和國外的某家企業達成包銷或獨家經銷(exclusive sale)協議,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獨家經營權利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對方,即包銷商。

至於具體的買賣合同需要另行簽訂,但要受包銷協議條款的約束。如果出口企業通過協議只是把某一種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地區的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家企業,並無排他性,則這家出口企業還可以把該經營權給予其他企業,這些企業就是一般經銷商。

二、代理

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和國外企業達成代理協議,委託代理商在市場上招攬生意,或從事其他委託的事務。委託商對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負責,代理商只收取約定的傭金。根據代理商職權范圍大小,可分為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代理商在約定的地區和時期內擁有獨家經營權,即委託商不得將該商品直接或間接地銷售給代理區內的其他買主。而一般代理(agency)不享有這種獨家經營權。

三、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指這樣一種銷售方式,出口企業和國外的代銷商訂立寄售協議,把貨物運交代銷商,代銷商出售貨物後,扣除協議規定的銷售費及傭金後把錢交付給寄售商。

四、招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單位需要采購商品或興辦某工程時,說明有關條件,邀請有興趣的企業在指定期限內按照一定程序報價,即投標。然後由招標人開標與評標,選擇最滿意的投標人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採用。

五、拍賣

拍賣(auction)是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在拍賣場以公開叫價的方法,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交易方式。不易標准化鮮活產品或藝術品、古董等的國際貿易是通過拍賣來完成的。

③ 什麼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經貿一條約合協議,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國際貿易條約的話是國際上。運用於貿易的一些條款具體內容包括貿易的種類以及。貿易的。貨物等等。

④ 國際貿易中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關於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回人在爭議發生之答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受理案件。
(二)仲裁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
(三)仲裁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議。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於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

以上供參考!

⑤ 在國際貿易的合同中,溢短裝條款的內容包括有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⑥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⑦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反傾銷協定》的主要實體規則內容是什麼

  1.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反傾銷協定》的主要實體規則內容:

    ⑴如何認定傾銷:如果產品是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則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是指出口國中市場上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這里的關鍵之處是:

    如何認定傾銷:

    a.同類產品,在價格比較時要考慮質量等方面的差異;

    b.可比價格,是指在同一營銷階段(一般是出廠價格)和同一時間,也就是說,應當將出口價格和國內價格都扣除了各種合理的中間費用包括納稅等,折算到出廠價格水平,再進行比較。這是基本的原則。

    ⑵如何認定損害:損害是指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此類產業的「實質阻礙」。損害的確定應當有明確根據,要根據兩個方面的情況:

    如何認定損害:

    a.傾銷產品的數量及對進口國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b.這些產品進口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影響。

    ⑶反傾銷的主要程序:這些程序包括:調查的發起和進行,調查進程,臨時性措施,自願提價停止調查,反傾銷稅的徵收,可能的司法審議,反傾銷的最後中止等。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之後才能啟動調查。申請中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反傾銷的主要程序:

    a.出現了傾銷;

    b.出現了損害;

    c.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

    實際上,這是反傾銷的三要素,缺少哪一個,都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

  2. WTO關於反傾銷協定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三大部分:如何認定傾銷,如何認定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反傾銷的程序。

⑧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的協議的主要內容

1、闡述了世界來貿易組源織的宗旨;2、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規則范圍、職能;3、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地位及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4、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預算和會費原則;5、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序和要求;6、規定了對《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及其附件的修訂原則和程序;7、對成員資格、加入、特定成員之間互不適用多邊貿易協議、以及接受、生效和保存、退出等作了程序性規定。協議的宗旨是提高世界范圍內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與服務的生產和貿易,為持續發展之目的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應的份額。

⑨ 國際貿易雙邊協定主要形式有哪些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的運行目標是為了消除貿易不平衡和貿易摩擦,減少貿易障礙,以推動各國及世界經濟的增長。在這一領域活動的經濟協調組織組成了一個國際貿易協調機制體系。在該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是關貿總協定。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關貿總協定進行的國際協調具有全局性。目前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已達100多個,由這些國家進行的進出口商品貿易佔世界貿易的85%以上。也就是說,世界上絕大部分的貿易活動都是在關貿總協定協調下進行的。而且,關貿總協定的協調十分廣泛,協調對象幾乎包括了所有商品,並在烏拉圭回合中把它進一步擴展到農產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領域。二是關貿總協定對其他貿易協調活動具有規定和制約作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實行的貿易政策和同其他國家進行的貿易協調活動具有規定和制約作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實行的貿易政策和同其他國家進行的貿易協調必須服從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為了增加各國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促使所有締約方更好地遵守關貿總協定規則和履行承諾,保證多邊貿易體制更有效地發揮作用。關貿總協定1989年建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通過定期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來審議締約方的貿易政策和措施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關貿總協定的原則規定著其他貿易協調的方向,使後者表現為關貿總協定規則的延伸。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協調活動雖然具有與關貿總協定類似的廣泛性,但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論壇的性質,在採取實際國際措施方面還比較薄弱,在全局性貿易協調中只是對關貿總協定體制的一種補充。

在關貿總協定的總體框架之下,國際間還廣泛進行局部協調。局部協調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針對特定商品的協調,主要通過國際商品協定或各種雙邊貿易協定進行;另一種是在一定區域內的協調,主要採取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等區域經濟集團和貿易協定、國際會議等方式進行。局部協調對關貿總協定的全面協調起補充和促進作用,並與後者共同組成系統的國際協調機制。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協調各國貿易政策和管理措施的。

(一)關稅政策協調

它通過在國際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和修改有關國家相互間進口關稅水平,達到調整相互貿易關系和貿易狀態的目的。關稅協調使各國關稅的形成方式發生變化,協定關稅日愈取代自主關稅而占據主導地位。關稅協調主要是通過改變各國關稅結構和關稅水平實現的。其變化首先是使關稅從單一稅率結構向多樣化稅率發展,目前各國已普遍以復式稅則取代了單一稅則。在復式稅則中,其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特惠稅以及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內部的關稅免除等,都是通過各務關稅政策協調之後,才最終確定的。關稅協調的另一影響是使各國稅率水平降低。這是由於各國關稅中協定稅率比重較大,而且關貿總協定通過不斷組織關稅減讓談判,使各國關稅水平進一步下降。

(二)非關稅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協調

非關稅協調的根本目標是消除國際間的非關稅貿易壁壘。這方面貿易障礙主要是本世紀30年代以來建立的,並對世界貿易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害。基於這一教訓,戰後建立的關貿總協定強調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以關稅作為唯一保護手段原則,試圖通過推動各國外貿調控手段以非關稅措施向關稅措施轉化。再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關稅,對立全球范圍的自由貿易體制。關稅總協定自肯尼迪回合開始,推動締約方限制非關稅措施舉行談判,達成了若干有關協議。但是由於各國利益難於協調,關貿總協定不得不放鬆對締約方執行上述規則的要求,允許締約方在例外情況下,利用保障條款保護國內市場。另外,關貿總協定把涉及貨幣儲備、國際收支和外匯安排的非關稅政策協調交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處理,要求全體締約方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與之合作。

在區域范圍進行的具有重要意義的非關稅協調是建立經濟一體化組織。它能夠比較徹底地排除成員國間的非關稅壁壘,並通過吸收新成員擴大協調范圍。在不能立即取消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一些國家利用簽訂清算及支付協定擺脫它對貿易的限制。各國還經常採取協商建立某種出口數量控制機制的做法,避免和取代非協調的單方面進口限制,如多種纖維協定等協調進出口雙方行為的國家政府間商品協定,以及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有秩序銷售協議等。

(三)交易活動管理措施的協調

這類國際協調主要存在於出口領域,指若干國家通過建立原料生產國與輸出國組織、簽訂商品協定等,統一規定和調整成員國某種商品的交易數量、價格或者交易商品的種類。發展中國家採取這種協調方式較多,主要用於對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大宗敏感性初級產品的出口管理。發達國家一般對本國出口產品較少干預,但也存在出於政治、軍事目的或為了實行經濟制裁進行聯合出口管制的做法,如巴黎統籌委員會的出口管制、發達國家的聯合禁運和封鎖、凍結政府貸款以限制國內企業對象國家的出口等聯合行動。

⑩ 國際貿易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

簽約前的准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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