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案例分析
6,從中國運輸貨物的國家達10天以上,那麼90天見票後付款交單(D / P在90天以後的視線),這樣的規定不使感 - 因為D / P付款交單單,也就是說,付款人必須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長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運輸,該文件的貨物到達之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但早在占壓資金,D / P遠期付款交單條件等貨物到港後,影響支付給銀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運輸時間10天左右,但文件也幾乎在同一時間到達,甚至比銀行在貨物到達後,D/P90天的付款條款不適用,並能可謂是多餘的,毫無意義的。
因此,賣方接受並不排除 - 後10天貨到香港,買方肯定需要的文件傳送,D / P付款的原則,無論是轉發的天數,為了帶走文件時,一定要 - 這是主要的區別D / P和D / A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 - 因為合同條款是FOB賣方將貨物裝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並在合同規定的裝運貨物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的條件下。貨物在航行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導致質量受到影響。因此,賣方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發現這樣做合理的線 - 因為信用證是獨立的處理開證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資信證明文件支付,沒有實際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絕發卡銀行,該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銀行的差異符合UCP600的規定。
(2)該業務的一個錯誤是誤解信用證的,的信貸不明白的只是數量和裝運的字母是不允許分批和允許轉船條款和改變的意義後的信用證後,作為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總量為500噸。一個公司,因為它錯誤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記錄在轉運的話,提交的提單,這也是違反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拒絕支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500噸的貨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裝到目的港,如何交單的談判。
⑵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 2 有義務付款,因為CIF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賣方提供出全套與貨物相符的單據,買方就必須無條件的付款。
3 第1種 屬於共同海損,因為那是被滅火的水淋濕或浸泡而導致的。
第2種 屬於單獨海損,由於這200箱貨物已經著火,但被撲滅,雖然有嚴重的水漬損失,但還是只能列為單獨海損。這是因為,貨物已著火,如不施救,該貨物將被燒毀。
第3種,屬於單獨海損,已經被燒毀,就是屬於單獨海損。
4 對方索賠顯然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當允許有一定的上下浮動范圍,而不是像這樣的憑樣買賣。
5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船上被毀的那部分貨物。而已經卸岸的貨物,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因為戰爭險的承保范圍是舷至舷,對於已經越過船舷卸岸的貨物,保險公司不需要進行賠償。
⑶ {求助}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不合理
2)被火燒毀抄的貨物損失襲是火災這種風險直接導致的,屬於單獨海損,船方不應負責賠償,應由貨主自行承擔,如貨主投保了相應的險別,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3)被水浸的貨物損失屬於共同海損,因為它不是風險直接造成的,而是為了解除船貨雙方的共同危險而人為的,有意識的做出行為導致的(一般是船長下令),不應該由受損貨主自行承擔,而應該由獲救的各方按照獲救價值的比例分攤,如果投保了相應的險別,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的區別:1、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由風險直接造成,共同海損是為了解除共同危險而人為做出的行為導致的;2、承擔損失的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一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由各方分攤。
⑷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商業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⑸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求!
1)如果你提交的單據沒有不符點,那麼即使實際貨物被燒光了,客人也要按照LC的規回定付款;如果你提交的單據答是有不符點的,那麼就讓客人有理由拒付了;
2)在交易條款是CNF的情況下,保險是由客人決定買還是不買的,而且賣方也按照慣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所以,買方是完全可以買保險的(只是因為他們自己考慮的因素決定買還是不買而已)
3)在轉運港發生這種事情,是不可抗力,誰也無法預測,這點不能說完全是誰的錯
4)綜合的來講,我覺得大部分原因在客人,如果在發出裝船通知的時候,客人能買上保險,那麼現在的損失至少大部分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買方的責任則在於報價是CNF,那麼航線和轉運地的選擇,買方多少都是有連帶的關系的; 關於賠償,看客人是怎麼提議的,最好是先要求轉運地碼頭、倉庫拿出合理解釋和賠償方案,之後再根據實際損失,再談賠償問題。
⑹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1、不合理抄,因為被火燒毀的屬單獨海損。
2、船方不用賠償,因為是意外事故造成貨物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3、被水浸的貨物屬共同海損,由受益各方按比例賠償。受益方投了保險的,由保險公司賠償。即由保險公司負責。
⑺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我簡單回答第一題吧,進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不合理。罷工險規定,保險公司對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參加工潮、暴動和民眾戰爭的人員採取行動所致承保貨物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這些行為間接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上述案例導致羊肉變質的直接原因是冷凍機設備停機,與工人罷工沒有直接的關系,所以不屬於罷工險的范疇,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並且,像這種情況應當包括在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這個類別中。
⑻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內定,「商業容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⑼ 求國際貿易實務一案例分析答案
回答1、A公司應該這樣處理。
根據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中,分析出質量問題屬於哪一類,根
據不同的質量問題來做出不同的處理方法。
1.1 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該問題在裝船前業已存在。
如果是該類問題,視數量而定,如果有質量的問題只是少部分(如:5%以內),則可以考慮採取補救措施。
即:1.1.1 對有質量問題部分進行修復。
1.1.2 用同質量的新貨更換有問題的那部分。
1.1.3 以損害賠償方式補救,即:算出有質量問題部分產品的貨值,以現金、匯票等方式補償進口方C公司。
說明:不管A公司是何種方式,都是以不能讓進口方產生額外費用為前提。所有補償措施的實施,並不影響進口方C公司因為質量問題產生的直接損失。
1.1.4 如果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數量較大。(如:已經超過30%)
A公司則需要考慮接受C公司的退貨問題。因為,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樣,賣方的違約,已經造成根本違反合同,讓買方根據合同已經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C公司就可以退貨,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
1.2 產品的質量問題,屬於在運輸途中船方人為所致的問題。
如果是該類問題,則可以考慮,持《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和正本《海運提單》(該提單性質之一是:運輸合同。它背面印有各種的條款,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向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索賠。
1.3 如果不是承運人船公司人為所致,而其它保險范圍內而產生的問題。如:自然災害。
則可以持《保險單》和《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說明:這個案例所說的「質量問題」過於泛,沒有指明具體情況。則只能考慮幾個常見的可能性,並提出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