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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索賠條款

發布時間:2020-12-04 03:58:00

國際貿易中 索賠條款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索賠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當發生違約情況內時,一方應承擔什麼責任,容一方可享有什麼權利以彌補損失。
索賠方式:(1)異議與索賠(Discre pancy and Claim)條款是針對賣方交貨的品質、數量或包裝不符合同規定而訂立的,例如:買方對於裝運貨物的任何異議,必須於貨物運抵提單所列明的目的港30天內提出,並須提供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果貨物已經過加工,買方即喪失索賠權利。屬於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責任范圍的索賠,賣方不予受理。
(2)罰金(Penalty)條款與「異議與索賠」條款的不同之處在於,罰金條款僅適用於賣方延期交貨或買方延期接貨,並在條款中規定了罰金的計算方法。例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在賣方同意由付款行從議付的貨款中或從買方直接支付的貨款中扣除罰金的條件下,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延期交貨的罰金不得超過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5%。罰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貨部分金額的0.5%.不足7天按7天計算。如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交貨超過l0周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並要求賣方支付上述延期交貨罰金。

㈡ 國際貿易中,買方不能按時開立信用證,是否構成英國法中的條件條款,從而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和進行索賠呢

對,違反要件。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和進行索賠。

㈢ 如果你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對外進行貿易往來,如何簽訂合同。假設合同規定以L/C方式付款,簡述流程並解釋

簽訂和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簽約前的准備工作
• 市場可行性調查
在每筆交易之前,都應當對交易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尤其是在做原來沒有做過的產品出口之前,更應當進行市場調查。
調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 地理、氣候、居民消費習慣
• 例如:中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花生,但需途徑紅海海峽等赤道地區,但並未採取特別冷藏,貨物到港後發現全部變質。
• 又如:許多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貨。
• 進口國政府管制情況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貨物需經聯合國頒發許可
• 例如:向正在對中國徵收反傾銷稅的國家出口
• 市場飽和及競爭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東或南美某些國家出口貨物,光使館認證有時就需要數千元
以上這些項目屬於商業范疇,大家對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講。

2 、客戶資信調查
• 「眼見」不一定「為實」
• 例如:有個公司在交易前曾經親自前往客戶當地考察,發現對方辦公場所在高級寫字樓,董事長是中國使館的座上賓,經營網點和加工廠區規模宏大。但交易後對方一直拖欠貨款,經我處進行調查發現:客戶的董事長的確很有實力,但與中方簽約的卻是其在交易前剛剛設立的一個注冊資金規模非常小的企業,根據法律,中方無法向該董事長的其他企業主張權利,只能起訴跟他簽約的企業,使中方的貨款收回沒有任何保障。
• 「名頭大」不一定「實力強」
• 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律體制千差萬別,不要被對方的「名頭」所迷惑,例如:在美國,注冊一個帶「國際」字頭的公司並不比注冊一家雜貨店更麻煩。
• 另外,在有些國家,注冊資金 1000 萬跟注冊資金 1 萬元區別不大,無須全部認繳到位,注冊時也不一定交納很多的注冊費。
• 還有,實力弱的子公司以實力較強的母公司的名義進行業務,但發生糾紛卻無法追究母公司責任。
• 「打草」未必「驚蛇」
• 有些當事人在採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過調查會使對方有所警覺,因此不願意先調查後決定是否採取措施。但實際上,正規的調查機構的調查一方面不會透露委託人是誰,更不透露調查目的;另一方面,調查員更多的是通過其他相關渠道調查得到信息並匯總後出具報告的,不會引起被調查公司的注意。
• 「都說好才是真的好」
•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果只從一個渠道了解對手的資信狀況,往往很難保證信息的准確性,尤其是通過對手故意透露給你的渠道。而通過正規的資信調查,則可以通過多種渠道了解該公司的情況。例如:某國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過一份「在某銀行有 7 位數美元存款」的資信證明,中方與該銀行查核結果也確實如此。但經我處通過綜合調查,發現對方根本就是一個皮包公司,其銀行證明是通過欺騙手段得到的。我們的調查渠道一般有: 公司注冊部門,法院訴訟記錄,銀行間往來記錄,房產管理部門,財務統計部門,其主要客戶,當地律師,電話登記部門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給予較高的授信額度。
• 我會在這方面的業務
• 國際經貿信息咨詢
• 我會與世界各國的商會有一定的信息溝通渠道,可以了解國外市場情況,政策情況;
• 企業資信調查主要內容
• 企業概況
• 歷史背景
• 股東及出資情況
• 管理人員情況
• 財務狀況
• 銀行往來
• 經營及客戶情況
• 實地考察情況
• 其他重要信息
• 總體評述

3 )調查類型:
• 與新客戶交易前對其進行調查
• 交易後對客戶進行當前情況調查
• 在決定採取什麼法律措施之前進行調查
• 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選擇適當的簽訂合同的方式
• 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
• 雙方當面簽署的正本合同
• 傳真 / 電子郵件簽署合同
• 定單 / 報價單 + 形式發票 / 確認函等
• 口頭協議
• 盡量使合同條款明確規范,避免口頭協議或簡單協議。
• 如果對方提供格式合同,則應注意其相關條款。
• 合同存檔管理
• 注意留存書面材料,傳真紙不便保存
• 一事一卷,並按時間順序歸檔
• 重要單據復印留卷
• 注意合同正面與背面的關系
• 當前存在的問題:目前,許多單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為商務條款,背面為一般條款,我們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條款一般對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異議索賠、法律適用等條款。但在傳真簽署合同時,許多業務員出於費用和時間上的考慮,往往只傳正面不傳反面,造成我方很難利用背面條款保護自身利益。
• 處理方式:
• 簽署正本合同
• 兩面都傳真並要求簽字回傳
• 明確「其他條款見背面」
• 改成單面合同
• 合同條款
• 合同的首部應填寫完整
• 名稱要寫規范,不要出現筆誤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稱。
• 地址要寫明,不能光寫電話傳真
否則,出現仲裁或訴訟時,不能送達文件,影響程序。
• 貨物描述及規格要明確完整
• 規格、數量要寫明,以免發生爭議
• 交易前寄小樣的,也盡量依規格成交,避免依樣品成交。
• 若必須依樣品成交的,則應封樣留存,以備檢驗;
• 選擇適當的價格術語
術語作用:確定責任、風險、費用的分擔
常用術語: FOB CIF CFR

FOB 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 裝船後,應及時通知買方,否則應承擔責任。例如:中國某公司裝貨後沒有及時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未能辦理保險船已開航,後來在運輸途中發生保險事故,買方遭受損失

CIF 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 CIF 也是裝運港交貨,風險轉移
• CIF 目的港要明確,以確定運費成本,否則會造成麻煩或者增加費用,例如:某中國公司與巴西某公司約定價格條款為「 CIF 瑪瑙斯」,但辦理運輸時才發現瑪瑙斯並非海港,而是巴西內陸河港,最終中方不得不按合同辦理有關手續,並運到該河港,增加了大量費用。再如,美國有兩個「波特蘭港」,一個在東海岸,一個在西海岸,運費相差懸殊,在國際上類似情況很多。
• 慎重確定運輸方式和裝運期限
• 運輸方式除與交易成本有關外,還與收匯風險有很大關系,一般來講,空運方式對收匯風險較大,容易出現貨款兩空,因為空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客戶往往無須贖單後再提貨。
• 裝運期限一旦確定,應當嚴格遵守;若實在無法辦到,則應與買方協商更改裝船日期。
• 採取有保障的收匯方式
• 預付 對賣方最保險,但買方難以接受
• 銀行信用證
• 銀行信譽,比較保險
• 但是,信用證欺詐也是比較常見情形,涉及問題也較多,如果需要,將來可專門就信用證做專題講座。
• 銀行托收
• 屬於一種商業信譽,無論是國內托收行,還是國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種服務,而不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 要注意防止國外代收行與客戶惡意串通的情形。我們就曾經處理過類似案件,客戶指定代收行, D/P 即期付款條件,賣方通過中行把單據寄給買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沒有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將單據放給客戶提貨。根據法律關系,中方與代收行沒有合同關系,不能直接向國外銀行主張權利;中方與國內銀行屬於委託代理關系,但國內銀行也沒有過錯,其可以免責,因此,給對方客戶以借機討價還價的機會。
• 檢驗條款
• CIQ 檢驗
• 生產商自行檢驗
• 國外公正檢驗機構檢驗
• 買方檢驗(客檢條款)
• 這涉及到將來一旦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約定 CIQ 檢驗作為最終確定貨物質量依據,則一方拿出商檢證後,其證據效力非常強。
• 盡量避免貨到檢驗和買方檢驗條款,這樣會給對方以質量瑕疵為借口拒付的機會。
• 仲裁條款
• 示範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 盡量寫在正面
• 異議索賠條款
• 索賠受理范圍:屬於承運人或保險公司負責范圍的索賠不予受理。
• 索賠依據:經雙方同意的權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索賠。
• 索賠期限:貨到目的港後 30 日內
• 索賠方式:書面索賠
• 法律適用、文本及其他條款
• 履行國際貿易合同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 審核信用證和繕制單據
• 祛除「軟條款」,如客檢證明
• 信用證要求的特別聲明,如法律管轄
• 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 備貨、包裝
• 買方指定原料供應商時,防止上當受騙
例如:美國某客商向國內某公司下服裝定單,並指明要求使用某韓國公司布料,結果中方加工生產後,美國公司以某種借口取消合同。經我們調查發現,原來美國公司與該韓國公司串通,目的就是為其銷售積壓的布料。
• 國內收購貨物出口的,裝貨前要查驗
我們處理的國外質量索賠案件中,有為數不少的情況是國內供貨商的產品的確有質量問題,而且裝貨時外貿公司業務員並不親自到工廠監督裝貨,更不用說監督生產了。這樣貨物發出去後,引起外商索賠,不但造成損失,而且會丟失客戶。因此,外貿公司一定要把好國內供貨商這一關,盡量把問題解決在國內。
• 注意包裝
在我們處理的質量索賠爭議中,大概有 60% 是因為包裝問題引起的,有的因為包裝不好而限制在進口國銷售(主要是食品類);有的因為包裝不好而使貨物受損。因此,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外購貨物,均要高度注意產品包裝問題。
• 處理好與貨代、船公司的關系
• 與貨代訂立書面合同,減少口頭協議
• 買方指定規模較小的船公司時,防止兩者串通
• 船公司無單放貨後,賣方向誰主張權利
• 向船公司索賠
• 向買方索賠
• 處理好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 注意留存保險合同及單據
• 注意保險公司的特別聲明
• 免責條款。
• 如何辦理索賠手續。
• 如何應對買方提出的質量異議
• 不要輕易承諾和答復
例如:本來合同中訂立買方索賠需提供賣方同意的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但買方收到貨物後來函提出有質量問題,並說明正由 XX 機構檢驗。業務員馬上回函說:等檢驗結果出來後再做研究。這樣等於雙方協商變更了檢驗條款,在將來的仲裁中非常被動。
• 不要因為是老客戶就不敢拒絕
• 按照異議索賠條款逐項對照外方索賠
不輕易答復並不是不及時答復,對於外方的索賠,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項對照。
• 應及時咨詢律師,盡早介入
• 如何應對買方拖欠貨款
• 貨到目的港後買方拒提貨物,並提出無理要求
• 買方未結上批貨物款,又要求繼續發貨的
• 以貨物積壓、質量瑕疵、交貨遲延、資金不足、市場變動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的
• 給予對方寬限時要簽訂備忘錄或者書面協議,並且在還款協議中加上一些附加條款。如違約罰金條款,直接仲裁條款,擔保條款等。
• 及早採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協調、仲裁、訴訟
• 注意有關法律時效
• 買方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時效 合同規定
• 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時效 提單規定
• 發生保險事故通知保險公司時效 保單規定
• 向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1 年
• 承運人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的時效 90 天
•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 4 年
• 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訴訟時效 2 年
•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

另外,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還應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條款:

①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第一不要遺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為太高導致條款無效,等於讓裁判庭自己決定。

②商檢條款:商檢證書是買賣雙方結算、計算關稅、判斷是非辦理索賠的依據。合同應對檢驗標准、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商拖延不決。

③不可抗力條款:最好在國際合同中盡量列舉不可抗力的具體范圍、證明條件、通知期限,這可以避免進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由於國外執行難等許多原因,最好約定仲裁條款。條款表述要規范,不能模稜兩可造成麻煩。如「凡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規則裁決。一裁終局,裁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⑤法律適用條款:對我國不熟悉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律的人士來說,應盡量爭取適用中國法解決爭議。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條款:合同最好約定以哪種文字為准,尤其是買賣設備等內容復雜的合同。合同還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交付定金後生效等有利條款。

(7)防止侵犯外國專利權。因為目前我國出現較多此類糾紛,要注意避免侵權帶來的收匯風險,對來樣加工、設備出口等明確法律責任。

(8)可以規定「貨物所有權保留」條款。在不影響正常貿易情況下,約定在進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㈣ 中國進出口案例分析

緒論
上篇 進出口交易前的准備及商品買賣合同的商訂
第一章 進出口交易前的准備工作
第一節 出口交易前的准備工作
第二節 進口交易前的准備工作
第三節 建立業務關系
第二章 進出口交易磋商與合同的商訂
第一節 交易磋商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中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
第三章 合同中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包裝條款
第一節 商品的品名與品質
第二節 商品的數量
第三節 商品的包裝
第四章 國際貿易術語
第一節 國際貿易術語概述
第二節 對幾種主要貿易術語的解釋
第三節 對其他貿易術語的解釋
第五章 進出口商品的價格
第一節 商品價格概述
第二節 進出口商品價格核算
第三節 出口商品報價的核算
第四節 出口商品的還價核算
第五節 主要貿易術語的價格換算
第六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第六章 國際貨物運輸
第一節 運輸方式
第二節 合同的裝運條款
第三節 裝運單據
第七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一節 海運貨物的風險、損失與費用
第二節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及險別
第三節 陸、空、郵運貨物保險
第四節 合同中的保險條款和辦理保險的基本做法
第八章 國際支付
第一節 支付工具
第二節 支付方式
第三節 信用證付款
第九章 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與仲裁
第一節 商品檢驗
第二節 索賠和不可抗力條款
第三節 仲裁
下篇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及貿易方式
第十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備貨、報驗
第二節 催證、審證和改證
第三節 租船訂艙、報關、投保與裝運
第四節 制單結匯
第五節 出口索賠和理賠
第六節 結匯風險的防範與處理
第七節 出口收匯核銷與出口退稅
第十一章 進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申報進口與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第二節 租船、訂艙、催裝與派船接貨
第三節 投保貨運險與審單付款
第四節 進口報驗與報關
第五節 進口索賠
第十二章 國際貿易方式
第一節 包銷、經銷與代理
第二節 招標、投標與拍賣
第三節 寄售與展賣
第四節 商品交易所和期貨交易
第五節 加工貿易
第六節 對銷貿易
附錄 參考答案
參考書目

㈤ 國際上商務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具體展開講下

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備貨
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准備好應交的貨物,並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經下幾問題:
a.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b.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餘地,備作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c.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並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制。
d.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2)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後,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准放行。凡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的手續是,凡需要法定檢驗出口的貨物,應填制「出口報驗的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證件取驗手續。「出口報驗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如需有外文譯文時,應注意中,外文內容一致。「申請單」還應附上合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單據,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參考。
申請報驗報驗後,如出口公司發現「申請單」內容填寫有誤,或因國外進口人修改信用證以致貨物規格有變動時,應提出更改申請,並填寫「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事項和更改原因。
貨物經檢驗合格,即由商檢局發給檢驗證書,進出口公司應在檢驗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出運。檢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貨物是從發證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鮮果、鮮蛋類為兩星期,植物檢疫為3星期內有效;如超過有效期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並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合格後才能出口。
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繫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等項內容,這也是履行合同的一項重要工作。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製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於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四個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政策;
b. 對安全及時收匯是否有保障;
c. 對與我國貿易協定的國家的來證是否符合協定的規定;
d. 來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證內所列條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於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採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對用些國家的來證,雖然註明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在證內對開證行付款責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條款或「保留」條件的條款,受益人必須特主意。如來證註明「以領到進口許可證後通知時方能生效」,電報來證註明「另函詳」等類似文句,應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書或信用證詳細條款後方能生效。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並用。來證所採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後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於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櫃台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於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後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在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3)改證
對信及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後,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動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修改,並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後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於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後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再次,對來證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情況,還需做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只要來證內容不反政策原則並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以靈活掌握。
總之,對國外來證的審核和修改,是保證順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匯的便要前提,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作好審證工作。
租船、訂艙和裝運
各進出口公司在備貨的同時,如系C.I.F.或C.F.R.合同,還必須做好租船訂艙工作,辦理報關、投保等手續。
(1)租船訂艙
在C.I.F.或C.F.R.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主要職責之一。
如出口貨物數量較大,需要整船載運的,則要對外辦理租船手續;如出口貨物數量不大,勿需整船裝運的,可由外運公司代為洽訂班輪或租訂部分艙位運輸。
租船訂艙的簡單程序為:
a. 進出口公司委託外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填寫托運單(shipping note),亦稱「訂艙委託書」遞送外運公司作為訂艙依據。
b. 外運公司收到托運單後,審核托運單,確定裝運船船舶後,將托運單的配艙回單退回,並將全套裝貨單(shipping order)交給進出口公司填寫,然後由外運公司代表進出口公司作為托運人向外輪代理公司辦同物托運手續。
c. 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即由船長或大副簽收「收貨單」(又稱大副收據,mate'receipt)。收貨單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妥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並換取正式提單。
(2)報關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出,並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後,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當前,我國的進出口公司在辦理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還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或重量單,商品檢驗證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向海關申報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續一般都是逐筆辦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貨物名稱、保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一一列明。
由於我進出口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業務量較大,為簡化手續,一般不真寫投保單,而是利用出口貨物明細單或貨物出運分析單等替代投保單,保險公司接受投保,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從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環節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貨、證、船的銜接是一項極其細致而復雜的工作。因此,進出口公司為做好出口合同履行,必須加強對出口合同的科學管理,立起能么映出口合同執行情況的進程管理制度,採取相應的全理措施,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買賣合同為對象,根據進程卡片反映的情況,其中包括信用證是否開到、貨源能否落實,進行分析排隊。並歸納為四類:
即「有證有貨、有證無貨、無證有貨、無證無貨」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證為對象,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期和信用的有效期無近,結合貨源和運輸能力的具體情總部我,分別輕重緩急,力求做到證、貨、船三方面的銜接和平衡。盡力避免交貨期不準、拖延交貨期或不交貨等現象的產生。
制單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各種單據。在食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續。
我國出口結匯的辦法有3種: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
收妥結匯,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拔入議付行帳戶的貸記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給外貿公司。
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拔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
定期結匯,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拔交外貿公司。
對於結匯單據,要求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
索賠和理賠
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國外買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致使我方遭受損失,可根據不同對象、不同原因以及損失大小,向對方提出索賠。在向國外提出索賠時,要本著實事是的精神,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做到既要維護我方的正當權益,又不影響雙方的貿易關系。
如果我方交貨的品質、數量、包裝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在買方享有復驗權的情況下,國外客戶即使已經支付貨款,我方仍可提出索賠。我們在處理索賠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a. 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的標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對,以防買方串通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或國外的檢驗機構檢驗有誤。
b. 要認真作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為此,必須會同生產部門和運輸部門對商品品質、包裝、儲存、擺貨、運輸等方面進行周密調查,然後把單證材料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查清貨物發生損失的環節、原因,並確定責任屬於何方。如果屬於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由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處理;如確實屬於賣方的責任,我們就應實事求是地予以賠償。對國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可靠的資料,予以拒絕。
2. 進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進口合同的主要環節是: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和裝運、保險、審單和付匯、報關和接貨、驗收和撥交、進口索賠
(1)開立信用證
進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規定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向中國銀行辦理開證手續。信用證的內容就與合同條款一致,例如品質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期、裝貨期、裝運條件及裝運單據等,應以合同為依據,並在信用證中一一作出規定。
信用證的開證時間,應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合同規定在賣方桷定交貨期後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上述通知後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呈支付履約保證金後開證,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轉知保證金已照收後開證。
對方收到信用證後,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請求,經我同意後,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最常見的修改內容有: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變更裝運港口等。
(2)租船訂艙和催裝
F.O.B.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租船訂艙應由方負責。目前,我進口貨物的租要艙工作統一委託外運公司辦理。如合同規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期內應將預計裝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應及時向外運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後,我們應按規定的期限通知對方船名及船期,以便對方備貨裝船。同時,我們還應隨時了解和掌握賣方備貨和裝前的准備工作情況,注意催促對方按時裝運。對數量大的資的進口,如有必要亦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
國外裝船後,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用電報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手續。
(3)保險
F.O.B.或C.F.R.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我方辦理。凡是進口貨物由我進出口分司委託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辦理,並由外運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其中對各種貨物應保的險別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所有按F.O.B.及C.F.R.條件進口貨物的保險,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因此,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後,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4)審單和付匯
中國銀行到國外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後,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審據的份數和內容。如內容無誤,上中國銀行對國外付款。
同時進出以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的牌價向中國銀行行買匯贖單。進出口公司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向用貨部門進行結算。如審核國外單據發現證、單不符時,要立即處理,要求國外改正,或停止對外付款。
(5)報關和接貨
進口貨物到貨後,由進出口公司或委託外運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並隨附發票、提單及保險單。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須隨附商品檢驗證書。貨、證經海關查驗無誤,才能放行。
進口貨物運達港口卸貨時,港務局要進行卸核對。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簽認,並根據短缺情況向船留索賠權的書面聲明。卸貨時如發現殘損,貨物應存放於海關指定倉庫,待保險公司會同商檢局檢驗後做出處理。
6)驗收和撥交
進口貨物須經商局進行檢驗。如有殘損短缺,憑商檢局出具的證書對外索賠。對於合同規定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或已發現殘損短缺有異狀的貨物,或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即將滿期的貨物等,都需要在港口進行檢驗。
在辦完上述手續後,進出口公司委託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取貨物並拔交給訂貨部門,外運公司以「進口物資代運發貨通知書」通知訂貨部門在目的地辦理收貨手續。同時通知進出口公司代運手續已辦理完畢。如訂貨部門不在港口,所有關稅及運往內地費用由外運公司向進出口公司結算後,進出口公司再向訂貨部門結算貨款。
(7)進口索賠
進口商口常因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根據造成損失原因的不同,進口索賠的對象主要有三個方面:
a. 向賣方索賠
凡屬下列表況者,均可向賣方索賠。列如,原裝數量不足;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包裝不良致使貨物受損;未按期交貨或拒不交貨等。
b. 向輪船公司索賠
凡屬下列情況者,均可向輪船公司索賠。例如,原裝數量少於提單所載數量;提單是清潔提單,而貨物有殘缺情況,且屬於船方過失所致;貨物所受的損失,根據租船合約有關款應由船方負責等等。
c. 向保險公司索賠
凡屬下列情況者,均可向保險公司索賠。例如則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運輸中其他事故的發生致使貨物受損,並且屬於承保險別范圍以內的;凡輪船公司不予賠償金額不足抵補損失的部分,並且屬於承保范圍內的。
d. 在進口業務中,辦理對外索賠時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a)關於索賠證據:對外提出索賠需要提供證據,首先應制備索賠清單,隨附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發、票裝箱單、單副本。其次,對不同的索賠對象還要另附有關證件。向賣方索賠時,應在索賠證件中提出確切根據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須隨附保險單一份;向輪船公司索賠時,須另附由船長及港務局理貨員簽證的理貨報告船長簽證短卸或殘損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須另附保險公司與買方的聯合檢驗報告等。
b)關於索賠金額:索賠金額,除受損商品的價值外,有關的費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檢驗費、裝卸費、銀行手續費、倉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賠金額內。至於包括哪幾項,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c)關於索賠期限:對外索賠必須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限內提出,過期無效。如果商檢工作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可向對方要求延長索賠期限。
d)關於賣方的理賠責任:進口貨物發生了損失,除屬於輪船公司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外,如屬賣方必須直接承擔的職責,應直接向賣方要求賠償,防止賣方製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賠責任。
目前,我們的進口索賠工作,屬於船方和保險公司責任的由外運公司代辦;屬於賣方責任的由進出口公司直接辦理。為了做好索賠工作,要求進出口公司、外運公司、訂貨部門、商檢局等各有關單位密切協作,要做到檢驗結果正確,證據屬實,理由充實,賠償責任明確,並要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力爭把貨物所受到的損失如數取得補償。

㈥ 國際貿易中,什麼是提單的背書受載日解約日補償原則

指背書人除了在提單背面簽字外還要列明被背書人的名稱...簡單點,提單空白背書就是讓你蓋你的單證章!

提單的背面印有各種條款,一般分為兩類:一類屬於強制性條款,其內容不能違背有關國家的海商法規、國際公約或港口慣例的規定,違反或不符合這些規定的條款是無效的。一類是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公約和慣例沒有明確規定,允許承運人自行擬訂的條款。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以及其他關系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依據。各船公司的提單背面條款繁簡不一,有些竟達三、四十條,但內容大同小異,現將主要條款內容介紹如下:
(1) 定義(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單中,一般都訂有定義條款,對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的「貨方」(merchant)的含義和范圍作出規定,將「貨方」定義為「包括托運人、受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 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說明提單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即如果發生糾紛時,應按哪一國家的法律和法庭裁決。這一條款一般印刷在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第一條。
(3) 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說明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由於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凡是列有首要條款或類似首要條款的提單都不再以明示條款將承運人的責任列記於提單條款中。如果首要條款規定海牙規則適用於本提單,那麼,海牙規則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也就是簽發本提單的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 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時間的條款。根據海牙規則,承運人從裝船開始到卸船為止的期間對貨物負責,也即通常所稱的「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責任,具體指貨物從掛上船上吊機的吊鉤到卸貨時下吊鉤為止。但這種規定與普通班輪運輸現行的「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適應,一些船公司為了爭攬貨載,也常將責任期間向兩端延伸,並將延伸了的責任期間列記於提單條款之中。因此,針對這種情況以及集裝箱運輸出現之後的實際情況,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擴大至「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時間」。這與海牙規則比較起來,無疑是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
(5) 免責條款(Exception clause): 由於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了提單所適用的法規,而不論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海商法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事項,所以不論提單條款中是否列有免責事項條款的規定,承運人都能按照提單適用法規享受免責權利。譬如海牙規則有17項免責事項,如地震、海嘯、雷擊等天災、戰爭、武裝沖突和海盜襲擊,檢疫或司法扣押、罷工停工、觸礁擱淺、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因托運人過失如包裝不良、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積或重量的「正常損耗」等免責事項。
(6) 索賠條款(Claim clause): 包括損失賠償責任限制(Limit of liability),即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索賠通知(Notice of claim),亦稱為貨物滅失或損害通知(Notice of loss damage);訴訟時效(time bar),即指對索賠案件提起訴訟的最終期限,等等。
(7) 包裝與嘜頭(標志)條款(Packing and mark clause): 要求在起運之前,托運人對貨物加以妥善包裝、貨物嘜頭必須確定明顯,並將目的港清楚地標明在貨物外表,在交貨時仍要保持清楚。
(8) 運費條款(Freight clause): 預付運費應在起運時連同其他費用一並支付。如裝運易腐貨物、低值貨物、動植物、倉面貨等,其運費和其他費用必須在起運時全部付清。到付費用在目的港連同其他費用一起支付。另外,承運人有權對貨物的數量、重量、體積和內容等進行查對,如發現實際情況與提單所列情況不符,而且所付運費低於應付運費,承運人有權收取罰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托運人負擔。
(9) 留置權條款(Lien clause): 如果貨方未交付運費、空倉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的費用及其他一切與貨物有關的費用,承運人有權扣押或出售貨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運人仍有權向貨方收回差額。
(10) 轉運或轉船條款(Transshipment clause): 如果需要,承運人有權將貨物轉船或改用其他運輸方式或間接運至目的地。由此引起的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承運人的責任只限於其本身經營船舶所完成的運輸。
(11) 卸貨和交貨條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船到卸貨港後,收貨人應及時提貨,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適當場所,一切費用和風險應由貨方承擔。
(12) 動植物和艙面貨條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 根據海牙規則,這些貨物不包括在「貨物」的范圍之內,因此承運人對這些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但是只有對運輸合同載明並且實際裝艙面(甲板上)的「艙面貨」,承運人才可免責。
(13) 危險品條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危險品的裝運必須由托運人在裝船時聲明,如不聲明可標明,承運人有權將該貨卸下、拋棄或消滅而不予賠償。
除了以上介紹的提單正背面的內容外,需要時承運人還可以在提單上加註一些內容,也就是批註。

㈦ 國際貿易中為什麼如果貨物部分損失要以裝貨港檢驗報告為准

一、概述
商品檢驗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賣方交付給買方貨物的質量、數量和包裝等進行檢驗,確定其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
在國際貿易合同磋商中,如何確定檢驗條款是雙方討論溝通甚至爭論的重要問題之一。 合同的簽訂可以根據不同商品,公平合理地訂立檢驗條款,選擇信譽良好的檢驗機構進行驗證和實施,這對雙方維護合法權益,達到互惠互利的良好貿易氛圍和互信尤為重要。
二、在國際貿易檢驗條款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進行國際貿易的合同磋商中,為確保所交易的商品附合合同規定品質,我們應注意以下檢驗條款的確定:(1)索賠期和索賠有效性;(2)檢驗權和復驗權的有效性;(3)最終檢驗權的歸屬、檢驗標准、檢驗機構;(一)索賠期和索賠有效性。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規定索賠期限時,實際上也是同時在限定檢驗期限,因為只有實行了檢驗,才能發現交付的合同貨物是否附合合同要求的質量。做為買方,應盡力按照不同貨物情況,制定不同的索賠期來保證買方的利益。時限要以到貨港後計算,同時考慮清關、內陸運輸、保險認定和申請商檢程序以及不可預見因素等,一般商品索賠期限應在貨到港口60天,貨物屬大型設備等尤其有壓力、探傷等特殊檢驗,索賠期則更應更長時間。 做為買方一定要在索賠期內進行檢驗,在索賠期內及時檢驗和發現貨物質量問題是非常重要的,這直接關繫到索賠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中絕大多數進行的是單證買賣,且均為大額貿易,一但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補償將損失巨大。在索賠期內進行檢驗和提出索賠,索賠提出後,根據有效的證據說明貨物與合同不符,這樣才能無爭議的取得有效的索賠權,最大限度的將損失降至最小,甚至不發生損失。以下幾種情況應予以防範,否則會直接導致索賠失效:
(1)對貨物檢驗不及時,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時間,致使商檢報告不能被作為認定貨物品質的依據,提出的索賠也不能成立。
(2)未按合同約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所得檢驗結果和出具的檢驗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依其做出的索賠無效;
(3)未明確約定檢驗機構,導致當事雙方對檢驗證書的有效性產生分歧,致使索賠無效。
(4)由與買方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證書無效;
(二)檢驗權和復驗權的有效性。國際貿易中的許多合同在履行時經常忽視對合同發貨時和到達目的港後行使檢驗權,而是貨物使用後出現問題才去進行商檢,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買方是中間商,收到貨後直接發給他的用戶。例如有一個案例:中化公司與KEM公司簽訂銷售40噸化工品合同,就貨物品質和索賠問題規定如下:貨到目的港後,由當地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復驗,如果發現品質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買方有權在卸貨後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公司或船運公司負責賠償的除外)。賣方對於與合同不符部分的貨物,應予以無償換貨或降低價格,並負擔由此而產生的換貨運費、買方檢驗費和利息等一切損失。
而KEM公司在船到漢堡收到貨物後,並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在中化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將貨物出售並發運給了瑞士第三方。第三方使用了部分貨物出現質量問題提出退貨,KEM公司這才請商檢機構做了檢驗,但此時已超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貨到目的港後的90天檢驗期。KEM公司的這種行為便屬於與中化公司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因此失去對貨物的復檢權。而且客戶已使用部分貨物,KEM公司的以上行為被視為已接受貨物,從而喪失了對貨物的拒收權。
(三)最終檢驗權的歸屬、檢驗標准、檢驗機構。在進出貿易合同中,對檢驗權的規定一般是裝貨港檢驗一次,裝貨前的檢驗是發現有質量問題的第一關,在此發現問題也是使損失減至最小有效措施之一。貨到目的港買方可以復驗,這就意味著,裝貨港的檢驗不是最終檢驗,那麼誰享有最後的檢驗權呢,為防止爭議,在合同中應規定最終的檢驗。如合同中規定的檢驗條款有這樣的規定:「貨物在目的港卸貨後60天內經中國商檢機構復檢,如發現品質或數量/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公司負責外,買方可拒絕收貨或憑商檢機構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在此情況下,可對貨物抽樣,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這個合同檢驗條款明確約定有檢驗的標准、檢驗的地點、檢驗的機構和最終檢驗權的歸屬。從表面上看好像只在目的港經中國商檢局一次檢驗,實際貨物是經過了三次檢驗。即第一次在裝運港檢驗、由於合同規定復驗權為買方在目的港檢驗,則第二次檢驗系在目的港,使用中國標准,並由中國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因此,其檢驗證書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次檢驗系賣方抽取樣品經第三方再次檢驗,根據合同規定:「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予賣方再交第三方檢驗」。實際上,最終檢驗權歸賣方。因此,買方在目的港使用中國標准,並由中國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的檢驗不能認為是確定貨物品質的最終檢驗。買方的檢驗機構發現品質問題的情況下,賣方有權依照合同對貨物品質重新進行檢驗確認,由於此次檢驗屬於合同允許的范圍,因此後兩次檢驗結果均能表明貨物品質。
這樣的檢驗條款會存在爭議而不利於雙方問題的解決。曾經有一合同規定了上述條款,發生質量問題後交由仲裁解決,兩次檢驗的證書均有效力,均被引用而使雙方都承擔了一定的損失。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上應明確規定檢驗的最終判定。做為出口合同賣方應爭取以裝貨港檢驗為准,做為買方應爭取在目的港檢驗為最終檢驗,如果雙方對此有分歧,可以這樣規定「 IF THERE IS ANY DISPUTE,BUYER AND SELLER MAY NOMINATE THE THIRD-PARTYINSPECTORS (SGS OR INTERTEK) TO INSPECT, THE THIRDPARTY RESULT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根據實踐經驗,這個第三方檢驗機構應在合同中明確寫出,如瑞士的SGS,這樣可以防止有爭議時選擇檢驗機構上又起爭議。
三、總結
以上是對外貿易中就商品檢驗條款是及其重要的,關乎收到的貨物是否與所支付的價款相等價,因此上章節研討了商檢和索賠易出現的問題以及防範措施,我們要重視合同的商檢條款和履行檢驗,這樣才能有效的執行索賠權,最大限度的規避對外貿易合同中商品質量風險。
差不多就是這樣的原因,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致電我們歐高國際貨代。

㈧ 請求高手翻譯外貿賠償條款 信用證 函電

這些條款都是對於供應商延遲交貨等行為的處罰,大體意思如下:
1,如果在預定回承運船到達日期答前5天,沒有收到正本單據,對延遲的每一天扣減100美元。
2. 如果超過了經確認的訂單的貨物數量5%,將按照丟失貨物價值的33%罰款,如果從表明的裝運日期起算,延遲裝運超過10天,將扣減發票的全部金額。
3. 如果條碼,包裝和嘜頭有錯誤,將罰款5%
4. 如果延遲裝運,你們應負擔額外費用,由於我們將因為延遲裝運,而按不同的運費費率支付運費。

㈨ 國際貿易中,對主要條款達成口頭協議,而未訂立書面合同,違約要賠償嗎

按照國際慣例,口頭達成合同(協議)等於合同(協議)成立,即便為簽訂書面合同,如果乙方違約,那麼,一樣可以遭到索賠,也就是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㈩ 溢短裝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國際貿易中,交貨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而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很少能完全與合同一致。如果發生爭議,勢必給雙方帶來麻煩。為避免發生數量爭議,對於成效量大、不易精確計算的大宗散裝貨物,如大豆、煤炭、原油等,應規定一個數量的機動幅度,如規定「溢短裝條款」或「約數」。

溢短裝條款是買賣合同中規定賣方交貨數量的機動條款,即在確定數量有困難時,可依合同數量規定一個浮動比例,可多可少,在這個比例范圍內交貨,均不算違約。

如8000碼,賣方交貨時可增減5%(8000 yards,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據此,實際交貨8400碼,就按8400碼計收貨款,實際交貨7600碼,就按7600計收貨款,買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這個浮動比例就是溢短裝條款。

1此條款的規定權一般歸賣方所有,但在FOB條件下,可以由派船的買方決定。
2此條款適用於大宗且不用單個包裝的貨物,且要將成交數量和金額同時規定一個浮動比例,不能只規定數量溢短裝,否則會造成數量和金額不符,從而違約,信用證業務更是如此。
在數量機動幅度內裝運貨物,一般都按合同價格計收。但是,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貨物,可以規定增減部分按裝運時的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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