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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公司好轉讓嗎

發布時間:2020-12-02 17:42:16

國際貿易中抬頭是什麼意思

一、發票
商業發票:抬頭是買方,就是收貨人
海運提單:抬頭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貨人,也就是買方,也有空白抬頭的,還有來人抬頭的(to bearer)
匯票:三種: 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人抬頭(來人抬頭) 抬頭人都是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頭是收款人
信用證:不講抬頭,只講受益人和開證人
二、背書
1.背書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並、破產受償等情況可以是無記名匯票。
(2)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之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粘章上的記載事項與匯票上的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單上第一記載人沒有在粘接處簽章的,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無效。
2.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但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4.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5.匯票擔保
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⑵ 誰有有關進口料件手冊備案方面的政策。進料加工手冊登記、備案、變更、核銷等一系列問題

給你海關總署的號令,專門講加工貿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發布,根據2008年1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9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經營企業因受自身生產特點和條件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未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存放在經海關備案的場所,實行專料專放。企業變更加工貿易貨物存放場所的,應當經海關批准。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並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後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於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第二十五條 外發加工的成品、剩餘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准,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應當專料專用。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之間、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但料件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⑶ 關於國際貿易的一些問題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將票據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是

背書轉讓

⑷ 我有一個朋友開了一家國際貿易公司,他把他手上的5%股份轉讓給我,公司賺了有分紅,那虧了呢,還有我的

有限公司,有限責任。

注冊資金3萬的公司,有什麼債務糾紛別人起訴你賠償100萬,法院也最多判罰3萬。

因為你注冊資金3萬只有3萬的債務償還能力。法院第一時間凍結公司基本戶,資不抵債的公司就申請破產了。不會影響你的個人財產


如果虧本那當然是按出資比例追加投資。比如說你們交不起房租了那當然你也得承擔這5%

公司注冊資金並不等於現金,無法折算。除非是別的股東想收購你的這5% 可以讓他給現金

然後你再去工商局把這5%變更給他。要不然這股份一文不值。很多公司注冊完了,注冊資金轉入公司基本戶以後錢早用沒了。

⑸ 國際貿易中買方i在什麼情況下才有拒收貨物和要求退款的權利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有:1,現金交易2,匯票交易3,信用證
1,現金交易就不用解釋了吧!買方付現錢,賣方給貨(根據合同可能先付x?%貨款)
2,匯票,就是給匯錢,和現金沒什麼區別,唯一的區別就是銀行或者郵局受了手續費。
3,以我的經驗,強烈推薦使用信用證。
信用證的工作原理: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註:「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准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徵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說了這么多,其實就是銀行先替買方墊付貨款,銀行承擔了交易過程中的一部分風險。挺好的!還方便!
強力推薦!
瑗心夢

⑹ 各位外貿高手好,我是做出口的貿易公司,我想做可轉讓信用證或者TT,如何操作

操作非常簡單,如果工廠自己退稅報關,可用香港公司操作。或者尋求專業代理協作。例如找:深圳天捷國際

⑺ 企業法人變更都要跑哪幾個部門做變更手續企業有進出口貿易。

股東會決議貨股東的書面決定
股權轉讓協議及新股東的主題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帶自己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到工商局注冊大廳提交申請,再7個工作日內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⑻ 注冊國際貿易公司的要求

國際貿易公司注冊條件:

第一,選擇辦公地點;

第二,注冊資金最低是10萬元;

第三,做驗資報告;

第四,辦理退稅手續;

第五,帶上《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等資料去外經貿局外貿科進行備案即可。

(8)進出口貿易公司好轉讓嗎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公司是指從事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的公司。國際貿易公司名稱後綴有「(某某)對外貿易有限公司」、「(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某某)外貿有限公司」、「(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及離岸公司等。

⑼ 我收到一張富國銀行美元支票,可不可以把它背書轉讓給開國際貿易公司的親戚可以的話應該怎麼做謝謝。

可以,在背書處簽名給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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