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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貿易

發布時間:2020-12-02 03:53:17

『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1)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貿易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

『貳』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叄』 根據國際貿易實踐,論述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品質條款應注意的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標的物與品質條款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不同種類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①憑樣品確定商品的品質。
②憑規格、等級或標准確定商品的品質。
③憑商品的商標或牌號進行交易也是國際貨物買賣活動中較常使用的方式。
④憑說明書

(2)數量條款

(3)包裝條款
包裝分為兩類,一類是運輸包裝,其目的是保護商品品質和數量,便於運輸、裝卸和儲存。另一類是銷售包裝,具有保護商品、便於保管、儲存、美化、宣傳商品的作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包裝條款應當規定如下內容: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包裝材料和運輸標志。

(4)價格條款
(5)裝運條款
(6)保險條款
(7)支付條款
(8)商品檢驗條款
(9)索賠條款
(10)不可抗力條款
(11)仲裁條款

『肆』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是為了更好的劃分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三大原則,分為適用范圍、合同的成立、貨物買賣、最後條款四個部分。

兩者之間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4)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貿易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面: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

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面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於貿易術語對規定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和履約中可能產生的爭議。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准繩。

『伍』 國際貨物買賣的特點

1.國際貿易的困難大於國內貿易
這主要表現在:語言不通;法律、風俗習慣不專同;貿易障礙多屬;市場調查不易;了解貿易對手資信困難;交易技術復雜;交易接洽不便。

2.國際貿易比國內貿易復雜
這主要表現在:貨幣與度量制度各國不同;商業習慣復雜;海關制度及其他貿易法規不同;國際匯兌復雜;運輸困難;保險及索賠技術不易把握。

3.國際貿易的風險大
在國際市場上可能產生的風險很多,比較顯著的有以下幾種:信用風險、匯兌風險、運輸風險、人格風險、政治風險、商業風險。

4.國際貿易的營銷手段及參與者多於國內
在國際市場上,市場營銷的手段除產品、價格、渠道和促銷四大營銷因素之外,還有政治力量、公共關系以及其它超經濟手段等。貿易參與者也和國內有明顯不同,除常規參加者外,立法人員、政府代理人、政黨、有關團體以及一般公眾,也被捲入營銷活動之中。這樣,國際貿易的行動規模與關系的微妙都是國內所無法相比的。

5.電子郵件及函電往來的為主要業務溝通形式。

6.重視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陸』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柒』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4 年。《來合同法》第源129 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 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捌』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回、貨物的數量條款、貨物的包裝答條款、貨物的價格條款、貨物的裝運條款、貨物的保險條款、貨物的支付條款、貨物的檢驗條款、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

『玖』 什麼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最主要淵源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稱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們的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它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最主要淵源。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規范所應具有的足夠的明確性和穩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慣例,在內容上會有這樣那樣的不一致之處,不利於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有些國際性民間組織或學術團體或一國國內的某些組織,將國際貿易慣例加以收集整理,進行編纂,使之成文;有些並作了一些解釋,增強了條理性、明確性,避免了內容上的矛盾、抵觸,從而增加了協調和統一。
成文化了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
(一)《華沙-牛津規則》
它是1928年國際法協會華沙會議編纂了CIF方面的慣例,稱為《華沙規則》;後經修訂,改稱《華沙-牛津規則》。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是目前最具廣泛影響、得到普遍採用的成文化的國際貿易慣例。
自1936年編訂之後,先後多次作了補充和修訂,現行的是《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它解釋了即1.EXW;2.FCA;3.FAS;4.FOB;5.CFR;6.CIF;7.CPT;8.CIP;9.DAF;10.DES;11.DEQ;12.DDU;13.DDP.這13種貿易術語,其中最常用的是FOB(船上交貨)、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和FCA(貨交承運人)。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三)《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它包含CIF、FOB等六種貿易術語,但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內容很不一樣。僅在當事人同意並在合同中規定採用時,才對一項交易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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