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實務
《公約》規定,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於約定數量,買方可發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的部分或部分中的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
合同也規定「成交中國煤炭10000公噸,5%增減,由賣方選擇,增減部分按合同價格結算。」
因此,日商做法不合理。
要麼他就拒收。要麼就按合同價格付款。提出降價要求不合理。
B. 國際貿易實務的報價數量核算。請問例子1中為什麼取兩者中較小值而不是較大值
受體積、重量影響,只能選取最小。
解釋:按照體積計算,可以裝1282,單會出現超重。超重後,船公司是不讓裝船的。
C. 國際貿易實務中賣方提供貨物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拒絕嗎(重點,少於合同數量)
有權,可以以提供的貨物與合同不符為由索賠
D. 國際貿易實務計算題。大家幫忙~~謝謝了~~
1)因為單價每公噸1000英鎊CIF倫敦,數量100公噸,水漬險和短量險,保險費率分別為0.3%和0.2%,又因為:CIF = CFR + I ,而 I = CFR (1+10%) X r ,所以,CFR = I/(1+10%) X r ,
註:這里 I 為保費,r 為費率
則 CIF =I/(1+10%) X r + I= I (1/((1+10%) X r ) + 1),
那麼,I = CIF(1/((1+10%) X r ) + 1),因為水漬險費率為0.3% ,帶入公式,得:
I = 1000 (1/((1+10%) X 0.3% ) + 1)= 3.2891英鎊/公噸,又因為數量為100公噸,
則水漬險保費= 100公噸 X 3.2891 英鎊/公噸= 328.91英鎊
同理,因為短量險費率為0.2%,帶入上述公式,得:
I = 1000 (1/((1+10%) X 0.2% ) + 1)= 2.1951英鎊/公噸,又因為數量為100公噸,
則短量險保費= 100公噸 X 2.1951英鎊/公噸= 219.51英鎊
那麼,總保費=漬險保費 + 短量險保費 = 328.91英鎊 + 219.51英鎊=548.42英鎊
答:保險公司應收保險費548.42英鎊。
2)保費 I = CFR (1+20%) X r , 註:這里 I 為保費,r 為費率
因為CFR價為250000美元,客戶要求改報CIF價加20%投保海運一切險,保險費率為0.6%,那麼,帶入公式,得:I = 250000 (1+20%)X 0.6% = 1800美元
答: 我方應向投的保費為1800美元。
E.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根據《2000通則》,在「溢短裝條款」中,因為冷凍羊肉重量可以大致精確,其最多的增減數量為5%,信用證所規定的內容與條款不符,所以單證無效。
F. 國際貿易實務都是學的什麼呀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標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質表示,數量,包裝;貿易術語,包括13個基本術語及其變形;價格和價格條款;國際運輸與保險;貨款的收付;檢驗,索賠,仲裁;貿易磋商及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等)
國際貨物運輸(也就是運輸方面的實務):了解貨代,了解海上班輪運輸,掌握提單及其業務,計算班輪運費,航空運費,郵費,鐵路運費,計算滯期和速遣費,掌握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等等
關於保險方面:保險的基本原則,索賠條件,海運中的風險損失和費用,PICC的CIC條款,投保的手續和注意事項
關於國際結算方面:掌握國際結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業務流程和風險防範(匯付,托收,信用證),了解保理和福費廷業務,了解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際應用
商務寫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寫作):學會用英文向對方發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信函寫作;掌握裝船通知,催裝,催付等實用性信函的寫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寫作(比如溢短裝條款,保險條款等)
可能學校不同,開設的專業課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應該圍繞以上幾個方面(也有的學校開了國際稅收,國際金融,涉外經濟法一類的課——諸如此類)
學完之後?如果是考慮從事國際貿易方面的工作的話,你可以選擇成為:外貿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等等),單證員,跟單員,報關員,報檢員,貨代員乃至以後又可能出現在這個領域的新的職業等等
如果認為自己英語牛的,完全可以憑借這個專業對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優勢去干翻譯工作(ms這行很吃香)
G. 有關國際貿易實務,…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里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3部分組成,就是數量機動幅度的范圍、溢短裝的選擇權與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范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范圍中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是由賣方來決定。單在採用海洋運輸情況下,因為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所以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作價辦法,如果合同中沒作相反的規定,大多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合同規定按裝船日或卸貨日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著少交貨物。比如雙方對裝船十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交由仲裁解決。《UCP600》第三十條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增減幅度
a. The words
"about" or "approximately"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or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stated in the credit are
to be construed as allowing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10% more or 10% less than
the amount,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to which they refer.
a.「約」或「大約」用語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答應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5% more or 5% less than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s allowed, provided
the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e quantity in terms of a stipulated number of
packing units or indivial items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drawings does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b.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答應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 Even when
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5% less than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is allowed, provided that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f
stated in the credit, is shipped in full and a unit price, if stated in the
credit, is not reced or that sub-article 30 (b) is not applicable. This
tolerance does not apply when the credit stipulates a specific tolerance or
uses the expressions referred to in sub-article 30 (a).
H. 國際貿易實務 UCP600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信用證金額、數量與單價的伸縮度的解釋,其中:
a.「約」或「大約」用專於信用證金額或信屬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數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
c.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貨物數量,而該數量已全部發運,及如果信用證規定了單價,而該單價又未降低,或當第三十條b款不適用時,則即使不允許部分裝運,也允許支取的金額有5%的減幅。若信用證規定有特定的增減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條a款提到的用語限定數量,則該減幅不適用。
這些不是很清楚嗎?哪一點不明白?
這是因為在不以包裝為數量單位的貨物,即便信用證沒有規定允許溢短裝的條款,但是,受益人交貨可以有5%數量的增減,但是,金額不能夠超過信用證的金額——說得更直白一些就是,交貨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但是,信用證的金額沒有規定允許增減,所以,受益人總支取金額不能夠超過信用證金額,否則就是單證不符。
I. [30分]對國際貿易實務的「數量機動幅度」條款能否這樣理解
你所設定的情況都是想像中的情景,與實際出現的情況沒有相似之處。目前大宗貨物的交易基本都是用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信用證的溢短裝條款與機動幅度的概念相同,如果規定了5%的溢短裝條款,無論賣方運出的貨物是否超過規定,只要提交給銀行的單據符合條款規定,則開證行就付出貨款。
就國際貿易的合同而言,大宗散裝貨物的重量在運輸途中會發生變化,並不一定與裝運時的重量完全一致,因此合同規定了機動幅度,以便限制賣方故意少裝貨物。 實際貿易交易中,不可能出現多交貨物的現象,只有少交的情況。
J. 國際貿易實務問題!
首先在數量條款中,對計量單位的規定,以"噸"計量時,要訂明是長噸、短噸還是公噸;以羅為單位時,要注名每"羅"的打數,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籠統的字句,以免引起爭議。對於"溢短裝"和"約"量必須在合同中訂明增減或伸縮幅度的具體百分比。
在合同交貨數量前加上"約","大約","左右","近似"等有伸縮性字眼,來說明合同交貨數量只是一個約量,從而使賣方交貨的數量可以有一定范圍的靈活性。但是應該注意的是,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對於"約","大約","左右","近似"尚無統一的解釋。有的解釋為2%,有的解釋為5%,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00號出版物)第39條規定,凡"約","大約"視為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不同行業、不同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來極易引起糾紛,所以在我國很少採用。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信用證下對於可以明確數量單位的(如箱、包、袋等)是不可以使用「約」字眼的。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