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包裝條款問題
floor slab, pack with carton, then put in the pallet, pallets will pack inside the 40' container.
⑵ 在外貿合同中,關於包裝都有哪些規定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包裝要求吧不過,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內規格,包裝標志容和包裝的負提等內容,為了訂好包裝條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訂包裝條款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要考慮商品特點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二)對包裝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一般不宜採用"海運包裝"和"習慣包裝"之類的術語.
(三)明確包裝由誰供應和包裝費由誰負擔.包裝由誰供應,通常有下列三種做法:
1、由賣方供應包裝,包裝連同商品一塊交付買方.
2、由賣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後,賣方將原包裝收回,關於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由何方負擔,應作具體規定.
3、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採用此種做法時,應明確規定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於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發運時買賣雙方所負的責任.
關於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別計收,但也有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負提,應在包裝條款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⑶ 包裝在國際貿易中具有什麼樣的作用
包裝有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之分,從字面就能看出來啊,外包裝是為了運輸方便,在運輸過程中起保護作用的;銷售包裝是為了商品更好的銷售,一般比較精美,有促銷吸引眼球的作用
⑷ 急!國際貿易關於中性包裝的問題
為什麼國際貿易中會出現中性包裝呢?
為什麼買方會讓賣方做中性包裝呢內?
如果說是為了逃避關稅壁壘容的原因,那麼不會被海關查出來嗎?
難道海關查了不是很嚴格嗎?
http://..com/question/2529544.html?fr=ala0
⑸ 國際貿易中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定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不註明生產國別。
無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名,也不註明生產國別。
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擴大貿易。但需注意,近年來中性包裝的做法在國際上屢遭非議。因此,如國外商人要求對其所購貨物採用中性包裝時,我方必須謹慎從事。
希望可以幫到你哦!
⑹ 進出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對外貿來易合同的包裝條款, 一般包括兩源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包裝材料和方式, 如木箱裝、紙箱裝、鐵桶裝、麻袋裝等, 並根據需要加註尺寸、每件重量或數量、加固條件等;
二、是運輸標志, 按國際慣例, 一般由賣方設計確定, 也可由買方決定。但在簽約時, 進口單位必須提出明確的要求和責任, 以減少運輸過程中不必要的損失。
訂立包裝條款時應注意 :
(1) 對於有些包裝術語如 適合海運包裝 、 習慣包裝 等 , 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爭議, 除非買賣雙方事先取得一致認識, 應避免使用。尤其對設備包裝條件,應在合同中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如對特別精密的設備包裝必須符合運輸要求外,還應規定防震措施等條件。
(3) 運輸標志如由買方決定, 也應規定標志到達時間 ( 標志內容須經賣方同意 ) 及逾期不到時買方應負的責任等。
⑺ 國際貿易為什麼對貨物要進行包裝
國際貿易對貨物要進行包裝是由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對於貨物的檢驗權是其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買方的這項權利是與賣方應當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的義務相對應的。賣方必須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法律上稱之為品質擔保義務。按照買賣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已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具體規定,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規格交貨;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則賣方所交貨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公約》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據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檢驗結果,是判斷賣方提交的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的標准,也是買方據以向賣方索賠的依據。
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貨物檢驗的具體操作
,買方在貨物的檢驗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訂有內容詳細的檢驗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時間和地點。包括如下幾種做法:a.工廠檢驗;b.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c.進口國目的港檢驗;d.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驗;e.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2)檢驗機構。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包括:官司方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非官司方機構(如SGS),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檢驗室。(3)檢驗證書。如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質量檢驗證書等。檢驗證書一般由賣方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給銀行,作為結匯的單據。
應該說,詳盡的檢驗條款保護了買方的利益,並能督促賣方提交與合同質量標准相符的貨物。
2、買方檢驗權的喪失。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與其聲稱的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的索賠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索賠權已經喪失,則檢驗權也失去其意義。具體說來,檢驗權的喪失包括如下幾種情況:(1)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已過;(2)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已過;(3)買方沒有在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之後的合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索賠,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權利;(4)買方表示無條件地接受了貨物;(5)買方所做的檢驗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沒有通過約定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3、貨物的檢驗與風險轉移的關系。所謂風險轉移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風險轉移是指在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風險由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誰承擔風險,誰就應當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產生的損失就應當由賣方承擔,而在此之後,則由買方承擔。
《公約》第36條明確了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責任與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和區別:
(1)如果在風險轉移於買方的時候,貨物即與合同不符,賣方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2)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貨物有潛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缺陷往往要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甚至要經過科學檢驗或投入使用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出現或顯露出來,這時盡管風險已經轉移於買方,但賣方仍然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因為這種缺陷在風險轉移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當時還不明顯,等到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才變得明顯而已。
(3)在某些情況下,賣方對貨物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應承擔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違反了他的某項義務,包括關於貨物在一定期間內將繼續適合於其通常用途或某種特定用途的保證。
4、買方的檢驗時間。在實踐中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1)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前,對貨物進行檢驗,如買方在賣方將貨物裝船前,到賣方的工廠、倉庫對貨物進行檢驗。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以前,已經檢驗過貨物或樣品模型,或者買方拒絕進行檢驗,則賣方對於通過此項檢驗本應能發現的缺陷,就不承擔任何默示擔保義務。
(2)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時,對貨物進行檢驗,但這種做法多運用於實際交貨的情形,如EXW(工廠交貨)、DDP(完稅後交貨)等情形。
(3)雙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公約》第三十八條雖然在第1款規定了買方應當在實際可行的最佳時間內檢驗貨物,但在第2款也規定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存在著一定的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就存在著與合同不符的情況,這種缺陷不是由承運人或其他任何外來原因造成,或者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符合合同,但由於其內在的缺陷,導致在貨到目的地時貨物與合同不符。例如,買方在收到貨物時,外包裝完好無損而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或者雖然外包裝損壞,但這種損壞是由於賣方沒有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所造成。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舉證責任是比較復雜的,有時甚至是難以舉證的。
⑻ 急求國際貿易中的包裝案例
2003年,我國抄某外貿公司與西歐襲一客戶簽訂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藝品,規定內包裝盒子由客戶免費提供。距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個月,公司去電「貨將備妥,請速提供內包裝盒子」,客戶未作答復。1個月後公司再次去電「貨妥,急等內包裝盒,否則貨將無法按期裝運」。客戶仍未回復。幾天以後該客戶派了一位遠東分公司的代表來廠看貨,當場表示「內包裝印刷來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廠方自行解決」,並指明用無印刷的單瓦楞紙盒。我方工廠當即按該代表意見辦妥紙盒,進行包裝,進倉待運。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一個月,客戶突然來電:「此批貨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內包裝。」公司當即回電說明:「貨已按你方遠東公司代表意見包裝完畢,進倉待運,無法更改。」客戶回電承認遠東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裝是出於好意,旨在解決工廠困難。但是,由於用戶現在堅持要用印刷的包裝盒,事出無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經濟損失對方不能承擔,而包裝一定要改,否則將不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考慮到該買方是老客戶、大客戶,關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戶要求,重新更換包裝。試就此案分析我方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⑼ 國際貿易中的包裝問題
合同怎麼規定的,你就按照合同來。
如果合同沒有特殊規定,那就按照公約中提到的,保全貨物的包裝方式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