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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慣例是法律么

發布時間:2020-11-30 23:00:23

『壹』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版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權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不曉得能不能幫到你,但是一般來說慣例是長期積累形成的一種習慣,屬於在道德上面的約束,法律就更加嚴謹了,業務和責任都是受到保護的。

『貳』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國際貿易慣例是法律么擴展閱讀:

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叄』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和合同性質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肆』 國際貿易事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優先關系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條約>我國法律>國際慣例.
另外,我國近年來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變化較大,所以還要注意別拿已經失效的法規來說事.

『伍』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是什麼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陸』 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嗎為什麼

沒有法律約束率, 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回交易雙方答都採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註明使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關也往往會採用某一國際慣例來進行判決或者裁決,而這種裁決或是判決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的指導作用很大。

『柒』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是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動並且國際通用的准則。雙方有爭執,國際貿易中第一判決人是國際貿易仲裁機構,並且優先按照慣例判決。

法律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一種強制性條款,存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差異,第一判決人是正規交易合同規定的買方或者賣方當地的法院。

『捌』 了解國際貿易法律與國際慣例有何意義

1、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兩部分組成。(1)國際貨物貿易要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策措施、法律體系方面可能存在的差異和沖突,以及語言文化、社會習俗等方面帶來的差異。(2)國際貨物貿易的交易數量和金額一般較大,運輸距離較遠,履行時間較長,交易雙方承擔的風險大。(3)國際貨物貿易容易受到交易雙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變動、雙邊關系及國際局勢變化等條件的影響。(4)國際貨物貿易除了交易雙方外,還需涉及到運輸、保險、銀行、商檢、海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過程復雜。
了解國際貿易法律,可以事先規避風險,在與他國或其他地區進行貿易的過程中,就算不處於優勢地位,但也不會過於被動。因此,一方面能為企業減少損失,賺取最大利潤,另外一方面可以為國家多賺外匯。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德國,德國與不同國家進行貿易,而且貿易也佔了比較大的比例,但是它是唯一一個沒有被反傾銷國家。而不是像中國、日本一樣,老被反傾銷、反補貼,輕則是賠錢,重則是一個行業的毀滅性打擊。
2、國際慣例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如果能充分了解,在實務中也能趨利避害。

『玖』 國際貿易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和國內法之間有什麼關系

一般情況下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關系各有互補性,是不相違背的。如有違背也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說明。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具體需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貿易條約>國內法>國際慣例,其中注意,國內法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保留的條款如有規定,則需遵從國內法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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