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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0-11-30 21:16:24

Ⅰ 進出口貿易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合同主體風險點
1、外方僅由個人簽名
在國際商務實踐中,外國企業沒有在合同上蓋企業印章的習慣,往往由個人代表企業簽名,簽約人一般為企業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員工、代理人。但如果國內企業沒有審查簽約代表的授權,發生糾紛後,一旦外國企業提出簽約代表未獲得授權的抗辯,國內企業就容易陷入被動。
2、利用關聯企業偷梁換柱。
例如,合同抬頭顯示的訂約方為實力雄厚的美國A公司,實際蓋章的卻是關聯公司香港A公司,兩家公司只是名稱略有差異,但實際蓋章或簽約的公司若是沒有履行能力的離岸公司或皮包公司,對方就可以達到逃廢債的目的。
防範措施:國內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提高風險意識,正確識別和選擇合同主體,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風險點
1、知識產權地域風險
由於知識產權存在地域性,同樣的商標,在一國合法注冊,在另一國可能因被他人搶注而構成侵權。比如,我國的「同仁堂」和「大寶」等商標,在日本和東南亞國家被人搶先注冊,導致正牌產品進入這些市場反而會被控侵權。
2、定牌加工侵犯知識產權
在定牌加工貿易(OEM,俗稱代工生產)中,國內出口方為獲得訂單,往往存在忽視審查委託方是否擁有合法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盲目生產,出口後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防範措施:企業要增強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注重自我保護。一方面要注重研發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對已在國內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應通過國際申請和域外注冊等途徑,盡早在銷售過程中取得相應知識產權,避免出現「李逵變李鬼」的情況。出口企業在生產前,應做好出口商品知識產權調查,以免侵權。
三、貨物品質風險點
1、強制性標准不達標
一家國內企業出口布料到國外,合同約定100%棉布。貨到目的港後,外方經檢驗發現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貨退款,中方企業為此付出了高昂的違約代價。這就是品質風險。
歐美發達國家對於食品、葯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質量、環保、衛生等強制性標准。這些標准即使在合同中沒有載明,也將強制適用,國內出口方無法以合同沒有約定為由進行抗辯。
防範措施:強對產品的精細化管理,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技術含量,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對進口國的強制性標准,要事先掌握,嚴格按照標准生產。
四、仲裁風險點
1、仲裁協議約定不明
國際貿易中,雖然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簡便、信息保密等特點,但也存在一定風險。實踐中,有合同當事人因為對仲裁協議相關內容不明,而導致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比如有的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有的對仲裁裁決的效力終局性約定不明等。
2、境外仲裁成本昂貴
有的國際貿易合同約定爭議由境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發生糾紛,對國內企業而言,赴境外參加仲裁將產生高額費用。有一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員的收費最高達每小時1100美元,秘書收費為每小時200美元。
防範措施:制定明確具體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一般要包括3項內容:一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項,三是選定的仲裁機構。另外還可以附加仲裁地點、開庭地點、仲裁適用法律、仲裁員國籍、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等內容。
國際貿易的法律風險非常復雜,總的來說包括合同簽訂及履行、國際支付和結算、國際保險、國際運輸、國際貿易壁壘、 知識產權、 外匯等方面的法律風險。國家對進出口貿易是嚴格管制的,如果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貿易及技術進出口則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這一項登記涉及海關、稅務等諸多部門。同時從事貨物進出口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征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都屬於走私行為。

Ⅱ 談談外貿代理中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中國代來理制的特點我源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徵歸納為以下四點: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a. 代理的法律特徵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徵: (一)商事代理適用於商事主體(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為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沒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請求權;在被代理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無法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時,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任意選擇一人提出請求。

Ⅲ 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問題,急求!!!!!!!!!!!!!!第三題

  1. 貨物風險自該批貨物在裝運港裝船轉移至日本乙公司。根據CIF(2010),CIF即成本加運費加保費,CIF的風險轉移是在裝船時。

  2. 中國甲公司投保平安險。根據CIF(2010),CIF即成本加運費加保費,由賣家即甲公司購買保險,如無特別約定,賣方甲公司可以投保最低級別險別即平安險。

  3. 船舶擱淺拋棄貨物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惡劣天氣貨物掉入海中的損失由買方乙公司承擔,到港後貨物固有缺陷損失由買方乙公司承擔。上述損失可從承運關系、保險關系、買賣關系進行分析:

    A.承運關系中,因上述三項損失均為承運人過失,無論根據漢堡規則、維斯比規則、海牙規則還是我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因無過失而免責,承運人無需對損失承擔責任。

    B.保險關系中,因購買的是平安險,擱淺拋棄貨物是共同海損,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惡劣天氣部分貨物調入海中是單獨海損,不在平安險承包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固有缺陷的損失屬於海上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C.買賣關系中,根據CIF(2010),貨物風險已與裝船時轉移至買方乙公司,且承運人、保險公司均不對惡劣天氣貨掉入海中的單獨海損、貨物固有缺陷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此兩項損失應由買方乙公司承擔。


Ⅳ 論述我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入世以來,我國忠實地履行入世承諾,逐年按計劃降低稅率,按入世談判確定的進度放鬆對貿易的管制,一些領域的改革速度已經超出了入世承諾。同時,我國成功地渡過了入世的五年過渡期,入世時不少人擔心的國內產業大范圍受沖擊的後果沒有出現,國內需重點保護的產業蓬勃發展,抵禦風險的能力迅速增強。我國正致力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是一脈相通的。由於我國勞動力資源充足,大部分產品相對成本低廉,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比較優勢。但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一些行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國民經濟支柱行業仍不具備與國外相應產業進行短兵相接地競爭的能力。如果我國放棄適度的貿易保護,我國的一些產業可能將面臨滅頂之災,一些新興產業或尚未建立起來的產業可能無法正常建立和發展。為了盡快形成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護體系,特別是要對部分幼稚工業加以必要的保護。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盡快修訂對外貿易法律

為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入世過渡期後面臨的新形勢,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法規來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首先應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必要的修訂。現行《外貿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一部基本法律,於1994年頒布。12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經營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對外貿易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WTO不少規則允許各成員方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採取適當措施。WTO成員,特別是美、歐、日等均在其外貿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明這些措施,以增強其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外貿法顯得過於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禦形形色色的貿易壁壘。此外,為了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我國先後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法規中的不少內容已經突破了外貿法,急需修改外貿法,使這些條例有上位法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當成為適度的貿易管理法。既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充分體現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貿易管理制度;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國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從而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應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的新形勢,建立健全我國有效的貿易防禦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防止進口產品對我國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以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還應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改、廢建立和保持一套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並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顯出來,簡言之就是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有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還需要進一步調整。我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均應對外公布,不公開的不予執行;在執行前應留出一段時間以供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與技術標准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還要公布草案徵求意見,或給成員提供磋商機會;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並且應該容易獲得。

三、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立法無序、執法不嚴,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仍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避免交叉和重復。只有各部門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統一、協調的處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結果。為做到這一點,要克服「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管理范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由於外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制度上的優惠已經逐步減少,需對外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清理,使之盡快過渡到「國民身份」,進而取消由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把外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按照進出口商品屬性,統一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體系中,不再「獨樹一幟」。要進一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 促使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手段,在統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台,執法部門使用平台,第三方運行平台」的模式,實現網上發證和建立許可證件的「電子底賬」,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密」和「高效」。

Ⅳ 關於國際貿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須了解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回賠」。其責任答范圍主要包括: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B.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H.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鑒於案例所給材料判斷,船體沉沒應該成立全損,因此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Ⅵ 關於國際貿易法律適用的問題

1.仲裁地在來英國,因此英自國程序法適用。程序法包括選擇適用的實體法,也就是由英國法院選擇使用實體法。
2.按照英國程序法,需要知道此合同在那個國家簽訂的(如是電子合同,是哪一方最後接受的?)主要是針對在何國發生的交易/商業活動?
3.在確定適用法律後,英國程序法假設適用實體法與英國實體法相同。如有證據證明兩國法律不同,此假設可以被推翻。

Ⅶ 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質量問題,索賠談判中會涉及哪些法律條文

1、合同是私法領域,在私法領域雙方的合同來的比什麼都重要。應當首先全回面的答對合同進行審查。看合同自身對產品質量有何要求,當出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時有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尋找合同中雙方協議的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看相關的實體法對於此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再次,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又沒有協議爭議發生時採用的實體法,那麼可以考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然適用時要考慮該約的適用條件。
3、如果質量問題因運輸而起,在需要追究承運人責任的時候還可以考慮《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Ⅷ 做國際貿易必須了解的法律法規,高手進

國內的:《國際貿易法》,《合同法》

國際慣例和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500》)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即《INCOTERM 2000》)

Ⅸ 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問題,急求!!!!!!!!!!!!!!!!

P.S關於要約、合同成立這一塊,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律規定是一致的。
答:(1)合同內未成立容。甲公司於7月17日回復的內容實質改變了乙公司發出的要約內容,故甲公司7月17日回復的內容實質為新要約(反要約),導致乙公司於7月16日發出的要約失效。因乙公司發出的要約失效,故甲公司於7月19日的電傳並不構成承諾。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方能成立合同,此處並未構成相對應的要約、承諾,故合同未成立。
(2)承諾的要件為:
A.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B.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C.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D.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E.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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