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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上海仲裁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0-11-30 14:55:32

1.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按多少比例繳納

涉外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和第2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4%,最低不少於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過15,000,000元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請的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國內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44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收費標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爭議金額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處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處理費(人民幣)
20萬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6,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 6,000元+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 12,000元+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1.5%
100萬元至200萬元 19,500元+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5%
200萬元至600萬元 24,500元+爭議金額2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萬元至1,000萬元 42,500元+爭議金額6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萬元至2,000萬元 58,500元+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萬元至4,000萬元 88,500元+爭議金額2,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萬元至10,000萬元 128,500元+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萬元至50,000萬元 218,500元+爭議金額1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萬元以上 738,500元+爭議金額5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費用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准;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准。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仲裁費用數額。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金融爭議仲裁費用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1.5%,最低不少於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除按照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2.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如何執行的,跟法院的判決有什麼區別呢

申請法院執行,和法院判決沒什麼兩樣。

3. 同一個案件在這兩處仲裁時會有何不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北京仲裁委員會

其實沒有太大的不同。

標的100萬時,費用相差多少?

應該相差不大。

4.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什麼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版約性的經濟貿易權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5. 國際貿易合同仲裁程序包括哪些

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 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系: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或裁決的事項是屬於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並宣布其為無效。

6.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仲裁怎麼樣

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仲裁的特點:1、機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時,應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這表明,在我國只能採取機構仲裁的方式,而不能進行臨時仲裁。 2、對涉外仲裁進行特別規定 基於涉外仲裁自身的特點,仲裁法以專章對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項作出了有別於國內仲裁的特別規定。包括涉外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員、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不予執行等。 3、仲裁和調解相結合 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這表明仲裁程序和調解程序的有機結合是我國仲裁的顯著特點。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仲裁 arbitration。名。不可數。解決商務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投資過程中仲裁對於解決投資者糾紛比法律訴訟既快捷又經濟。與法官判決和陪審制度不同,仲裁製度在判定違規行為時使用改正和賠償。在仲裁結束後,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滿,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訴訟。只有很少的情況可能改變。進入20世紀以後,各國已普遍把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一種方式。1923年由國際聯盟主持,在日內瓦簽訂了一項《仲裁條款議定書》,締約國承認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1927年又簽訂了一項《關於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承認在締約國國境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其他締約國都應當承認有效,並且可以執行,這兩個公約的簽訂有利於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開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許多國家相繼成立了常設的仲裁機構。1958年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中國已參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又於1976年制定了《仲裁規則》,推薦各國經濟貿易界採用。仲裁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方式,已在國際上得到普遍承認和廣泛採用。不僅商品買賣的合同中大多訂有仲裁條款,其他經濟貿易合同,如經濟合作、技術轉讓、國際信貸、合營企業等合同也普遍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概況 中國現有兩種仲裁。一是國內企業之間有關經濟合同爭議的仲裁;一是涉外經濟貿易和海事合同爭議的仲裁。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國內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現在中國統一管理經濟合同的部門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內的仲裁製度,經濟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不需要事先簽訂仲裁協議,當事人也沒有選擇仲裁員的自由,仲裁員由仲裁機構指定。仲裁機構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再行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還規定 :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為了適應中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6年制定了對外貿易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對外貿易合同和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包括由於有關商品的運輸、保險、保管等方面所發生的爭議。
補充:
1958年國務院又作出《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於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規則,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3方面的海事爭議:①關於海上救助報酬的爭議。②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所發生的爭議。③關於海上船舶租賃業務、海上船舶代理業務和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而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以及海上保險等所發生的爭議。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不斷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於1980年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理案件的范圍可擴大到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人來華投資建廠,中外銀行相互信貸等各種對外經濟合作方面所發生的爭議。組織機構也相應擴大。中國涉外仲裁機構處理案件的原則是貫徹執行獨立自主的方針,平等互利的政策,並參照國際習慣的做法進行工作。處理案件,既要遵守中國的法律,又要尊重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同時還要參考國際上長期以來在業務實踐中所形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把這三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總的精神是要求做到公平合理、實事求是。

7.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內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容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8.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內務發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9.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有哪些

分會有4個:華南分會(原深圳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天津仲裁中心

10. 國際貿易訴訟與國際貿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點

國際貿易訴訟和國際貿易仲裁,所處理的是國際之間發生貿易糾紛。
國際貿易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貿易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准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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