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WTO如何平衡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健康權的沖突
一、WTO、國際貿易與公共健康
全球健康危機迫在眉睫。每年有數百萬的人死於傳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疾病本來是可以預防和醫治的。發展中國家的死亡率尤其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無法獲得有效的、購買得起的葯品。
全球公共健康危機與知識產權保護成了當今國際上的熱點問題。這個問題在國內的討論還比較少,在國外討論比較激烈,但是這個問題的研究對中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因為隨著交通發達等因素,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逃離公共健康危機。
西方國家似乎無法想像這種危機,許多研究將之與在西方國家存在的罕見病相提並論。如有人通過研究歐盟法令141/2000第三條關於罕見病葯物的規定建議把在歐洲針對罕見病葯物的可轉讓市場獨占權(Transferable marketing exclusive)推廣到全世界從而提供傳染病治療葯物的研發激勵。[2] 健康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西方學者由於其立場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全面地看待健康問題,「對於全球化引發的健康問題的普遍關注現在已經成為對自由貿易的一個障礙」 [3],並且認為「經濟和社會因素比醫療服務在公眾健康方面扮演著更加重要的角色」 [4]。而發展中國家的呼聲則是以自由貿易為後盾的知識產權保護影響了公共健康。當然,我們應該認識到貿易和健康之間存在著潛在的配合關系、健康和經濟發展之間存在的一定的雙贏關系以及WTO體系內確認WTO成員方有促進健康的權力的最新發展。WTO的最初建立者確實很少關注健康政策,但是最近幾年來,形勢的發展特別是AIDS傳染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已經將健康推到貿易問題的中心位置。貿易全球化和健康問題正在日益受到關注,健康在國際貿易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被構建。
WTO處理健康政策的幾個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條(允許健康規則限制貿易);《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以及TRIPS協議(允許健康規則限制專利葯物的生產和銷售)。[5]在整個WTO體系中,WTO與健康的沖突最明顯地體現在與挽救生命葯物相關的貿易領域。
健康權在聯合國體系中卻已經被承認為一種人權,但是在WTO體系中,健康的地位還沒有得以明確。健康權作為人權在許多國際法文件中被確認,有人因此認為健康權是一種國際習慣法 [6],也有學者認為WTO體系已經在成員之間發生關於條約義務的爭端時將保護健康作為事實上的解釋性原則。 [7] 後者觀點認為成員方之間文化和資源的差異導致健康政策的差異性,WTO無法形成一個全球性的健康政策,無法給成員方強加一個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於是WTO的決策者更傾向於成員方多樣化的政策選擇,而把保護健康作為一種高度服從成員方國內健康政策的解釋性原則,而不是確定一種跨國責任。當然,這樣的原則並沒有在WTO相關的條約、宣言或司法解釋出現,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協定的序言中沒有被當作目的。 [8]
TRIPS協議除明確規定平行進口和權利窮竭問題不得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外 [9],其他諸如強制許可等彈性規定均可啟動爭端解決程序,但是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至今還沒有就TRIPS協議這些彈性規定發表意見,然而在TRIPS 協議以及GATT和SPS協議中,WTO在出現解釋性問題時已經把健康作為一個原則來處理。它雖然在WTO協議和其他相關的多邊協議之中沒有出現,但是根據GATT和SPS協議和多哈部長宣言,上訴機構可以作出有利於國家健康規定的決定。[10]GATT的第20(b)條允許成員方在「出現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時候採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據WTO《關於爭端解決和程序的諒解書》(DSU),爭端解決專家組要對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做「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這一規定可被視為允許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據此支持以健康為由來限制貿易的訴求。在健康領域之外,上訴機構就經常採用「客觀評估」來支持成員方在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貿易救濟和限制措施。
實踐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長會議關於進口到貧窮國家的葯品的強制許可的延期談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確認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進行的關於服務領域自由貿易的談判為在WTO體系內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機會[12] 。當然,這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不斷努力的結果。在公共健康與國際貿易領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導著而不是後隨於法律的發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國際貿易政策服從國家健康政策應該作為一種原則,但是進一步地WTO也應該承認健康權,並且WTO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採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確。理由很簡單,正如知識產權保護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標准,健康權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認可的標准基礎上在WTO中得以承認。
② 試述WTO規則下,成員方可採取的保護本國產業的主要措施措施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反傾銷協定》的主要實體規則內容:
⑴如何認定傾銷:如果產品是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則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是指出口國中市場上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這里的關鍵之處是:
如何認定傾銷:
a.同類產品,在價格比較時要考慮質量等方面的差異;
b.可比價格,是指在同一營銷階段(一般是出廠價格)和同一時間,也就是說,應當將出口價格和國內價格都扣除了各種合理的中間費用包括納稅等,折算到出廠價格水平,再進行比較。這是基本的原則。
⑵如何認定損害:損害是指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此類產業的「實質阻礙」。損害的確定應當有明確根據,要根據兩個方面的情況:
如何認定損害:
a.傾銷產品的數量及對進口國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b.這些產品進口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影響。
⑶反傾銷的主要程序:這些程序包括:調查的發起和進行,調查進程,臨時性措施,自願提價停止調查,反傾銷稅的徵收,可能的司法審議,反傾銷的最後中止等。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之後才能啟動調查。申請中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反傾銷的主要程序:
a.出現了傾銷;
b.出現了損害;
c.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
實際上,這是反傾銷的三要素,缺少哪一個,都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
WTO關於反傾銷協定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三大部分:如何認定傾銷,如何認定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反傾銷的程序。
③ 什麼專業是涉及到國際法、國際貿易法和WTO規則的律師
這句話的主幹是,專業是律師。。。
您這種說不利索的還是別干律師了
這個專業叫國際經濟法,跟律師沒必然聯系
④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
zuìhuìguó dàiyù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國與國之間根據某些條約規定的條文,在進出口貿易、稅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給予優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權等
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ured Nation 英文簡稱MFN,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最惠國條款」。
路透金融詞典的解釋
最惠國待遇是指雙邊貿易協定中的一項承諾,規定締約國的一方若給與第三國某種優惠待遇,締約國的另一方即時獲得相同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 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 、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 遇條款適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 易機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 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則由 於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 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 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優惠制。
最惠國待遇原則也有可以不執行的例外情況:
第一,某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行的優惠關稅;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優惠;可不給予其他發達國家成員。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和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
第三,一些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四,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五,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六,貨物貿易中的政府采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不受最惠國待遇的約束。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范圍的諸邊貿易協議中的義務。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中,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WTO規定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 WTO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暫時性措施。在2005年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面,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除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外,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
⑤ 中國入世15周年,都帶來哪些紅利
中國加入WTO對自身經濟發展有很大益處。
其一,利用外部壓力推動國內三大改革,包括行政改革、金融改革和國企改革。截至目前,行政改革已基本完成,金融改革也較此前有了很大進步。而國企改革目前正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一段時間才可完成。
其二,加入WTO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集大成。改革開放進程不可逆轉。當加入國際公約後,便需要遵守國際規范,按照國際規則做事。在入世前,中國國內有很多關於社會主義經濟或計劃經濟的爭論,耗費了很多能量,但在入世後,這類爭論便銷聲匿跡,中國經濟越來越開放和市場化。
其三,利用WTO解決紛爭的機制,使貿易紛爭程序化、規范化。在WTO框架內,兩國貿易摩擦不是通過國家間博弈,而是交由第三方處理,以類似國際司法程序確立並解決,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避免了摩擦因國家經濟政治力量大小或在世界影響力的不同而受到影響。
其四,加入WTO可享受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每個WTO加盟國的必然權利,這也是中國入世後為經濟帶來的直接益處。
其五,參與制定新的全球貿易規則和游戲規則。中國入世15年以來,起到了領導發展中國家或新興經濟體制定新的游戲規則的引領作用,讓世界貿易規則不是單方面對發達國家有利。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國際貿易法副教授莉薩·圖希: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非常有利,因為這有助於中國產品進入世界各國市場。中國入世同樣也惠及其他國家,因為這給了它們很多進入中國市場的機會。對於像澳大利亞這樣的國家,中國市場是非常重要的,改善市場准入也很重要。WTO既是中澳關系也是中澳貿易協定的起點。
⑥ WTO基本原則的相關論文
WTO協定基本原則的商法分析
摘 要:本文從商法角度對WTO協定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具有相同之處。
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准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准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傑出範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則,貫穿於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後,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於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於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於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中的市場准入及准入後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准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二、上述關於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並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繫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於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採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於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採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於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於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後,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於商事交易條件採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三、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准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求同存異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准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並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准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並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願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於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並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6.王良田,崔旺來著:《商法新論》,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頁。
7.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頁。
8.楊景宇:《加入世貿組織與我國法制建設》,西湖法律網,2002年3月28日信息
⑦ 韓國在WTO起訴日本出口管制措施,韓國都有哪些理由
韓國認為,日本對韓國實行出口管制以「政治動機」為目的,對韓國實行歧視政策。日本對韓國三種半導體材料實行出口管制,此舉引發了韓日之間的貿易戰爭。
其實,日本和韓國雙方之間的貿易摩擦由來已久。確切的說,是由政治沖突引起的經濟對抗,這場戰爭曠日持久,即使世貿組織介入也未必能有效解決。
⑧ 「WTO」將裁定美國可以對歐盟徵收新的關稅合法,歐盟該如何避免損失呢
WTO世界貿易組織的前生是關貿總協定,他是二戰後訂立的。他的目的是通過市場開放,非歧視原則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是美國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一手造就的,這次美國便是對歐盟的空客進行了攻擊。美國斥責歐盟對空客的補貼使得美國波音公司遭到了打擊。
綜上所述,與美國對抗,無非就是尋找戰友,加強自身。曲線救國,雖然看著一般,但有時候可以起到奇效。所以我覺得歐盟的應對策論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讓美國不敢輕舉妄動。
⑨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反傾銷協定》的主要實體規則內容是什麼
國際貿易法作業之試述WTO《反傾銷協定》的主要實體規則內容:
⑴如何認定傾銷:如果產品是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則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是指出口國中市場上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這里的關鍵之處是:
如何認定傾銷:
a.同類產品,在價格比較時要考慮質量等方面的差異;
b.可比價格,是指在同一營銷階段(一般是出廠價格)和同一時間,也就是說,應當將出口價格和國內價格都扣除了各種合理的中間費用包括納稅等,折算到出廠價格水平,再進行比較。這是基本的原則。
⑵如何認定損害:損害是指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此類產業的「實質阻礙」。損害的確定應當有明確根據,要根據兩個方面的情況:
如何認定損害:
a.傾銷產品的數量及對進口國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b.這些產品進口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影響。
⑶反傾銷的主要程序:這些程序包括:調查的發起和進行,調查進程,臨時性措施,自願提價停止調查,反傾銷稅的徵收,可能的司法審議,反傾銷的最後中止等。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的代表提出書面申請之後才能啟動調查。申請中應當提供以下證據:
反傾銷的主要程序:
a.出現了傾銷;
b.出現了損害;
c.傾銷與損害有因果關系。
實際上,這是反傾銷的三要素,缺少哪一個,都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
WTO關於反傾銷協定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三大部分:如何認定傾銷,如何認定傾銷所造成的損害,反傾銷的程序。
⑩ 中國加入世界各國際組織時間
世界貿易組織
加入時間:2001.11.10
組織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成立於1995年1月1日,總部設在日內瓦。其宗旨是促進經濟和貿易發展等等
中國的作用:
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不同成員之間發揮了橋梁作用,縮小了它們在關鍵問題上的分歧。
國際原子能機構
加入時間:1984年
組織簡介:
國際原子能機構是聯合國的核監督組織,提倡和平使用核能,以及防止核技術被用作軍事用途.國際原子能機構也就核電站的發展與操作,以及如何處理核廢料等問題向成員國提供協助與建議。
中國的作用:
中國提供了許多專家,幫助籌備會議,提供設備,將推動核能和核技術的開發作為己任,充分發揮它在開發新一代核電技術中的協調作用。
亞太經合組織
加入時間:1991.11
組織簡介: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是亞太地區的一個主要經濟合作組織.1993年6月改名為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簡稱亞太經合組織或apec。
中國的作用:
中國的貢獻都是積極而重大的,
發揮著經濟和政治主導作用。」
聯合國
加入時間:1945.10.24
組織簡介:
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成立,由51個國家承諾通過國際合作和集體安全維護和平。聯合國共有191個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