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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案例論文

發布時間:2020-11-29 18:14:13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

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② 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 幫幫忙

試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無論是CIF還是FOB,裝運港越過船舷後貨權已轉移.此時應當貨主即買方向保險公司出具損失證明向保險公司索嘗.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進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過以往的案例判決的結果差別很大.我記得一個經典案例,國外的法官判的,是這樣的.
2 海運耽擱應由賣方負責
DES術語,目的港船上交貨.賣方負責在指定時間內將貨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貨地點.此前的一切風險由賣方負責..如果協議有規定可以向運輸方索嘗.(似乎不太可能,海運合同不會規定確切的到港時間,只規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於海運的不確定性,海運規則有一系列的承運人責任免除條件,因此索嘗不太可能.)

③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④ 外貿案例及其分析!

不難的!!網上很多的!

方便您吧!~

復合地板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於中國的復合地板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4119290.20。2005年6月17日,加拿大對本案作出終裁。2007年5月30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本案啟動第二次期中復審調查程序。

2007年11月2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發布公告,對原產於中國的復合地板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復審裁決,裁定26家中國應訴企業獲得單獨稅率,對於其他未合作公司,加拿大邊境服務署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和補貼額分別為30%和3.54元/平方米。

中國鋼材

歐盟鋼鐵業者(Eurofer)11月27日對日益飆升的中國鋼材進口提起新的反傾銷申訴,而貿易摩擦在11月28日開幕的中歐峰會中成主要議題。曼德爾森已警告稱,如果中國不放開對歐盟企業的貿易壁壘,他可能採取行動。

中國掛鎖

2006年12月5日,巴西對原產於中國的掛鎖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南共市共同對外關稅稅號為83011000。

2007年11月14日,巴西發展工業外貿部貿易保護局在其《聯邦公報》上發布公告,根據巴西外貿委員會2007年10月23日頒布的第51號法令,對原產於中國的掛鎖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作出裁決,稅率為3.56美元/件,有效期為5年。

汽車零配件

截至2006年底,我國汽車零配件已遭到10多起反傾銷調查,涉及到雨刷器、剎車盤、剎車鼓和汽車擋風玻璃等產品;2007年同樣風波不斷,近幾個月,就有印度商工部反傾銷總局對原產於中國和泰國的客車、卡車斜紋輪胎反傾銷調查作出終裁,秘魯調查當局對原產於中國的汽車輪胎啟動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程序等,「反傾銷」大棒頻頻揮舞。

薄壁矩形鋼管和復合編織袋案

2007年11月27日,美商務部就對華第三和第四起反傾銷反補貼雙反調查案——薄壁矩形鋼管和復合編織袋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存在補貼。中國商務部發言人王新培2007年12月4日表示,中方對美商務部仍堅持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的決定,並沿用其在銅板紙案和標准鋼管案中的錯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機電產品

2007年12月3日,墨西哥經濟部在其《官方日報》上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於中國的機電產品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以決定是否要取消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5015204、85015304、85041001、85041099、85043301、85081101和85081999(原稅號85091001)、85094001、85094002、85159001、85163101、85166001、85167201和85322299。該公告自2007年12月3日起開始生效。復審調查期為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墨西哥經濟部將就本次復審在2008年6月17日舉行聽證會。

熱浸鋼材

歐盟12月對從中國進口的熱浸鋼材進行反傾銷調查,而此前歐盟貿易總長已警告可能會採取嚴厲的制裁行為。據悉,在10月收到歐洲鋼鐵製造商的投訴後,執委會將於12月中旬對這批鋼材進行調查。

據透露,商務部下一步將全力應對美國、加拿大等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爭取更多國家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並將重視鋼鐵、紡織等主要及敏感產品的貿易摩擦,准備下發337調查的檔案文件,提高企業應訴能力

⑤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⑥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⑦ 國際貿易實務的術語 案例分析 論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請問,賣方的要求合不合理?為什麼?

分析:賣方的要求合理。在對美按照上述的價格術語洽談進口交易和而簽訂合同時,還應明確買方應負責辦理各種出口證件和負擔一切有關簽證費用。即對於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款也應註明須由買方負擔。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有關解釋FOB Vessel 項下,買方責任中: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徵收的其他稅捐費用;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上述費用皆有買方負擔。所以賣方要求增加金額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風險劃分問題)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隻離港一個小時後,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收單證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分析:賣方是有權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因為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其後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此,雖然貨物在離港一小時觸礁沉沒,賣方仍有權憑合同中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拒付。

⑧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根據CFR術語規定風險劃分,給買方發裝船通知是賣方的義務,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2.賣方應該負責任。因為根據DES術語條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貨,既然貨物延遲賣方就應該承擔責任,至於輪船因風暴才延遲,那也應該由賣方和船公司解決。賣方應先賠償買方的損失。

⑨ 學習:一個國際貿易時務案例分析

這其實涉及到的是憑什麼成交的問題。礦產品、大宗農產品一般是憑規格成交。為給賣方一個感性認識,促進成交,可以寄樣品作為輔助。正確的做法是,合同規定憑規格成交,樣品僅供參考。此案例中,賣方在樣品寄出後,又專門說明了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而不是相同,這已經說明該筆生意不是憑樣品成交的。何況買方委託的檢驗機構並未提出品質不符合合同的品質規定,這進一步說明這是憑規格成交的,交貨質量是符合合同規定的。因此,出口公司應該拒絕賠償。樓上建議再次驗貨實無必要,因為問題的焦點不在貨物是否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於判定該筆買賣的成交基礎。

⑩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案例分析

6,從中國運輸貨物的國家達10天以上,那麼90天見票後付款交單(D / P在90天以後的視線),這樣的規定不使感 - 因為D / P付款交單單,也就是說,付款人必須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長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運輸,該文件的貨物到達之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但早在占壓資金,D / P遠期付款交單條件等貨物到港後,影響支付給銀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運輸時間10天左右,但文件也幾乎在同一時間到達,甚至比銀行在貨物到達後,D/P90天的付款條款不適用,並能可謂是多餘的,毫無意義的。
因此,賣方接受並不排除 - 後10天貨到香港,買方肯定需要的文件傳送,D / P付款的原則,無論是轉發的天數,為了帶走文件時,一定要 - 這是主要的區別D / P和D / A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 - 因為合同條款是FOB賣方將貨物裝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並在合同規定的裝運貨物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的條件下。貨物在航行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導致質量受到影響。因此,賣方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發現這樣做合理的線 - 因為信用證是獨立的處理開證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資信證明文件支付,沒有實際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絕發卡銀行,該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銀行的差異符合UCP600的規定。
(2)該業務的一個錯誤是誤解信用證的,的信貸不明白的只是數量和裝運的字母是不允許分批和允許轉船條款和改變的意義後的信用證後,作為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總量為500噸。一個公司,因為它錯誤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記錄在轉運的話,提交的提單,這也是違反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拒絕支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500噸的貨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裝到目的港,如何交單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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