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國際貿易術語CIF的一個案例
CIF我們平常總習慣稱其為到岸價,這是錯誤的,CIF中規定的只是費用承擔問題,貨物在越過船舷的時候,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貨物在途中的一切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此案例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賣方(我方)將全套議付單據(包含保險單的)寄交買方,買方伏款贖單。買方拿到保險單後,如果事故在保險范圍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如果此案例是用信用證方式的話,根本就沒必要考慮這么多,直接向銀行交單取得貨款就好了,銀行是不會拒付的。
2. 國際貿易CIF案例分析!急!!!謝謝
我方不來能以貨物受潮而自拒絕付款亦不能向賣方提出索賠。
理由有二:
1、因為本合同按CIF條件達成,按此術語,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越過船舷)貨物的風險已經轉移到了買方,所以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損失風險由買方承擔。不過既然購買了保險(CIF),我方可以向保險公司索償。
2、賣方裝船後向我方提交的是全套合格單據,我方無理由拒絕,因為CIF條件下,交易的是單據,也就是說,只要單據完備(符合合同要求)就必須支付,而不管貨物的情況如何。
3.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關於CIF術語的案例
1.因為是CIF,所以賣方是在目的港交貨。2,賣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既然是CIF,就一定做過保險。3,可以要求船公司賠償,因為在提單的反面,船公司的條款裡面會有詳細的陳述,一般沉船的情況船公司是有義務承擔所有的賠償。
4. 國際貿易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按《公約》港商此時可以要求付匯,因為貨物受損後港商有權利調查,在查清楚以前買版方無權處理貨物,但權是如果他把貨物給賣的的話,就代表這個合同已經正常履行,不存在違約。
因此如果爭議的話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條款,可以爭議發生後再達成仲裁協議。但是對於如此明顯的案件仲裁機構會馬上做出裁決的。
5. 急求:國際貿易CIF案例分析
國際經濟法的案例最煩了。。。
LZ你該多懸賞點分 我這個菜鳥來回答下~看那麼久眼睛都痛。。。
一般來說,糾紛或是意外事故都會發生在海運過程中的誒~
CIF貿易術語的意思懂的撒?賣家購買保險,如果買家沒要求賣家只需要購買平安險。解釋不用說了吧?(很簡單的哈。。。)由於陸路運輸過程發生的事故錯了裝船時間,在實踐中多會開倒簽提單的,但本著誠信出口方通知了買方。。。結果。。。由於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強行性規定少,以交易雙方協商按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UCP500 600為主,(失策啊!!!做生意太誠信要吃虧啊!)
之後出口方絕對只有找承運人賠償損失。這是一個民法中合同履行不當致損的法律關系~又是一直協商沒有起訴 出口方好被動呢!
如果起訴到法院 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效率低啊!舉證 開庭=====程序又漫長。。。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出口發遭受直接經濟損失 還有預期利益什麼的 應該承擔滴~~~ 協商不成雙方看能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吧 不能就庭上見咯
答得沒條理 還是多等等吧~ sorry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6.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7.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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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8. 國際貿易術語案例分析
1、根據CFR,風險的轉移應當在裝貨港「越過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賣方說法。文中沒有提到賣方裝船後是否通知Shipment Advice給買方,實務中應當通知,否則假如買方因此沒有購買保險,賣方也有責任。
2、首先實務中應當以英文報價。
(1)CIF後應當是目的地/港口,不應該是美國
(2)CIF後是不是應該加個C?
(3)元沒有註明是什麼單位
(4)CFR上海或如果加C應該註明傭金%幾?
(5)沒有數量單位,FCA好象是陸路邊境交貨吧,實務中很少用到的。
9.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CIF合同!急求答案
國際經濟法的案例最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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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出口方絕對只有找承運人賠償損失。這是一個民法中合同履行不當致損的法律關系~又是一直協商沒有起訴 出口方好被動呢!
如果起訴到法院 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效率低啊!舉證 開庭=====程序又漫長。。。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出口發遭受直接經濟損失 還有預期利益什麼的 應該承擔滴~~~ 協商不成雙方看能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吧 不能就庭上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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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國際貿易CIF案例分析!急!!!謝謝
1,A簽訂運輸合同,貨物交付在起運港越過船舷止
2,貨損發生在裝船之前,應由A方承擔,貨損發生在裝船之後,應由保險方承擔
3,貨物運輸保險應由A負責辦理,貨損屬於保險范圍,B有權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A有將全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交付給B的義務,索賠的權利轉讓給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