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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有關信用證糾紛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28 00:44:19

A. 一道關於信用證的國際商貿案例題,求大大幫分析下……(是考試題,請勿開玩笑)

有道理。因為如果信用證沒有明確交單期限,那麼應在裝船日後21天內交單。議付必須是在有效期內。而題中的2004年1月4日已經過期,應該在2003年12月31日內。

B. 急求:國際貿易實務關於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合理;
銀行只處理單據糾紛,對於涉及到貨物本身質量的不負責,只要專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的屬一致,必須付款;對於貨物質量產生的糾紛,進口方應該在信用證的單據要求里要求對方出示官方或其他權威機構的檢驗證明,並且在發現質量問題後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等進行索賠或協商解決!

C. 國際貿易案例信用證分析

反正應該在裝船前信用證就應該修改好,如果確實很突然,開證方必須修改的,如會影響運輸時間之類的,應該同時修改這幾個,在受益人確定,確實沒問題後,或者,開證方有書面確認,接受某些不符點後,才裝船發運,否則出口方很被動的。其實決定權在出口商手上的,賺錢是方面,貨物安全是最重要的

D. 急求好的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及分析

這里有一個過往的案例,只是被人當做一般的作業對待沒有被人關注,實在可惜,搬到這里,供題主和關注這類問題的人們借鑒,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問者: ilctr | 瀏覽次數:1088次
2009年2月,I銀行開立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並通過P銀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講時間:28天內裝運後的日期,但在信貸的有效性。
附加條件:申請的名稱,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日期的信必須在所有文檔。)
2009年5月8日,B公司備齊單據,在交單期內將單據提交P銀行。P銀行審單後告知B公司,其所交單據中未註明「contract date」 (合同簽訂之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B公司卻堅持認為,有關信用證條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編號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不同意按P銀行建議修改單據。考慮須知交單期限及有效期的臨近,若再電洽I銀行澄清條款的含義來不及;加上B公司稱其和國外進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單,P銀行因此未作議付,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
I銀行收到單據後提出以下不符點拒付:(1)遲期交單: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後28天交單,已提交的提單簽發日期為2009年4月9日,距實際交單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過28天,構成遲期交單。(2)所有單據上未註明合同日期,I銀行持單等候處理指示。
P銀行收到拒付通知後,一面將此情況告知B公司,一面對兩個不符點反駁如下:「(1)所提交單為-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單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貨物裝運日期。信用證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後28天內,在裝運日期,但信貸有效期內),而且根據UCP規定應以裝運日後算起,而非以簽單日後算起。因此,從裝運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單日2009年5月8日,並未超過28天,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及UCP規定,不能構成延期交單。
(2)信用證中關於date的規定不夠清楚。我們認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簽發日期)。
根據以上兩點,你行應接受單據,並立即付款。」
此後,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但對第二個不符點仍堅持,其信用證中已經很明確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

P銀行接到此電後,立即告知B公司應速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爭取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
此時,B公司認識到了當初P銀行意見的正確,遂與申請人聯系。鑒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長期合作的關系,申請人最終同意付款,I銀行最後扣除不符點費後將款付清。

問題:
1、 分別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B公司、I銀行和P銀行各有哪些行為正確和錯誤)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過本案例你要總結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如下:

首先,這個信用證的有關交單期限本身就有問題——無論是UCP500還是UCP600中關於提單的最遲交單期有明確的規定,即無論如何交單期不能遲於提單日後21天,且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因為,遲於提單日後21天交單,則該提單被稱為「陳舊提單」,開證行無論如何是不接受這種「陳舊提單」的。因此,該案例關於交單期為提單日後28天這種規定就有問題——這在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的。

且不論這些,就該案例的問題分析如下:

1)就B公司來說,題目中的信用證附近條款中寫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這個「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編號和日期是並列的,所以B 公司將其理解成「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顯然是錯誤的,而P銀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從後面 I 銀行指出的不符點,並實施拒付的依據就是這一點而得以證明;且B公司自以為是,在P銀行指出其理解錯誤之後不虛心接受,堅持錯誤,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銀行指出的交單期的不符點來說,I 銀行顯然是沒有注意到提單是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該提單上除了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因為P銀行的批駁而I 銀行意識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後 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

就P銀行在該案例中的表現來看,從一開始指出B公司沒有在單據上加註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堅持錯誤的情況下,不予議付而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並在I銀行提出2個不符點後,主動予以批駁,指出不妥之處,說明P銀行是稱職的議付行,而只是關於合同日期的批駁顯然是代B公司做無理申辯,當然是站不住腳,而未被I銀行採納——這不是P銀行的錯,而是作為議付行不得已而為之的代人受過而已。

2)作為B公司,通過本案應該汲取的教訓是:接到信用證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的每個條款,並仔細研究和理解各條款的含義,謹慎處理單據,當議付行指出問題時,要傾心聽取,仔細斟酌,如果議付行提出的問題正確,就要接受並修改;另外,應該知道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再好,與信用證本身無關,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開證行以單據來判斷接受還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單據,只要是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就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而非開證申請人。而一旦開證行拒付後,信用證即告作廢,開證行將解除付款責任,此時等於是托收狀態,是否付款就要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如果開證申請人顧及以往和將來的合作,且此時市場沒有劇烈的變化,那麼有可能做付款贖單;倘若開證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市場發生劇烈的變化,那麼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無法收款的風險——這是經常被沒有經驗的受益人所忽視的巨大風險!

這個一個典型的案例,可惜沒有人關注——只是當做一般的作業來對待,可惜可惜!殊不知這些案例是信用證的操作者應該學習的、非常重要的東西——這可不是雞肋呀!

E. 請教!急用,幫忙解答一下一到國際貿易的有關信用證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繼續發貨,因為支付方式是即期/C,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所以在此案例中,即使獲悉外國進口商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我方只要提供正確無誤的單據,那麼開證行(美國花旗銀行)必須支付貨款。

以下是有關信用證的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
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 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向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向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F.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糾紛案例有哪些

1.詐騙集團的假信用證
2.客戶無理拒付
3.條款瑕疵認定
4.政局不穩定造成銀行採用托收手段
5.外匯控管操作雜症。
6.第三方保付
7.買方拒付
8.銀行審核觀點差距
9.呈兌方拖延

G. 國際貿易信用證案例

不能。因為它已經在匯票上承兌,那麼該匯票是脫離信用證的受票據法保護的。

H.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合同的付款條款確定的不明確。開給買方的即期匯票,並沒有說明白到底是版何種付款方式。應該明確到權底是哪一種。
2.銀行沒有失誤。D/P45天,目前國際上銀行業有兩種操作方式:
a.先拿單據,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銀行在這件事上,沒有什麼過錯。托收本來就屬於商業信用。
拒付利息,這個事情,應該是你們和客戶自己商量吧,看誰來承擔,誰付都OK啊

I. 求:國際貿易中有關信用證欺詐的難點分析

信用證欺詐的分類
1假冒信用證進行欺詐
假冒信用證欺詐是指信用證缺乏有效的必備條件,而表現出自身虛假的信用證欺詐。假冒信用證欺詐行為依其表現特徵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信用證缺少必備條款,如沒有價格、合同號、目的港、正本提單條款等。
(2)信用證條款前後內容自相矛盾
(3)變造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塗改後偽造成未過期的信用證。
(4)電開信用證無密押或電開信用證開頭沒有收報號、電傳號,結尾沒有回執。
(5)拼寫錯誤或不規范。
(6)開證行並不存在或者假冒著名銀行開證。
(7)開證行的行名、地名與銀行印簽不符。
(8)與我國銀行已經建立印押關系,卻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
(9)信用證金額較大,有效期短。
2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開證申請人開立的信用證中附有「陷阱」條款,據此條款使開證申請人或者開證銀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於買方的商業信用。
「軟條款」信用證從形式上看非常完備,但其所附條款對收益人來講更具有危險性,如果收益人在審核信用證時未發現這些條款,肯定會鑽進開證申請人設計的圈套。例如:在信用證中有這樣的條款:「出口商出運貨物以受到由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為前提」,這樣的規定是不現實的出口商根本無法做到。由於此種情況,使收益人陷於被動地位,信用證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變為不確定。
3貨物不存在,偽造單據的信用證欺詐
此種欺詐方式經常是由收益人與船東共同進行的欺詐行為,對被詐騙的人的危害程度和危險性更大。詐騙者根本沒有貨物,卻和國內的進口商簽訂貨物買賣合同,進口商在國內銀行開出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詐騙者在根據信用證上規定的條款來偽造有關的單據,這些單據雖然看似符合信用證要求議付行在議付時也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而國內的銀行根據單證一致原則,也會付款,最後進口商落得承擔錢貨兩空的後果。
4貨物以次充好,騙取真實單據的信用證欺詐
此種詐騙方式是指欺詐人將不符合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的貨物 (以另外的貨物、殘品、次品、廢品、垃圾)裝船。由於單據簽發人只看貨物包裝就可以簽發提單,並不對貨物的品質負責,所以詐騙者可以順利拿到真實的單據,在拿到單據後,憑單據即可議付,取得貨款後,則不見了蹤影。進口商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時,已經無力回天,造成巨大的損失。與前一種詐騙方式相比,這種詐騙方式中單據是真實的。
5貨物已裝船,取得真實單據,貨物被中途轉賣的信用證欺詐
這種詐騙方式是所謂的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後,取得信用證上規定的單據,得到議付行付款,同時由承運人(實際上是海事詐騙者)將貨物運往目的港以外的地方變賣,進口商和開證行雖然可以獲得全套的真實單據,但是進口商卻不可能得到所需的貨物,還是會落得錢貨兩空的結果。
6通過保函換取清潔提單的信用證欺詐
國際貿易信用證結算方式中,銀行不會接受載有「貨物破損、包裝不良」等類批註的不清潔提單,銀行只接受載有貨物在裝船時 「表面狀況良好」的清潔提單。信用證的受益人為了從銀行取得貨款,與船東勾結,出具清潔提單。船東在此種情況下簽發清潔提單,實際上承擔著被追索的危險。所以船東會要求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證償還其因簽發清潔提單而受到的損失。對於船東和收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們不在這里闡述,但無論如何,此種行為,都構成了對進口商來的欺詐,只不過是船東與收益人共同所為。
7內外勾結,騙取銀行資金的信用證欺詐
這種詐騙方式是由開證申請人與收益人共謀的信用證詐騙方式。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與受益人內外勾結,利用編造虛假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貨物買賣關系,由「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由 「出口商」向開證行提交偽造的全套單據,騙取銀行付款之後,雙方逃之天天,銀行無從追回付款。
這種詐騙方式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進口商利用某些銀行在申請開證時,不是收取100%的保證金,而是給予其一定的授信額度,據此為其開證。然後從事幾筆真實的貿易,騙取銀行的信任,給予其大額的開證額度。這時,所謂的出口商和進口商串通,由出口商以與貨物實際價格不符的極高的價格將貨物賣給進口商。進口商得到銀行付款後,不付款給銀行,卻外逃與出口商分贓。此種欺詐方式雖然也是通過偽造單據的方式進行詐騙活動,但與前述手段相比,區別在於前者出口商自行偽造單據,騙取進口商的貨款,受害者是進口商。後者是進口商與出口商內外勾結,共同騙取銀行貨款,受害者是銀行。

J.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於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並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於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於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佔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麼對於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於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於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願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於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於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夥伴位於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於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於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於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後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盪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於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於可能遇到的風險要早作防範,即使貨物屬於積壓商品或交易條件很優厚也不能輕易簽下合同。但是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對於局勢趨於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趨於正常的國家就要重新考慮與其進行貿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結束內戰後經濟迅速增長,是非洲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主要的貿易夥伴。
4.重視調查進口商的資信。資信調查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貿易客戶或合作與投資夥伴的資金及信用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可以通過國內外銀行或專業的咨詢和調查機構調查,也可以通過國內外的商會或我國的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進行調查。總之,在進行貿易的時候一定要對將來的合作夥伴有一個盡量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也要冷靜面對。例如碰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該拒絕接受,在審證時如果發現並確認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貨物發運時發現也要指出對方的不妥之處,同時製作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找不到疏漏之處,爭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另外,軟條款形式多樣,作為業務人員要注意搜集並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和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一些主要和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範風險的建議,但是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和環節多的特點,因而在貿易結算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考慮周全,靈活變通,爭取安全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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