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案例信用證分析
反正應該在裝船前信用證就應該修改好,如果確實很突然,開證方必須修改的,如會影響運輸時間之類的,應該同時修改這幾個,在受益人確定,確實沒問題後,或者,開證方有書面確認,接受某些不符點後,才裝船發運,否則出口方很被動的。其實決定權在出口商手上的,賺錢是方面,貨物安全是最重要的
『貳』 求教外貿LC信用證的一整套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內當地銀行(容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叄』 請教!急用,幫忙解答一下一到國際貿易的有關信用證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繼續發貨,因為支付方式是即期/C,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所以在此案例中,即使獲悉外國進口商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我方只要提供正確無誤的單據,那麼開證行(美國花旗銀行)必須支付貨款。
以下是有關信用證的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 英語為:letter of credit。縮寫為:l/c或LOC。
①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由銀行發出的一種承諾,保證債務人到時按期還本付息。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開具信用證的銀行則將履行還款義務。 ②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銀行向出口方銀行開具的保證支付文件,承諾當貨物到達進口方或出口方發出貨物時向出口銀行支付款項。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肆』 [急]求兩個說明外貿信用證的利弊的案例
[信用證]信用證過期的經典敲詐案例
曾經有義大利某進口商,開來一份信用證與我做交易,該進口上的信用證竟然有10多條的軟條款,甚至是不符合信用證國際法則的條款,如信用證的終止地為在他國等。 當時因為我方沒有單子做,所以在該進口商按我方要求修改之後,我方繼續組織生產。
一個多月後,貨物備齊到了港口;由於運輸過程的耽擱,貨物實際到港日比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晚了3日,義大利某進口商得知後,立即要求我方將貨物按原價的50%的價格銷售,否則就拒付。
這是典型的信用證過期敲詐, 請大家引以為戒。
關於信用證項下溢短裝問題的一則案例討論
前因:
於國外客戶,不可撤銷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於審單問題,未注意LC上無溢短裝條款,且計量為PCS;未注意LC上無分批出運條款。
由於工廠尺寸計量誤差,致使10PCS/40HQ 短裝。由於趕出貨,LC來不及更改。於客人協商,貨款差額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並出聲明。工廠則按照LC數量制單(實際有發生短裝)。現貨已到港,交單議付,遭開證行拒付,理由:單貨不符。
後果:
客人索賠,開證行拒付。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款的條件下,買方依據合同規定的條款開立信用證是買方的義務。如果買方不按照合同條款或改變合同條款開立信用證,應該說是買方違約行為,賣方有權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直至與合同完全一致為止,這是賣方的權利。
錯誤地採取實際貨物可以按合同辦理,使其「貨」、「合同」一致;而單據可以按信用證辦理,使其「單」、「證」一致。這種解決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結果使「單」、「貨」不一致。單證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單貨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信用證的開立雖然是以合同作為依據,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如有不符合所簽訂的合同的條款,從收匯角度來說,只要賣方接受了信用證,該信用證即成為獨立於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約。這時只有賣方無條件地遵守信用證條款,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絕對一致的單據,開證行才能付款。這是信用證主要的特點。雖然也了解一點,所以才決定單據仍然按信用證規定的規格制單,但卻未全面考慮商檢證書(及相關驗貨手續)不接受如此單證一致的做法。
在裝運前或在採取「表提」寄單方式前(尤其裝運前)如能先與買方聯系,向買方擺情況說道理,指出買方開證的錯誤規格,為了配合對方節省費用,免予修改,要求對方確認。有可能對方由於情理所迫,無言而對,也只好確認。否則,生米已煮成熟飯,才向買方提出,當然買方以開證行不同意接受為借口,而順水推舟,推卸責任。就行難有所改觀了!
可吸取三點教訓:
其一,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時,一定要堅持修改信用證後才能裝運;
其二,在審證時和裝運前就要考慮到將來單證相符的問題。只片面看單證一致,而不看單與貨一致,結果還是單與證不一致;
其三,不要隨便採取擔保議付。
『伍』 急求好的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及分析
這里有一個過往的案例,只是被人當做一般的作業對待沒有被人關注,實在可惜,搬到這里,供題主和關注這類問題的人們借鑒,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問者: ilctr | 瀏覽次數:1088次
2009年2月,I銀行開立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並通過P銀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講時間:28天內裝運後的日期,但在信貸的有效性。
附加條件:申請的名稱,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日期的信必須在所有文檔。)
2009年5月8日,B公司備齊單據,在交單期內將單據提交P銀行。P銀行審單後告知B公司,其所交單據中未註明「contract date」 (合同簽訂之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B公司卻堅持認為,有關信用證條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編號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不同意按P銀行建議修改單據。考慮須知交單期限及有效期的臨近,若再電洽I銀行澄清條款的含義來不及;加上B公司稱其和國外進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單,P銀行因此未作議付,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
I銀行收到單據後提出以下不符點拒付:(1)遲期交單: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後28天交單,已提交的提單簽發日期為2009年4月9日,距實際交單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過28天,構成遲期交單。(2)所有單據上未註明合同日期,I銀行持單等候處理指示。
P銀行收到拒付通知後,一面將此情況告知B公司,一面對兩個不符點反駁如下:「(1)所提交單為-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單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貨物裝運日期。信用證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後28天內,在裝運日期,但信貸有效期內),而且根據UCP規定應以裝運日後算起,而非以簽單日後算起。因此,從裝運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單日2009年5月8日,並未超過28天,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及UCP規定,不能構成延期交單。
(2)信用證中關於date的規定不夠清楚。我們認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簽發日期)。
根據以上兩點,你行應接受單據,並立即付款。」
此後,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但對第二個不符點仍堅持,其信用證中已經很明確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
P銀行接到此電後,立即告知B公司應速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爭取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
此時,B公司認識到了當初P銀行意見的正確,遂與申請人聯系。鑒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長期合作的關系,申請人最終同意付款,I銀行最後扣除不符點費後將款付清。
問題:
1、 分別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B公司、I銀行和P銀行各有哪些行為正確和錯誤)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過本案例你要總結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如下:
首先,這個信用證的有關交單期限本身就有問題——無論是UCP500還是UCP600中關於提單的最遲交單期有明確的規定,即無論如何交單期不能遲於提單日後21天,且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因為,遲於提單日後21天交單,則該提單被稱為「陳舊提單」,開證行無論如何是不接受這種「陳舊提單」的。因此,該案例關於交單期為提單日後28天這種規定就有問題——這在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的。
且不論這些,就該案例的問題分析如下:
1)就B公司來說,題目中的信用證附近條款中寫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這個「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編號和日期是並列的,所以B 公司將其理解成「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顯然是錯誤的,而P銀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從後面 I 銀行指出的不符點,並實施拒付的依據就是這一點而得以證明;且B公司自以為是,在P銀行指出其理解錯誤之後不虛心接受,堅持錯誤,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銀行指出的交單期的不符點來說,I 銀行顯然是沒有注意到提單是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該提單上除了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因為P銀行的批駁而I 銀行意識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後 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
就P銀行在該案例中的表現來看,從一開始指出B公司沒有在單據上加註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堅持錯誤的情況下,不予議付而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並在I銀行提出2個不符點後,主動予以批駁,指出不妥之處,說明P銀行是稱職的議付行,而只是關於合同日期的批駁顯然是代B公司做無理申辯,當然是站不住腳,而未被I銀行採納——這不是P銀行的錯,而是作為議付行不得已而為之的代人受過而已。
2)作為B公司,通過本案應該汲取的教訓是:接到信用證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的每個條款,並仔細研究和理解各條款的含義,謹慎處理單據,當議付行指出問題時,要傾心聽取,仔細斟酌,如果議付行提出的問題正確,就要接受並修改;另外,應該知道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再好,與信用證本身無關,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開證行以單據來判斷接受還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單據,只要是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就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而非開證申請人。而一旦開證行拒付後,信用證即告作廢,開證行將解除付款責任,此時等於是托收狀態,是否付款就要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如果開證申請人顧及以往和將來的合作,且此時市場沒有劇烈的變化,那麼有可能做付款贖單;倘若開證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市場發生劇烈的變化,那麼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無法收款的風險——這是經常被沒有經驗的受益人所忽視的巨大風險!
這個一個典型的案例,可惜沒有人關注——只是當做一般的作業來對待,可惜可惜!殊不知這些案例是信用證的操作者應該學習的、非常重要的東西——這可不是雞肋呀!
『陸』 國際貿易當中的信用證是什麼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在國際貿易活動,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6)國際貿易lc信用證案例擴展閱讀: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柒』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合同的付款條款確定的不明確。開給買方的即期匯票,並沒有說明白到底是版何種付款方式。應該明確到權底是哪一種。
2.銀行沒有失誤。D/P45天,目前國際上銀行業有兩種操作方式:
a.先拿單據,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銀行在這件事上,沒有什麼過錯。托收本來就屬於商業信用。
拒付利息,這個事情,應該是你們和客戶自己商量吧,看誰來承擔,誰付都OK啊
『捌』 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 不符點成立,
因為800M/Tons±5%可以對quantity 有一個變化,但是不能對信用證的總額有相應的波動. 其實買方開信用證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讓他們寫成"Amount: USD 1,200.00(±5%)".
應該說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為你們合同上明確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況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麼個立即法呢,這些都太模糊了,
這兩點足夠形成不符點,是屬於你們審證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們9月7日裝運,買方卻在9月10日要求索賠,明顯這個買家是不安好心的。而當時銀行建議部分辦理托收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與買方達成協議,並立即要求買家修改信用證。
但是,買方索賠從理論上講是合理的, 因為信用證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裝運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麼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當時的UCP500來說, 按慣例「立即」應理解為開證日起30天。 所以,你們確實是「延遲裝運」
3. 我覺得不能說是「開證行失誤」,因為開信用證之前,買方一定要讓賣方審核信用證申請書後才能去開證,而開證後,賣方也會收到信用證副本,當時如果賣方看出有哪裡不對的,立即讓買方修改信用證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開證行失誤這種說法。
『玖』 國際貿易實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應為A公司發盤後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專中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對此未作屬答復。你們沒有對他的還盤做去明確答復,所以他們已經對你們的發盤進行了還盤,原來的一切都沒有了法律效力。你們的做法是沒有錯了,好好維護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興為你解答。
『拾』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按照實際來說,我們吃進這個損失,然後問保險公司賠。
因為CIF貿易術語的風險點在於到達目的港且卸貨以後。
所以碰到這樣的滅失情況就只能去申請保險理賠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