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英文版)
現在一般買不到哦,在北京有朋友的話托他們問問。我們這國際經濟貿易學院的老師專好像託人買到了幾屬本。
變化不大:
1.術語分類的調整:
由2原來的EFCD 四組分為適用於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2..《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
3.新增了2個術語: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4.修訂後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
㈡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概述
國際商會(ICC)重新編寫的《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相對2000通則,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
(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
(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3)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4)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以上內容整理自《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朱金生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國際貿易實務》(張燕芳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㈢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總結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
為了避免貿易雙方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因對相關貿易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使國際貨運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國際商會於2010年9月對《2000通則》作了第六次修訂,形成《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與《2000通則》相比,《2010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承擔貨物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
《2010通則》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慣例生效實施以後,原來的《2000通則》並非自動作廢。買賣雙方既可以自願採用《2010通則》中的相關內容,也可仍然沿用《2000通則》甚至更早版本中的條款。當然,作為貿易雙方以及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則必須了解《2010通則》中新規定的內容。
《2010通則》中新的內容如下:
1.貿易術語數量由原來的13種減少為11種。
刪除了D組術語中的DDU、DAF、DES和DEQ,只保留了DDP;新增加了兩個術語,分別是DAT和DAP。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指定地點交貨---指定目的地。
這兩個術語都規定了在指定地點交貨。在DAT的情況下,賣方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EQ);在DAP的情況下,貨物同樣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DU、DAF、DES),但需作好卸貨准備而無需卸貨。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
一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另一類僅適用於水運。
(1)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共7種:
EXW(工廠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費付至目的地)
DAP(指定地點交貨)
DAT(終點站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2)僅適用於海運、內河運輸共4種: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加保費、運費)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對FOB、CFR、CIF這三個術語的運用,刪除了以往以越過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即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則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應該說,這一變化更准確地反映了現代貿易實務。
㈣ 按2010年貿易術語國際解釋的術語有幾種
根據2010通則,一共11種貿易術語,分別如下:
EXW工廠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FAS船邊交貨
FOB船上版交貨
CFR成本權加運費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
CPT運費付至
CIP運費、保險付至
DAT運輸終端交貨
DAP目的地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㈤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與2000相比主要變化有:
1.貿易術語的版數量權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㈥ 2010國際貿易術語有什麼變化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
為了避免貿易雙方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因對相關貿易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使國際貨運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國際商會於2010年9月對《2000通則》作了第六次修訂,形成《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與《2000通則》相比,《2010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承擔貨物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
《2010通則》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慣例生效實施以後,原來的《2000通則》並非自動作廢。買賣雙方既可以自願採用《2010通則》中的相關內容,也可仍然沿用《2000通則》甚至更早版本中的條款。當然,作為貿易雙方以及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則必須了解《2010通則》中新規定的內容。
《2010通則》中新的內容如下:
1.貿易術語數量由原來的13種減少為11種。
刪除了D組術語中的DDU、DAF、DES和DEQ,只保留了DDP;新增加了兩個術語,分別是DAT和DAP。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指定地點交貨---指定目的地。
這兩個術語都規定了在指定地點交貨。在DAT的情況下,賣方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EQ);在DAP的情況下,貨物同樣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DU、DAF、DES),但需作好卸貨准備而無需卸貨。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
一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另一類僅適用於水運。
(1)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共7種:
EXW(工廠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費付至目的地)
DAP(指定地點交貨)
DAT(終點站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2)僅適用於海運、內河運輸共4種: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加保費、運費)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對FOB、CFR、CIF這三個術語的運用,刪除了以往以越過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即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則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應該說,這一變化更准確地反映了現代貿易實務。
㈦ 關於《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類似於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後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類似於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個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准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縮寫Incoterms® 2010) 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實施。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新增了2個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修訂後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在FAS,FOB,CFR和CIF等術語中加入了貨物在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連環貿易)的責任義務的劃分。考慮到對於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Incoterms® 2010不僅適用於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銷售合同。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
第一組: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㈧ 貿易術語2010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縮寫Incoterms 2010 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實施。
一、相對於INCOTERMS2000,Incoterms 2010的主要變化
1. 術語分類的調整:由2原來的EFCD 四組分為適用於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2.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3.《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新增了2個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4.修訂後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在FAS,FOB,CFR和CIF等術語中加入了貨物在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連環貿易)的責任義務的劃分。考慮到對於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Incoterms 2010不僅適用於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銷售合同。
Incoterms2010 are arranged into the two distinct groupsgroups:
Any Mode of Transport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CPT – Carriage Paid To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EXW – Ex Works
FCA – Free Carrie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Only
CFR – Cost and Freight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 Free On Board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
第一組: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CA(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DDP(delivered ty paid) 完稅後交貨
第二組: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二、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Incoterms 2010 各種貿易術語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分類
賣方(Seller)
買方(Buyer)
A1 賣方的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Seller)
B1 買方的一般義務( 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安全清關和其他手續(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安全清關和其他手續(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A3 運輸與保險合同(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B3 運輸與保險合同(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A4 交貨(Delivery)
B4 收貨(Taking delivery)
A5 風險轉移(Transfer of risks)
B5 風險轉移(Transfer of risks)
A6 費用分攤(Allocation of costs)
B6 費用分攤(Allocation of costs)
A7 通知買方( Notice to the buyer)
B7 通知賣方(Notice to the seller)
A8 交付單據(Delivery document)
B8 交貨證明(Delivery Proof of delivery)
A9 核對-包裝-標記(Checking-packaging-marking)
B9 貨物檢驗(Inspection of goods
㈨ 國際貿易術語2010年的與2000年的差異
Inco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貨物銷售合同。並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注冊成了商標,並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
而Inco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於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於水運的術語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Inco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Incoterms® 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 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並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coterms® 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後,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 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並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coterms® 2010 對於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並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由上頁中的圖表可以得知,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INCOTERMS2000明顯。尤其是:
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並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如在EXW項下,賣方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清關以及在DDP項下買方協助賣方辦理進口報關等,也包括為另一方清關而獲得必要單據所涉及的費用。
在第二項中也增加了與安全有關的清關手續。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後對安全措施的加強。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這一要求體現在A2/B2和A10/B10中。
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
新增連環貿易(String Sales):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於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㈩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包括多少種貿易術語
11種
EXW, FAS, FOB, FCA, CFR, CIP, CIF, CPT, DAP, DDP, D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