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地區某中間商為我某公司介紹成交出口總金額為500萬美元的合同,我方答應中間商
我認為來產生爭議的原因就在於源與中間商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傭金的時間,所以你們在與國外進口商簽訂合同後就已經證明業務的實現,中間商就可以向你們索要傭金。所以,以後為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一定要提前與中間商約定好在已方收到貨款後再予以支持傭金。
2. 中國福建某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經濟發展公司)與香港某貿易公司(下稱香港公司)
香港貿易發展局在國內的代理商
貿發局展會聯系香港貿發局國內代理
3. 某公司與香港客戶簽訂合同出口一批貨物,貨物目的港為荷蘭阿姆斯特丹,最終銷售地為戶伊
D是輸入國家(地區),A才是輸出國家(地區)~~~
4. 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後,出口商通過一家香港二船東租了一條
問題沒有說完啊,原題應該是
一個日本出口商向中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按CFR 條件成交。合同簽訂後,出口商通 過一家香港二船東租了一條船裝運這批鋼材。結果該船在運輸途中加油時被船東的債權人扣 押,最後由法院將船拍賣還債,船公司倒閉。這樣一來,這批鋼材滯留在中途港倉庫。進口 商得知情況後,向出口商施壓,讓他完成貨運責任,把貨物運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沒有辦法 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筆運費,另外租了一條船把貨運到目的港。但事後出口商覺得很窩囊(付了兩次運費)就起訴二船東,指控他收了運費,但沒有完成運輸任務。二船東反駁說出口商 是多此一舉,他根本沒有義務再去租船把貨物送到目的港。 本案中,出口商到底有沒有義務再去租船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呢?
回答如下:
本案中,買賣雙方按CFR 條件成交,根據《Incoterms2010》,賣方是在裝運港完成其交 貨義務,風險於裝上船時轉移給買方,因此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其中包括運輸途 中船東倒閉的風險。因為這是賣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意外事件,而且是在賣方完成其交貨義 務之後發生的,所以,賣方確實沒有義務再次派船去運輸貨物。當然,如果賣方在辦理租船 訂艙時,已經知道承運人瀕臨破產倒閉的境地,仍然為了個人私利,與之訂立運輸合同,那 就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由此產生的後果不能免除責任。這里又產生了一個問題,即 賣方在辦理租船訂艙時是否有義務了解承運人的資信情況呢? 在CFR 條件下,賣方實際上是代買方租船訂艙,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貨物運輸事項, 但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負責運輸的承運人的資信如何,直接關繫到買方的切身 利益。在航運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如果賣方從自己利益出發,選擇運費報價最低,但信 譽不佳的承運人來運輸貨物,就給買方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遇到 "黑船",情況更糟。但 能否因此要求賣方在辦理租船訂艙時為承運人的資信承擔擔保義務呢?這個問題值得研究。 一般來講是不合適的,因為對賣方要增加額外的風險,所以賣方通常不會接受。但在買方市 場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正派的賣方,他也會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安排運輸事項,否則, 只貪圖眼前利益,損人利己,喪失了信譽,就會丟掉客戶,到頭來損失會更大。
5. 1. 中方某出口公司12月1日向國外B公司發盤(offer):「本公司可供應50台拖拉機,100匹馬力,每台CIF香港3,
1. 以上案例中的合同並未成立。因為B公司的回函是還盤,並不是有效的接受,所以專合同並未成立。
2. 中方屬公司的發盤是有效的發盤,因為發盤中包括了主要的可構成合同成立的條款:數量、規格、單價、裝船期和付款方式。對方只要全盤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外方B公司的回函不是有效的接受,因為回函中雖然有「我公司接受你方發盤」字眼,但接著就說「合同訂立後立即裝船」,這實質上更改了發盤中的一個重要條款:「合同訂立後兩個月裝船」。實質更改發盤的重要條款意味著回函是還盤,而還盤使原發盤失效,自己成了新的發盤。
6. 香港某出口商向丹麥出口服裝一批
克郎/先令=(12.97/4.1255)/(12.98/4.1245)=3.1439/3.1470
改換貨幣報價,要考慮貨幣兌換的成本,港商應報價100/3.1439=31.81克郎
7. 我國出口一批貨物給香港某公司,該香港公司又將這批貨物轉賣給美國某公司,這個貿易現象對於香港而言稱為
C.轉口貿易——香港是中國的特區,這是香港(包括澳門)的特殊屬性。
8. 國際貿易實務貿易題。 廈門某出口公司對外報價CIF香港每件10美元,買方
買方當然可以接受這個報價了,賺同樣的多的錢,還能減少承擔的責任。回
CIF即答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險費+運費)
FOB即free on board(也就是只需要把貨物交到買房指定的貨船邊上或者堆場就完事了)
FOB與CIF相比,前者承擔的義務更少,且你的利潤也沒少一分錢,何樂而不為
9. 某年10月,國內甲外貿公司首次向香港乙公司出口一批貨物,約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經甲公司多次催促
錯誤,如果甲方證據全面可以要求賠償。 付款方式改變了就要重理合同
10. 國內A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銀行所開立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為香港B進口公司。這一題的答案
國內公司做發是正確的。
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做,銀行沒有發現不符回點就可以馬上承付。答
貨款能回收,理由和第一點相同,付款行是銀行,開信用證是要交保證金的,如果是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去做,沒有不符點銀行是會追回貨款的。
香港進口商是沒有理由去拒付的,因為開信用證時都沒有列明要包裝貨物時外套麻袋,所有單證都是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做。
(10)北京某貿易公司向香港某商人出口擴展閱讀:
為使跟單信用體系運轉良好,削弱賣方和買方的風險,賣方提供給銀行的文件必須具有可靠性和真實性,而且執行貿易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是值得信賴的。當然,銀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則履行付款義務。但是銀行不擔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文件失效,這時跟單信用證就失效了。銀行審核單據的正確性時非常謹慎,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符,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這是銀行接受議付或拒付或拒絕議付的根本原因。